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域使用权市场流转体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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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公共资源的治理方式

埃莉诺·奥斯特罗姆在其代表作《公共事物的治理之道》一书中首次系统地总结了人们用以分析公共事物解决之道的理论模型,它们是哈丁的“公地悲剧”、普遍使用的“囚犯的难题”和奥尔森的“集团行动的逻辑”,都说明了特定情况下的公共事物总是得不到关怀的必然的悲剧性结果。外部效应由每一个人的行为所引起,因此产生悖论性的情境;在其中,个人会进行狭隘的、短视的计算,使得所有个人既害己又害人,而不是寻找相互协作的途径来避免这一问题。从这一逻辑出发,传统的公共事物治理理论提出了两种所谓“唯一”的治理之道,即强有力的中央集权或彻底的私有化。哈丁在认识到“公地悲剧”后认为解决公地悲剧的唯一方案要么是“私有企业制度”,要么是“社会主义”的集权制度。

一、中央集权

主张通过中央集权的政府力量来解决公共池塘资源的滥用或退化问题的学者主要有奥普尔斯、海尔布罗纳、爱伦费尔德以及卡鲁瑟和斯通纳等。奥普尔斯认为“由于存在着公地悲剧,环境问题无法通过合作解决… …所以具有较大强制性权力的政府的合理性是得到普遍认可的”。海尔布罗纳的看法则更为极端,他认为“铁的政府,或许是军事政府,对于实现生态控制是绝对必要的”。卡鲁瑟和斯通纳在对发展中国家地下水资源发展情况进行研究后认为,解决“公地悲剧”与公共池塘资源利用的持续性问题的原则或者说唯一的原则就是一个外部规制者的强力介入。

在现实生活中,对绝大多数自然资源系统实施政府集权控制的政策方案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在这种治理方式中,中央政府对公共池塘资源采取集权控制,资源的归属、占有、支配和使用等权利归政府所有,资源的利用过程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计划性,并由中央政府自上而下委派相关代理机构执行资源开发利用的政策。公共池塘资源中央集权制的治理之道试图以外部的规制来促成理性的集体行动,从而实现公共池塘资源有效和可持续的利用。

二、彻底的私有化

和中央集权解决方案相对的是私有化方案。面对公地悲剧,另外一些公共政策和制度分析学者强调,在凡是资源属于公共所有的地方都强制实行私有化产权制度。

首先提出公共池塘资源私有化这一观点的是德姆赛茨,他对公共池塘资源的共有产权发展成一种私有产权进行了分析,确信制度是朝着完全的私有产权方向演进的,“共有产权会导致很大的外部性,共有产权将朝着私有产权方向发展,产权结构的这种发展绝不是偶然的,因为只有私有产权才能完成推进市场和提高经济效益这项不可或缺的任务”。

罗伯特·J.史密斯认为,“在自然资源和野生动植物问题上避免公共池塘资源悲剧的唯一方法,是通过创立一种私有财产权制度来终止公共财产制度”。其他同样拥护对公共池塘资源建立全面的、排他的和可交易的私有产权的主张的学者有锡恩、韦尔奇以及安德森和希尔等。这种哈丁所说的“私有企业制”的私有产权主张持有的基本理念是:私有产权有利于公共池塘资源的开发和保护,因为私有产权的存在使私有产权主体有很强的利益动机来保护自己的资源,建立私有产权可以使产权所有者由于资源相对价格的变化而获得投资回报。

三、自治组织的自主治理

在充分评判和解析公共池塘资源治理的集权制和私有产权制之后,奥斯特罗姆开创性地提出了自治组织治理公共池塘资源的理论。罗伯特·韦德、让·马里·布兰德和让·菲利普·普拉特等学者对自治组织治理理论也做了深入的理论和案例研究,从而使该理论得到全面的发展。该理论认为,公共池塘资源的治理在政府和市场之外还有第三条道路的可能,第三条道路就是自治组织的自主治理之道。

公共池塘资源自治组织自主治理强调多中心治理的概念,倡导建立多中心的制度安排,认为政府不应该与民争利,应该对过于集中的权力进行适当的分权,并努力构建和实现政府、市场和社区之间的协商与合作框架,使公共池塘资源形成多个权力中心共同治理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