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城市轨道交通设计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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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车站建筑

11.1 一般规定

11.1.1 车站设置应符合宁波城市总体规划及轨道交通线网规划要求,在考虑最大限度地吸引和疏散客流的同时,应妥善处理好与城市交通、地面建筑、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之间的关系,应减少房屋拆迁、管线迁移和施工对地面建筑物、地面交通及市民的影响。

11.1.2 车站设计应保证乘客使用安全、方便,功能分区明确、布局紧凑、便于管理,并具有良好的通风、照明、卫生、防灾等设施,为乘客提供舒适的乘车环境。

11.1.3 车站设计规模应满足初、近、远期中设计客流量最大值的需要。设计客流量为高峰小时客流量的最大值乘以超高峰系数(1.1~1.4)。

11.1.4 车站建筑及结构型式应在满足车站基本功能的前提下,根据客流量大小、线路条件、站址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

11.1.5 车站设计应合理组织客流,减少进、出站流线的交叉,保证乘客方便进站、迅速出站;车站的站厅、站台、出入口通道、楼梯和自动扶梯、售检票口等各部位的通过能力应相互匹配。

11.1.6 车站站台至站厅或其他安全区域的疏散楼梯、扶梯和疏散通道的通过能力,应保证在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最大客流量时,一列进站列车所载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乘客能在6min内全部疏散至站厅公共区或其他安全区域。

11.1.7 与规划路网中其他轨道交通线路相交的车站,应根据线路、站址及换乘客流量等具体条件选择合理的换乘方式;不同步施工的换乘车站,应预留后建线路的接口条件;换乘车站出入口应优先考虑共用的原则,统一布局,节约用地。

11.1.8 车站内应设置便民服务设施,并对车站空间进行合理的综合利用。

11.1.9 车站装修宜体现交通性特点,设计简洁、明快,方便维护、易于识别,导向设施应完整、无盲点。

11.1.10 车站应设置无障碍设施及公共厕所。

11.1.11 地下车站沿纵向一般宜设2‰的坡度,结合开发的车站可考虑采用平坡,但需考虑道床排水;高架车站采用平坡设计。

11.2 车站总体布置

11.2.1 车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合理地布置出入口、风亭、冷却塔的位置;应优选与建筑物相结合的方案。独立设置的出入口宜采用有盖形式。

11.2.2 出入口、风亭建筑宜布置后退规划道路红线,并考虑与周边建筑的关系。

11.2.3 出入口建筑宜与道路红线正交或平行;出入口前宜设集散空间,有条件的地方设自行车停车场(库),并结合道路恢复设计,综合考虑公交港湾式停靠站及出租车停泊位。

11.2.4 地下车站的出入口、风亭、电梯和消防专用通道的出入口等附属建筑,以及地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以及车场出入段的敞口段等,与周围建筑物、储罐(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的有关规定;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的防火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有关规定。

11.2.5 车站宜根据车站周边用地和道路情况设置非机动车停车场,并尽量靠近车站出入口布置:应在道路两侧分开设置,避免自行车穿越道路;可布置在人行道外侧或道路绿化带;也可结合车站周边建筑布置。中心城区车站至少考虑道路两侧各设置一处自行车停车场地,总面积不宜小于50m2;中心城区以外可考虑设置多处,总面积不小宜于100m2

11.2.6 位于转角处的风亭、出入口应满足行车视距要求。

11.2.7 高架车站不应跨路口设置,地下车站宜跨路口设置。

11.2.8 路侧地上车站主体及设备管理用房的周围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置有困难时,可沿两个长边设置。

11.3 地下车站平面设计

11.3.1 站厅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层设计应做功能分区,并合理划分防火分区。

2 站厅公共区布置要求:

1)站厅公共区布置根据客流流线及管理需要划分为非付费区及付费区,非付费区的总面积宜大于付费区的总面积;应合理布置通道口、电话亭、售票设施、安检设施、检票机、栅栏、楼扶梯及电梯位置,使进出站客流尽量少交叉,流线便捷而有序。

2)非付费区是客流交叉流动的集散点,安检设施应留有足够的等候空间,并满足售、检票机和其他设施布置,进、出站检票机的入口一侧应留有一定客流集散空间,便于客流疏散。

3)非付费区和付费区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1m的隔离栅栏,隔离栅栏上应设置栅栏门,其宽度不小于1.5m。检票口和栅栏门的总通行能力应满足乘客安全疏散的需要,其位置应便于服务人员管理;客服中心应设在付费区、非付费区之间,应靠近检票口,兼具问讯、补票等功能。

