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北京大学组织大纲
二十一年六月十六日
第一条 本大学根据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施行方针,以(一)研究高深学术(二)养成专门人才(三)陶融健全品格为职志。
第二条 本大学现设理文法三学院。
第三条 本大学理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数学系 二、物理学系 三、化学系 四、地质学系 五、生物学系 六、心理学系。
第四条 本大学文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哲学系 二、教育学系 三、中国文学系 四、外国语文学系五、史学系。
第五条 本大学法学院现设左(下)列各学系:
一、法律学系 二、政治学系 三、经济学系。
第六条 本大学设研究院,其组织另定之。
第七条 本大学置校长一人,综理校务,由国民政府任命之。校长办公室秘书若干人,由校长聘任之。
第八条 本大学各学院各置院长一人,商承校长综理各院院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第九条 本大学各学系各置主任一人,商承院长主持各系各科教学实施之计划,由院长商请校长就本系教授中聘任之。
第十条 本大学各学系置教授、副教授、助教若干人,由各院院长商请校长聘任之;遇必要时得聘请讲师。
第十一条 本大学设课业处,置课业长一人,商承校长并商同各院院长综理学生课业事宜,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
课业处设左(下)列各组:(一)注册组(二)军事训练组(三)体育组。
课业处各组设主任一人,注册组主任由课业长兼任,军事训练组及体育组主任,由校长聘任之。注册组置事务员若干人;军事训练组及体育组置导师及助理员若干人,均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二条 本大学设秘书处,置秘书长一人,商承校长处理全校事务上行政事宜,并监督所辖各机关,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秘书处设左(下)列各组:
(一)庶务组;
(二)出版组;
(三)文牍组;
(四)会计组;
(五)仪器组;
(六)卫生组。
秘书处各组置主任一人,事务员若干人,均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三条 本大学设图书馆,置馆长一人,商承校长处理本馆事务,由校长就教授中聘任之;并置事务员若干人,均由校长聘任之。
第十四条 本大学设校务会议,以校长、秘书长、课业长、图书馆长、各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全体教授、副教授选出之代表若干人组织之,校长为主席。
第十五条 校务会议议决左(下)列事项:
一、大学预算;
二、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
三、大学内部各种规程;
四、校务改进事项;
五、校长交议事项。
第十六条 本大学设行政会议,以校长、院长、秘书长、课业长组织之,校长为主席,其职权如左(下):
一、编造全校预算案;
二、拟定学院、学系之设立及废止案;
三、计划全校事务及教务改进督促事项;
四、拟具其他建议于校务会议之方案。
第十七条 本大学设左列各委员会:
一、考试委员会;
二、图书委员会;
三、仪器委员会;
四、财务委员会;
五、出版委员会;
六、学生事业委员会。
前项各委员会之主席及委员由校长就教授中指定,提交校务会议决定之。
第十八条 本大学设教务会议,以校长、各学院院长、各学系主任及课业长组织之,由校长为主席,课业长为秘书。
教务会议之职权如左(下):
一、审定全校课程;
二、计划教务改良事项;
三、决议学生试验事项;
四、决议学生训育事项;
五、审定毕业生成绩;
六、决议校长交议之事项;
七、建议提出校务会议之事项。
第十九条 本大学各学院设院务会议,以院长、系主任组织之,院长为主席,计划本院教学事项,审议本院一切教务进行事宜。
第二十条 本大学各系设系务会议,以系主任、教授、副教授组织之。系主任为主席,计划本系教学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大学设事务会议,以秘书长及所辖各组主任组织之,秘书长为主席,其审议事项如左(下):
一、关于事务之进行及改良事项;
二、关于秘书处与本校其他各机关联络事项;
三、关于秘书处各组间联络事项;
四、建议提出校务会议之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大学学则及各种会议并各种机关之规程,另定之。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大纲未规定者,适用大学组织法之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组织大纲经校务会议议决后,由校长公布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组织大纲之修订,以校长或校务会议会员五人以上之提议,经校务会议决议后,由校长公布之。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0—9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