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庭审话语解读的语用身份建构研究
【摘要】语用身份建构理论认为语用身份是特定的社会身份在语言交际语境中的实际体现、运用甚至虚构。本文基于“审判中心主义”的新刑事诉讼法精神,针对刑事庭审中公诉人话语的语用身份建构展开了研究。研究发现,公诉人在自身法定的机构身份建构中有较为典型的话语表达形式,但在庭审语境的动态变化中,也出现了公权滥用、身份僭越和当起普法人的变异角色,需要在现实的庭审实践中予以适当纠正,坚持法律监督者职能为先,同时确保履行好控诉人身份的建构,维护公平正义。
【关键词】公诉人;庭审话语;语用身份
一、语用身份及其建构
随着身份研究的话语转向或后现代转向,越来越多来自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心理学、传播学、语言学等学科的学者,基于社会建构主义观(social construction)研究身份在话语中的动态建构、磋商、管理与传播。其中,语用身份是一种可供交际者调用的语用资源,说话人会顺应语境因素调用相关语言资源建构合适的身份,以增加交际目的的实现机会。这一新的身份观研究转向也是语用学领域的热点之一。新的身份观主要特点包括:①身份是一个过程;②身份发生在具体、特定的互动场合;③交际带来多种身份而非个体的、单一不变的身份;④身份来自磋商的过程和语境化;⑤身份需要通过话语实现;⑥身份是参与者的资源,更为关注身份是否、何时、如何被加以利用。
从语用学角度研究身份,不能只关注身份的类型,建构的话语方式与构成,话语与身份的关系,更要关注交际者为何选择与建构特定身份、如何将身份选择与建构作为实现交际目的的手段、通过身份选择与建构传达什么样的意义及取得什么样的交际效果、选择与建构特定身份对交际双方人际关系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身份选择与建构的动态过程中体现什么样的人际策略等。
具体来说,从语用学角度开展身份研究,需要考虑身份是如何与话语交际并相互影响、相互构建的,探究的问题至少也要包括下列五个相对应的方面:
(1)特定身份的建构如何影响到语境中语言的意义生成和理解?
(2)特定身份的建构如何影响到交际需求的满足?
(3)特定身份的建构如何影响到人际意义的表达与理解?
(4)特定身份的建构如何影响到特定语言方式的选择?
(5)特定身份的建构如何影响到特定语言使用的得体性和合适性?
为了回答这五大关键问题,陈新仁提出了五条主要路径,对从语用学角度开展身份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路径一:将交际者选择、构建的身份视为一种解读资源(interpretive resource),从身份角度解读话语的意义。
路径二:将交际者选择、构建的身份视为一种施为资源(illocutionary resource)或行事资源(transactional resource),考察交际者如何通过构建特定的身份实现具体交际目标。
路径三:将交际者选择、构建的身份视为一种体现认同取向的人际资源(interpersonal resource),探究交际者如何选择、建构特定的身份以达到亲近或疏远交际对方的目的。
路径四:将交际者选择、构建的语用身份视为一种阐释资源(explanatory resource),用来解释特定话语特征的形成原因。
路径五:将交际者选择、构建的语用身份视为一种评价资源(evaluative resource),考察特定交际情境中的话语是否具有适切性、得体性、正当性等特征。
本研究采用路径二和路径五相结合的方式,即既研究交际者如何通过构建特定的身份达到实施具体交际目标,将身份视为一种施为资源或行事资源,同时又将交际者选择、构建的语用身份视为一种评价资源,考察特定交际情境中的话语是否具有适切性、得体性、正当性等特征。
二、语料与研究问题
本研究主要研究对象是公诉人庭审话语中的语用身份建构问题。采用的语料是基于浙江法院庭审直播网站部分公开刑事庭审的语料转录,共计四场。本研究使用基于文本语料的定性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针对以下两个问题:
(1)公诉人在刑事庭审话语中是如何建构自己的特定语用身份?
(2)公诉人在建构刑事庭审的特定身份同时,是否在与法官、辩护律师和被告的互动中坚持建构自身的法定身份,还是可能在话语中出现新的身份建构?
