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冤集录注评(古典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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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提刑洗冤集录卷之二

(五)疑难杂说下

【原文】

有检验被杀尸在路旁,始疑盗者杀之,及点检沿身衣物俱在,遍身镰刀斫伤十余处。检官曰:“盗只欲人死取财,今物在伤多,非冤仇而何!”遂屏左右,呼其妻问曰:“汝夫自来与甚人有冤仇最深?”应曰:“夫自来与人无冤仇,只近日有某甲来做债,不得,曾有克期之言。然非冤仇深者。”检官默识其居,遂多差人分头告示侧近居民:各家所有镰刀尽底将来,只今呈验。如有隐藏,必是杀人贼,当行根勘。俄而,居民赍[1]到镰刀七八十张,令布列地上。时方盛暑,内镰刀一张,蝇子飞集。检官指此镰刀问:“为谁者?”忽有一人承当,乃是做债克期之人。就擒讯问,犹不伏。检官指刀令自看,“众人镰刀无蝇子,今汝杀人,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2],岂可隐耶?”左右环视者失声叹服,而杀人者叩首服罪。

昔有深池中溺死人,经久,事属大家因仇事发。体究官见皮肉尽无,惟髑髅[3]骸骨尚在,累委官不肯验,上司督责至数人,独一官员承当。即行就地检骨,先点检见得其他并无痕迹。乃取髑髅净洗,将净热汤瓶细细斟汤灌,从脑门穴入,看有无细泥沙屑自鼻孔窍中出,以此定是与不是生前溺水身死。盖生前落水,则因鼻息取气吸入沙土,死后则无。

广右[4]有凶徒谋死小童行,而夺其所赍。发觉,距行凶日已远。囚已招伏:“打夺就推入水中。”尉司打捞已得尸于下流,肉已溃尽,仅留骸骨,不可辨验,终未免疑其假合,未敢处断。后因阅案卷,见初验体究官缴到血属所供,称其弟原是龟胸而矮小。遂差官复验其胸,果然,方敢定刑。

南方之民每有小小争竞,便自尽其命,而谋赖人者多矣。先以榉[5]树皮罨成痕损,死后如他物所伤。何以验之?但看其痕里面须深墨色,四边青赤,散成一痕,而无虚肿者,即是生前以榉皮罨成也。盖人生即血脉流行,与榉相扶而成痕。若以手按着,痕损处虚肿,即非榉皮所罨也。若死后以榉皮罨者,即苦无散远青赤色,只微有黑色,而按之不紧硬者,其痕乃死后罨之也。盖人死后血脉不行,致榉不能施其效。更在审详原情,尸首痕损那边长短,能合他物大小,临时裁之,必无疏误。

凡有死尸肥壮无痕损,不黄瘦,不得作病患死;又有尸首无痕损,只是黄瘦,亦不得据所见只作病患死检了,切须仔细验定因何致死。唯此等检验最误人也。

凡疑难检验,及两争之家稍有事力,须选惯熟仵作人、有行止畏谨守分贴司,并随马行,饮食水火,令人监之,少休以待其来。不如是,则私请行矣。假使验得甚实,吏或受赂,其事亦变。官吏获罪犹庶几,变动事情,枉致人命,事实重焉。

应检验死人,诸处伤损并无,不是病状,难为定验者,先须勒下骨肉次弟等人状讫,然后剃除死人发髻,恐生前被人将刃物钉入囟门或脑中杀害性命。

被残害死者,须检齿、舌、耳、鼻内,或手足指甲中,有签刺筭害[6]之类。

凡检验尸首,指定作被打后服毒身死,及被打后自缢身死,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最须见得亲切,方可如此申上。世间多有打死人后,以药灌入口中,诬以自服毒药;亦有死后,用绳吊起,假作生前自缢者;亦有死后推在水中,假作自投水者。一或差互,利害不小。今须仔细点检,死人在身痕伤,如果不是要害致命去处,其自缢、投水及自服毒,皆有可凭实迹,方可保明。

【注释】

[1]赍——(jī,音机)给付的意思。下文“夺其所赍”的“赍”字作名词用,指所携带的东西。

[2]血腥气犹在,蝇子集聚——因受当时科学技术水平的限制,光凭这一点来证实杀人仍不够准确。如果刀上沾的是其他动物血,蝇子也会飞聚。现代法医物证学可对刀上的斑迹通过化学试验证明是否血迹;并运用种属试验鉴别是否人血;进而运用法医血型血清学证实是否被害人的血型,这样的证据价值就更为可靠扎实。

[3]髑髅——(kū lóu,音窟楼)即头颅骨,俗称脑壳。

[4]广右——宋代路名,分岭南地方为广南东路和广南西路。广右即指广南西路,后称广西。

[5]榉——俗作椐,是一种有数十米高的落叶乔木,树皮呈灰褐色。

[6]筭——(筭suàn,音算),竹片制的算筹,俗借作算,作动词用是谋划的意思。算害,就是谋害。

【译文】

有人被杀死在路旁,检验官前往验尸,起初以为被强盗所杀,经查点随身衣服财物并没有短少,只是全身被镰刀砍伤十多处。检验官道:“强盗杀人的目的是为了劫取财物,现在东西都在,刀伤很多,不是仇杀是什么!”于是叫看热闹的人走开,唤死者老婆问道:“你丈夫向来与谁结怨最深?”回答说:“我丈夫素来与人无仇,只是前几天有某甲来借钱,不曾借到,曾说限定日期要钱,并没有很深的冤仇。”检验官暗暗记下某甲的住址,打发好几个差人分头告示:“附近居民要把家中所有镰刀立即呈缴检验,如发现有隐藏不交的,必然是杀人凶手,一定要彻底究办。”不多久,居民缴上镰刀七八十把,一齐排列地上。这时正是大热天,飞来许多苍蝇,聚集在其中一把镰刀上。检验官指着这把镰刀问是谁的,马上就有一个人承认是他的。这人就是向死者借钱不遂、限定日期要钱的某甲。捉住审问时,某甲却不承认。检验官就指着那把镰刀让他自己看:“别人镰刀上不停苍蝇,而今你杀了人,镰刀上的血腥气还在,以致苍蝇飞聚,赖得掉吗?”围着看热闹的人都非常佩服。这个杀人犯只好磕头服罪,不能再抵赖了。

