法治具有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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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本与民权

据报载,云南省某县政府为了“脱贫攻坚”需要,在全县发文,向146个“挂包帮”单位筹资1451万元,向全县干部职工筹资约1180万元。文件规定,捐款数与个人的行政级别挂钩,正处级每人5000元,普通职工每人1000元。有的老师一时拿不出,只好借钱捐款。这种做法一时弄得怨声载道,网上也不乏批评之声。[32]

应当说,该县政府的这种做法的用意是很好的,其主要是从民本和民生出发,目的在于帮助穷人脱贫,而不是为了个人的中饱私囊。但此种做法也不当干预了个人的私权,因为是否捐款,捐多少款,完全应当是个人的权利。当地政府扶贫办工作人员说,“扶贫工作是我们县的大事,作为公职人员,难道不应该出一份力吗?他好歹拿的是国家工资啊!”殊不知,每个公职人员拿到的国家工资已经成为其个人的私人财产,如何处分,应当是其私人权利,政府可以鼓励公职人员捐款,但没有权力强行摊派捐款数额。

这一事例实际上就涉及民本与民权的关系,二者的关系是中国古代政治思想史的复杂课题。民本思想在我国源远流长,据《尚书·大禹谟》记载:“德惟善政,政在养民”,“后(注:君也)非众,无与守邦”。据《尚书·埤传》记载,帝尧曰:“吾存心于先古,加志于穷民。一民饥,我饥之也;一民寒,我寒之也;一民有罪,我陷之也。”周朝也出现了“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思想(《古文尚书·五子之歌》)。上述思想都突出了人民在国家政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周公在总结商朝灭亡的教训时提出:“皇天无亲,惟德是辅;民心无常,惟惠之怀”,因此,君主应该“以德配天”“敬德保民”。

虽然早在远古时代,我国就已经出现了民本思想的萌芽,但真正将民本思想发扬光大的,是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说。儒学的核心理念就是民本思想,如《大学》记载:“民之所好,好之;民之所恶,恶之;此之谓民之父母。”这也说明了人民的重要性,君王要施行仁政,就应当好好治理国家,促进人民的富裕和幸福。仁政的核心是以民为本,立足在民,顾及天下苍生。孔子认为:“夫君者舟也,人者水也。水可载舟,亦可覆舟。君以此思危,则可知也”(《后汉书·皇甫规传》注引《孔子家语》)。他认为,只有“足食、足兵、民信”(《论语·颜渊》),才能安民利民。《尚书》有言:“民之所欲,天必从之。”这实际上是把人民的意愿上升到了和天相通的地位。在孔子学说的基础上,孟子将民本思想推到了极致,他主张,君王要施仁政,而仁政的核心就是以民为本,这也是孟子仁政学说的核心,这种思想对中国后世的思想家有极大的影响。孟子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孟子·尽心下》)。孟子认为,民心的向背决定着政权的兴衰得失,他在总结历史经验后认为,“桀、纣之失天下也,失其民也;失其民者,失其心也。得天下有道,得其民,斯得天下矣”(《孟子·离娄上》)。孟子以仁作为施政的出发点,要求统治者“施仁政于民”(《孟子·梁惠王(上)》)。他甚至认为,天子之位既来自于天,也来自于民,是天予之,人予之。天子是形式,人民的意志和意愿才是最高目的。