三、研究问题背景
20世纪后半叶以来,诸多语言学家、社会学家(如布迪厄)、哲学家(如福柯)都认为,任何领域的意义体系都受话语资源的建构。话语通过对语言材料和其他符号材料的选择成就特定的意义,建构社会的共识。法律领域尤其受语言建构的影响,国内外的相关研究都基本认同的观点是:执法和司法语境下的言语实践(如警察审问嫌疑人,法庭庭审话语)构成了整个法律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因为如此,关注社会意义系统中的法律权威性就不能不关注立法、执法、司法语境下话语对法律权威身份的建构。有学者认为,“法庭为考量语言与身份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有趣的研究语境”,并指出“身份不仅通过个人行为建构,而且也通过他者的行为与评价建构”。法庭话语因其参与者身份的特殊性和机构话语的程序性成为研究身份建构的重要语料来源。但是这种优点也恰好成为制约身份建构研究得以深入的瓶颈。由于法庭话语(包括会话和陈词)的程序性和规约性非常强,同时由于多数参与者的身份是事先确定的,因此,要想彻底克服以往身份建构研究动态性的不足便存在先天的缺陷。而要想克服这一不足,就需要用实际的语料深入探讨,寻找可行的研究路径,进行详细的话语解读,从中发现身份建构中的动态性和磋商性特点。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是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2012年颁布的新刑事诉讼法对中国的庭审制度作了具体的要求,特别强调了“审判中心主义”的重要性。“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整个刑事诉讼制度和活动围绕审判而构建和展开,审判阶段对案件的调查具有实质化的特征……审判中控诉、辩护、审判三方结构为诉讼的中心结构。从刑事诉讼构造上看,控诉制度和辩护制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这两种职能分别由公诉人和辩护律师行使。公诉人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时,主要实现两个根本目的,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障人权。但现实是公诉人往往是重惩罚而轻保障,重配合而轻制约,重协作而轻监督,在其所肩负的控诉职能和监督职能之间,往往优先择取控诉职能,导致人权保障职责被轻易忽略。
作为公权力的代表,公诉人往往处于“居高临下”的地位,在法庭审判中的地位仅次于法官。对公诉人言语实践及其角色、身份的考察,对于理解法庭互动话语中的相互关系乃至整个庭审制度至关重要。令人遗憾的是,尽管在法学界,已经有不少学者从法理的角度对控辩关系问题展开了深入的探讨。但从社会语言学的话语研究角度,对法庭诉讼主体在法庭审判实践中的身份建构却鲜有文献可寻。鉴于此,本文基于语用身份观,以庭审话语中的公诉人身份为研究对象,借鉴社会语言学中的会话分析以及语用学的理论研究成果,针对视频转录的庭审语料,采用定性分析方法,着重探讨公诉人在法庭审判中构建身份的过程和话语策略。
四、公诉人庭审话语的语用身份话语分析
基于本文的语用身份观理据,本文在构建语用身份的话语方式选择上,一方面,公诉人可能用不同的方式构建相同的身份;另一方面,选择不同语用身份的公诉人可能会使用不同的话语方式。不仅如此,建构一种语用身份往往涉及多个层面的选择。因此,我们需要同时考虑多个层面的选择方可确定公诉人在具体话语选择语境下所选择的语用身份,这个身份不仅仅局限于法定身份的建构,也存在于一定情境下,为了满足一定话语目的的需要,动态性地建构起新的身份;还有可能基于法律赋予的“威权话语”的滥用,出现偏离法定职责的变异身份,在一定程度上消弭了法律权威,存在话语使用不恰当的情况。
(一)履行控诉职能话语中的语用身份建构
从权力与身份的关系来看,社会身份存在于权力关系之中,并通过权力关系而获得。权力的实施会导致多重性的、相互交叉的或相互冲突的话语,进而通过个人的叙事来建构某一个体或社会群体的多重性的身份。公诉人在庭审现场,即代表了国家公权力行使公诉人的权力,又在以庭审为中心的法庭关系当中与被告和被告辩护人一方形成平等的对抗性身份。为了进一步强化当事人对己方身份的认可,公诉人往往会使用各种话语策略强调自身的身份,建构、维系或保护其自身的身份地位。如以下的对话片段就很好地体现了检察官在刑事公诉人权力中努力通过话语策略建构的身份特点。
公诉人1:当时这个摊主为什么来拦你的车?
被告人:我当时倒车的时候不小心把他摆的摊撞到了。
公诉人1:那当时摊主有没有什么损失?