4)公共区两端公共区的非付费区宽度(即划分付费区的隔离栏与设备管理区墙面之间)不宜小于15m,当楼扶梯开口面向非付费区时,非付费区宽度不应小于3跨;设于站厅两端的非付费区,宜用通道连通,其最小宽度不应小于2.4m,如兼有过街功能,不应小于4m。

5)公共区任意一点距最近的通道口的距离应小于50m。

3 站厅公共区的楼、扶梯布置要求:

1)一般情况下,站厅至站台的楼扶梯宜设3组,且直达;

2)地下三层车站、节点换乘车站及特殊车站应至少设2组楼扶梯,且宜直达。

4 设备及管理用房的布置要求:

1)设备用房宜布置在站厅层两端,主要设备及管理用房应集中在站厅层一端紧凑布置;集中端的疏散通道宜采用内部双通道布置,并设置直通地面的消防专用通道。非集中端应设置2个通向公共区的安全出口。

2)设备及管理区内通道及楼梯的布置应满足消防要求。

3)应根据设备工艺要求预留各种孔洞,并考虑主要设备至吊装孔的搬运通道。

5 站厅公共区、侧式车站站台公共区及有需求的设备用房应设离壁构造,沿外墙应统一设置排水沟。

6 车站厕所设计要求:

1)车站公共厕所应设置在主要设备管理用房区一端贴邻非付费区,并应与员工厕所合用污水泵房。

2)公共厕所设计规模:在普通车站,男厕设置3个小便斗、2个厕位,女厕设置5个厕位,单独设置无障碍厕所;在重点站、枢纽站,厕所设计规模应与客流规模相匹配,可酌情增设厕位数量,厕所男女蹲位比例宜为1∶5。

3)换乘车站公共厕所宜分散设置,每个厕所规模不小于普通车站规模。

11.3.2 站台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是轨道交通车站内乘客等候列车和上、下列车的平台,站台宽度应满足乘客候车和乘降的要求,其计算长度由列车编组长度加停车误差确定。

2 站台宽度B

式中:b1, b2——侧站台宽度(m),车站乘降区站台宽度不小于2.5m;当垂直于侧站台设置楼梯时,侧式站台的乘降区侧站台宽度不小于3.5m;

n·z——柱数×柱宽(m);

T——每组人行楼梯+自动扶梯宽度(m)。

式中:ρ——站台上人流密度(ρ=0.5~0.75m2/人,中心城区车站和换乘车站宜取0.6~0.75m2/人);

L——站台计算长度(m);

M——站台边至站台门立柱内侧距(M=0.26m);

Q上·下——远期每列车高峰小时单侧上、下车设计客流量(换算成高峰时段发车间隔内的设计客流量,并应考虑不均匀发车的客流)(人)。

3 一般岛式车站站台宽度不宜小于11m,换乘站不宜小于13m;侧站台宽度计算时,应取初、近、远期中计算最大值。

4 站台两端设备用房可伸入站台计算长度内,但不宜超过12m,且不得侵占侧站台计算宽度,同时距人行楼梯第一级踏面或通道口不小于8m,距自动扶梯工作点不小于12m。

5 站台层的楼扶梯分布应均匀,且扶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站台与站厅不同层时,站台有效候车区计算长度内任意一点距最近梯口或通道口的距离应小于50m;

2)当站台和站厅同层时,站台有效候车区计算长度内任意一点距最近的疏散通道口或站台与站厅结合口部的距离应小于50m。

6 站台层的各部位建筑轮廓及尺寸应符合限界要求。在有效站台长度外的侧站台应设安全栏杆,每侧应设至轨道区的人行楼梯,以满足检修人员上、下轨道区之需,同时作为列车在区间隧道内发生事故时乘客紧急疏散通道使用。楼梯宽度应不小于1100mm,宜平行于轨道方向布置。当楼梯面向区间隧道设置时,应考虑管线穿越的空间。

7 每侧站台的站台门均应设置应急门,每侧应急门数量宜采用远期列车编组数,应急门边至墙、柱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5m。

8 自站台边缘向内1m宽度范围内的地坪装饰面下均应做绝缘层。

9 双柱车站公共区柱网宜采用9750mm的柱距,单柱车站公共区柱网宜采用9000mm的柱距。

10 站台层两端设备管理用房尽量避免突入屏蔽门范围内。

11.3.3 站台板下夹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板应向轨道侧悬挑500mm;站台板下的内部空间应布设排热风道及其他电缆和管线,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300mm。

