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礼·道法·斯文重建:中国古代政治文化变迁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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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周礼》中的法

据战国法家的论述,其时的法律形式有法、律、令三种,这三种形式《周礼》中都有,其中法、令经常出现,律作为法律只出现一次,即《大司马》讲的“若师有功,则左执律,右秉钺以先,恺乐献于社”,这个律与《周易》师卦讲的“师出以律”及甲骨文中讲的“师惟律用”所指当相同,即都是军律。这与我们看到的秦及汉初的法律多以律称的习惯不一样,这意味着其法律体系属于较早时期的形态,至少不晚于秦汉。不仅如此,与军律关系比较近的全民适用的刑法,在《周礼》中似乎也不存在。《大司寇》讲“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很显然,对于诸侯、卿大夫、庶民三种人的狱讼,法律依据不一样。能够与刑法相比拟的只是决庶民狱讼的邦成。《士师》“掌士之八成,一曰邦汋,二曰邦贼,三曰邦谍,四曰犯邦令,五曰挢邦令,六曰为邦盗,七曰为邦朋,八曰为邦诬”。其中邦贼、邦盗相当于《法经》的《盗》《贼》二篇,而犯邦令相当于秦《法律答问》中的犯令与废令。挢邦令相当于汉人的矫诏。邦谍的问题,《二年律令》归入《贼律》,邦诬的问题则属于《告律》。邦汋,郑司农读为邦酌,意为斟酌盗取国家密事;邦朋,郑注理解为朋党相阿,使政不平。这两种犯罪行为,在目前发现的秦汉刑律中,找不到对应的内容。过去学者(如刘善泽《三礼注汉制疏证》,岳麓书社1997年版,第289页)举《后汉书 · 杨伦传》“尚书奏伦探知密事,缴以求直,坐不敬给鬼薪”,来理解“邦汋”。我们知道,汉《九章律》在《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制定,秦律《法律答问》讨论的问题基本上不出《法经》六篇的范围,从士师的八成看,其与以《法经》为蓝本的秦汉刑律不属一个体系。至于说其还存在针对诸侯的邦典、针对卿大夫的邦法,尽管太宰所掌建邦之六典中,以诘邦国、以刑百官、以纠万民的刑典为其中之一,则邦典、邦法、邦成皆属刑典,但其与秦汉律仍不是一个属性的法律体系,秦汉律刑律中看不出有针对官员与邦国的专门条款。

《大司寇》讲“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实际是在提高诉讼的门槛,与儒家反对诉讼的指导思想一致。从这个意义上讲,其没有统一的刑律,与法家不属于一系,完全可以理解。后来谈论法律儒家化,出现《小司寇》的“八辟丽邦法”即所谓八议是一个重要指标。

与律之罕见不同,法在《周礼》中大量出现。按其内容,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笼统地讲的为政之法,《大宰》有“治象之法”, 《宰夫》有“掌治朝之法”, 《大司徒》有“教象之法”, 《小司徒》有“建邦之教法”, 《州长》有“教治政令之法”, 《小史》有“礼法”, 《内史》有“国法”, 《大司马》有“建邦国之九法”“政象之法”, 《司士》有“军法”, 《都司马》有“国法”, 《大司寇》有“刑象之法”“邦法”, 《小司寇》有“邦法”, 《大行人》有王抚邦国诸侯之法;一类是具体做事之法,《宰夫》有“牢礼之法”, 《大府》有颁财之法,《司会》有“九贡之法”“九赋之法”“九功之法”“九式之法”, 《司书》有税敛之法,《内宰》有“书版图之法”“妇职之法”, 《九嫔》有“妇学之法”, 《典妇功》有“妇式之法”, 《大司徒》有“土会之法”“土宜之法”“土均之法”“土圭之法”“地法”“教法”, 《小司徒》有“比法”, 《乡师》有“国比之法”“田法”,《族师》有“邦比之法”, 《载师》有“任土之法”, 《遂人》有“造县鄙形体之法”, 《稍人》有“县师之法”, 《草人》有“土化之法”, 《舍人》有出入宫中财物之法,《大司乐》有“成均之法”, 《内史》有“八柄之法”“叙事之法”, 《大司马》有“九伐之法”“蒐之法”, 《司勋》有“六乡赏地之法”, 《量人》有“建国之法”, 《掌固》有守都邑之法,《射人》有“射法”, 《司弓矢》有“六弓四弩八矢之法”, 《土方氏》有“土圭之法”“土宜土化之法”, 《士师》有“五禁之法”“荒辨之法”, 《朝士》有“建外朝之法”,《司刑》有“五刑之法”, 《司刺》有“三刺三宥三赦之法”, 《司盟》有“盟载之法”,《司隶》有“五隶之法”。以上列举只是《周礼》中明确出现了做事之法名称的内容,根据这些法的得名逻辑,可以知道《周礼》中还有很多虽未提到法之名,但可以判断,其内容其实也是法,比如《膳夫》云:


