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编 环境法学总论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环境的概念
“环境”是人们广泛使用的一个词汇。但是,作为环境科学研究对象的“环境”、作为法律保护对象的“环境”以及日常生活中所使用的“环境”,并不完全相同,它们各有自己确定的含义和范围。学习环境法学,首先需要区别不同语境中“环境”的含义和范围,从而准确界定法律上的“环境”的内涵和外延。
一、环境的一般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环境通常是相对于某一个中心事物而言的。围绕某个中心事物的外部空间、条件和状况,便构成某一中心事物的环境。在复杂的大千世界中,有大大小小的、各式各样的具体事物,同时又有围绕着这些不同事物的各种环境。中心事物不同,则环境的范围、含义也不同。因此,一般意义上的“环境”是一个相对的、可变的概念,它因中心事物的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含义和范围。我们在研究某一特定环境的概念时,必须首先明确它是哪一个中心事物的环境,这样才能准确把握这一特定的环境概念。
二、人类环境
人类环境这个概念是在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提出的,是指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的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自然因素的综合体。
人类环境是一个十分庞大的复杂体系,目前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方法。一般按照环境的形成、环境的功能、环境的范围、环境的要素等标准对人类环境进行不同的分类。
按照环境的形成,可以把人类环境分成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两大类。自然环境是指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产生直接或间接影响的各种天然形成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大气、水、土壤、日光和生物等。这些环境要素构成了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自然环境体系。人工环境也称人为环境或经人工改造的环境,是人类为了提高物质和文化生活,在自然环境的基础上,通过人类劳动改造或加工而创造出来的物质和能量的总体,如城市、乡村、水库和人文遗迹等。
按照环境的功能不同,可以把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我国《宪法》采用了这种分类方法。按照环境范围的大小,可以把环境分为居室环境、车间环境、村镇环境、城市环境、区域环境、全球环境和宇宙环境等。按照环境的不同要素,可以把环境分为大气环境、水环境(包括海洋环境、湖泊环境、河流环境等)、土壤环境、生物环境(如森林环境、草原环境)和地质环境等。
在环境科学中最常用的分类法是第一种,即把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工环境。
与环境概念紧密相关的一个概念是“自然资源”。自然资源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自然界中可以被人类利用的物质和能量,如土壤、阳光、水、空气、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矿藏等等。
人类对自然资源的利用程度取决于当时的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受经济和技术条件的限制,有些自然资源还难以利用;随着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未被利用的无用物质,会不断成为有用资源。人们把已被利用的自然物质和能量称为“资源”,把将来可能被利用的物质和能量称为“潜在资源”。
按照自然资源的分布量和被人类利用时间的长短,自然资源可分为有限资源和无限资源两大类。有限资源又包括两类:一类是可更新资源,即可以更新再被利用的,如土壤、淡水、动物、植物等。人类利用可更新资源的数量和速度,不能超过资源本身的更新速度,否则会造成资源的枯竭而不能永续利用。另一类是不可更新资源,是指数量有限又不可再生,最终会被用尽的资源,如煤、石油、各种金属与非金属矿藏等。人类对不可更新资源必须十分珍惜,尽可能合理综合利用,减少耗损和浪费,否则资源耗尽便永远从地球上消失。无限资源是指用之不竭的资源,如太阳能、风能、潮汐能、海水等。除海洋外,目前还没有把无限资源作为自然资源立法的保护对象,但是人类活动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它们,同时也影响人类对它们的有效利用。
环境要素是构成人类环境整体的各个独立的、性质各不相同而又相互联系、服从整体演化规律的基本物质组成部分。很多自然资源如土壤、阳光、水、草原、森林、野生动植物等具有两重性,既是自然资源,又是自然环境要素。因此,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保护是密不可分的,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就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环境保护要求把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与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保护密切结合起来。
三、环境法关于环境的定义和范围
