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复总说下
【原文】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1];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2]。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杖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3],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4]。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5]、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6]。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7]。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8]。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注释】
[1]溺死,腹胀,内有水——腹胀有水,溺死者有的虽有这种现象,但不是溺死的普遍特征。因为溺死者主要是液体吸入呼吸道内引起窒息死亡,未必胃内有大量液体。
[2]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尸体检验报告书的文字要写得确切。如笼统地写“皮破出血”是不合要求的。作者这一观点是正确的。现代法医学要求尸体检验时应仔细测量损伤的长度、宽度及深度,并估计出血数量;对多处损伤要明确判明哪些是致命伤,哪些是非致命伤,以便审理时定罪量刑。
[3]广布耳目以合之——指检验尸体时,如遇到疑难问题解决不了,就应深入到广大群众中去调查了解,综合研究,才能防止失误。
[4]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有些狡猾的凶犯,知道审判官因案情不明,会私查密访,故意布置一些人歪曲事实,散布空气,制造舆论,用假证词进行蒙骗;也有并非亲闻目睹,道听途说,以讹传讹;还有不负责任地乱说一通,这些在调查时要注意多方查证分析,不要偏听偏信。
[5]耆正副——宋时,选择乡里间有勇力的人,协助官府追捕盗贼叫耆长,分正、副职。实行保甲制,由保正取代。
[6]干证——与讼案有关涉的目击斗殴行凶的证人。
[7]勘鞠——审讯。
[8]体究——体察和考究的意思,这里所指的类似现在的侦查预审工作。
【译文】
检验的时候,不能依赖和听任检验人员自作主张,应该指挥他们,用酒醋把尸体擦洗干净,仔细验看,并要注意各种非正常死亡的特征。如烧死的口腔里会有烟灰;淹死的肚皮膨胀,里面有水;用衣服或浸湿的纸等物捂在嘴巴、鼻孔上闷死的,肚皮也会胀大,但没有水;如果被人勒死的,颈项上必有绳索交叉勒过的印痕,还有手指甲印或抓破伤痕;如果是上吊自杀的,颈后索痕像“八”字形,不交叉在一起;绳索如套在喉结下面,舌头会伸出来,如套在喉结上面,就不伸出。这些特征一定要看清楚,验仔细。如果真是自杀,就不要乱怀疑他人。如果发现有被杀嫌疑,就立即捉拿凶手。凶手抓不到,不过是工作上的缺点;如果是被杀,却验作病死,以后如抓住凶手,暴露出来,这种错误就难免不受到严厉的处分。
验尸报告书上不能用“皮破血出”的字样,因为一般情况下,皮破必然血出。所以,要写得确切一些,如说“皮微损,有血出”。
经过检验,确实是致命伤痕,虽然是小小一块,也应当把它的长阔分寸略加放大,定作致命伤。内部骨头折断,要讲清楚;骨头没断,就不要讲骨未断,以免误解为有两处伤害(如果杀人凶器没有缴到,检验出来的伤痕就不能放大或缩小分毫,防止日后缴到凶器和伤痕对不起来)。
尸体上如果有许多处伤痕,就只能指定一处是致命伤痕。
打群架打死了人,最难确定哪一处是致命伤痕。如果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都可以致命,这两处伤痕又都是一个人打的,当然就不成问题;如果是两个人打的,就只能判一个抵命,一个不抵命。这就要在这两处伤痕里,加以比较,选定最严重的一处为致命伤痕。