2 地下车站站台板下靠近车行道部位应布置列车底部排热风道,其面积应满足通风专业的要求。

3 车站变电所下电缆夹层净高应满足变电所设备管路检修要求,地下车站净高不宜小于1900mm,困难情况下不小于1600mm;电缆夹层穿越防火分区应采取防火隔断措施。

4 地下车站电缆夹层应适当设置人孔,便于电缆检修。人孔净尺寸为700mm × 700mm,设置活动盖板,并设爬梯以下至夹层内,人孔间距不大于35m。人孔应设置在楼梯下三角房等隐蔽处或者有效站台之外。高架车站人孔间距可适当加大,人孔盖板应能保证可被一个人搬运。

5 站台板下夹层内废水池壁及池底应采用混凝土整体浇注,并采取防水措施;污水池池壁及池底应采取防腐和防水措施。

11.3.4 车站各部位最小净宽和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厅层公共区地坪装修面至吊顶净高不应小于3200mm,站台层公共区地坪装修面至吊顶净高不应小于3000mm;

2 站厅层地面装修层厚度宜为150mm,风道或风室地面装修层厚度宜为50mm,站台层地面装修层厚度宜为100mm;

3 车站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见表11.3.4。

表11.3.4 车站各部位最小净宽和最小净高(单位:m)

注:①站台、站厅的最小净高指地面装饰面至吊顶面的距离;

②楼梯和自动扶梯的最小净高为踏步面沿口至吊顶面的距离;

③楼梯净宽指扶手带中心线间距。

11.4 高架车站平面设计

11.4.1 站厅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架车站站厅层宜设置一个付费区,一个非付费区,采用单边进站的形式。

2 站厅布置要求:

1)站厅布置根据客流流线及管理需要划分为非付费区及付费区,非付费区的总面积宜大于付费区的总面积;应合理布置通道口、电话亭、售票设施、检票机、安检设施、栅栏、楼扶梯及电梯的位置,使进出站客流尽量少交叉,流线便捷而有序。

2)站厅层公共区任意一点距最近的通道口的距离应小于50m。

3 站厅公共区的楼、扶梯布置要求:一般情况下,站厅至站台的楼扶梯宜设3组,且宜直达。

4 设备及管理用房的布置要求:路中高架车站中有条件的宜将设备管理用房设置在路侧,变电所等设备运输要求高的设置在地面层。

5 车站厕所设计要求:

1)高架车站公共厕所视主要设备及管理用房的位置而定。当设备管理用房设置于车站主体内,公共厕所也应在主体内;而当设备管理用房设于地块内时,公共厕所也应设于地块内的地面层。

2)公共厕所设计规模参考地下车站。重点站、枢纽站的厕所设计规模应与客流规模相匹配,可酌情增设厕位数量。

11.4.2 站台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般高架岛式车站站台宽度不宜小于10m,换乘站不宜小于12m;侧式车站的侧站台宽度不应小于2.8m,计算宽度时应取初、近、远期中计算最大值,同时考虑站台上等候不同车次乘客对计算宽度的影响;具有小交路折返、支线运营回库清客功能的车站,应考虑站台客流堆积的影响。

2 高架车站站台层除中部的空调候车室外,不宜设置其他设备管理用房,站台门控制室设置在站厅层,配电间采用敞开的设置方式。

3 站台层的楼扶梯分布应均匀,且楼扶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站台与站厅不同层时,站台有效候车区计算长度内任意一点距最近楼梯口或扶梯工作点的距离应小于50m;

2)当站台和站厅同层时,站台有效候车区计算长度内任意一点距最近的疏散通道口或站台与站厅结合口部的距离应小于50m。

4 站台层的各部位建筑轮廓及尺寸应符合限界要求;在有效站台长度外的侧站台应设安全栏杆,每侧均设至轨道区的人行楼梯,满足检修人员上、下轨道区之需,同时作为列车在区间内发生事故时乘客紧急疏散通道使用,楼梯宽度应不小于1100mm。当楼梯面向区间设置时,应考虑管线穿越的空间。

5 每侧站台的站台门均应设置应急门,应急门边至墙、柱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2.5m。

6 自站台边缘向内1m宽度范围内的地坪装饰面下均应做绝缘层。

7 当高架区间设有纵向疏散平台,且与站台相接,则站台门的端门应能双向开启。

8 站台计算宽度与地下车站相同。

11.5 车站主要设施设置

11.5.1 自动扶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的站厅与站台间至少应设2组上、下行自动扶梯。在困难情况下且高差不超过8m时,可考虑仅设置1处上、下行自动扶梯。