环境科学中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是环境立法所应当遵循的自然科学理论基础。因此环境在法律上的定义必然以环境科学关于环境的定义为依据,并且二者在质的规定性方面是一致的。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但是,环境法规定的环境的范围与环境科学中环境的范围并不完全相同。
第一,作为环境法保护对象的环境,其概念和范围必须明确和具体,不能使用环境科学中水圈、生物圈之类抽象、概括的概念,而必须尽可能具体、明确地列举法律保护的环境所包括的主要要素。
例如,我国《环境保护法》在规定了环境的定义后,又具体列举了“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环境要素。美国《国家环境政策法》把人类环境分为自然环境和人为环境两部分,又进一步具体规定环境“包括但不限于,空气和水——包括海域、港湾、河口和淡水;陆地环境——森林、干地、湿地、山脉城市、郊区和农村环境”。
列举可以使法律上环境的含义和范围更加明确和具体,但是不可能穷尽庞大复杂的人类环境的所有要素。因此一些国家的环境法中常常用“等”或“不限于”之类的词,表示环境法的保护范围并不限于环境法所列举的内容。
第二,环境法中的环境的外延小于环境科学中的环境。从环境科学的理论来说,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都是人类环境系统的组成部分,都是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但是,整个自然界和无限的宇宙空间不可能都成为法律保护的客体。作为法律保护的环境,除了必须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发生影响以外,还必须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包括利用经济和科学技术手段)所能影响、调节和支配的那些环境要素,否则法律的保护便没有实际意义。因为法律是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保护某些客体的,如果人的行为和活动对某些客体不能调节、影响或支配,法律对它的保护便没有意义。例如,太阳及其光和热是维持地球上生命的至关重要的、决定性的条件,但是人类的行为和活动无法影响太阳,我们将太阳作为法律保护的对象就没有意义。我们只能通过调整人的行为能够影响和调节的有关方面以使太阳辐射维持在适宜人类生活的程度。例如,通过保护臭氧层来防止由于太阳紫外线过强而可能对人类造成的伤害;通过规划法、建筑法来保护人们的光照权,使人们的居所获得正常需要的光照。
随着人类社会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活动对自然界产生影响的范围会越来越大,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也会随之扩大。但是,作为法律保护的自然客体的范围,只能是那些人类活动能够影响、调节或支配的自然客体,凡是人类不能对其产生影响的自然物,即使它与人类生存有关,也不属于法律保护的范围。
第三,某种环境要素是否能够获得法律保护,取决于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将人类环境作为法律保护的客体,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从整体上保护生命维持系统的功能,保护生态系统的平衡,保护和改善人类生存环境。对于某种作为环境要素的自然物,人类是以其在维持生态平衡和维护环境功能中的作用,而决定对其取舍的,并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条件地、绝对地加以保护。例如,一国的某种野生生物濒于灭绝时,就宣布对它严加保护,而当其数量过多影响其他动植物生存时,又可能人为地减少这些野生生物的数量。某些自然物在它存在于自然环境之中成为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发挥作用的时候,可能是环境法保护的自然客体,但当它脱离自然界失去环境要素的功能时,就不再属于环境法保护的客体,而可能被视为一种财产,成为民法所有权保护的客体。
四、人类与环境的关系
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第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第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通过社会生产活动来利用和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
(一)人类是环境的产物
自然界在人类出现以前几十亿年就已经存在了。地球上最早本无生命,经过漫长的物理、化学变化过程,才形成了生物能够产生、延续和进化的地表环境,如水、阳光、土壤、氧气、适宜的温度等等。海洋是生命产生的温床,而生物圈的出现为人类的产生和发展提供了必要条件。
生物界的发展,经过了一个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漫长演化过程,而人类则是生命演化到高级阶段的产物。对人体血液成分所作的科学测定表明:人体血液含有60多种化学元素,而且其平均含量同地壳各种元素的含量在比例上惊人地近似。这是说明人是环境产物的最明显的例证。人生活于环境之中并通过呼吸、饮食等新陈代谢活动一刻不停地同周围环境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这样就使人体的物质组成同环境的物质组成具有高度的同一性。如果人和环境的物质平衡遭到破坏,譬如说,环境里加入了一些新的物质而被人体所摄取,或是环境里缺少了某些原有的物质,使人体得不到吸收,就有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环境污染导致的“公害”病,虽然致病机理各不相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就是因为环境里增加了一些新的有害物质,或一些原有物质的浓度增大或减少而使人体物质组成失去平衡造成的。
