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车辆
5.1 一般规定
5.1.1 宁波城市轨道交通采用最高运行速度80km/h、接触网供电的钢轮B2型车辆(鼓形车)。
5.1.2 车辆结构设计寿命不小于30年。车辆应确保在寿命周期内正常运行时的行车安全和人身安全,同时应具备故障、事故和灾难情况下对人员和车辆救援的条件。
5.1.3 车辆应满足下列使用要求:
1 车辆可在隧道、高架和地面线路上运行,并能够经铁路、公路、水路被运送至宁波轨道交通网络。
2 列车应能实现下列运行模式:
1)ATO驾驶模式;
2)ATP保护下的人工驾驶模式;
3)无ATP保护的人工驾驶模式。
3 宁波城市气候及地理条件:
1)海拔高度≤1200m;
2)气象温度-11.1℃~+41.3℃;
3)平均相对湿度81%;
4)平均年降雨量1700mm;
5)最大年降雨量1900mm;
6)平均降雨天数(>0.1mm)159天/年;
7)全年平均蒸发量1458.4mm;
8)年平均风速5.6m/s;
9)极大风速52.3m/s;
10)最大风速34.3m/s;
11)夏季主导风向东南偏东;
12)冬季主导风向西北风。
车辆应能经受风、雨、雾、冰、霜、沙尘的侵袭;应能经受空气中的盐雾、酸雨、碳、铜、臭氧、硫化物、氧化物等化学物质的侵蚀;应能预防虫蛀,防止啮齿类动物的侵害;应能防止霉变;应不被清洗剂腐蚀。
4 车辆适应的线路条件:
1)轨距,1435+6-2mm。
2)最小平面曲线半径:
——正线,300m;困难情况,250m;
——出入线、联络线,200m;困难情况,150m;
——车场线,150m。
3)竖曲线半径:
——区间正线,5000m;困难情况,3000m;
——车站两端,3000m;困难情况,2000m;
——联络线、出入线、车场线,2000m。
4)道岔规格:
——正线和配线,9号(导曲线半径R=200m);
——车场线,7号(导曲线半径R=150m)。
5)最大坡度(不含折减):
——正线,一般地段,30‰;困难地段,35‰;
——联络线、出入段线,40‰。
6)站台限界:应符合本标准第6.2.4条的规定。
5 车辆限界应符合附录A的相关规定,以便车辆在宁波城市轨道交通线路上运营;并符合《铁路机车车辆限界》(GB 146.1)的规定,能在中国标准轨距的铁路上运行。
6 车辆应适应下列供电条件:
1)供电电压:
——额定电压,DC 1500V;
——网压变化范围,1000~1800V。
2)授电方式:架空接触网授电。
3)接触网距轨面高度:
——正线:隧道内最低,4040mm;地面线最高,5000mm;
——车场线:库内最高,5700mm;库外最高,5000mm。
5.2 列车编组
5.2.1 车辆类型与列车编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总体尺寸见表5.2.1-1
表5.2.1-1 车辆总体尺寸(单位:mm)
注:ΔL为司机室加长量,其值由车辆生产商提供。
2 车辆种类
动车可细分为带司机室和受电弓动车(Mcp)、带司机室的动车(TcM/MTc,近司机室端配置无动力转向架,另一端配置动力转向架)、带受电弓的动车(Mp)、无司机室动车(M)。
拖车可细分为带司机室的拖车(Tc)、无司机室拖车(T)。
3 列车编组及动力配置见表5.2.1-2
表5.2.1-2 列车编组和动力配置
注:+指全自动车钩;=指半自动车钩;∗指半永久牵引杆。
4 车辆载客量见表5.2.1-3
表5.2.1-3 车辆载客量
注:① 站立密度5人/m2的载客量,端车198人/辆;中间车215人/辆;
② 站立密度8人/m2的载客量,端车294人/辆;中间车320人/辆。
5 车辆重量
1)空车重量宜按下列标准执行:
Mcp, TcM, MTc≤36t;
T, Tc≤31t;
M, Mp≤34.8t。
2)乘客体重按人均60kg计。
3)轴重 ≤14 t。
6 车辆重量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整备状态下的车辆重量不应比合同中规定的值大3%。
2)同一动车的每根轴上所测得的轴重与该车各动轴实际平均轴重之差不应超过实际平均轴重的2%。
3)每个车轮的实际轮重与该轴两轮平均轮重之差不应超过该轴两轮平均轮重的±4%。
5.2.2 列车设计应具有可靠性、可使用性、可维修性及安全性,宜采用模块化设计,实现系列化、标准化。
5.3 技术指标
5.3.1 车辆运行速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B2型车(鼓形车体)最高运行速度为80km/h,车辆构造速度为90km/h;