2 车站出入口应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在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困难且提升高度不大于10m处可仅设上行自动扶梯,但每个车站设置上、下行自动扶梯的出入口不少于2处;出入口上、下行自动扶梯宜紧靠设置并布置在远离道路一侧;分期建设的自动扶梯应预留位置;重要车站、换乘站、大客流车站,应分析其客流特征,提高服务水准,相应增加自动扶梯的数量。

3 自动扶梯应采用交通重载型,车站出入口自动扶梯倾角不应大于30°,站台至站厅自动扶梯的倾斜角度应为30°;自动扶梯有效净宽为1m,运输速度宜采用0.65m/s。

4 自动扶梯踏步面以上最小净空不小于2.4m。

5 当自动扶梯穿越楼层时,扶手带中心至开孔边沿的净距不小于0.5m,如达不到标准则应设防撞安全标志。

6 两相对布置的自动扶梯工作点的间距一般不小于24m,困难时不宜小于18m。自动扶梯工作点至前面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8m。

7 自动扶梯与人行楼梯相对布置时,自动扶梯工作点至楼梯第一级踏步的距离不宜小于16m。

8 自动扶梯布置时应考虑吊运吊钩及空间。出入口处自动扶梯下端应设集水坑。

9 自动扶梯露天安装时,应采用室外型扶梯。

11.5.2 电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个站台均应设置1部通往站厅的电梯(兼作无障碍电梯和内部货运,并不计入紧急疏散用)。电梯宜设在站厅层付费区内公共区中部。

2 每座车站应至少设置1部从地面通往站厅非付费区的电梯,且宜靠近主要设备及管理用房区一端。当地下车站的出入口分设于城市主干道两侧时,有条件的情况下宜设置2部。

3 平行换乘车站站厅至室外电梯的数量应与该站换乘线路的数量一致,各电梯应沿道路两侧分散布置。其他换乘形式车站按第2条设计要求执行。

4 电梯出地面部分建筑材料的选用应考虑其热工性能,保障冬、夏季节轿厢内的舒适性;电梯底坑应考虑排水措施,土建及构造设计应考虑防水性能;电梯地面亭宜与周边建筑物或出入口风井合建。

5 电梯应选用无机房曳引电梯,有特殊要求的车站可设置为观光型电梯。

6 无障碍电梯门不宜正对轨道区,当门正对轨行区时,门前应加短栏杆,且不得侵入站台计算长度内的侧站台。

7 城市对外交通接口站应提高电梯载重量,并配套增加宽体闸机、半自动售票机的数量。

11.5.3 楼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在每个站台通往站厅付费区内应至少设1部楼梯,楼梯的总宽度不应小于2.4m;每个出入口均应设楼梯。

2 车站主要设备管理用房区内至少设1部楼梯,该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2m;层数超过2层的地下车站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此楼梯宽度不计入紧急疏散楼梯宽度。

3 楼梯踏步高:乘客使用,应为150~160mm;工作人员使用,应为150~175mm。

4 楼梯踏步宽:乘客使用,应为280~300mm;工作人员使用,应为250~280mm。

5 车站内公共区楼梯每个梯段的踏步级数不应少于3级,且不多于18级。

6 楼梯休息平台宽:1200~1800mm。

7 楼梯宽度要求:单向楼梯土建净宽不应小于1800mm,双向楼梯土建净宽不应小于2400mm。

8 楼梯口部栏杆高1100mm;楼梯梯段栏杆高900mm。

9 楼梯台阶装饰面至上部障碍物的最小净空不应小于2400mm。

10 在车站出入口与上、下行自动扶梯并列设置的备用人行楼梯可采用30°平行布置。

11.5.4 检票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站检票机应设在售票处至站台的人流流线上,出站检票机应设在站台至出站通道的人流流线上,检票机数量应能满足远期超高峰小时客流的需要。

2 检票口宜垂直人流方向设置。

3 出站检票机布置应留有扩容的余地。出站检票机距离出入口通道边缘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楼梯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与自动扶梯工作点的间距不宜小于8m。

4 进站检票口与楼梯口的距离不宜小于4m,与自动扶梯工作点的距离不宜小于7m。

5 车站应至少设置1处无障碍检票机(宽闸机)。

11.5.5 售票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售票机的数量应满足远期超高峰小时客流的需要。