因此,人类不能自以为是大自然的主人,可以主宰一切、支配一切,而应树立另一种科学的意识:人类是环境的产物,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同整个生物界一样,要完全依赖于地球的环境条件。
(二)人类又是环境的改造者
人类出现以后,不像一般动物那样完全被动地依赖和适应自然环境而生存。人类能通过劳动,通过社会性的生产活动,使用日新月异的科学技术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大规模地改造自然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人类社会出现以后,自然界就进入了在人类干预、改造下发展的新阶段。
人类在依赖自然环境生存和改造自然环境的过程中,存在着一种十分复杂的人类——环境系统互相作用、相互制约的关系,其中体现着二种规律——社会经济规律与自然生态规律的交织、融合,并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发挥着作用。
依照系统工程的观点,人类——环境系统的结构可以分为三部分:物理系统,包括生物以外的各种无生命环境因素、如大气、水、陆地、岩石日光等。生物系统,即生物圈,包括从最小的微生物到生物群落组成的大大小小的生态系统。社会经济系统,包括由人类活动控制的社会结构、经济结构和政治结构等。三大系统各有自己内部的结构和功能,同时又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在这些相互关系中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是最本质的联系。
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既要以人类的生产活动为基础,也要以自然的再生产为基础。人类社会的经济再生产和自然的再生产又是交织在一起的。正如马克思所说:“劳动首先是人和自然之间的过程,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交换的过程。”[1]人类在经济再生产过程中,一方面要以“资源”的形式从自然界中取得原料;另一方面又把生产和生活的废弃物排放到环境中去。
为了维持人类环境系统的动态的平衡,人类的经济活动和改造自然的活动必须不超过两个界限:第一,从自然界取出的各种资源,不能超过自然界的再生增殖能力;第二,排放到环境里的废弃物不能超过环境的纳污量和承载力,即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果超过了这两个界限,就会打破生态系统的正常平衡,一方面造成资源枯竭,一方面使环境质量恶化。
可见,人类的经济再生产过程同自然再生产过程是密切相关的。可以说,自然再生产过程是经济再生产过程的基础,经济再生产过程是影响自然再生产过程的重要因素。特别是随着人类社会的前进,人类改造自然的规模不断扩大,向环境大规模地“取出”和“投入”,其结果,一方面是通过对环境的改造使环境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也容易破坏环境系统的动态平衡,出现环境问题。
第二节 生态学基本知识
环境保护应该遵循的自然规律主要是生态学的规律。因此,学习和研究环境法学,有必要了解生态学的一些基本知识。
一、生态学的概念
生态学原是生物学的一个分支,1866年德国人伊·海克尔(E.Haeckel)提出了生态学的概念,即研究动物同有机和无机环境的全部关系。后来,经过发展,生态学被定义为研究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科学,将主体从动物扩大到整个生物界。目前,生态学已经超出了生物学的范围,扩大到其他领域。除生物学中的植物生态学、动物生态学外,地学中也建立了海洋生态学、土壤生态学等。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严重的环境污染与破坏,进一步推动了生态学的研究,又出现了人类生态学、社会生态学、污染生态学、城市生态学、生态经济学等。20世纪70年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把“人与生物圈”的研究列为全球性课题,强调从宏观上研究人与环境的生态学规律。
生物与环境之间存在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这种关系基本上包括两方面:一方面,环境是生物生存的物质基础,生物与环境之间不断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环境为生物提供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并且不断地影响和改变着生物,使其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发展;另一方面,生物界在发展和变化的过程中,又给环境以反作用,特别是人类出现以后,对环境的改造所表现的反作用更为巨大。
生态学的任务就是研究生物与环境之间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与机理。
二、生态系统和生物圈
(一)生态系统的概念
生态系统,是指自然界里由生物群体和一定的空间环境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综合体系。自然界中的生态系统多种多样,小如一滴湖水、一块枯木、小池、花坛、草地,大到湖泊、海洋、森林、草原。地球上最大的生态系统就是生物圈,生物圈里包含了无数个大大小小、各式各样的生态系统,每个生态系统就是生物界活动的基本单元。人类便处于由各种生态系统组成的生物圈内。
(二)生态系统的组成
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生态系统的有机的统一体,并且沿着一定的途径不断地进行着物质循环与能量的流动。