2 洗车速度为3~5km/h;
3 列车联挂速度不大于5km/h;
4 列车退行速度限速为10km/h。
5.3.2 计算黏着系数
1 牵引工况,0.16~0.18;
2 制动工况,0.14~0.16。
5.3.3 冲动极限为0.75m/s3。
5.3.4 列车牵引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平直干燥线路上,额定电压时,额定载荷和车轮半磨耗状态下,动拖比2∶1、3∶1及全动车的列车加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平均加速度(列车速度从0km/h到40km/h)不小于1m/s2;
2)平均加速度(列车速度从0km/h到80km/h)不小于0.6m/s2。
2 在平直干燥线路上,额定电压时,额定载荷和车轮半磨耗状态下,动拖比1∶1的列车加速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启动平均加速度(列车速度从0km/h到36km/h)不小于0.83m/s2;
2)平均加速度(列车速度从0km/h到80km/h)不小于0.5m/s2。
5.3.5 列车制动性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平直干燥线路上,列车制动减速应符合下列规定(包括响应时间):
1)最大常用制动平均减速度(列车速度从80km/h到0km/h)不小于1m/s2;
2)紧急制动平均减速度不小于1.2m/s2。
2 AW3载荷下,列车安全、可靠地停放的最大坡道为35‰。
5.3.6 列车故障运营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拖比为1∶1
列车在AW3载荷工况下,丧失1/2动力的情况时,应能在正线30‰坡道上启动,运行到下一站,清客后空车能运行至车辆段。
2 动拖比为2∶1
1)列车在AW2载荷工况下,丧失1/4动力的情况时,在正常网压下,可以正常往返一个全程后返回车辆段进行故障检修;
2)列车在AW3载荷工况下,丧失1/2动力的情况时,应能在正线35‰坡道上启动,运行到下一站,清客后空车能运行至车辆段。
3 动拖比为3∶1及全动车
1)列车在AW2载荷工况下,丧失1/3动力的情况时,在正常网压下,可以维持正常运行;
2)列车在AW3载荷工况下,丧失1/2动力的情况时,应能在正线35‰坡道上启动,运行到下一站,清客后空车能运行至车辆段。
5.3.7 列车救援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动拖比为1∶1
一列AW3载荷的列车,全部丧失动力时,应能由一列空载(AW0)列车,在正线30‰的坡道上启动并推行到下一车站。
2 动拖比为2∶1、3∶1及全动车
一列AW3载荷的列车,全部丧失动力时,应能由一列空载(AW0)列车,在正线35‰的坡道上启动并推行到下一车站。
5.3.8 列车运行噪声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内噪声等级
按ISO 3381标准规定,车内噪声等级应达到以下要求:
1)列车停止在自由声场内,所有设备均正常工作时,客室内中心距地板面1.5m高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69dB(A);司机室内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65dB(A);
2)当列车以80km/h的速度在平直轨道线路上运行时,在客室内离地板面1.5m高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74dB(A);司机室内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72dB(A)。
2 车外噪声等级
按ISO 3095标准规定,车外噪声等级符合下列要求:
1)列车停止运行、所有设备正常工作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线7.5m,距轨面高度1.5m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69dB(A);相同条件下列车头尾端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70dB(A);