2 售票机应设在客流不交叉且干扰小的地方。售票机前应留有购票乘客的聚集空间,聚集空间不应侵入人流通行区,且不宜少于2处。

3 售票机的布置应注意与出入口通道及进站检票机保持适当的缓冲距离。

4 售票机的检修应不影响相邻售票机乘客的正常使用,并留有足够的取款及检修空间。当设备检修采用后开门式时,售票机离墙净距离不应小于0.9m。

5 售票排队方向与客流行进方向平行时,售票机外侧距最近的出入口通道边缘的净距离不宜小于1.5m;售票排队方向与客流方向垂直时,距出入口通道边缘的净距离不宜小于5m。11.5.6车站各类设施的设计通过能力应符合表11.5.6的规定。

表11.5.6 设施的设计通过能力

注:设计时宜取低值。

11.6 车站出入口

11.6.1 车站出入口宜与周边建筑结合设置,与风亭、电梯地面亭相邻的出入口宜结合在一起。

11.6.2 车站出入口的数量,应根据分向客流和疏散要求设置,当地下车站设置在“十”字路口时不宜少于4个,且直达地面的出入口不得少于2个;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达地面或其他开敞空间的出入口;预留出入口应考虑分期实施的条件。

11.6.3 每个出入口宽度应按远期分向设计客流量乘以1.1~1.25的不均匀系数综合计算确定。一般出入口通道净宽不小于5.5m,困难情况下净宽不小于4m,通道净高不小于2.5m。

11.6.4 出入口楼梯及通道的通过能力应大于车站内部楼梯和自动扶梯的疏散能力之和。

11.6.5 车站出入口位置应以吸引客流、方便进出车站为原则,应与客流的方向一致,根据车站站位及周边环境确定;出入口设置应方便与地面公交换乘,并满足规划要求,宜跨路口多向布设。

11.6.6 出入口宜与地下过街通道、地下街、公共建筑物的地下层相结合或连通,统一规划,同步或分期实施。如兼作过街地道或天桥时,其通道宽度及其站厅相应部位应考虑过街客流量,当出入口通道接入既有地下过街通道时,应对既有通道通过能力进行核算。

11.6.7 出入口宜平行于或者垂直于道路红线,且后退规划道路红线3m。特殊情况下,出入口可侵入红线,但必须征得规划部门同意;出入口地面厅前应有集散场地。有条件的出入口宜设置自行车停车场。

11.6.8 地下车站主要设备管理用房区内应设至地面的专用消防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1.2m。

11.6.9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地面标高应高于周边场地的暴雨积水标高,临近出入口的场地需做好竖向排水设计,并满足防洪要求。车站出入口防淹平台标高应比室外地面(或规划)标高高出450mm,平台长度不应小于3000mm;出入口门洞两边及出地面电梯应设置防淹闸槽,闸槽高度为平台面以上500mm。车站出入口与过街通道连通时,过街地道的防洪标准应与车站出入口一致。

11.6.10 地下车站出入口的建筑形式宜采用合建式;独建出入口宜采用有盖式;敞口形式的出入口需满足规划、景观及排水的要求;出入口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进行防火分隔。

11.6.11 独立设置的出入口造型应符合城市景观的要求,并应具有良好的标志性。

11.6.1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宜短、直,需弯折的通道不宜超过3处,弯折角度不宜小于90°,通道长度不宜超过100m;长度超过60m的通道应设置机械排烟,超过100m时需增设消防疏散出入口或采取满足消防要求的其他措施。

11.6.13 出入口口部应设卷帘门,敞开式出入口的卷帘门设置应设在暗埋通道处,有盖式出入口卷帘门应设置在地面出口处。

11.6.14 地下车站出入口楼扶梯、电梯底部应具有排水设施。出入口楼扶梯下端应设300mm宽横截沟,横截沟应通过预埋管与自动扶梯下的集水坑连通。高架车站自动扶梯地面平台宜高出室外地面450mm,底部基坑宜设集水坑,并可接入城市排水管网。

11.6.15 出入口通道纵坡不应大于8%,且连续水平投影长度不宜大于15m(供轮椅通行的水平投影长度不应大于9m);纵坡大于4%时,地坪装饰面应采取防滑措施;位于人防门开启范围内的地坪应为平坡;楼梯休息平台坡度应向楼梯下行方向设坡,坡度不应小于1%。室外防淹平台落水应坡向街道,坡度不应小于1%。

11.7 风亭、风井与冷却塔

11.7.1 地下车站应按通风、空调工艺要求设置风井;风亭和冷却塔的位置、造型和色彩应符合城市规划、环保和景观的要求。

11.7.2 地面风井的设置宜与地面建筑相结合;独立建造的地面风亭应注意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减少对城市景观的不利影响;要求必须设置的低风井,还应满足环评与安全要求。