生产者主要指绿色植物及单细胞藻类,它能够通过光合作用把太阳能转化为化学能、把无机物转化为有机物,不仅供给自身的发育生长,也为其他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故被称为生产者。生产者决定了生态系统的生产能力的大小,构成生态系统的基础,在生态系统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消费者是指所有的动物。从低级动物直到人类,都是依赖生产者制造的有机物维持生存的。消费者又分为一级消费者、二级消费者等等。以植物为食的草食动物,如牛、羊、兔、蝗虫等为一级消费者;以草食动物为食的食肉动物,如狼、狐狸等为二级消费者;以二级消费者为食的食肉动物为三级消费者。有的动物包括人类是杂食者,既食植物又食动物,被称为混合消费者。消费者虽然不是有机物的直接生产者,但在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转化过程中处于中间环节,也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分解者主要是指有分解能力的各种微生物,也包括一些腐生性动物,如白蚁、蚯蚓等。分解者能把生态系统里的动物和植物尸体分解成简单的化合物,再提供给植物利用。分解者的作用是保证生态系统的循环,是生态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
无生命物质包括自然界中各种有机物、无机物和自然因素,如阳光、水、土壤、空气等。无生命物质为生物提供了必需的生存条件。
三、生态系统的功能
(一)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
生态系统中全部生命需要的能量都来源于太阳。能量在生态系统中的流动要遵循热力学定律:能量可以从一种形式转化为另一种形式,转换过程中能量不消失,也不增加;能量在流动过程中,沿着从集中到分散,从高到低的方向传递,传递过程中会有一部分能量流失。
生态系统的能量流动是通过食物链进行的。甲生物以乙生物为食,乙生物以丙生物为食等,形成一条以食物把各种生物连结起来的锁链,叫做食物链。例如,在草原上,青草→兔子→狐狸→狼;在池塘里,藻类→浮游动物→小鱼→大鱼→鱼鹰,等等。
在一个生态系统中,食物关系往往十分复杂,有的相互交错,形成一种网状关系,即所谓食物网。生态系统能量的流动就是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进行的。
食物链上的各个环节被称为营养级。在同一环节上起同样作用的一群生物,属于同一营养级。生产者为第一营养级,一级消费者为第二营养级……一个生态系统一般有4—5个营养级,达到7个营养级的生态系统很少见。
低位营养级的生物向高位营养级的生物提供物质和能量。由于低位营养级所获得的能量,通过自身新陈代谢要消耗一部分,而剩余的能量又只有约1/10被上一营养级所利用(即1/10定律),因此高位营养级生物的数量远少于低位营养级生物,这样逐级递减,形成了所谓生物链金字塔和生产率金字塔。在一个生态系统中常常看到,处于低位营养级的生物生长快,繁殖容易,数量大,而高位营养级的生物繁殖难,生长慢,数量也少。要使高位营养级的生物保持一定的数量,就要保持低位营养级生物的足够数量,否则,当低位营养级生物因自然和人为原因大量减少时,将必然导致高位营养级生物的急剧减少甚至灭绝。
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在食物链关系上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生物放大”,即同一食物链上某些元素或难分解的化合物在生物体内随着营养级的提高而逐步增大的现象。例如,美国伍德威尔(Wood Well)在长岛南岸沼泽中所作的采集研究发现,当地为了控制蚊虫曾多年喷撒DDT,在沼泽海水中DDT残留含量为0.00005 ppm,而通过浮游生物→小鱼→环喙鸥,这一食物链在环喙鸥体内DDT含量高达755.5 ppm,被放大了近1500万倍。人居于食物链顶端,有毒物质通过食物链的富集对人类的威胁是十分明显的。
(二)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组成生物有机体的最主要的化学元素是碳、氢、氧、氮、磷、硫等。它们在自然界以水、二氧化碳、硝酸盐和磷酸等形式存在。这些物质既是自然界中的主要元素,又是生物有机体维持生命现象的主要元素。它们首先被生产者(植物)吸收,经过合成,以有机物的形式通过食物链在各营养级之间逐级传递,最后经分解者(微生物)分解为无机物返回环境中供植物利用。这些物质在生态系统中周而复始地循环、被反复利用,这就是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
每一种物质在生态系统中的循环都有各自的循环途径和特点,构成一个复杂的循环体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水循环、碳循环和氮循环,它们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非常密切。
以水循环为例,水由氢、氧组成,是生物体的重要组成成分,一切生物有机体都含有大量水分。水分子从地面经过蒸发进入大气,再经过雨、雪等降水形式降到陆地和海洋,形成周而复始的水循环。在水循环中由蒸发形成的淡水降落到地面对地球生命现象具有重要意义。如果没有淡水来源,陆地和淡水的生命系统便不能维持。水又是一种溶剂,它成为其他物质循环的介质,很多其他物质的循环都要结合水循环进行,其中也包括污染物在环境里的迁移转化。因此保护淡水资源和防止水污染是环境保护的一个重要问题。
四、生态平衡
生态平衡,是指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包括生物种类的组成和各种种群的比例以及不断进行着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都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生态平衡是整个生物圈保持正常的生命维持系统的重要条件,它为人类提供适宜的环境条件和稳定的物质资源。
