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相关省区市海域使用权相关规定的比较
一、海域功能区划方面的规定
各沿海省区市对海域功能区划管理主要从海域功能区划编制、修改、规划、公示等四个方面进行了规定,各省区市海域功能区划管理如表4-1所示。通过表4-1的对比,我们可以发现:各地在海域功能区划管理制度上基本是一致的。在海域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审批上都是逐级上报,只是部分地区专门要求相关的规划要由省级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部分地区没有专门写在管理条例中。在海域功能区划修改上,除了辽宁省没有专门列出功能区划的修改情形,其他地区基本上都从国家安全、能源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本地区海域功能区划等三个方面作出了规定。各省区市规划中基本上都提出规划向公众公示的要求。另外,上海和广东还专门规定为单位和个人查阅规划提供便利。
表4-1 各省区市海域功能区划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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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制度
海域使用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各省区市基本上是从申请材料、审批权限、论证报告以及公示要求、特殊情况处理等几个方面制定。本部分我们从前三个方面来看各地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制度(表4-2)。
表4-2 各省区市海域使用申请与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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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海域使用权获得的方式来看,各省区市主要采用的是申请书的方式,多数地区给出了明确的申请海域使用权的材料,虽然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材料都是相近的。从审批权限上来看,在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项目上,各省区市基本上相同;但在区市和县市级的审批上,各个地区规定有所不同,主要是给予下级地市的权限大小有所区别。大多数地区规定了论证报告要求的项目以及不批准的项目,并且在表述上基本一致。只有浙江省的条例相对是最新的,在格式和项目上与这些地区有所区别。
三、海域使用权相关制度
海域使用权的规定,各省区市基本上是从海域使用权的获得、使用权流转和使用的最高年限三个方面制定(表4-3)。
表4-3 各省区市关于海域使用权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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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使用权获得上看,大多数省区市基本上是以申请为主,招标、拍卖等方式为辅;在使用权流转方面,所有省区市基本上都规定有偿获得海域使用权的主体在使用期限内可以继承、转让、抵押和出租,大多数没有更详细的规定;但在浙江省的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中,专门给出了相对具体的要求,比如要求对海域使用权价格的评估。在使用年限上,许多省区市并没有关于此项的规定,只有福建、山东作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浙江省的条例中提到,不超出最高年限,实际上还比较模糊。
四、海域使用金相关制度
在各地海域使用条例上,对海域使用金的相关制度基本上从免缴和减免,以及海域使用金的收缴与账户管理等方面制定。
在海域使用金免缴规定上,虽然各省区市表述有所不同,但基本上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1)军事用海;
(2)海关、公安、边防、海监、渔政、海事、港口、航道、水路运输行政管理等涉海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陆岛通道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
(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免缴海域使用金的用海。
减免方面主要有:
(1)公用设施用海;
(2)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3)养殖用海。
海域使用金收缴与账户管理方面主要有:
海域使用金按照海域使用审批权限,由批准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代征。海域使用金必须按照规定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海域整治、保护和管理。
在海域使用金上,基本上所有省区市只是给出了一个较为粗浅的规定,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要求,比如收缴的原则、海域使用金如何使用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