11.7.3 当采用侧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排风、活塞风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且进风与排风、与活塞风口部应错开方向布置或排风、活塞风口部高于进风口部5m;当风亭口部方向无法错开且高度相同时,风亭口部之间的距离应满足敞口风井的距离要求。

2 风亭口部5m范围内不应有阻挡通风气流的障碍物。

3 风亭口部底边缘距地面的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当风亭设于路边时,其高度不应小于2m;当风亭设于绿地内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m。

11.7.4 当采用顶面开设风口的风亭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风与排风、进风与活塞风亭口部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10m;

2 活塞风亭口部之间、活塞风亭与排风亭口部之间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

3 风亭四周应有宽度不小于3m宽的绿篱,风口最低高度应满足防淹要求,且不应小于1m;

4 风亭开口处应有安全防护装置。

11.7.5 当风亭在事故工况下用于排烟时,排烟风亭口部与进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的直线距离宜大于10m;当直线距离不足10m时,排烟风亭口部宜高于进风亭口部、出入口口部5m。

11.7.6 通风口距离相邻建筑不应小于6m,与周边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环保和卫生防疫要求;进风亭应设在空气洁净的地方。

11.7.7 风井内应设检查梯及照明等设施,风亭及风道均应有防水和排水设施。

11.7.8 采用空调系统的地下车站,地面应设冷却塔,其造型、用色、位置应符合城市规划、环保和景观要求。有特殊要求的地段,冷却塔设置的位置可采用下沉式或全地下式,但必须满足工艺要求。

11.7.9 风亭与建筑物的直线距离除应符合环保对噪声限值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和城市规划要求。

11.8 无障碍设计

11.8.1 地面至站厅层、站厅至站台均应设置无障碍电梯,无障碍电梯门前等候区不宜小于1.8m×1.8m。

11.8.2 无障碍电梯井出地面部分应采取防淹措施。电梯平台与室外地面高差处应设置坡道,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有关规定。

11.8.3 车站内及车站广场均应设置无障碍设施,站前广场应铺设与周边道路连接的盲道。盲道连接至站内,从地面出入口至站台间所有引导至专用车厢或厕所的通道应铺设盲道,并采用埋入式;站台盲道应铺设在侧站台内侧,盲道中心至柱(墙)面距离不应小于450mm。

11.8.4 车站公共厕所应设置无障碍专用厕所。

11.8.5 站厅付费区和非付费区之间应设无障碍专用通道或专用闸机。

11.8.6 车站的无障碍设施应与列车的相应设施对应。

11.8.7 无障碍电梯应设置报警按钮。无障碍设计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的规定。

11.8.8 车站内的各种无障碍设施均应设置专门标志和指示牌。

11.9 车站换乘设计

11.9.1 车站换乘形式应根据线网规划、客流特征、换乘线路的建设时序、线路敷设方式和工程实施条件等因素确定。

11.9.2 车站换乘设施(楼扶梯及通道)的通过能力应满足初、近、远期最大换乘客流量的需要。

11.9.3 换乘途径要尽量便捷,并设置明显的换乘导向标志。

11.9.4 换乘车站应采用付费区换乘,并避免换乘客流与进、出站客流交叉。

11.9.5 对预留的换乘节点,相邻车站及相应区间的线位应稳定,预留换乘节点两侧应留出不小于500mm的富余量,并采取排除积水措施。

11.9.6 采用通道换乘时,换乘距离不宜过远,原则上宜不超过100m;超过100m的换乘通道,应根据需要设置双向自动步行道,并应采取满足消防要求的措施。

11.9.7 综合交通枢纽站、换乘比例大于50%的换乘站、线网中原非换乘站改造成换乘站、3线以上换乘站以及其他流线复杂的车站,应对正常运营工况下楼扶梯通过能力进行验算,确保下车乘客撤离站台的时间小于各客流期内的行车间隔时间。接力型换乘车站、小交路车站以及车辆基地接轨站,应针对客流叠加效应计算站台容量。

11.9.8 同步实施的换乘车站,应做好车站内用房、设备和设施等资源的共享;同步施工的换乘节点,应进行近、远期的客流组织设计,使公共区的平面布局和设备布置能适应远期换乘时的调整需要。