生态系统能够保持相对平衡是因为内部具有自动调节的能力。一般情况下,生态系统的结构越复杂,生物种类越多,食物链也越复杂多样,物质循环的渠道也越多,这样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就越强。反之,结构简单,成分单调,调节能力越小。不管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强与弱,都是有一定限度的。当干扰因素的影响超过调节能力的极限时,调节能力就要降低甚至消失,从而引起生态失调,甚至整个系统的崩溃。
破坏生态平衡的因素有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两种。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台风、水旱灾害、泥石流等,都可以在短期内使生态平衡遭到破坏。人为因素,如建造大型工程,从而大规模改变环境条件,大量毁坏植被,从而改变生物的生境,向环境中大量排放有毒污染物,等等。这些人为因素都能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引起生态失调,甚至造成生态危机。
综上,生态学所反映的一些基本规律是环境科学的基础理论,同环境保护有密切的关系。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其最终后果是生态平衡的破坏,并对人类的生产和安全带来危害。环境科学和环境保护的任务,就是要研究生态系统调节能力的范围,以及人类干扰的限度,以保持人类与环境系统之间正常的平衡关系。
第三节 环境问题
一、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的现象。
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某些自然现象如火山爆发、地震、海啸、洪水泛滥等可以在短时间内、在一定地区和范围内引起环境问题。这一类环境问题在人类社会出现以前就存在于自然界中,而且一般不能为人类所预见和预防。
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有的国家称为“公害”。人类活动就其与环境的关系来说具有两重性:一方面通过改造环境使其更适合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又因利用环境不当而损害环境,产生各种环境问题。
广义的环境问题包括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和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两类。狭义的环境问题则仅指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环境科学主要研究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即人为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生态破坏与环境污染两类。生态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地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工程建设,使生态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系统失衡,等等。生态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环境污染主要是指由于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将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间存在着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生态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生态破坏。
二、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人为环境问题的产生与发展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一)人类社会早期的环境问题
人类社会早期处于原始的捕猎阶段,主要依靠采集、捕猎自然食物来取得生活资料。人类对环境的依赖性很大,而改造环境的能力却很差。
由于生产力低,人口密度小,人类向环境索取的物质和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均未超过环境承受能力,因此人类活动对环境的干预十分有限,没有出现以后发生的各种环境问题。当时的环境问题,是因为乱采、乱捕破坏人类聚居的局部地区的生物资源而引起的生活资料缺乏甚至饥荒,或者因为用火不慎而烧毁大片森林和草地,迫使人们迁移以谋生存。
(二)以农业为主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环境问题
这一阶段出现了稳定的农业、畜牧业、手工业和一定规模的工商业城市。生产力得到发展,人口密度增加,人类对环境的干预和改造能力也随之加强。
农业和畜牧业是一种生物性生产,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赖自然条件,另一方面又会对自然环境造成破坏。例如在农业生产中常常因为盲目扩大耕地而砍伐森林、毁坏草原,引起地区性农业环境的破坏。例如,古代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西亚地区的居民,为了得到耕地,把森林砍光了,结果使这些地方成了不毛之地。中国古代的黄河流域,曾经是森林茂密、沃野千里的文明发祥地,西汉末年到东汉时期,因为搞“单打一”的农业,大规模滥伐森林,开垦农田,结果造成严重水土流失,使后来的黄土高原成为千沟万壑的贫瘠荒原。
农业生产活动向环境排放的废弃物不多,而且生产和生活排放的废物可以纳入物质生产的小循环,如庄稼的秸杆灰、人粪尿可以肥田,一般说不会超出环境的自净能力。所以环境污染表现得还不突出。只是在人口集中的城市,各种手工业作坊和居民抛弃生活垃圾,曾出现环境污染,但与后来工业生产和大规模城市化带来的环境污染相比要轻微多了。
(三)产业革命以后到20世纪60年代的环境问题
