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标准化基础知识
拿破仑最引以为傲的不是他的赫赫战功,而是他主导制定的《法国民法典》;秦始皇的伟大也不在于修筑了万里长城,而是统一了中国的度量衡。源远流长的标准化为人类文明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技术保障。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作为规范市场、接轨国际的有效手段,标准化日趋重要。标准化水平已成为衡量各国各地区核心竞争力的基本要素。一个企业,乃至一个国家,要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深刻认识到标准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
1.1.1 标准与标准化的定义
(1)关于“标准”的定义
我国国家标准GB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对GB20000.1-2002《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词汇》进行了修订,规定“标准”的含义是: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注2:规定的程序指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国家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标准的定义包含了几个关键要素:①目的:促进共同效益;②对象:各种活动或其结果;③内容:规则、指南或特性;④制定规则:制定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⑤适用范围:既定范围内共同实施。与2002版对标准的定义相比,2014版对标准的定义不再限制标准必须由权威机构发布,而是由标准的制定机构按照自己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制定,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
(2)关于“标准化”的定义
我国国家标准GB20000.1-2014《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中规定标准化的含义是:为了在既定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促进共同效益,对现实问题或潜在问题确立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条款以及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活动。
注1:标准化活动确立的条款,可形成标准化文件,包括标准和其他标准化文件。
注2:标准化的主要效益在于为了产品、过程或服务的预期目的改进它们的适用性,促进贸易、交流以及技术合作。
与2002版对标准化的定义相比,2014版对标准化的定义也强调了标准化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共同效益”,并将标准以外的其他标准化文件纳入标准化活动范围。
“标准”是“文件”; “标准化”是编制、发布和应用“文件”的一系列“活动”,如标准的制定,依据标准所进行的培训宣贯、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监督抽查等。简单地说,“标准化”是有目的地制定、发布、应用标准化文件的活动。
1.1.2 标准的分级、种类与管理
(1)标准的分级
1)国际标准
国际标准是指由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并在世界范围内统一和使用的标准。例如由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被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所制定的标准。国际标准是世界各国各地区进行贸易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
2)区域标准
区域标准是指由一个地理区域的国家代表组成的区域标准组织制定并在本区域内统一和使用的标准。例如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亚洲标准咨询委员会(ASAC)、泛美技术标准委员会(COPANT)所制定的标准。区域标准是该区域国家集团间进行贸易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要求。
3)国家标准
国家标准是指由国家的官方标准机构或国家政府授权的有关机构批准、发布并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使用的标准。例如日本工业标准(JIS)、德国标准(DIN)、英国标准(BS)、美国标准(ANSI)等。
4)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是指由一个国家内一个行业的标准机构制定并在一个行业内统一和使用的标准。例如我国电子行业标准(SJ)、通信行业标准(YD)等。
5)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是指由一个国家内的某行政区域标准机构制定并在本行政区内统一和使用的标准。
6)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是指由一个国家内一个团体制定的标准。例如美国试验与材料协会(ASTM)、德国电气工程师协会(VDE)、挪威电气设备检验与认证委员会(NEMKO)、日本电气学会电气标准调查会(JEC)等制定的标准。
7)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指由一个企业(包括企业集团、公司)的标准机构制定并在本企业内统一和使用的标准。
(2)标准的种类
1)按约束力分类
按约束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可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和指导性技术文件三种。这是我国特殊的标准种类划分法。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标准一般是自愿性的。
A.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是指根据普遍性法律规定或法规中的唯一性引用加以强制应用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七条中规定:“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为使中国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发展的需要,并逐步同国际惯例接轨,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标准的内容,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形式、强制性内容的范围、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和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都有明确的要求。
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主要是: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和设备安全的标准,以及产品在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环境保护、电磁干扰标准;
●直接关系到安全和卫生的符号、代号等通用技术语言标准;
●对互换互联有严格要求,必须强行统一的接口和互换配合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
强制性标准具有法律属性,在一定范围内通过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手段加以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在安全、卫生要求方面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一经发布,凡从事科研、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B.推荐性标准
除强制性标准范围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是在生产、交换、使用等方面,通过经济手段调节而自愿采用的一类标准,又称自愿性标准或非强制性标准。任何单位有权决定是否采用这类标准,违反这类标准不构成经济或法律方面的责任。但是,一经接受并采用,或各方商定同意纳入商品、经济合同之中,就成为共同遵守的技术依据,具有法律上的约束性,各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由于推荐性标准具有采用和执行的灵活性,所以它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促进部分推荐性标准贯彻实施,国家通过经济的、行政的和法律的手段,比如采取生产许可证制度、质量认证制度、产品质量等级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等,促使各有关单位执行推荐性标准。
C.指导性技术文件