11.9.9 换乘设施应考虑无障碍通行条件。

11.10 车站环境及导向标志

11.10.1 车站的环境设计,应简洁、明快、大方,易于识别;宜采用标准化的设计,体现线路特色,兼顾车站的地域特色,充分体现现代交通建筑的特点。

11.10.2 地下车站的装修设计,应充分展现空间效果,并加强识别性。地面、高架车站设计应因地制宜,减小体量以具有良好的通透性。

11.10.3 装修材料应采用防火、防潮、防腐、无毒、耐久、易清洁且放射性指标满足国家标准规定的环保材料,装饰制品宜标准化、模数化和便于清洁维修,宜兼顾吸声性。地面和楼梯踏步材料应防滑耐磨。装修材料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11.10.4 照明灯具应节能、耐久,宜采用深罩明露式,便于更换、清洁和保养。半敞开式风雨棚的地面、高架站应选用防潮、防尘、抗风的灯具。

11.10.5 有噪声源的房间,应采取隔声、吸声措施,房门应采用隔声门;当有防火要求时,应采用防火隔声门。

11.10.6 区间通风机房及风道地面装修层厚度宜为50mm;变电所地面装修层厚度宜为100mm;环控机房、卫生间及用水房间装修层厚度低于室外地面20mm。防静电架空地板房间地面装修层厚度如下:用于弱电等设备用房(含架空地板高度),300mm;用于车站控制室(含架空地板高度),450mm。

11.10.7 车站内应设置各种导向、消防疏散、服务乘客等标志。

11.10.8 各种导向、消防安全疏散、服务乘客标志应符合下列基本规定:

1 标志应采用统一标准和规格,并应符合《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服务标志》《标志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GB/T 10001)的有关规定。

2 导向标志应连续设置在车站公共区的站台、楼扶梯、站厅、换乘通道、出入口以及与车站相连的物业开发区、地下步行街、商店等公共区域。其安装位置、表达方式及内容应全线统一,尺度应适度,高、宽比例及色彩应符合乘客的视觉要求。各线列车车辆和站台上开行方向的指示牌色带标色应符合既定的色彩。

3 各类标志系统所显示的信息应简明,并以乘客在前进方向判定点所需的信息为主。

系统内所有标志的用语、含义、字型、符号、颜色、配置及间距应规范一致,并应提高各种标志的字型、符号颜色与背景色的对比度和分辨率,其大小、安装高度、颜色及显示内容应与车站空间及背景相协调。

4 车站公共区内可适度设置广告,其位置、色彩不得干扰导向标志、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服务乘客标志,各类标志系统的设置应优先于广告。功能性提示标志装置应与广告看板及展示的艺术品适度区分。

5 标志的构造应简洁、易维护,耗材易更换,并符合安全性及耐久性的要求。

6 导向系统的布置应与照明灯具布置协调统一,避免眩光,考虑人群聚集造成的视线遮挡等因素,且应考虑导向系统的布置与PIDS显示屏布置的统一协调。

7 消防疏散导向系统应按照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执行。

8 地下车站悬挂式导向应内置灯具,消防疏散导向系统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

9 站台、站厅、疏散楼梯、疏散通道等人员密集部位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1.11 站内便民服务及与车站相邻的地下物业开发相关规定

11.11.1 车站宜设置便民服务设施。

11.11.2 车站便民服务设施可包括自助银行、自助服务设施、商铺、紧急医疗救助点、宣传展示空间等。

11.11.3 便民服务设施的用房不应设置在车站站厅的乘客疏散区域、站台和疏散通道内。

11.11.4 站厅层乘客疏散区以外的非付费区可设置商铺,商铺总面积不应大于100m2,单处面积不应大于50m2,采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与其他部位分割,并设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

11.11.5 车站内集中设置的综合利用空间应独立设置出入口和风井,与车站公共区的连接宜采用通道形式,并采用特种防火卷帘(耐火极限3h)分隔;与车站其他用房采用防火墙分隔,其专用的出入口应满足地下商场相关消防规范。

11.11.6 对车站内整层或配线上方的地下空间,应根据相应的功能需求配置风、水、电容量,并同步设置该部分空间所需的风井、出入口、冷却塔等地下空间利用必备的设施。

11.12 车站管线综合设计

11.12.1 管线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线布置空间要求

车站管线综合安装高度(含支、吊架所占用空间)必须在装修吊顶上皮标高以上。所有管线的布置高度应综合协调考虑,在可能的条件下应尽可能布置于高处,同时所有管线的布置应避开设备吊装孔、设备运输预留门洞,以满足运营期间设备检修和更换运输的要求。

在变电所大型设备用房及设备运输通道上,所有管线安装完毕后,管线下净空应不低于与运输通道相连通的运输门高。当岛式站台车站轨行区外侧设有变电所时,为满足变电所设备运输,变电所靠轨道侧预留运输门洞处的弱电管线须与限界专业协商该处管线进行适当的降低或抬高。降低时应低于变电所设备用房装修完成的地坪,抬高时应不低于设备运输门洞。

