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基坑工程
2.2.1 基坑工程监测
1.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在建筑物稠密地区,往往不具备放坡开挖的条件,只能采用在支护结构保护下进行垂直开挖的施工方法。《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2002)规定了施工时基坑变形的监控值,见表2-21。
表2-21 基坑变形的监控值 (单位:cm)
注: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为一级基坑:
①重要工程或支护结构做主体结构的一部分;②开挖深度大于10m;③与邻近建筑物、重要设施的距离在开挖深度以内的基坑;④基坑范围内有历史文物、近代优秀建筑、重要管线等需严加保护的基坑。
2.三级基坑为开挖深度小于7m,周围环境无特别要求的基坑。
3.除一级和三级外的基坑属二级基坑。
4.位于地铁、隧道等大型地下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的基坑工程,以及城市生命线工程或对位移有特殊要求的精密仪器使用场所附近的基坑工程,应遵照有关的专门文件或规定执行。
2.支护结构监测
基坑和支护结构的监测项目,根据支护结构的重要程度、周围环境的复杂性和施工的要求而定。要求严格则监测项目增多,否则可减少。表2-22为《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12)所列的基坑监测项目。
表2-22 基坑监测项目表
3.周围环境监测
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监测涉及工程外部关系,应由具有测量资质的第三方承担,以使监测数据可靠而公正。
(1)坑外地层变形 基坑工程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范围大约为1~2倍的基坑开挖深度,因此监测点应考虑在这个范围内进行布置。对地层变形监测的项目有:地表沉降、土层分层沉降和土体倾斜以及地下水位变化等。
(2)临近建(构)筑物沉降和倾斜监测 建筑物变形监测主要内容有:建筑物的沉降监测;建筑物的倾斜监测和建筑物的裂缝监测。
各类建筑物对差异沉降的承受能力可参阅表2-23和表2-24的规定,确定相应的控制标准。对重要、特殊的建筑结构应作专门的调研,然后决定允许的变形控制标准。
表2-23 差异沉降和相应建筑物的反应
(续)
注:1.框架结构有多种基础形式,包括:现浇单独基础、现浇条形基础、现浇筏形基础、现浇箱形基础、装配式单独基础、装配式条形基础以及桩基。不同基础形式的框架对沉降差的反应也不同。表中只提出了一般框架结构对差异沉降的反应,因此对重要框架结构在差异沉降下的反应,还要仔细调研其基础形式和使用要求,以确定允许的差异沉降量。
2.各种基础形式的高耸烟囱、化工塔罐、气柜、高炉、塔桅结构(如电视塔)、剧院、会场空旷结构等特别重要的建筑设施要做专门调研,以明确允许差异沉降值。
3.内框架(特别是单排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条形或单独基础)的多层砌体建筑结构,对不均匀沉降很敏感,亦应专门调研。
表2-24 建筑物的基础倾斜允许值
(3)临近地下管线沉降与位移监测 城市的地下市政管线主要有:煤气管、上水管、电力电缆、电话电缆、雨水管和污水管等。地下管道根据其材料性质和接头构造可分为刚性管道和柔性管道。其中煤气管和上水管是刚性压力管道,是监测的重点。
2.2.2 锚杆及土钉墙
1.材料
1)土钉钢筋使用前应调直、除锈、除油。
2)优先选用强度等级为3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泥。
3)采用干净的中粗砂,含水量应小于5%。
4)使用速凝剂时,应做与水泥的相容性试验及水泥浆凝结效果试验。
2.施工机具
成孔机具可选用冲击钻机、螺旋钻机、回转钻机、洛阳铲等;注浆泵;混凝土喷射机;空气压缩机;输料管;供水设施。
3.施工工艺
锚杆施工工艺主要包括钻孔、安放拉杆、灌浆和张拉锚固。
4.常见问题及防治(表2-25)
表2-25 锚杆及土钉墙常见问题与防治
(续)
5.质量验收(表2-26)
表2-26 锚杆及土钉墙支护工程质量检验标准