产业革命把人类社会带进了工业化的新时代。一方面,大幅度提高了社会生产力,增强了人类利用和改造环境的能力;另一方面,资源的消耗、废弃物的排放也大量增加,从而大规模地改变了环境的组成和结构,带来了种种环境问题。
首先是出现了大规模环境污染。污染的来源主要是工业生产排放的废气、污水和固体废物,以及大量环境很难降解的化学合成品,包括大量使用农药和化肥。局部地区的严重环境污染导致“公害”病和重大公害事件的出现。1873年到1892年的19年中,英国伦敦发生过五次毒雾事件。1952年又发生一起震惊世界的烟雾事件,四天内死亡人数较常年同期增加了约4000人。1930年,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在一周内导致60人死亡。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造成大量居民患病。1948年,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使全镇43%的人口约5911人患病,死亡17人。[2]
其次是生态破坏。现代化工业生产需要大量资源和能源,随之而来的是采掘业、采伐业和捕捞业三大部门的发展,以及各种大型工程建设造成对局部环境条件的改变,这些都使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难以承受,从而造成资源稀缺甚至枯竭,自然环境遭到破坏,开始出现区域性生态平衡失调现象。
(四)当前世界的环境问题
2002年5月,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发布了由1000多名科学家联合撰写的2002年度《全球环境展望》,对1972年以来的全球环境状况进行了评估,并对未来30年全球环境与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该报告指出,全球环境状况在过去30年里持续恶化,环境条件变得更加脆弱。环境污染出现了范围扩大、难以防范、危害严重的特点。例如,大气污染出现了全球性并直接影响整个生物圈的某些机制和平衡的三大问题即酸雨、二氧化碳的“温室效应”和臭氧层的破坏。
酸雨被称为“空中死神”,可以对森林、土壤、水体等造成严重损害。受害地域已遍及美国、加拿大、北欧和西欧。我国长江以南广大地区也出现了酸雨危害,影响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3,且有加重趋势。二氧化碳的大量排放造成全球温度升高,从而导致两极冰川融化,海平面升高,淹没沿海城市和农田,还会改变全球风向、降雨和海洋循环方式,这将对全球环境产生巨大影响。臭氧层的破坏则是因为向大气排放大量氟氯烃类化合物(如制冷剂氟利昂)造成的。因为臭氧层受到破坏,南极上空已出现空洞而且在迅速扩大。其后果将会扰乱动植物的生长,使人和牲畜的癌症发病率急剧提高。20世纪80年代为此召开了12次国际专门会议,制定了《保护臭氧层国际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修正)。
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难以承受高速工业化、人口剧增和城市化的巨大压力。出现了世界性农业资源基地退化现象,如土壤侵蚀、酸化和沙漠化;世界森林资源也正以惊人的速度减少,每年热带雨林消失面积达1000万公顷。森林面积的急剧缩小是人类面临的重大环境问题之一,它会带来一系列生态失调的可怕后果,如水土流失加剧、沙漠蔓延、气候变异、物种灭绝等。
20世纪70年代后,世界自然灾害显著增加。20世纪70年代遭受自然灾害的人数比60年代增加了一倍,20世纪80年代仅在非洲就有3500万人受旱灾之患。非洲的大灾荒与其说是“天灾”,不如说是“人祸”,是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相互作用形成恶性循环的结果。由于人口政策和农业政策的失误,人口激增,粮食短缺,导致滥伐,进而土壤贫瘠化、沙漠化,并使生物生产量下降,生活更加贫困化。在经济压力下,便形成愈穷愈垦、愈垦愈穷的恶性循环,最后终将酿成灾难。非洲的环境灾难是一面镜子。如果不切实加强自然环境的保护,处理好人口、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世界上其他地区也可能爆发类似的危机。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气候变化成为全世界环境问题的主要议题。国际国内社会针对气候变化开展了大量研究、谈判,并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的一系列法律措施。此外,在国内法层面,环境污染和生物多样性破坏仍然是各国解决环境问题的重要课题。
三、环境、资源、人口和发展之间的关系
人类社会的发展,受到若干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因素影响,如人口增殖、粮食需求、工业化、城市化、资源消耗、生态与环境的变化等等。这些因素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物物相关、互为因果的网络。就环境问题而言,它不是孤立发生的,要找到环境问题的根源和解决对策,必须考察这些复杂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其中联系和制约最为密切的是环境、资源、人口与发展这四种因素。
(一)资源
很多自然资源具有两重性,既是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又是环境要素,如土地、森林、水、动物界、植物界等。以森林为例,森林既是重要经济资源,它可以提供木材、能源和多种林副产品;同时森林也是环境要素,它具有涵养水源、防风固沙、调节气候、净化空气、消减噪声、保护野生生物、美化环境等多种功能。森林对于人类来说,其环境效益要比经济效益高出许多倍。在环境法上,常把保护环境与合理利用资源看成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把环境保护与资源保护并提。