民本思想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历朝历代的许多思想家都留下了爱民、敬民、宽民、富民、忧民等思想,古代民本思想内容极为丰富,例如,“民惟邦本,本固邦宁”,“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泰誓中》),“民与天齐”,“民贵君轻”,“令顺民心”等。“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名言也成为古代民本思想的集中体现。然而,我国古代的民本思想是否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民权思想,则历来存有争议。一些学者认为,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实际上包含了民权的思想,但事实上,中国古代虽然有民本的思想,但并没有民权的理念,应当对二者进行必要的区分。梁启超在《新民说·论权利思想》中说,“古今仁君少而暴君多,故吾民自数千年来祖宗之遗传,即以受人鱼肉为天经地义,而‘权利’二字之识想,断绝于吾人脑质中者固已久矣”(《饮冰室合集》第一册)。萧公权认为:“孟子民贵之说,与近代之民权有别,未可混同。”[33]近代以来,中国开始出现民权的理念,戊戌变法时,当时的变法倡导人也开始传播民权思想。五四运动虽然只打出了“德先生”和“赛先生”两大旗帜,而没有提出民权、人权等口号,但五四运动的先驱们也大力呼吁人权保障,这确实对近代中国的文明、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严格地说,民本并不当然等于民权,中国古代并没有像罗马法所说的权利概念,尽管古代汉语中有“权利”二字的表述,但往往出现在“争权夺利”等表述中,其甚至是贬义的。直到19世纪中叶,美国学者丁韪良(W.A.P.Martin)和他的中国助手们翻译惠顿(Wheaton)的《万国律例》(Elements of International Law)时,才选择“权利”一词作为英文“rights”一词的对应词语,并说服朝廷接受这一翻译。[34]民本是从宏观层面强调重视人民的作用,尊重人民的意愿,符合人民利益,注重民心向背,谋求人民福祉。如果说民本注重的是人民作为整体的利益,而民权注重的则是个体的利益。我国古代虽有民本思想,但缺乏民权思想。民权包括两种,一是依据宪法和法律享有的治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权利;二是个人所享有的各项私权。我们在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的同时,也应当强调对私权的保护,强调保障个人权利,发挥个人的创造活力。法治的基本精神在于“规范公权,保障私权”,只有在私权发达的国家,人人能够自由行使权利,并尊重他人的权利,社会才能和谐有序。同时,私权的发达也可以为公权设置尺度,为有效规范公权奠定基础。我国是一个有着两千多年封建历史、封建主义思想意识和传统根深蒂固的国家。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35]人们的权利意识和平等观念十分淡薄,而等级观念、特权观念、长官意识、官本位思想等极为盛行,这些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严重不相符合。所以要真正地建立法治国家,必须要反对任何形式的封建特权,提倡人格独立、人格平等,充分尊重公民的各项人格权,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从这一意义上说,弘扬私权是培育中国法治的基础,也是中国法治文化的重要内容。

回到前文的事例,我们认为,无论任何时候,民本都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中心,我们党的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民本”是我们党执政的出发点。扶贫工作本身就是我们党“民本”思想的体现,是党的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但是扶贫也要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也要尊重民权,这就是我们今天所需要的法治思维。2016年9月1日实施的《慈善法》,已经明令禁止强制摊派或者变相摊派募捐。前文案例中,该县政府下文明确规定,如果晚捐或者少捐,领导将上门约谈,这实际上是将捐款作为一项义务了,这就违反了捐款的本质。捐款虽然是出于民本理念,但也要尊重民权。一方面,尊重民权也是民本的重要体现。社会主义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实现人民的福祉,今天,我们实行法治,最终也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人民的利益,因为人民的福祉才是最高的法律。在物质生活条件逐步提高的情况下,人们各项人身、财产权利得到法律有效保障的需求也在逐步增强,因此,民本并不仅体现为提高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还应当尊重与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另一方面,民本思想实际上是民权的基础。只有有了民本的思想,民权思想才有坚实的根基。民本是民权的思想基础。二者本质上是相似的,民权更强调个体权利,民本更强调集体整体的利益,二者之间不存在根本的冲突,二者也都是现代社会不可或缺的。

回到前面的案例,我认为,最好的做法应当是积极鼓励和提倡人们捐款扶贫,扶贫是民本的重要体现,不能完全看做是政府的责任,众人都有帮助扶贫的社会责任,“众人拾柴火焰高”,如果人人参与捐款,帮助扶贫,就更能打好扶贫这场攻坚战。但即使是为了扶贫这一民本的需要,也应当尊重民权,而不能将其变相地设定为个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