掌王之食饮膳羞,以养王及后、世子。凡王之馈,食用六谷,膳用六牲,饮用六清,羞用百有二十品,珍用八物,酱用百有二十瓮。王日一举,鼎十有二,物皆有俎。以乐宥食。膳夫授祭,品尝食,王乃食。卒食,以乐彻于造。


这段文字中没有出现法字,但依据《周礼》称法的逻辑,这其实也是法,即膳夫馈食之法。按照这样理解,《庖人》所言可名为四时禽献之法,《大司徒》中还有封建之法,《载师》中还有任地之法,《闾师》中有任民之法,《遗人》中有委积之法,《均人》有均力政之法,《遂人》中还有治野之法,《大宗伯》有正邦国之位法,《小胥》中有正乐县之位法,《大司马》中还有令赋之法,《司险》有设国沟涂之法,《司士》有正朝仪之位法,《校人》有颁良马养乘之法,《大行人》有以九仪辨命等爵之法,而《考工记》通篇都是讲各种制器之法。

按照这个思路去理解,《周礼》一书,就不仅仅是一部设官分职的书,其主体内容应是以讲官法为主,这个官法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制度性的内容;一是礼仪性的内容;一是为器之程式的内容。所有这些内容,都出于官,所以《周礼》又有某官之法的提法,如“大司马之法”(《小司马》)、“大仆之法”(《小臣》)、“司马之法”(《司兵》)等。从目前发现的秦汉律看,法律的主体内容正是这种官事之法,只不过经过商鞅的改法为律,这些法都不再称法,而称为律。

《周礼》中的法,大多数是常态性的制度、礼仪以及作器之程式的规定,这体现了政治的常态性与稳定性,但也有一些制度规范会因时因地而变化,比如《土均》云:


掌平土地之政,以均地守,以均地事,以均地贡,以和邦国都鄙之政令、刑禁与其施舍。礼俗、丧纪、祭祀,皆以地媺恶为轻重之法而行之,掌其禁令。


这里土均平土地之政,做到了因地制宜。另外,《司稼》云:


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


这里司稼出敛法,做到了因时制宜。这样的法,每年都会有不同,据此可以判断,《周礼》讲的法,有些其实只是为政之依据,还不是文本化的法律。

《周礼》中“式法”一词数见:


《宰夫》:“以式法掌祭祀之戒具与其荐羞。”

《大府》:“凡颁财,以式法授之。”

《职岁》:“凡官府都鄙群吏之出财用,受式法于职岁。……及会,以式法赞逆会。”

《职币》:“掌式法以敛官府都鄙与凡用邦财者之币。……凡邦之会事,以式法赞之。”

《掌皮》:“以式法颁皮革于百工。”

《委人》:“以式法共祭祀之薪蒸木材。”


式与法相通,《小宗伯》讲“县衰冠之式”, 《大仆》讲“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前者之式,即后者之法,“式法”作为一个词,就是法的意思。《小宗伯》《大仆》之式法,未必有文本图式,但不一定不是常法,联系到前引的治象、教象、政象、刑象之法,皆多著一“象”,象与形联系在一起,也就是说,当时的法在涉及具体物的时候,法需要靠具体的物来展示。前引出现“式法”的语境中,都与财物有关,其言“式法”盖均与财物之法度有关。《羊人》讲“宾客,共其法羊”,所谓“法羊”,当即符合法度要求的羊。《司稽》讲“察其犯禁者与其不物者而搏之”, 《司门》讲“凡出入不物者,正其货贿”,文中都出现“不物”一词,所谓“不物”,郑注:“衣服视古,不与众同,及所操物,不如品式。”笔者以为可信,不物,就是讲物不符合法度。河上公本《老子》讲“法物兹彰,盗贼多有”,其法物应该就是《周礼》中强调的符合法度与仪式需要的物,“法羊”只是其中之一,另外《小宗伯》《肆师》讲的“外内命男女之衰不中法者”,则是从反面说明法物的意涵。法物的观念在《周礼》中是一个基本观念,据此大致也可以推断它产生的时代,其不会晚于《老子》,应该不成问题。

《周礼》中很多的法不能作成文法来理解,但并不意味着《周礼》作者心目中没有成文法,《乡大夫》讲“令群吏考法于司徒”, 《大史》讲“凡辨法者考焉,不信者刑之”,引文中都提到考法,这与《秦律十八种·尉杂》中讲的“岁雠辟律于御史”,应是同一性质的行为,只不过秦是到御史处考法,而《周礼》中是向司徒与大史考法,其讲的应该都是成文法。《周礼》中御史之所掌为令,“掌邦国都鄙及万民之治令”,与大史存在分工,秦律要求雠辟律于御史,其与《周礼》并不矛盾。到了秦商鞅以后,法律都与治理国家相关,而不见《周礼》中的礼法,加上法律体系自身的演变,《周礼·御史》的治令,也都变成了律。从这也可以看出《周礼》的年代比较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