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学章程
第一章 学制
本校学制分预科、本科、研究所三级。
(一)预科
预科现设甲乙两部。
(二)本科
本科现设五学组分为十八学系。
组一 数学系、天文学系、物理学系;
组二 化学系、地质学系、生物学系;
组三 哲学系、教育学系、心理学系;
组四 中国文学系、英国文学系、法国文学系、德国文学系、俄国文学系;
组五 史学系、经济学系、政治学系、法律学系。
凡学系遇必要时得增设或裁减之。
(三)研究所
研究所为各学系本科之三年级以上学生及毕业生专攻一种专门知识之所。
第二章 校长
(四)校长
校长总辖本校校务。
(五)校长办公室
校长办公室设秘书一人,办理校长之往来函件。
第三章 评议会
(六)评议会
评议会以校长及教授互选之评议员组织之,校长为议长。凡左(下)例之事项须经评议会之议决:
(1)各学系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2)校内各机关之设立废止及变更;
(3)各种规则;
(4)各行政委员会委员之委任;
(5)本校预算及决算;
(6)教育总长及校长咨询事件;
(7)赠予学位;
(8)关于高等教育事件将建议于教育部者;
(9)关于校内其他重要事件。
第四章 教务会议
(七)教务会议
教务会议以教务长及各学系主任组织之,其职权如左(下):
(1)增减及支配各学系之课程;
(2)增设或废止学系建议于评议会;
(3)荐举赠予学位之候补人于评议会;
(4)关于其他教务上之事件。
(八)学系教授会
各学系教授会由各学系之教授组织之,规划本学系教科上之事务。
第五章 行政会议
(九)行政会议
行政会议以校长及各常设行政委员会委员长组织之,校长为议长,教务长为当然委员,总务长为当然委员兼书记。行政会议之职权如左(下):
(1)规画本校行政事宜建议于评议会;
(2)审查及督促各行政委员会及各事务机关之任务;
(3)评议各行政委员会相关或争执之事件;
(4)审查各行政委员会及各事务机关之章则。
(十)行政委员会
各行政委员会,协助校长规画推行各部分事务,各委员会委员由校长从职员中指任,征求评议会同意。每委员会人数自七人至十三人(但临时委员会及有特别情形者亦得酌量增加人数),设委员长一人,由校长于委员中指任之,以教授为限。各委员任期一年。凡校长出席委员会时,校长为当然主席。
(甲)常设委员会如左(下):
(1)组织委员会。协助校长调查及编制大学内部之组织。
(2)预算委员会。协助校长编制大学预算案。(本委员会须包下列各委员会委员一人。1.组织,2.审计,3.图书,4.庶务,5.仪器,6.出版。)
(3)审计委员会。协助校长稽核用途、审查决算及改良簿记法。
(4)聘任委员会。协助校长审查将行聘任职员之资格(事务部职员以各部主任及校医为限),委员以教授为限,本委员会非校长或其代表人列席不得开会。
(5)图书委员会。协助校长谋图书馆之扩张与进步。(图书部主为任当然会员)
(6)庶务委员会。协助校长谋庶务之推行与进步。(庶务部主任为当然会员)
(7)仪器委员会。协助校长谋仪器之扩张与进步。(仪器部主任为当然委员)
(8)出版委员会。协助校长审查编译之图书,规画推行出版事务。(出版部主任为当然委员)
常设委员会于每年九月终时须报告经过情行于校长兼行政会议议长,但亦得因事务之便利随时报告之。
(乙)临时委员会。临时委员会以所任事务定其名称,事毕即行撤销。
第六章 教务处
(十一)教务处
教务处以教务长与各学系主任组织之,执行教务。
(十二)教务长
教务长为教务处之领袖,由各学系主任互选之,任期一年,但得续任。
(十三)学系主任
每学系设主任一人,由本系教授会选举之。执行本系教课上之事务,任期二年,但得续任。凡系中止有教授一人者即为主任,二人者按期轮值,以先入校者为始。
第七章 事务
(十四)总务处
总务处管理全校之事务,设总务长一人总掌,事务、总务委员若干人分掌各部事务。
(十五)总务长
总务长为总务处之领袖,兼总务部主任,由校长于总务委员中委任之,以教授为限(不得由教务长兼任),任期二年,但得续任一次。
(十六)总务处总务委员(各部主任)及各项事务
总务处设总务委员若干人,由校长委任,凡由教授兼任者任期三年,但得续任。
总务委员于下列各部中各掌一部或数部之事务,由校长指定之。掌某部之总务委员,称某部主任。分部如下:
总务部:文牍课、会计课、月刊课。
注册部:注册课、编志课、询问课、介绍课。
图书部:登录课、购置课、编目课、典藏课。
仪器部:登录课、购置课、编目课、典藏课。
出版部:印刷课、售书课、讲义课。
庶务部:斋务课、卫生课、杂务课、收发课。
遇必要时增设或裁减部课,但须经评议会之通过。
(十七)校医室
校医室以校医及助手组织之,隶属于总务处,办理治疗疾病事务。
右(上)各机关之规则别定之。
王学珍、郭建荣:《北京大学史料》第二卷(1912—193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3—8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