2)列车在自由声场内以60km/h速度运行时,在车外距轨道中心线7.5m,距轨面高度1.5m处,连续等效噪声值不应超过80dB(A)。
5.3.9 平稳性指标
列车运行平稳性指标不应大于2.5,运行150000km后不应大于2.7。
5.3.10 脱轨系数
车辆的脱轨系数应小于0.8。
5.3.11 振动与冲击
1 振动
车辆及设备能在垂向、横向和纵向上承受的振动波形为正弦波,频率f(Hz)范围为1~50,振幅a(mm)为:
a=25/f,1≤f≤10
a=250/f2,10≤f≤50
振动试验应符合国际标准IEC 61373中的有关规定。
车辆设计应保证在整个运行速度范围内,车体与转向架的固有频率之差值不引起车辆共振现象。
2 冲击
安装于车体上、转向架上和车轴上的设备(包括通信、信号等车载设备),以及车体和转向架之间的连接部件,抗冲击要求应符合IEC 60077和IEC 61373的要求。
5.3.12 电气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符合GB/T 3034标准。
5.3.13 车辆的电气接地应符合GB/T 7928标准。
5.3.14 电气绝缘、耐压应符合IEC 60077标准。
5.4 车体、车门与车钩
5.4.1 车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体为整体式承载结构,宜采用铝合金大断面组合式中空挤压型材,应采取防寒、隔热、隔音的措施。
2 车体结构在寿命期内,应能承受设计载荷的作用而不产生永久变形和疲劳失效;并有足够的刚度,能满足架车、起吊、救援、复轨、调车和列车联挂等要求。车体静挠度不应超过两转向架支撑点之间距离的1‰。
3 车体外表面可采用油漆防护。
4 列车两端设置能量吸收结构和防爬装置。当两列AW2列车以15km/h相对速度相互碰撞时,撞击能量除由缓冲器、压溃管和防爬器吸收外,司机室碰撞变形能量吸收区可承担部分碰撞能量的吸收,不造成车体结构的损坏。撞击时传递到乘客身上的加速度值应在允许范围内。
5 每个司机室侧门处应设两个扶手和脚蹬;每侧有一个客车门处应设扶手和脚蹬。
6 客室两侧车窗为整体密闭式,使用双层中空安全玻璃。
7 车体之间采用贯通道连接,贯通道应能满足9人/m2的承载要求;贯通道渡板应耐磨、过渡平顺;贯通道折棚应耐老化、耐磨损、安全可靠。
8 纵向布置的座椅端部应设挡板;客室内立柱或扶手的布置,应保证站立乘客均可触及。
9 车辆应设置不少于一处供轮椅车停放的位置,该区域内应设置扶手或其他安全保护设施,位置与站台区无障碍设施相匹配。
10 司机室布置及司机室座椅应符合人机工程学要求,瞭望视野应符合UIC 651标准。司机室前窗应采用具有防冻除霜功能的层压式安全玻璃,并应设刮雨器和遮阳窗帘。
11 客室内非乘客使用的重要设备或设施应设锁。
5.4.2 车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室车门采用双开式电动塞拉门或电动内藏门。
2 每节车每侧设4对客室车门,有效开度不小于1300mm,净高度不低于1860mm。
3 司机室侧门有效开度不小于560mm,净高度不低于1860mm。
4 连接两节车辆之间的贯通道净宽1300mm,净高1900mm。
5 每辆车相邻客室车门中心距离相等,两辆车之间相邻客室门车门间距保持一致。
6 门页应采用铝合金型材,设置安全玻璃组成的固定窗;车门关闭后,单个门页由内向外施加2000 N载荷,车门仍能保持关闭状态;客室车门应采用微机控制的免维护驱动电机。
7 客室车门的开闭宜采用电控方式,传动和控制应安全可靠;车门应具有关闭缓冲动作、非零速闭锁\单门再开闭、关门障碍物探测及关门警示功能。
8 当紧急解锁装置动作时,静止列车不能牵引启动;运行列车应向司机提供信息,由司机判定是否实施制动,同时车门必须与零速保护联锁。
9 列车应在ATP授权下实现列车开门、特定车站的双侧开门。应对左右侧车门进行独立控制和状态显示。
10 对于具有ATP自动开关门功能的列车,应设自动开关门和人工开关门的选择开关。
11 车门应具有单门故障人工隔离功能,并提供隔离指示。
12 列车设ATP门控旁路开关、车门安全回路监控旁路开关;车门安全回路监控旁路开关在旁路位时,列车仍可在ATP保护下不限速运行。
13 司机室与客室之间设通道门,开门方向为向司机室侧开启,开/关状态在司机室显示和报警。
