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复总说上
【原文】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1],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2],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3],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近在近官员、秀才、术人[4]、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5],于牒前到地头[6]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7]、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8];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9]。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凡血属[10]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11],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12]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札[13]下硬四至[14],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札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15]了,浇上酒醋,用荐席[16]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注释】
[1]厅子、虞候——厅子,差役名称。虞候,五代时担任禁卫的军校,宋朝保留了这种差使。
[2]保伍——古时按什、伍户口编制的最基层组织的领头人,即地保、地甲之类。
[3]打路排保,打草踏路——旧时验尸,检验官去尸场的路上要铺草,责令保正布置,各家出钱摊草。
[4]术人——方技之士,就是用炼丹、修道、降魔、捉鬼等骗人的江湖客。
[5]日时——郑兴裔设计的检验格目内,有报案年月日时、请官日时、受请日时、到达尸场日时、检验官驻地至尸场里程等栏,以备填报。
[6]地头——所在地。
[7]节级、教头、部押——宋代军校、书吏的名称。
[8]检喝——旧制:验尸时,检验人员把伤痕的部位、大小、长短大声唱报,书吏用红笔在尸图上照样书画,以便众人共同观看,叫做检喝。
[9]所有尸帐……不可漏露——对于尸体检验的情况,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在案件破获、审理前,都不得泄露机密,否则容易犯提供、诱供、指名问供之类的错误,影响案件的查处。这一观点完全正确,直到今天依然如此。
[10]血属——包括父、母、子、女等血缘亲密的直系亲属,也包括兄、弟、叔、伯等有血缘关系的旁系亲属。
[11]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对于现场提取的凶器,或杀人嫌疑的器仗,均应及时搜缴,以便检验人员用来与创口特征进行比对。随着现代法医物证学的飞快发展,对遗留在凶器上的血迹、指纹等,均可作物证检验鉴定。
[12]凡到检所……审问事因——大凡发生命案,到了尸体现场,检验人员不要马上去看尸体,而是先要了解发案经过,简略地询问一下肇事的原因,需要从尸体检验上解决哪些问题,弄清基本情况后,才进入现场,进行检验。这一工作方法,直到今天,我们的法医工作者在勘验之前都是这样做的,便于与侦查工作结合起来,共同研究,全面分析,以尽快地查明案情。
[13]札——这里是笔录的意思。又下行公文也叫札。
[14]硬四至——陆地上四面接界的地方叫硬四至,水面上四面接界的地方叫软四至。
[15]罨——(yǎn,音掩)覆盖的意思。医疗手术有冷罨法、热罨法。
[16]荐席——用稻草或麦秆编成的草垫子。
【译文】
检验尸体是处理刑事案件的一项重要工作。可是一般主管官员,却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多是派些副官、军校之类的公差去代替,或者叫跟班的督率一些差役、家丁哄去,摆起官架子,把邻舍、保甲长等统统捉来,叫他们做前导,吆喝开路,惊动乡里,乱闯尸场,预做手脚。这样骚扰乡民,影响很坏,为害很大。检验官员应该切实注意纠正这种恶劣作风。
承办官员,接受检验任务之后,不应当接见附近的官绅、秀才、术士、和尚、道士等三教九流人物,防止被他们设局欺骗,并引来当事人的意见和控告,增加案件的复杂性。如果通知检验的公文没有写出时间,接受任务后,就要根据当地到尸体现场路程的远近写明到达时间,以免拖拖拉拉,有所耽误。出发检验的时候,要约束随行差役和检验人员等,不得擅自离开检验官,以防他们接受贿赂,串通作弊。住宿时,对他们的行动,也要严格加以控制和监督。
出发检验的时候,要带凶犯同去,派有家眷、田产的手面干净的本地捕头、差役看管好。到了尸场,把凶犯带到尸前,命令检验人员、差役当着众邻居、保甲的面仔细检验,唱报检验结果。绝对不能让检验人员、差役们背着做,防止他们从中做手脚,以致检验不实。如果凶犯还未捕获,就以众邻居、保甲为验尸的见证人。有关尸体损伤情况,不管是初验还是复验,都不得泄露。验官一定要亲到尸场,监督检验人员依法检验唱报,以免他们以重伤报轻伤,替凶犯开脱罪责。
