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功利主义伦理观
一、功利主义伦理观的主要内容
功利主义伦理观自有其道理,它接近人们的日常行为与判断,受到了许多理论家的关注和修正,复杂精密,自成体系,具有一定程度的完备性。因此,功利主义伦理观受到了很多人的追捧,特别是在说英语的国家,其现实性大概是最强的:在一定程度上,在一定范围中,功利主义已经成为大多数人的行为准则、法律的表达方式甚至制度化的实存。
人们一般认为这种伦理观首先由英国人边沁提出,密尔父子的努力,以及大量后来者的修订使之相对完善并成为一种伦理体系,它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的内容:
(1)行为的结果是道德与否的决定性因素,其他一切不太重要。我们可以看出,其判断恰恰和康德是相反的。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就是经常使用功利主义结果判定的方法,结果论来自人类为了生存的自然反应(当然是否道德却不一定,现实中人们往往是困惑或者痛苦地同时使用戒律和结果性判断标准)。
(2)作为结果的善指的是任一个体所感觉到的快乐、欲望的满足或者幸福,那么对一个行为的评价就是其所产生的幸福和快乐的总量,这也是一个终极的衡(计)量标准。简单来说,善就是快乐或没有痛苦。
(3)每个人的快乐或者幸福的量是相等的。这样人数就是一个显见而重要的考察标准,这是对“少数服从多数”原则的最佳辩护,当然也是对公共利益的基本构想方式。
简而言之,功利主义伦理观就是为最大多数人谋求最大的善(幸福)。
二、对功利主义的批评
功利主义伦理观当然也饱受攻击:
(1)最多的挑战是针对快乐主义的。当我们问“什么是善?”时,功利主义者会说“幸福”,那么“幸福”又是什么?边沁会说是“快乐”,就是生理享乐或者好的心理状态,生理快感、成就感、喜悦等,说到底就是一种感觉。
这样看来,难道善就是一种快乐的感觉?这种快乐的感觉就是幸福吗?很多人对此有疑感,他们使用的典型例子是“被自己的朋友在背后嘲笑”,被欺骗的人不会感到不快,但是我们能够明确指出这是不好的。这样看来,快乐或者幸福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东西,特别是对于善来说,快乐不是唯一重要的事情,幸福也不仅仅是某种感觉。
雷切尔斯(2008)103认为快乐观可能没有把握幸福的性质,他指出:“幸福不是某种被识别为善的东西,也不是因为它自身的原因而被追寻,其他事物也不仅仅是作为达到它的手段而被欲求。可以说,幸福是我们得到被识别为独立的、依其自身而善的事物之后所拥有的反应。我们认为友谊是一种善的事物,所以拥有友谊使我们幸福。相对于首先宣布追寻幸福,然后决定有朋友可能会使我们幸福,再寻找朋友作为达到这一目的的手段,这是不同的。”
因此,伦理学家摩尔在批判了快乐主义之后(摩尔,2005)59,尝试给出更多的东西:除了快乐之外应该还有“美之享受”(摩尔,2005)174和对个人的爱(摩尔,2005)185,也就是友谊。这样看来,快乐对于善来说不是唯一重要的东西。
然而,快乐作为一种感觉是均值并且可以度量的吗?看来也不能。密尔就对快乐做了量与质的区分,他指出:“如果有两种快乐,那些够资格的(competently)可以熟知这两种快乐的人,而其中的一种远置于他们所偏好的那种之上,并且明知它附带有更大的不满足,却还是如此选择,并且不放弃它来换任何其他他们的本性上能够得到的巨量的快乐,这样我们就完全可以把这种偏爱性快乐看作是在质上更优胜的快乐,并且比较而言,这种质的优胜远超过量的方面,量也就微不足道了。”(约翰·密尔,1957)9
密尔认为快乐不是均值的,这样会使对其度量显得特别困难,一个人的快乐与另一个人的快乐并不等同,有些快乐看起来更优些,这使衡量快乐的正确标准实际上不可得。
(2)不但快乐难以测定,就功利而言所谓的行为(或者规则)的最好结果无论如何都是一个难以完成的艰难任务。就每次行为来说,其具有特定的境域性,结果是不确定的,需要不断地进行衡量,并且是非常难以精确的,如果我们最终难以确定对别人的效果和结果,我们怎么能够说某个行为带来的是最佳结果?这可能是功利主义要面对的最大挑战之一了。
(3)对结果论的挑战还有:结果可能不是唯一的考量标准,结果之外的东西对善的界定同样重要。比如公正与人的权利问题。
功利主义争取“大多数人最大的好处”的本利分析本身是对一些人甚至是对人的价值的蔑视(康德说永远不要把人当作手段),可能会导致对少数人不道德的恶劣结果,使得这个理论看起来是非人的、不完善的。这在一些人看来就有失公正,同时也是对某个人生命权、表达自由等各种得到普遍确认的人权的严重侵犯。想象一下,当一个无辜者的死可能拯救五个或者更多人的生命,难道我们就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做吗?
