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建设工程监理组织与管理
细节:建设工程监理
(1)定义
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发展很快,在许多方面取得了成功,但仍有不成熟的地方,目前难以准确地定义。如果从其主要属性来说,大体上可作如下表述:
1)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建设单位。建设单位也称业主或项目法人,是委托监理的一方。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中拥有确定建设工程规模、标准、功能以及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中重大问题的决定权。
3)工程监理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是指依法成立并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服务机构。
(2)监理概念要点
1)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明确规定:“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工程监理只能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来开展,建设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这是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一项重要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的行为主体是政府部门,它具有明显的强制性,是行政性的监督管理,它的任务、职责、内容不同于建设工程监理。同样,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也不能视为建设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的前提。《建筑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也就是说,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应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实施监理。
建设工程监理只有在建设单位委托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只有与建设单位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了监理的范围、内容、权利、义务、责任等,工程监理单位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合法地开展建设工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在委托监理的工程中拥有一定的管理权限,能够开展管理活动,是建设单位授权的结果。
承建单位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它与建设单位签订的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接受工程监理单位对其建设行为进行的监督管理,接受并配合监理是其履行合同的一种行为。工程监理单位对哪些单位的哪些建设行为实施监理要根据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