检验官夜间在外住宿,一定要调查清楚所住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家属或亲戚。没有这种关系的人家才可以住下,以避嫌疑。
凡死者家属申请免予检验的,多数是受了凶犯暗地买和,并串通差役,递来状子。遇到这种情况,检验官决不能轻易相信,替他向上申报,或者把空白验尸报告书缴回去。即使负责办理这一案件的州、县主管官员批准了免验的申请,并且下达公文,检验官也要慎重从事,该检验的还是要检验,防止将来死者亲属分钱不均,引起争执,或者问题暴露了,检验官员脱不了干系,洗刷不清。
杀人凶器,应该及时搜缴。如果追缴不及时,那些奸刁的行凶人家,就会把它隐藏起来,或者转移、掉包,装成疑案,企图逃避罪责,案件就复杂难办了。所以一开始就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把凶器早点搜索出来,以便比验创伤的大小阔狭,确定检验结果,不致讹错。
到了尸体现场,检验官员不要马上去看尸体,可先在上风的地方坐好,把死者家属、地段管主(湖南有这种地段管主,别处没有)以及与死者生前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叫来,简略审问一下肇事的原因和经过,把验尸报告里规定需要拘传的案件关系人和邻里、保甲点齐,记下尸场的四面接界处,才率同检验人员、差役等向前验看。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吊在什么物体上和颈项上的索痕;还要察看到所系物体上面的灰尘,有没有被移动过?还要看所系物体的位置高低如何?死者原来踩在什么地方?是用什么东西垫脚系上去的?还要看索套垂下多长,套在颈项上面的绳索粗细如何,和索痕的阔狭能不能吻合?仔细察看索套是可以滑动的还是不能滑动的。系索的方法各有不同,有单打个十字扣的,也有缠绕几道的,都要仔细察看。如果是从高处跌死的,要察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是否符合,以及高深多少。如果是落水淹死的,也要察看失脚地方的泥土痕迹及高低,还要量出水的深浅。
其余被打、被杀以及各种非正常死亡的尸体,把尸场四面接界处记清楚后,可以抬到干净明亮的地方去检验。检验的时候不要马上用热汤、酒醋洗尸,应该先就原样验看一遍,仔细察看后脑袋、头顶心、头发丛里,有没有被用烧过的铁钉钉进去(这类创伤不见血,不细看,是看不出伤痕的)。还要仔细检查眼睛、口腔、舌头、鼻孔、肛门、阴道等,看有没有其他什么东西。然后用温水擦洗尸体,再用纸蘸酒醋,贴在尸体的头面、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要害部位,用衣服等把尸体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紧盖一个时辰,才打开检验。不能听凭检验人员用酒醋马马虎虎地浇泼一下就算完事,如果是这样,伤痕是显现不出来的。
【评介】
作者认为决狱理刑是关系到人的死生、有无冤屈的大事,必须慎之又慎。在本书序文中开头就说:审判工作中没有比处理死刑案件更重要了,死刑案件中最要紧的是弄清初始事实,弄清初始事实中关系最大的又在检验。他对当时不重视检验工作,常常派一些初出茅庐、没有实际经验的官吏,滥竽充数办理检验是很反对的;对那种高高在上、怕脏怕臭、敷衍应付的工作态度也是很反感的。他本人长期做司法工作,对审刑理狱一向很认真,从不马虎草率;发现了差错,丝毫不迁就,务必审究清楚;有时遇到真真假假、没法肯定的案件,一定根据人情事理,反复推敲,防止主观片面,出纰漏,造成冤狱。他自己这样做,希望别人也这样做。在这本书的正文一开始,他就强调了这些问题。一个封建时代的官吏,能够这样要求自己和别人,是难能可贵的。
本节内提到“火烧钉子钉入骨内”的古案例——宋太宗太平兴国年间(976~983),张咏尚书镇守益州(今成都)时,一日出行经过一条蜿蜒曲折的小巷,听见有人号哭,声音似很害怕而不悲哀。派人查问,回说丈夫突然患病死了。张咏交给下属官吏彻底查究。该属官仔细察看了尸体,一点也看不出要害致命之处。正在想不出办法的时候,老婆教他仔细拨寻发丛,当会有所发现。该属官就查验这个部位,果然有根大铁钉钉入脑壳里。属官大喜,夸他老婆能干,如实禀报张咏。张咏让他唤出老婆,给予丰厚的犒赏,问她何以知道有这种杀人方法,一并审讯这件事。原来他老婆曾经用这个方法害死前夫。打开她前夫的棺材查看,那颗铁钉尚留在前夫的脑壳里。于是将这个妇女与哭妇一并判处死刑,绑赴刑场斩首。(见《折狱龟鉴》)
根据法医学实践经验,用铁钉(或其他尖锐物)钉入颅脑内的案例是确实有的。然而,这样的案子并非都是他杀,有的是自杀(自己用铁钉钉入脑壳,却因未钉着生命中枢而急送医院抢救);也有的因意外将长的尖锐物体(如稻、麦秆)从眼部刺入脑内而致命的。由此可见,法医在检验这类案例时,一定要格外认真仔细,查明案件性质,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福建魏祯祥法医曾经办过颅脑钉入铁钉案件4起,经检验、侦查,查明被杀1起,自杀3起,时间都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以后这类案件就很少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