还有,结果从某种程度上是指现在产生,或者指向一个可以预见的未来的,那么除了其缺乏长时段的预测能力外,更加重要的是对过去的拒弃。而实际上过去无时无刻不在决定着现在的行为,比如我过去所做的一个承诺,就构成我对未来的一个义务。
对功利主义者还有一些其他的攻击:如果按照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的标准,我们对自己的亲人可能就不应该特别优待,但是,这和我们的常识性情感和一般化的社会关系相悖,如果我们对亲人没有特定的责任或者优待,那这种关系存在的价值在哪里呢?关怀伦理学就是专门针对这个问题的。
还有,严格按照功利主义原则,很多人的生活是过分的,特别是在世界其他地方还有许多人因为食物匮乏或者缺乏基本生活保障的时候,这使得一些休闲生活看起来也是一种罪过,因为有闲暇的时间,可以去创造更多的善。按照这样的标准,可能大多数人习惯的生活在道德上有瑕疵,而没有人能够在这样的道德光照下生活,功利主义对人们的要求太高了。
三、对功利主义的辩护
功利主义者对于这些批评也进行了有力的回应,大致有如下三个方面(雷切尔斯,2008)109-116:
(1)第一个辩护:否认某些假定的结果会是善的。
也就是说,那些反功利主义者所假设的情况是不真实的。比如在一个医学实验中,对许多儿童(动物)进行痛苦甚至致命的实验,将会拯救数千万儿童的生命。功利主义者认为我们无法同意或者认定对数百儿童进行实验就会带来最好的结果,这个案例的陈述本身就有问题,牺牲数百儿童,它得不出数千万儿童会得救的事实,对儿童的实验可能产生极坏的结果。
这个辩护看起来有道理,但是无法否认的是一些撒谎、侵犯人权、背信的事件确实在基本的量上(人数或者财富统计)看起来是好的结果。至于是否为最好结果,这可能是功利主义者也无法说清楚的事情,这个辩护的根本问题是并未解决结果的判定问题,如果结果不明,按照功利主义的逻辑,正当的行为如何可能呢?
(2)第二个辩护:改善版的规范功利主义。
为了避免古典功利主义与一般的道德规则或者常识的冲突,功利主义调整了自己的方向。他们不再问“什么行为带来最好的结果?”,而是问“如果要想使幸福最大化,什么规范是我们应当遵循的?”。然后,再根据这些规范来决定个人行为是可接受的还是不可接受的,以此来判断它们正当与否。这个新版的理论被称为“准则功利主义”(rule-utilitarianism),以区别于原来的理论,现在一般称为“行为功利主义”(雷切尔斯,2008)111。
使用规范有好处,因为它能够避免很多原来对行为功利主义者的责难,特别是避免了对每次具体行为进行道德衡量的临时性与不可行性,也在一定程度上与我们的一般道德感觉和一些传统与通行的规范体系相容,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南。
然而,规范功利主义者无法面对“例外”问题。制定一条规范最困难的是其无法囊括一切情况,当然也无法保证结果(伦理实践的不确定性和不可预知性)。比如,“除非自卫,绝不能杀人”这样一个看似完善的规则,对一个需要通过堕胎来挽救自己生命的孕妇来说,应该怎么办?还有在颇具争议的“安乐死”案例中,该如何选择?如果必须设定太多的例外,我们就得到一个行为功利主义,这使得规则实际上是无效的。如果无视例外,可能会忘记了“最大幸福”的功利动机,陷入一个僵化、教条的规则崇拜陷阱。
(3)第三个辩护:道德常识并非总是对的。
首先,在功利主义者看来,所有的道德价值都有一个功利的基础,类似公正、权利、守信、重诺等看似常识性的“道德良心”和价值都拥有一个功利的基础,恰恰因为功利说明了上述这样的常识为什么如此重要。那么这样看来,功利标准是更加根本的价值或者标准,我们的道德忠诚应该是功利原则:如果撒谎更好,那么就应该撒谎!