14 当利用轨道中心道床面作为应急疏散通道时,列车端部车辆应设置应急疏散门和下车设施,并且组成列车的各车辆之间应贯通。端门宽度不应小于600mm,高度不应低于1800mm。
5.4.3 车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钩包括全自动车钩、半自动车钩和半永久牵引杆三种类型;
2 车钩连挂性能应满足最差空气弹簧状态的列车运行在最不利轨道条件和最小曲线半径时的曲线通过能力;
3 列车应能在正线最小半径曲线上自动联挂;
4 缓冲及能量吸收能力应与车体能量吸收能力相匹配;
5 全自动车钩有电气钩头、气动对中装置、高度调整装置、手动解钩装置、能量吸收装置和过载保护装置;
6 半自动车钩有气动对中装置、高度调整装置、手动解钩装置、能量吸收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连接采用跨接电缆;
7 半永久车钩有高度调整装置、能量吸收装置、过载保护装置,电气连接采用跨接电缆;
8 车钩的连接状态应能监控,任一车钩意外脱钩时,分离列车都应施加紧急制动。
5.5 转向架
5.5.1 转向架应采用合金钢焊接的无摇枕结构,且动车转向架和拖车转向架结构应相似;列车中所有相同功能的转向架及其部件应能互换,动、拖车的转向架构架应能互换,零部件应标准化。
5.5.2 在保证车辆安全性和稳定性、满足结构强度的前提下,应减轻转向架重量,减小簧下重量。
5.5.3 转向架悬挂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系悬挂为金属橡胶弹簧或金属螺旋弹簧,应设止挡;采用金属螺旋弹簧时配置液压减振器。
2 二系悬挂为空气弹簧,应设置应急弹簧和高度自动调整装置;应设置液压减振器、止挡以及抗侧滚扭杆。
3 当二系悬挂系统失效后,列车应能安全运行。
4 在最恶劣工况下,所有安装于转向架上的零部件(除车轮外)最低点距轨顶面不小于60mm。
5 悬挂系统的设计,应能保证在与车体连接的状态下,安全起吊转向架,并满足在隧道区间最小空间内的复轨要求。
6 牵引电机应采用架悬式,牵引电动机的转轴与齿轮传动装置通过电机联轴节传递转矩,采用TD型挠性板式或者WN齿式联轴节。
7 车轮应为整体碾钢轮。
8 转向架上一系橡胶弹簧使用寿命不短于8年,金属螺旋弹簧使用寿命为20年,二系空气弹簧使用寿命不短于12年,其他所有橡胶件的寿命在6年以上。
9 轴承检修周期和使用寿命应与车辆检修修程相匹配。
10 根据特定线路条件,配置一定比例轮缘润滑装置。
5.6 电气系统
5.6.1 供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压供电(DC 1500V)
1)辅助系统设独立的高压母线,与牵引系统高压母线之间应有电气隔离;
2)辅助系统高压母线整列车贯通;
3)辅助系统高压母线可通过车间电源馈电,并与其他供电方式互锁,任何时候只能由一种供电方式供电。
2 中压供电(AC 380V)
1)中压母线由辅助逆变器馈电,宜采用分散型并网供电方式;
2)中压母线及母线上接入设备应有故障或短路隔离措施,任一单点故障或短路不影响中压母线对其他设备的正常供电。
3 低压供电(DC 110V)
1)列车至少应设2条低压供电母线,低压母线由独立充电器或蓄电池馈电。每列车至少应设2台充电器和2组蓄电池,容量应有适当冗余;
2)低压供电系统应设断路器保护。
4 辅助逆变器和充电器
1)采用微机控制,功率元件为IGBT,具有监控、保护和自诊断功能;
2)输入端设熔断器保护,同时设手动隔离开关,用于与高压供电网络隔离并接地;
3)充电器在蓄电池欠压情况下应能应急启动。
5 蓄电池
1)采用轨道车辆专用蓄电池,性能稳定,并符合环保要求;
2)在寿命期限内,蓄电池能满足45min紧急负载供电要求;
3)蓄电池的“+”、“-”输出端应设过流保护熔丝,蓄电池的输出可通过闸刀开关切断。
5.6.2 牵引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采用微机控制变压变频的交流传动系统,功率元件为IGBT;牵引逆变器系统应具有牵引、再生制动、电阻制动等基本功能。
2 受电弓与接触网的接触压力应与列车最高运行速度匹配。
3 每个牵引系统应设独立的高速开关,保护参数与牵引供电系统相匹配。
4 车辆应设手动隔离开关,用以切断牵引主电路及设备与供电网络的连接,并进行接地。
5 车辆应设制动电阻,制动电阻应能吸收所有的电制动能量。
6 车辆应采用交流异步电动机,电机容量应满足牵引、电制动性能要求。