指导性技术文件是一种推荐性标准文件。它是为给仍处于技术发展过程中(如变化快的技术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指南或信息,供科研、设计、生产、使用和管理等有关人员参考使用而制定的标准文件。它与发布的标准有区别。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通常涵盖两种项目:一种是采用ISO、IEC发布的技术报告的项目;另一种是技术尚在发展中,需要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引导其发展,或具有标准化价值、尚不能制定为标准的项目。实践证明,我国标准化工作的发展需要这类标准文件。
2)按标准化对象分类
按标准化的对象,标准可分为技术标准、管理标准、工作标准和服务标准四大类。这四类标准根据其性质和内容又可分为许多小类。
A.技术标准
技术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事项所制定的标准。技术标准一般包括基础标准、方法标准、产品标准、工艺标准、工艺设备标准,以及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环保标准等。
B.管理标准
管理标准是针对标准化领域中需要协调统一的科学管理方法和管理技术所制定的标准。管理标准主要包括技术管理、生产安全管理、质量管理、设备能源管理和劳动组织管理标准等。
制定管理标准,是为了保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保证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合理地组织、指挥生产和正确处理生产、交换、分配之间的相互关系,使各项管理工作合理化、规范化、制度化、高效化。
C.工作标准
工作标准是按工作岗位制定的有关工作质量的标准,是对工作的范围、构成、程序、要求、效果、检查方法等所做的规定,是具体指导某项工作或某个加工工序的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工作标准一般分为三种:专项管理业务工作标准、现场作业标准、工作程序标准。
D.服务标准
服务标准是指规定服务应满足的要求以确保其适用性的标准。服务标准可以在诸如洗衣、饭店管理、运输、汽车维护、远程通信、保险、银行、贸易等服务领域内编制。服务标准按内容和性质主要可分为服务标准、服务提供标准、质量控制标准。
(3)标准的管理
我国的标准采用分级管理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有如下规定。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政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法律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此外,第五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各自的职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现行的标准化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存在一些标准管理“软”、标准体系“乱”和标准水平“低”的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国务院2015年3月11日发布《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提出要发挥市场在标准化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到2020年基本建成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改革方案还包括:①建立高效、权威的标准化统筹协调机制;②整合精简强制性标准,逐步将现行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整合成强制性国家标准一级;③优化完善推荐性标准,逐步缩减推荐性标准的规模和数量;④设立团体标准,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等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制定团体标准,对团体标准不设行政许可,由社会组织和产业技术联盟自主制定发布,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⑤放开搞活企业标准,建立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逐步取消企业标准备案制度。
1.1.3 标准体系
(1)标准体系的定义
标准体系是指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其中,“一定范围”可以指国际、区域、国家、行业、地区、企业范围,也可以指产品、项目、技术、事务范围;“有机整体”是指标准体系是一个整体,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之间具有内在的有机联系。
(2)标准体系的特征
1)结构性
标准体系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分类排列,就形成了标准体系的结构形式。标准体系的基本结构形式有层次结构和过程结构两种。
①层次结构:标准对象的层次结构决定了标准体系的层次结构。
②过程结构:标准对象的过程结构决定了标准体系的过程结构。
2)协调性
标准对象的内在联系决定了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的相关性。制定或修改其中任何一个标准,都必须考虑到对其他各相关标准的影响,如公差配合、阻抗匹配、接口方式、结构尺寸、参数系列、产品系列、信息表示方法等,使所有相关标准相互协调、相互配合,避免相互矛盾。
3)整体性
按标准对象的内在联系形成的标准整体并非是个体标准的简单相加。对一个孤立的标准,人们往往关注该标准提出的具体要求是否合理。当把该标准置于标准体系之中后,人们才能看出,要实现该标准规定的要求,需要其他一系列标准相配合。如果标准体系不完备,该标准所规定的要求最终将难以实现。
4)目的性
任何标准体系都有其明确的目的。一个产品标准体系是为保证产品质量服务的,一个项目标准体系是为保证项目成功服务的,一个企业标准体系是为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服务的。标准体系的目的性决定了标准体系内各项标准应具备的内容和应达到的水平,从而能以较少的投入获得较理想的效应。
1.1.4 标准化的原则
(1)简化
简化是指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对标准化对象的结构、型式、规格或其他性能进行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并确定出能够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简化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①简化的目的是为了经济、有效地满足需要;
②简化的原则是从全面满足需要出发,保持整体构成精简合理,使之功能效率最高;
③简化的基本方法是对处于自然存在状态的对象进行科学的筛选提炼,剔除其中多余的、低效能的、可替换的环节,精炼出能满足全面需要所必要的高效能的环节;
④简化的实质不是简单化,而是精炼化,其结果不是以少替多,而是以少胜多。
(2)统一
统一是指为了保证事物发展所必需的秩序和效率,对事物的形成、功能或其他特性,确定适合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的一致规范,并使这种一致规范与被取代的对象在功能上达到等效。统一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①统一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一组对象的一致规范,保证事物所必需的秩序和效率;
②统一的原则是功能等效,从一组对象中选择确定的一致规范,该规范应能包含被取代对象所具备的必要功能;
③统一是相对的,是确定的一致规范,只适用于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条件的改变,旧的统一会被新的统一所代替。
(3)协调
协调是指为了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必须通过有效的方式协调好系统内外相关因素之间的关系,确定为建立和保持相互一致,适应或平衡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协调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①协调的目的在于使标准系统的整体功能达到最佳并产生实际效果;
②协调对象是系统内相关因素的关系以及系统与外部相关因素的关系;
③相关因素之间需要建立相互一致关系(连接尺寸)、相互适应关系(供需交接条件)、相互平衡关系(技术经济招标平衡和有关各方利益矛盾的平衡),为此必须确立条件;
④协调的有效方式包括有关各方面的协商一致、多因素的综合效果最优化、多因素矛盾的综合平衡等。
(4)最优化
最优化是指按照特定的目标,在一定的限制条件下,对标准系统的构成因素及其关系进行选择、设计或调整,使之达到最理想的效果。这样的标准化原理称为最优化原理。
最优化的一般程序包括确定目标、收集资料、建立数学模型、计算机编程计算、评价和决策。
企业在标准化活动中始终贯穿了“最优化”意识,也就是依据企业确定的方针目标,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企业标准体系构成要素及其相互关系进行优化选择,使企业标准体系的实施达到最佳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