但是结果不确定性的问题照样存在:如果不撒谎是一个已经过功利检验的价值,那它在面对一些情境性的不良功利后果时是否应该做出让步?哪个结果更加重要:是经过时间检验的,还是即时和情境性的?
其次,例外情况下,直觉反应不足信。我们在生活中经历的失信、侵犯人们基本权利和撒谎欺骗大多带来的是不好的后果,由此基于功利和多数考量的累积产生的直觉是:这些谎言或者欺骗是悲惨和不幸的来源,我们谴责这样的行为。但是在谎言产生善的结果时,对谎言的直觉性谴责实际上是不符合直觉得以产生的原则的,这样看来抽象的功利原则作为一种更加根本的原因应当比一般的直觉更具判断价值。这个辩护与上一个辩护有异曲同工之处。这样看来还是那句话:如果撒谎更好,那么就应该撒谎!
这同样引出了“什么是最好结果?”的问题。如果这次撒谎导致某些好的结果,但是长远看来撒谎的人们是否可能导致一个更加恶劣的结果呢(直觉上量的多数)?特别是在人类对未来如此无知的基础上。
最后,应该考量全部结果。也就是说,在考察一个从常识角度看来“坏”的行动时,我们往往会聚焦于其坏的结果,而不太关注好的方面(有时甚至是一种自然的结果)。功利主义者则要求我们考量并权衡所有可能的结果。比如当功利主义者要求我们不是去享乐,而是将我们的资源用于援助那些世界其他地区的挨饿者时,这种看起来要求太高的问题是从挨饿的人的角度来思考,还是从全部结果的角度来思考可能是值得考量的。
然而,问题可能在于:分歧和争议会聚焦到结果的判定上,谁拥有结果的判定权呢?
总的看来,功利主义无法避免的一个核心难题就是它的回溯式判断希望结果是清晰的、可测定的,而从理论上说这恰好是人们做不到的。如果未知结果为何,又何以判断善恶?
四、功利主义的价值
就算存在许多问题,也无法否认功利主义伦理观作为一种基本的、便利又实用的道德判断法则的重要价值,特别是在一些后果看起来如此明显的事情上,还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一些实践性的即时决断上,甚至作为一种潜在的判断标准和道德的理由“活”在我们的意识深处,它已经成为人们道德意识和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
所以,雷切尔斯(2008)115指出功利主义激进地挑战了我们的“道德良心”,某些常识看起来不是那么可靠的,比如认为白人比黑人具有更多的道德价值这样显见的偏见。功利主义最重要的启发也许在于我们应该重视、审视并驱除人类道德常识中的这类偏见。
最后他评论道:“有没有这种可能:未来的一代将会厌恶地回顾这样的情形——在21世纪,很多人享受自己的舒适生活,而第三世界的孩子却死于很容易防止的疾病,或者厌恶地回顾我们圈养并屠杀无助的动物的情形。如果有这种可能,他们可能就会注意到,今天的功利主义哲学家被批评为‘头脑简单’,因为他们提出了坦率地谴责这类事情的道德理论。”(雷切尔斯,2008)116
功利主义伦理观对于传播行为来说特别有吸引力,它为像表达自由这样的抽象传播行为提供了一种基本的伦理标准,也可能为对话提供目的论指向,即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对于新闻职业来说,比如一个深度报道可能给一些人带来非常大的伤害,但是却可能带给更多人利益(公共利益),这样看来深度报道的方法自然是正当的。对于具体的传播技术伦理问题,它也能够提供一个看似清晰的判断标准:能够带来最大利益的技术就是善的技术了!
但是,这个如此简明好用的理论实际上难以保证它所要求的结果判断,特别是一些简单的即时判断也许可能是错的,这样确实可能导致一些极度简单化甚至荒谬的道德结论出现,因此功利主义实际上是不完备的,甚至在一些思想家看来它也不是最重要的伦理理论,对善的计算导致功利主义从一开始就存在着方向性错误。
传播伦理中该如何计算善,看起来功利主义提供了最简单可行的办法。那么,如果一个言语行为或者报道会导致一个人死亡,但会有益于很多的人或者公共利益,这样的传播行为看来就是合乎道德的吗?实际上,我们还是得全面掂量一下传播行为的适当性和正当性,而不仅仅是量的结果。功利主义原则说到底就是一种道德的经济学原理,其知识迁移的合法性引起了人们的质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