5.6.3 控制诊断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列车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通信网络。
2 与运行及安全有关的控制,除由网络控制外,还必须有冗余措施。
3 列车诊断系统应对列车及各子系统的状态信息、故障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显示、储存;列车显示器应能接收并显示ATC运行信息和故障信息等。
4 列车应设模拟里程表计和能耗表计,应设数字事件记录仪和数据记录仪。
5 列车应具有紧急制动操作功能。
6 微机控制系统应设本机高速USB服务接口或以太网服务接口;通过本机服务接口可实现故障下载、在线调试和用户软件的装载。
7 微机控制系统应实现时钟同步。
8 列车应设车地无线通信接口,预留在线数据通过车地无线通信上传的条件。
5.6.4 牵引与制动控制操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司机室控制台设紧急制动蘑菇按钮。在任何运行模式下,受控司机室和非受控司机室的紧急制动蘑菇按钮均能触发紧急制动;牵引制动手柄应设警惕按钮。
2 列车紧急制动不可恢复,快速制动可恢复。
3 ATO模式下,人工干预仅可实施紧急制动和快速制动。
4 列车救援联挂后,仅有施加救援的司机室处于控制状态,两列车应具备必要的对讲、广播、停放制动的施加与释放、监控等功能。
5 列车应支持信号系统控制下的无人自动折返功能。
6 列车应向ATC提供列车编组等运行关键信息和列车完整性安全信息。
5.6.5 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客室应设3条独立照明线路:2条主照明和1条紧急照明线路。主照明和紧急照明线路应独立控制。
2 车辆宜采用LED照明灯具或其他节能灯具,主照明可设光感控制。
3 客室紧急照明、司机室照明及外部照明由DC 110V供电,所有充电器失效时由蓄电池供电。
4 车厢内部照明应均匀分布,车内距地板面上方0.8m处照度不低于230 lx。
5 司机室设天花板照明灯和驾驶台阅读灯,驾驶台面处照度范围为5~10 lx,在距司机室地板中央800mm处不小于100 lx。
6 驾驶台设远光/近光头灯选择开关。车外头灯在最大紧急制动距离处照度为2 lx,尾灯在最大紧急制动距离处能清晰可见。
5.7 供风与制动系统
5.7.1 列车制动由再生制动、电阻制动、空气制动和停放制动组成。列车制动控制系统应能协调电制动与空气制动实现平滑转换,是微机控制的混合制动方式。电制动优先采用再生制动,电制动不足时由空气制动补足。紧急制动是纯空气制动。停放制动采用弹簧储能制动压缩空气缓解,必要时可采用手动缓解。
5.7.2 列车制动应具有常用制动、快速制动、紧急制动和停放制动功能。紧急制动仅使用空气制动,常用制动和快速制动应在充分利用电制动的同时满足冲动极限要求。
5.7.3 基础制动宜采用单元式踏面制动或盘形制动的形式,应采用微机控制的模拟式电—空制动系统。
5.7.4 在正常和故障情况下,电制动不足部分应在整列车范围内均衡分配。
5.7.5 在所有电制动失效情况下,空气制动至少应满足列车超载时限速60km/h运营一个往返的要求。
5.7.6 制动系统应具有完善的监控、保护和自诊断功能,应对空气制动和停放制动的状态进行监控,并在司机室显示。
5.7.7 制动系统在任何制动方式下都应有防滑保护功能,空气制动和电制动应有各自独立的防滑控制。
5.7.8 制动系统应有轮径校正、负载检测和制动力负载补偿功能。
5.7.9 制动系统应配备全密封列车管截止阀,用以切断车辆之间的气路连接。每节车应在客室内设2个截断塞门,用以切断转向架制动缸压缩空气通路并缓解制动缸压力。
5.7.10 列车应具有2套或2套以上独立的电动空气压缩机组;当一套机组失效时,其余空气压缩机组的供气量、供气质量和总风缸容积均应满足整列车正常运营所需的供风要求。
5.7.11 供风系统应具有安全保护功能,总风缸应设过压安全阀,列车管空气压力低于设定值时立刻触发紧急制动。
5.7.12 司机室设带背光的双指针空气压力表,以显示制动风缸和总风缸压力。
5.8 空调系统
5.8.1 列车空调应为节能环保型,具有制冷、新风预加热、通风及紧急通风等功能,采用变频或分级控制。
5.8.2 在允许的过滤器灰尘阻力的情况下,每辆车总风量不低于8500m3/h,新风量不低于2600m3/h;新风量应能按实际载客量分级调整,紧急通风应为全新风。司机室通风由相邻的客室空调机组经单独的风道送入,送风量及方向可调节。