从前有个在很深的池塘里溺死人的案件,已经隔了很久,事主是有钱有势的人家,原来想瞒着不报官验尸,后来被仇人告发。预审官见尸体都烂完了,只有一副骨头还在。这个案件,上司几次派检验官,都没有人肯接受任务。一连督促了好几个人,才有一个官员愿意承担。这个官员接受任务后,立即就地检验骸骨,先点验一遍,没有发现问题。于是就把骷髅头洗干净,用小口瓶盛清洁热水从脑门慢慢灌注,看有没有细碎泥沙从鼻孔流出来,就凭这点断定是不是生前投到水里溺死的。因为凡是生前落水的,由于拼命吸气,鼻孔里必然会吸进一些泥沙;死后投到水里的,就没有这种现象。

广西有个凶犯谋杀了一个小和尚,抢劫了他所携带的东西。案发时,距离行凶的日子已经很久了。凶犯招供,说是“打劫后,把他推到水里”。捕盗官在下游捞着一具这样的尸体,可是皮肉烂完了,只剩下一副骨头,无法辨认面貌和致死原因。虽然和口供对得起来,但承审官员担心可能会有巧合,终是不敢判决。后来仔细审阅案卷,发现里面有初验预审官取得死者兄长的供述,说他弟弟生来是龟胸,身材又很矮小。于是派官复验,查得果然是龟胸,才敢判定。

南方百姓常常会因为一些小争执而自杀,很多并借此诬赖对方。诬赖的办法是先把榉树皮捣烂,敷在皮肤上装成伤痕,然后自杀,死后敷树皮的地方就很像被钝器打伤的样子。怎样来鉴别呢?只要察看到“伤痕”里面是深黑色,四边青红色,形成一块痕迹,没有浮肿,这就是生前用榉树皮敷成的假伤痕。因为活着的人血脉流通,由于榉树皮的作用,会形成一定痕迹(如果用手按捺,伤损处有明显的浮肿,就不是榉树皮敷的)。如果是死后用榉树皮敷的,四边就没有散淡的青红色,只呈现淡黑色,用手按捺也不坚硬,这就是死后用榉树皮装成的伤痕。这是因为人死以后,血液循环停止,榉树皮就不能起作用了。这类案件,更重要的还靠深入调查清楚致死的真正原因,验看尸体伤痕的长短分寸,和所用来行凶的钝器的大小能不能吻合,全面审查分析,就不致办错案子。

检验工作中,遇到肥壮尸体,没有损伤,又不黄瘦,不能随便认作病死;假使尸体没有损伤,只是黄瘦,也不能仅仅根据表面现象就认作病死,一定要仔细验出到底为什么死的。检验这类尸体,最容易发生差错。

检验疑难案件,特别是原被告又有些钱势的,一定要挑选熟练的检验人员和奉公守法的可靠公差,让他们紧跟着长官一同前往,沿路饮食和出恭、解溲等,都要派人监视,等候他们办完再同行,不要让他们单独行动。如不这样,就可能有人暗地收买他们。这类案件,即使检验出真实死因,也会因差役收受贿赂而出毛病。出了毛病,承办官员受处分还在其次,把案情弄颠倒,冤屈了人命,问题就严重了。

受检验的尸体,既验不出伤损,又肯定不是病死,难作结论的,先要让死者亲属等写下甘结,保证不生异议;然后剃掉死者头发,仔细验看生前有没有被人用尖锐的东西钉进囟门或头顶心等处杀害送命。

对于被用残酷手段杀害的尸体,还应验看牙齿、舌头、耳朵、鼻孔以及手指甲、脚趾甲里有没有被用竹签等刺伤致命。

检验尸体中,对于认作被打后服毒身死、被打后自缢身死及被打后投水身死之类的案件,最要紧的是把它的特征查验清楚,才能作出结论上报。因为社会上常常有打死人后把毒药灌进嘴里,假装成是自己服毒的;也有打死后用绳索吊起来,假装成是生前上吊自杀的;也有打死后抛到水里,假装成是投水自杀的。这类案件,在这些关键问题上稍有出入,就会把案件搞错,干系不小。所以一定要仔细检验死者身上的伤痕,如果伤痕不在要害致命部位,而要定为被打后上吊、投水或服毒自杀之类,都必须要有真实可靠的证据,才可保证无误。

【评介】

本节已与上节一起评介。现再补充一个古代案例:北宋郑州人李南公,字楚老,进士及第,历任提刑、侍制、尚书等官。他在当长沙知县时,有甲乙二人因斗殴来告状,甲强壮而乙孱弱,各有青红伤痕。南公把他们叫到跟前,用手指摸捏二人的伤痕后说:乙是真的,甲是假的。仔细审讯以后果然如此。这是因为南方有一种榉柳树,剥下树皮,横敷在人的皮肤上,用火熨烫,皮肤就像被棍棒打伤的一样,呈青红顔色,水洗不掉,假伤就是如此。真正的殴打伤,皮下血液凝聚而坚硬,假的就不一样。这是史书上有名的“李公捏痕验榉伤”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