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质性研究:理论与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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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质性研究的伦理问题

一、概述

质性研究的伦理是指研究者在整个质性研究过程中基于道德的考虑、选择和责任。由于质性研究关注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因此伦理规范和研究者个人的道德品质成为质性研究中必须面对的问题。与量性研究相比,质性研究更多地涉及伦理,且其伦理问题更具有广度和深度。因为质性研究者想要探究的是人们在自然状态下的情况,对于将自身作为研究工具的质性研究者来说,他们需要进入研究对象的生活领域,以深入了解他们的生活体验和内心世界。虽然某些伦理问题可以事先预见并处理,但是质性研究本身的弹性会导致在研究过程的任何时候都可能产生伦理困境。

在质性研究中,研究者的伦理道德行为至少涉及五个方面的人或机构,即研究者本人,研究对象群体,研究者的职业群体,资助研究的人、财团和政府机构及一般公众。它们之间相互作用,对研究者的伦理道德原则和行为规范产生不同程度和方式的制约。此外,不同国家或地区对质性研究有自己特定的法规和习俗,若研究者需要到其他国家或地区做研究,则有必要事先了解清楚,以免事后无法补救。

二、伦理委员会的地位与作用

伦理委员会的历史可以追溯到20世纪40年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制定的《纽伦堡法典》。20世纪70年代,美国颁布的《贝尔蒙报告》正式确立了与人类相关的研究(当然也包括质性研究)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法则。根据该报告,美国成立了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包括大学、医院、研究院所等机构的伦理委员会。目前,全球已经在很多领域成立了伦理委员会。由于文化和价值观的差异,不同国家、地区、领域的伦理委员会制定的伦理审查标准可能存在差异,相互之间甚至可能产生冲突。伦理委员会的作用除了负责在研究设计和方法被应用于研究对象之前对其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研究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伦理问题进行监督。研究者必须按照伦理准则进行研究设计,向伦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通过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后才能开展研究,并在研究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向伦理委员会汇报其伦理行为。

伦理委员会通常从三个方面进行伦理审查:学术质量、研究对象的安康以及对研究对象尊严和权利的尊重(Allmark, 2002)。首先,从学术质量的角度来看,任何一项重复已有研究而未能得到新知识的研究都是不符合伦理的。为了具备评价研究质量的能力,伦理委员会部分委员本身就是研究者。其次,研究对象的安康常常与风险和获益密切相关。如果风险与获益相当,那么研究对象的安康就可以得到保证。但目前对这一点仍存在争议,因为这样的权衡没有明确的标准,而是相对的。再次,对研究对象尊严和权利的尊重体现在他们是在充分获得研究相关信息后作出自愿参加研究的决定的。此外,研究者必须向研究对象承诺对其信息加以严格保密,以保护其隐私。同时,不允许任何机构利用研究所获得的结果做损害研究对象利益的事。

伦理委员会对质性研究项目有伦理评估的作用,但是伦理委员会及其所制定的伦理指导方针也会受到许多质性研究者的批判与反对。因为质性研究内容往往在研究过程中才得以清晰化,所以预先对其进行详细的描述是非常困难的。同样,对于一些灵活的无结构式或半结构式访谈来说,对其中可能出现的具体问题预先作出描述也是基本不现实的。因此,在考虑伦理道德问题时研究者需随机应变,不能采取统一的固定模式。当然,伦理委员会制定的伦理规则可以促进研究者对具体伦理问题的思考,并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