被告人:我觉得应该没有,就是碰到了,也不是说完全给他碰坏了。我当时要陪他100块钱,但是他们不要钱,一定要我下来,态度很凶……
公诉人1:为什么车要停下来,是不是前面有人?
被告人:前面路口我掉头回来,也是回来找酒吧。他们看见我车子,就把我车子挡住了。我就停下来了,他们就围过来了。围过来之后,就拍我车窗,都很凶的……
公诉人1:公诉人问你的是:是不是因为前面有人所以才把车停下来?
被告人:他老婆站到我车前面把我挡住了。
刑事审判中法官一般只负责程序性调查,律师也只有相对十分有限的机会提问,实体性调查主要是由公诉人完成的。因此,公诉人对被告人事实的话题控制最为典型。为了弄清案情真相,清楚向法院再现犯罪过程,并让被告人心服口服地接受指控,公诉人经常通过控制话题来引导信息流向,使之最终汇集成犯罪指控。从上述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公诉人对话题推进的各个阶段都有绝对的控制权。公诉人实际可能已经知晓整个案情的来龙去脉,但为了向法庭再次如实呈现案情的经过,需要采用控制话题的方式,让被告人一五一十地讲述当时的案发经过。在被告人出现偏离问题回答的焦点时,公诉人立马要求他转回话题,用指令性的语言和对自身身份的强调性自称语“公诉人问你的是”,再次亮明自己的身份,向被告人准确地传递身份的人际意义,要求被告人服从公诉人的问答安排。
(二)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话语中的语用身份建构
目前学者们对于身份的建构不再是静态的认识,而是认为身份未必是静态不变的,可能会在动态交际语境中被塑造、变更;身份不仅具有社会属性,也带有交际属性,通过话语建构,对交际产生影响;身份的选择不仅取决于交际者自身,还依赖于交际对象;身份的选择往往具有目的性甚至修辞性。检察机关是控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兼而有之,因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公诉人除了履行对犯罪行为依法提起公诉,维持争议的职责之外,还需要监督整个庭审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律相关的实体与程序规定进行,因此,审视动态的庭审话语,我们很容易发现上述两种身份的动态交互。如以下对话片段:
公诉人1:你车子是直走的吗?
被告人:稍微往左打了下方向就走了。
公诉人1:你车子不是直线走的,所以你有义务要注意到旁边人的安全。
公诉人1:杨某,下面由公诉人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你应该如实供述,如果有意隐瞒或者捏造相关证据,你是要负法律责任的,严重的话你可能受到刑事处罚。听清楚了吗?
证人2:听清楚了。
从上述话语中可以看到,公诉人的话语呈现对法条的援引,以提示法官适用法律的范围,或指责对方辩护律师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辩护人权利和义务开展辩护工作,或暗示被告人和证人等如果没有如实回答的法律后果等。这一身份建构的话语,是机构话语的典型话语形式,能对整个庭审过程按照法定要求进行起到较好的引导作用。
(三)庭审话语语境中的语用身份变异
1.威胁式话语中隐含的公权滥用身份
在庭审语境下,公诉人基于其有罪预设的心理,往往急于迫使被告承认其所搜集、认定的事实,在语言措辞上容易走向话语的操纵和权力滥用的危险误区,从而导致其国家公诉人身份的偏离,动态语境下迫于自身在控辩关系中的权力角逐中胜出需要,变成争执的一方,出言不当。
请看以下公诉人与被告之间的对话:
公诉人2:被告人,你要如实地供述,不得作这些辩解。
公诉人2:贺小平,你要如实回答,不然法院会重判你的,要把你判到无期徒刑以上。
公诉人1:根据《刑法》第67条规定,被告人当庭认罪的是可以认定为自首的,即使不能认定为自首,也是可以认定为坦白的。坦白或自首,都是可以从宽处理的。被告人,你今天的态度是很危险的。
辩护人2:报告审判长,公诉人是在欺骗被告人,被告人不存在自动投案的情节,不论其在庭审中如何供述,都不构成自首。
审判长:请公诉人围绕事实询问,被告人是不是构成自首,法庭将来自有判断。公诉人就案件事实继续讯问。