自然资源是人类生存和经济发展的物质基础和必要条件。一个国家的地理条件和资源状况对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为了保证人类的生活和经济发展的正常需要,就必须对自然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和养护。但是人口的激增、经济的迅速发展大大刺激了对资源的需求量。20世纪50年代以来,自然资源消耗量大约每15年到20年增加一倍。再加上不合理的开发与利用造成资源的严重浪费与破坏,导致资源缺乏甚至枯竭。
我国的人均资源占有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2000年我国人均水资源为2200立方米,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2%,人均耕地资源1.12亩,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25%,人均森林面积0.126公顷,只占世界平均水平的21%。我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快速的经济发展使有限的资源更加紧张,已成为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二)人口问题
环境问题和人口问题有密切的互为因果的联系。从联合国国际经济与社会事务部发布的各年度世界人口预测报告统计分析,世界人口1950年时为25亿,到1985年增加到48亿,35年间几乎翻了一番。而增长的90%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尤其是非洲和亚洲,发达国家一般维持或低于目前水平。据联合国预测,2005年世界人口将增加到64亿。预计到2025年将达到82亿。
在一定社会发展阶段、一定地理环境和生产力水平的条件下,人口增殖应有一个适当比例。认为社会发展只取决于社会制度而与人口增殖无关甚至社会主义制度下不存在人口过剩问题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人口增长过快,会刺激需求和生产,从而破坏人类环境系统的总平衡。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口膨胀是面临的最大挑战之一,它引起了粮食紧张、资源破坏、能源危机、环境污染加剧等一系列问题。非洲自然环境破坏引起的大灾荒,根本原因是因为人口激增。针对这种情况,有人提出“贫穷污染”的概念。为什么把贫穷和污染联系起来?正如我们在极度贫困的国度和发展中国家常常看到的那样,贫穷与环境污染与破坏有着内在的互为因果的关系。贫穷既是环境问题的原因,又是环境问题的结果。贫穷会无法抗拒的导致对环境和资源的掠夺性、毁灭性的使用和开发,环境与资源的破坏又导致进一步的贫困化,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因此在一个以贫困为特征的地区、国度,将很难摆脱生态失调、环境退化、资源枯竭带来的灾难。
我国的人口问题是一个短时期内很难扭转的最大社会难题之一。我国人口从新中国成立初期的5.4亿增加到现在的13亿。预计到2020年将达15亿。比合理人口承载能力多了一倍。人口过度增长对环境和资源的承载力构成巨大压力。在科学技术和经济实力不很高的情况下,为保证衣食住行的基本需要,不得不过度开发自然资源、毁坏自然环境。这种情况极大地限制了经济发展和生活改善,也是我国粮食紧张、资源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的重要原因。
(三)发展与环境
发展包括社会发展、经济发展两个方面,而基础是经济发展。经济发展尤其是物质资料的生产是人类生活的物质基础。保障和改善人们衣、食、住、行的生活需要是发展的主要目标。在发展中国家,要摆脱贫困、提高人们的物质生活,唯一的出路是发展经济。包括环境问题的解决,也需要通过发展经济来为其提供资金和技术。但是,经济的发展,生产的增长,意味着取自环境的资源和排向环境的废弃物都要增加,因而受到资源可供量和环境容量的限制。盲目发展生产,会造成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的比例失调,从而导致资源枯竭,环境污染与破坏加剧。这样不仅使发展不能持续进行,还会带来灾难性后果。西方国家工业化过程中普遍走了一条重发展、轻环保,甚至牺牲环境发展经济的道路,曾经为之付出了巨大的社会和经济代价。
在人口、资源、环境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制约关系,从生态学的原理来看实际上是人类—环境系统所进行的物质循环与能量流动的关系,又是三种再生产,即人类自身的再生产(人口增长)、自然的再生产(资源增殖)和经济再生产(经济发展)相互结合和制约的关系。不管它们之间物质与能量交换如何错综复杂,在物质和能量的输入和输出之间最终都要保持平衡。
联合国有关机构呼吁各国,要全面研究和从总体上把握人口、资源、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制约关系,才能制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和提出解决环境问题的正确政策。
第四节 环境科学和环境法学
一、环境科学的产生和发展
在综合性的环境科学形成之前,有关学科如生物学、地学、化学、物理学、医学等,已经开始从本学科角度对环境问题进行探索和研究。到了20世纪50年代,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污染加剧,引起了许多科学家的关注。他们运用本学科的理论和方法共同研究环境问题,逐渐产生了一些新的交叉性的分支学科,在这些分支学科的基础上发展形成了综合性的新兴边缘学科——环境科学。1954年,美国一批学者最早提出了“环境科学”这一名词并成立了“环境科学学会”,但当时研究的主要是宇宙飞船中的人工环境问题,与现在的环境科学的研究对象并不完全相同。