5.8.3 制冷能力应能满足额定载荷,环境温度为35℃时,车内平均温度不高于27℃,相对湿度不超过65%;客室采暖采用空调新风预加热与客室电加热装置,司机室采暖采用电加热装置。应能满足空载、环境温度为-3℃时,司机室室内温度不低于14℃,客室室内温度不低于12℃。
5.8.4 送风管道有隔热保护,应采用可以降噪的风道材料,保持车内风速、温度和湿度均匀。
5.8.5 客室空调应在司机室进行集中开/关和功能选择,客室温度应能通过设于司机室的开关或显示器集中调整。
5.8.6 司机室风量可多级调节,并设新风预加热及足部取暖装置。
5.8.7 在丧失网压供电的情况下,列车应能提供客室和司机室紧急通风45min。
5.8.8 紧急通风由DC 110V供电,所有充电器失效时由蓄电池供电。
5.9 乘客信息系统
5.9.1 列车应具有控制中心对乘客广播、列车预录信息广播和司机对乘客广播的功能。
5.9.2 列车预录信息广播应包括报站和紧急广播;报站应具有ATC、列车控制系统和司机手动触发功能;紧急广播应由司机通过显示器选择触发。
5.9.3 系统应能编辑司机室显示器的预录信息,应能在司机室显示器设定列车运行线路、起点站、终点站和跳站信息。
5.9.4 受控司机室应具有广播监听功能。
5.9.5 列车两端司机室之间应具有通信功能。
5.9.6 每节车至少应设2个客室紧急对讲装置,用以实现乘客与司机间的双向通信;应对紧急对讲装置的触发状态进行监控和记录。
5.9.7 系统应在列车两端设LED目的地显示器,在客室两端设LED乘客信息显示器,显示内容与广播报站信息一致。
5.9.8 系统应在客室内设8块19英寸LCD显示屏,媒体播放系统具备实时直播和录播两种工作方式,能编辑录播内容。
5.9.9 列车应设视频监控系统,摄像头的监控范围应实现对客室和司机室的全覆盖。
5.9.10 司机室设触摸式CCTV监视屏,司机通过点击可选择查看列车上各摄像头拍摄的图像;由列车其他系统(任一车门紧急解锁装置触发,任一紧急对讲装置触发,任一火灾报警装置触发等)联动触发的图像应自动显示。
5.9.11 视频监控系统应具有车载录像功能,并可通过司机室CCTV监视屏进行人工检索、回放和调看。
5.9.12 车载视频监视系统的制式、控制方式及通信协议应与地面监视系统兼容,以预留地面在线及停车场的图像调用和录像人工检索、调看等条件。
5.9.13 车载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录像与回放功能、图像显示质量应符合国家和宁波市的相关规定。
5.10 其他要求
5.10.1 防火及安全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辆必须具有良好的防火性能,车辆上所使用材料应采用不燃的或低烟、低毒的阻燃材料,并符合DIN 5510防火要求。
2 车辆的机械和电气防火设计应符合国际铁路联盟UIC 564和GB 50490标准的有关规定。
3 车辆客室和司机室内必须按相关标准配置一定数量的适用于电气装置灭火的消防设备,安放位置应有明显标识并便于取用。
4 列车宜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5 列车应设置报警系统,客室内应设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乘客紧急报警装置应具有乘务员与乘客间双向通信功能。报警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轨道交通技术规范》(GB 50490)的有关规定。
6 列车应装设ATP信号车载设备。
7 客室车门系统应设置安全联锁,应确保车速大于5km/h时不能开启车门、车门未全关闭时不能启动列车。
8 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或箱体应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5.10.2 防水
车辆应满足防雨水、冰雪和清洗的要求。车体和安装车体外的电气设备,其外壳的水密性应符合IEC 61133的要求;车下电气设备外壳防护IP等级应符合IEC 60529的标准。
5.10.3 标识
列车上必要的设备和部位应设清晰明确的标识,并采用中文说明和符合标准的图示。涉及安全与乘客信息内容的标识应采用中英文对照方式,并采用蓄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