当官的应避免到社会上作访问,但对于检验尸体,如果有非常疑难的问题解决不了,就必须多方派人到老百姓中去调查对证,力求不要搞错。比如斗殴案件,被害人如果不是立时身死,而是在保辜期限内死亡,致命伤痕又不明显;如通过调查,证明死者生前确实害过较重的病,并曾请医生、巫祝等救治过,那就很可能是病死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调查就不会知道。调查的时候要注意多派一些人,从正面侧面多方进行,不要专靠一个人,偏信他取得的材料。这项工作,一定要很好掌握,不然,毛病就可能恰恰出在这里。
捉住凶犯,不许就地擅自审讯,应该一律解押到县里。等他到县招供后,再依法捉拿关系人。这是为了防止差役们借此敲诈勒索,扰害百姓。
初验、复验完毕,要叫死者家属、乡勇、邻居共同写出保证,负责看守尸体。决不能把这些人也解送到县里,使他们受到不必要的讼累。需要押解到县的只是凶犯和目击的证人。如果审讯时需要讯问这些人,县里审判官自会传讯他们。
检验以后,预审调查得到的行凶原因和经过,公文上写不清楚的细节,应当面报告审判官,使其知道内中曲折,有助于顺利地进行审讯。
近来各省司法机关办案,往往就从初验和复验的官员中派一个兼预审官。预审的时候,都要先把邻舍、保甲长等唤来,反复审问。如果他们供述的证词一致,就合成一张供状;如果各人所见所闻不一样,就让他们各自供述;有的还责令凶犯也供个大概,连同证人的供词一道报送县和省的审判衙门。以后,县官就凭这些材料进行审问,省审判官就凭它批核。这些材料只要稍微有点出入,就要受到严重责罚。负责检验的主簿、县尉之类的官员,他们对滥用刑罚不加禁止,隔壁邻舍就会因为怕受牵累吓得东躲西跑。预审官员如果偏信差役汇报的一面之词,就必然得不到可靠的证词。所以一定要亲自从多方面进行调查访问,把各种不同的供词进行核对,去伪存真,作出正确的判断。千万不能以一两个人的话作为根据,取得两三张供词,就以为可以敷衍塞责。况且这些关系人、证人中很多不识字,他们的供述多是吃公事饭的人代写的;邻舍、证人里有的与凶犯是亲戚朋友,有的又受了凶犯的买托。这些复杂情况都不可不仔细审查。
检验的时候,需要传唤四邻对证,但随行差役、检验人员等常常散布恐怖空气,使这些邻居躲开,只捉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及未成年人应付塞责(如果在不得已情况下需要这些人作证,那也只能互相参照讯问,不能全凭他们的证词作根据。至于哪些可以相信,哪些不能相信,全靠检验官员自己斟酌)。还有一些行凶人,唯恐证人供出真实情况对自己不利,便故意让他们躲藏起来,却指使和自己关系亲密的人或长工、佃户等来作伪证。检验官员不能不懂得这些情弊。
凶顽的凶犯很多不认罪服法,他们不肯在验尸报告书的“行凶人”栏内签字画押。书吏们如收了贿赂,反教他们玩花样,写上“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牵连”等字样,企图钻空子逃脱罪责。最近江西宋提刑重新审定了验尸报告书,报准朝廷,增加了“被执人”一栏。如果凶犯真假不能确定,可以暂且把姓名填入“被执人”栏。如果已经认定确是真凶,必须勒令他在正栏(即“行凶人”栏)内签字画押,切不可迁就。检验官对此应该有坚定的态度。
【评介】
《检复总说下》这一节,主要论述检验尸伤、勘察现场应该遵守的原则和需要注意的问题。首先强调检验尸伤,主管负责官员必须亲自到场,以及早期检验的重要性;针对当时司法衙门的黑暗情况,反对借检验而纵容属下扰害百姓,提出防止吏役们舞弊的措施和办法;还强调要公开检验,三头对面,取得监督;要及时搜索凶器,以便与伤痕对照;要仔细勘察现场,注意是原始现场还是经过变动或伪造的现场;每一具尸体,都要上下前后作认真不苟的检验;要注意各种尸体的特征,是自杀还是他杀;遇有疑难,就要广泛调查;指出各种供述要和客观事实调查核对;对证人的证言不要盲目采信,防止伪证;反对坐堂问案、偏听偏信,以及在案卷文字上捉摸推测、酷刑逼供等对人命极不负责任的主观主义、官僚主义作风。这说明:作者当时已懂得做好检验工作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并和侦查破案以及全面分析、鉴别证据等工作结合起来。这些检验的原则,对今天的法医检验工作,仍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