国际性环境科学机构出现于20世纪60年代,1968年国际科学联合理事会设立了环境问题科学委员会。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以环境科学为内容的专门著作,为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而出版的《只有一个地球》就是其中最有名的一部绪论性著作。
20世纪50—60年代,环境科学侧重于研究环境污染机理和防治技术,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方面的分支学科发展很快,随后环境科学的研究范围又扩展到自然和资源保护、维护生态平衡以及协调人类活动与整个生命维持系统的关系等,也就是把人类环境视为一个整体,从人类与环境的相互关系上进行系统地综合研究,这样又扩大到社会科学各有关领域,使环境科学成为一门综合性很强的学科。
20世纪70—80年代以来,科学技术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学科的交叉和渗透明显加强,而科学技术、生产、环境与资源这三者的相互作用也明显加强。加之世界上许多国家面临环境问题的挑战,使环境科学在产生后得到了异常迅速地发展。
二、环境科学的分支学科
环境科学是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来系统研究环境问题的学科,形成了相互交叉、渗透的许多分支学科。在自然科学方面有环境地学、环境生物学、环境化学、环境物理学、环境医学、环境工程学,在社会科学方面有环境经济学、环境法学、环境管理学等。
环境地学以人类—地理环境为对象,研究地理环境、地质环境的结构、演化,环境质量调查、评价和预测,环境质量变化对人类的影响,以及人类对环境的改造与利用等。
环境生物学研究生物与受人类影响的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包括污染生态学和自然保护两个方面。
环境化学研究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存在的形态和迁移转化的规律,鉴定和测量化学污染物在环境中的含量,以及回收利用等。
环境物理学研究物理环境,如声、光、热、电磁场和射线对人类的影响,以及消除其不良影响的技术和措施。
环境医学研究环境与人群健康的关系,特别是环境污染对人体健康的有害影响及其防治措施。它包括环境流行病学、环境毒理学、环境医学监测等。
环境工程学运用工程技术和有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防治环境污染,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研究内容包括大气污染防治工程、水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弃物的处理和利用、噪声控制等。
环境经济学运用经济学的原理研究经济发展同环境保护的关系、社会生产力的合理配置、环境保护的经济效益和运用经济手段管理环境等。
环境管理学研究如何采用多种行政管理手段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加强环境的规划管理、质量管理和技术管理。
三、环境科学的任务
环境科学是一门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的综合性学科。宏观上研究整个人类——环境系统的相互关系及其发展变化的规律;微观上研究环境中的物质特别是污染物,在机体和环境中的迁移、转化过程及其运动规律,它们对生命的影响及其作用机理,以及污染防治的工程与技术。
环境科学的主要任务包括:一是探索全球环境的演化规律,包括环境的基本特性、结构、演化机理和规律,目的在于使人类改造环境的活动符合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使其朝有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避免向不利方向发展。二是研究人类活动同自然生态之间的关系,主要是研究人类生产、生活活动同环境的物质循环如何保持动态平衡,使人类与环境能够协调发展。三是研究环境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影响,包括环境退化的原因、污染物对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这些研究可以为维护环境质量、制定各种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提供科学依据。四是研究区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综合防治措施,包括技术的、经济的、管理的,等等。这些研究可以为国家制定环境规划、环境政策以及环境立法提供依据。
四、环境法学
环境法学是法学和环境科学相结合的一门边缘学科,具有明显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渗透的特点。
现代环境法学最先兴起于西方工业发达国家。环境问题严重化和强化国家环境管理、加强环境立法的迫切性加速了环境法学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在日、美、英、法等国,环境法学已经建立,学术著作不断问世。在我国,作为一个独立的分支学科的孕育和初步发展,是在20世纪80年代初,至今不过三十几年。因此,它在我国的法学体系中,是一门正在形成和发展中的年轻的分支学科。
环境法学以环境法这一新兴部门法为其主要研究对象,包括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环境法的目的和任务、环境法的体系、环境法的性质和特点、环境法的原则和基本法律制度、环境法基本理论等。作为一门交叉学科,环境法学还应注意研究相关学科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它应以法学为源本、为基础,运用法学的原理,吸收生态学、环境经济学、环境管理学的科学成果和环境科学的某些原理,深入研究环境法学的特点和基本理论,以加强国家的环境法制建设,充分发挥法律机制在国家环境管理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