2 管线相对位置布置原则

在地下车站站厅、站台公共区的吊顶内,管线综合相对位置的布置主要遵守平行设置的原则,即通风干管、共用电缆桥架及共用水管支架采用平行布置方式,各种管线之间的距离应满足各专业设计规范要求。在设备管理用房走廊区吊顶内,管线综合相对位置的布置主要遵守小管让大管,有压管让无压管,风上、电中、水下的原则,即送风管、排风管道布置在上层,共用电缆桥架在中间,共用水管支架布置在下层。上、下重叠铺设时,管线分支多、检修维护多的应放在下方,少的放在上方。其中共用电缆桥架布置在车控室、弱电竖井、环控电控室、照明配电室一侧,共用水管支架布置在另一侧。

3 管线与设备相对位置的布置原则

所有与设备无关的管线应避开设备的正上方布置,特别是变电所、低压设备用房、弱电设备用房内的风管、空调送风口不应在设备正上方布置;对大发热量房间的通风采用下送上排方式时,其下部送风口的位置应避开巡视、设备运输道,风管与变电所设备间的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8m。

4 管线穿越房间的原则

所有高、低压及弱电设备用房内严禁穿越各类水管,弱电用房当采用风机盘管必须置于房间内时,其风机盘管和接水管应远离设备。车站控制室和气瓶室内尽量避免穿越与之无关的各类管线,特别是风管只能进入给该房间空调通风的末端支管,非穿越不可时,应采取相关解决措施。一般情况下,供电系统和低压电缆不宜穿越弱电系统的设备用房。

5 管线的维、检修要求

车站内布置的所有管线均应考虑其维、检修要求。若管线的宽度不大于1.2m,可考虑从单侧进行维、检修;若管线的宽度大于1.2m,应考虑从两侧均可以进行维、检修;维、检修的空间一般应满足不小于0.6m,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0.4m。各种桥架水管都应该至少在一侧留有0.4m以上的检修空间,困难情况下不应小于0.3m。

6 其他要求

1)在轨行区的管线布置必须满足行车限界要求。

2)在有吊顶区域内,各设备专业管线布置均应在吊顶内通过,并充分利用结构空间紧凑布置;在满足各专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减少对吊顶上空间的浪费,将吊顶下的空间抬至最高或局部抬高。

3)在无吊顶区域,各设备专业管线布置也应充分利用结构空间布置。

4)各设备专业管线应尽量不交叉或少交叉。

5)如果各设备专业管线有交叉,管线布置从上至下的顺序为:环控专业通风管线——动照电缆线槽——弱电电缆线槽——各类水管。

6)桥架(线槽)和风管、结构梁发生交叉无法通过时,可将桥架(线槽)在交叉处断开,采用明管铺设,但应尽量少采用此种方式。

7 管线控制线说明

除具体项目有特殊要求外,一般站厅层公共区地面至结构顶板高度为4.5m时,吊顶高度控制标高不小于3.2m,则管线的最低控制标高为3.4m;站台公共区的吊顶高度控制标高不小于3.0m,则管线的最低控制标高为3.2m;如车站层高较高,则应将层高增加部分留给吊顶下的装修空间,吊顶以上部分保持不变。设备及管理用房区内走廊吊顶高度控制标高不小于2.4m,则走廊上部管线最低控制标高为2.6m。变电所设备用房及设备运输通道上不考虑吊顶,则管线下方的净空不应低于3.5m,困难时不低于3.3m;其他无特殊要求的设备用房,管线下方净空应满足吊顶或设备安装要求。

8 车站宜进行三维管线复核设计,对二维管线进行检查,发现矛盾,及时修改二维管线相关设计图纸。

11.12.2 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车站各设备用房的设置可参考表11.12.2-1至表11.12.2-4中内容。

表11.12.2-1 车站行车管理用房设置参考

续表

表11.12.2-2 车站设备用房设置参考

表11.12.23 车站维护用房设置参考

表11.12.24 车站主要设备管理用房装修参考

注:楼、地面、墙面、踢脚、顶棚等做法说明如下,

①茶水间、厕所及清扫间地面比其他地面低20mm,以不小于0.5%坡度坡向地漏;

②板材或地砖在铺贴前应先进行预铺以调整色差和纹路;

③有振动设备基础与地面应留缝缝隙10~15mm缝内灌沙,表面嵌8mm厚石棉漆或建筑油膏;

④厕所、盥洗、茶水的墙面面砖铺贴至吊顶以上1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