2.2.3 地下连续墙
1.材料(表2-27)
表2-27 地下连续墙泥浆质量的控制指标
(续)
2.施工机具
挖槽机械(我国在地下连续墙施工中,目前应用最多的是吊索式蚌式抓斗、导杆式蚌式抓斗、多头钻和冲击式挖槽机);泥浆制备及处理系统;混凝土浇筑系统等。
3.施工工艺
用特制的挖槽机械在泥浆护壁下每次开挖一定长度(一个单元槽段)的沟槽,待挖至设计深度并清除沉淀下来的泥渣后,将在地面上加工好的钢筋骨架(称为钢筋笼)用起重机械吊放入充满泥浆的沟槽内,用导管向沟槽内浇筑混凝土,待混凝土浇筑至设计标高后,一个单元槽段即施工完毕。各个单元槽段之间由特制的接头连接,而形成连续的地下钢筋混凝土墙。
4.地下连续墙施工常见问题处理(表2-28)
表2-28 地下连续墙施工常见问题与防治
(续)
(续)
5.地下连续墙质量要求
1)地下连续墙均应设置导墙,导墙形式有预制和现浇两种,现浇导墙形状有“L”形或倒“L”形,可根据不同土质选用。
2)地下墙施工前宜先试成槽,以检验泥浆的配比、成槽机的选型并可复核地质资料。
3)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其抗渗质量标准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8—2011)执行。
4)地下墙槽段间的连接接头形式,应根据地下墙的使用要求选用,且应考虑施工单位的经验,无论选用何种接头,在浇灌混凝土前,接头处必须刷洗干净,不留任何泥砂或污物。
5)地下墙与地下室结构顶板、楼板、底板及梁之间连接可预埋钢筋或接驳器(锥螺纹或直螺纹),对接驳器也应按原材料检验要求,抽样复验。每500套为一个检验批,每批应抽查3件,复验内容为外观、尺寸、抗拉试验等。
6)施工前应检验进场的钢材、焊条。已完工的导墙应检查其净空尺寸,墙面平整度与垂直度。检查泥浆用的仪器、泥浆循环系统应完好。地下连续墙应使用商品混凝土。
7)施工中应检查成槽的垂直度、槽底的淤积物厚度、泥浆密度、钢筋笼尺寸、浇灌导管位置、混凝土上升速度、浇灌面标高、地下墙连接面的清洁程度、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锁口管或接头箱的拔出时间及速度等。
8)成槽结束后应对成槽的宽度、深度及倾斜度进行检验,重要结构每段槽段都应检查,一般结构可抽查总槽段数的20%,每槽段应抽查1个段面。
9)永久性结构的地下墙,在钢筋笼沉放后,应做二次清孔,沉渣厚度应符合要求。
10)每50m3地下墙应做1组试件,每幅槽段不得少于1组,在强度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开挖土方。
11)作为永久性结构的地下连续墙,土方开挖后应进行逐段检查,钢筋混凝土底板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GB 50204—2011)的规定。
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见表2-29;地下连续墙和灌筑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见表2-30。
表2-29 地下连续墙质量检验标准
表2-30 地下连续墙和灌筑桩钢筋笼质量检验标准 (单位:mm)
2.2.4 排水与降水
1.排水与降水方法
地下水控制方法见表2-31,应根据土层情况、降水深度、周围环境、支护结构种类等综合考虑后优选。
表2-31 地下水控制方法适用条件
集水明排法适用于土的渗透系数小于20m/d及降水深度小于5m的情况,当土的渗透性强时,容易产生流砂现象。
井点降水法,即在基坑开挖前,预先在基坑周围或基坑内设置一定数量的滤水管(井),利用抽水设备从中抽水,使地下水位降至基坑底以下后才开挖。井点降水法的种类一般有轻型井点、喷射井点、管井井点、电渗井点和深井井点,可根据土的渗透参数、要求降低水位的深度、设备条件以及工程特点等进行选用。
表2-32为各种井点适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和降水深度情况。表2-33为轻型井点平面布置。
表2-32 各种井点适用的土层渗透系数和降水深度情况
表2-33 轻型井点平面布置
2.质量验收(表2-34)
表2-34 降水与排水的施工质量检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