从上述话语实例中可以看出,由于当时可能出现被告人没有根据公诉人的预设进行回答的情况,公诉人利用自身作为法律职业者的身份优势,引用相关法条,直接威胁可能对被告人进行的法庭审判结果,超越了自身国家公诉人和法律监督者的机构身份设定,出现了不恰当的越权行为。这里尤为危险的是,在庭审现场,公诉人往往会借助其在法律语境下制度所赋予其的国家公诉人身份,采用强制性“排斥”手段,直接将理应平等的控辩关系变成公权僭越的非平衡关系,导致对方屈从“强权话语”所指定的规则而丧失其独立话语权,进而甚至自动放弃其话语权而沦为“强权话语”的附庸,最终导致案件的审判失去了法律应有的正义和公平本质。
公诉人代表着国家公权力的行使,用以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如果使用不当,或者过度依赖于其法律公诉人和监督者的公权力身份,对当事人,尤其是被告和被告律师形成不平等的话语权力威压,就会导致其自身的话语变成一种“官本话语”。官本话语从表面上看是现代规训社会的一种“规训话语”,是各种社会规训机制(如政府机构和社会机构)的权力代言。从本质上看,它是“官本权力”或“官僚主义”所代表的“官本权力”或者“官僚权力”在话语层面的集中体现,是对各种社会规训机制权力的滥用。“官本话语”的盛行是导致话语权力不平等的主要根源之一。
2.教育式话语中隐含的法制宣传者身份
法庭审判的教育功能,应该具体体现在整个按照法定程序规定的审判过程中,是潜移默化嵌入在各个庭审互动中的。话语中的明示,反而将严肃的审判行为变成了一场教育课,脱离了公诉人应有的身份定位。
公诉人:……多行不义必自毙,在这帮劫匪最终一一落入法网、被押上审判台、接受人民制裁的时刻,广大人民群众无不感到大快人心。
公诉人:任何一个驾驶员都应该认识到公共安全,辩护人说一个贺小平进去了,还有千万个贺小平躲在兰博基尼、玛莎拉蒂、阿斯顿·马丁当中。公诉人所说的类似于贺小平,可能造成这样恶果的年轻人,还躲藏在学校教育、社会教育的责任之外,请辩护人不要曲解公诉人的意思。
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公诉人对于案件的描述开始脱离了中立的法律监督者身份,使用了许多情感色彩强烈的语言,如“被押上审判台”“接受人民制裁”“大快人心”等,在话语中过多地强调和渲染审判的宣传和教育作用,从而将自己的身份在庭审中变异为法制宣传者和法律教育者,使得法律失去应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公诉人应该把对犯罪的愤怒转化在对事实的准确把握上,对犯罪的准确指控上,对犯罪的充分准确的证明上。说过头话,过分渲染,感情用事,显然在身份建构上是极为不当的。“公诉人的成功根本在于准确的证据,准确的证明,准确的适用法律。”
五、结语
本文基于语用身份观的理论依据,采用刑事庭审中公诉人话语中的身份建构为研究对象,重点探讨了公诉人在基于其机构设定的身份定位前提下,是如何通过具体的话语在庭审中完成法定职责的身份建构的。本文通过语料分析发现,公诉人除了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和“政府律师”的控诉职责身份之外,在具体的刑事庭审话语语境中,通过各个诉讼主体的互动对话,还出现了身份僭越行为,不恰当地将自身的身份建构扩大到了法庭审判的部分职能上,在法庭没有完成全部庭审过程并作出判决之前,在其话语中出现直接给被告人“定罪”的威胁式话语。此外,公诉人将严肃的庭审现场直接转变成了法律课堂,或者采用过于情感化的措辞,或者直接洋洋洒洒开展普法教育,脱离了自身法律职业者应有的中立性和公正性。
公诉人的身份建构第一要义是刑事法律监督职能,在其履行追诉职能时,应该受法律监督身份的规制和约束,秉持中立立场,认真履行客观公正义务,既依法追诉犯罪,又切实保障人权,法律监督职能应当高于控诉职能,从而较好地实现控辩平等与控诉救济之间的平衡。因此,通过正确分析公诉人话语中的各种身份建构,有助于从元思维的角度正确审视公诉人与庭审中其他诉讼主体之间的关系,消除各方思维的碎片化,达成理性共识和全面认识,保证正确地认定事实和运用证据,坚守“审判中心主义”的法律原则,实现控辩双方真正意义上法律地位的平等,成为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同时还能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诉讼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