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工程招投标与其他交易方式的比较
2.3.1 招投标与采购
1.采购
采购主要分为企业采购和政府采购,本书简单介绍企业采购的概念,着重对政府采购作详细阐述。
(1)企业采购。企业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采购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2)政府采购。
1)政府采购的概念。政府采购是指国家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不仅是指具体的采购过程,而且是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及采购管理的总称,是一种对公共采购管理的制度。
2)政府采购范围。政府采购范围从采购主体、采购资金、采购内容和限额几方面来把握。第一,政府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其中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第二,当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时,其行为也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且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第三,政府采购的内容应当是依法制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或者虽未列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但采购金额超过了规定的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其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最低限额标准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一般是各采购单位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公务车、电梯、取暖锅炉等货物,房屋修缮和装修工程,会议服务、汽车维修、保险、加油等服务。此外,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内容还包括在中央部门内通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如防汛抗旱和救灾物资、医疗设备和器械、气象专用仪器、警用设备和用品、质检专用仪器、海洋专用仪器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采购内容,无论金额大小都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采购内容外,采购金额超过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的,也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自《政府采购法》实施以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的最低限额标准为:货物和服务单项或批量为50万元,工程为60万元。
3)政府采购的类型和途径。政府采购有四种基本类型:购买、租赁、委托、雇用。其中,购买特指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政府采购行为;租赁是在一定期限内货物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由出租人向承租人即政府采购方转移的行为;委托和雇用是政府采购方请受托方或受雇人处理事务的行为,工程的招标就属于委托。
政府采购有两种途径:委托采购和自行采购。其中,委托采购是指采购人通过集中采购机构或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或达到采购限额的,则通过委托采购途径。
4)政府采购功能。政府采购的功能主要包括:① 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政府采购制度是一种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公开透明的采购制度,从国际经验来看,实行政府采购一般资金节约率为10%以上。② 强化宏观调控。发挥政府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推进保护国内产业、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中小企业等政策的实施需要制定政府采购法。③ 活跃市场经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政府采购使政府正常运转需要的货物、需建的工程和服务,由政府自产、自建、自管转为全方位面向市场开放,极大地活跃市场经济;二是,政府采购的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促使企业按市场经济的规律运行,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提高服务质量、提高产品竞争力等,也促使市场经济的活跃;三是,政府宏观调控,加大投资,促进内需,大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来进行,大量的政府采购行为使市场经济更加活跃。④ 推进反腐倡廉。大量的案例表明,政府购买过程中的钱权交易是滋生行政腐败的主要形式,因此,在实现政府采购市场体制化与公开化的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政策,可以杜绝政府采购主体的行为规范,有效地、及时地铲除行政腐败的幼苗。
2.招投标与政府采购的比较
(1)实施主体不同。遵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政府依法在每一个行政区划单位成立一个政府采购中心管理政府内部的采购事务,是一个纯服务性机构,承担实施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采购行政职能,其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根据政府采购的特殊性,各省从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开始,就设立独立的采购中心。与招投标机构在性质上完全不同,对招投标而言,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登记设立的各类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其性质属于营利性企业,不是政府的内设机构,没有行政职能。
(2)组织形式不同。政府采购是由财政部门、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人、评标专家、供应商、监察、审计机关六方共同组织采购工作,实行“采”、“管”分离,并接受纪检部门的全程监督,在程序、方式、人员等方面具有很强的规范性,从而更有利于实现“三公”原则和避免暗箱操作。而招投标是由业主单位加招标机构和投标企业,有时甚至是两方组织完成采购活动。
(3)资金保障不同。政府采购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并有坚实的政府采购资金作为采购项目的保障,由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减少了拨款环节,避免了资金流失占用和拖欠资金等弊端,维护了政府形象。而招投标不具有上述特点。
(4)服务结果不同。政府采购中心作为政府内部的服务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全部免费服务,同时对政府采购资金的节余部分全部归财政,充分体现了反腐倡廉目的,这是招投标企业所无法做到的。而招标则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政策,采购结果应体现对单个招标人的最大受益,是一种完全的自由市场竞争行为。
政府采购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和询价。2003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
通过以上比较,政府采购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管理政府公共支出的一种重要手段,是合理配置资源、促进产业发展的强有力工具。政府采购是为遏制腐败行为、节省财政资金以及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发挥积极作用的公共服务行为。政府采购中心是依法设立、财政全额拨款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是政府机关采购内部事务管理的执行机构,其性质既不同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也与建设工程招投标服务机构有本质区别。而招投标只是采购形式的一种,在建设工程中,业主或承包商通过招标等形式选择合格的供货商来进行材料设备采购,购买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投入物,如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办公设备、建筑材料等,并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如运输、保险、安装、调试、培训和维修等。一般而言,这种选择供货商的方式大多适用于采购工程的大型货物或永久设备、标的金额较大、市场竞争较激烈的情况。招标方式可以是公开招标,也可以是邀请招标,在招标程序上与施工招标基本相同。
2.3.2 招投标与拍卖
拍卖也称竞买,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的物品或者财产权移交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的三个基本条件分别是:两个以上的买主;不断变动的价格;公开竞争的行为。
招投标与拍卖较为相似,均是通过多个参考者对某一物品公开进行竞争报价从而完成的交易,因而有不少学者以拍卖理论来研究招投标。工程招投标和拍卖都具有竞争和公平的特性,两种交易方式都是在固定的时间、固定的地点、按照固定的程序和条件进行的,但拍卖与招投标有本质的区别:招投标是由作为卖方的投标人提出报价,而后由招标人进行择优选择。通俗地说,当一方要买,而多方争着卖时,买方根据一定的条件选择一个卖方的交易叫招标,招标方式可使买方的效益最大化;当一方想卖,而多方争着买,卖方按价高者得的原则选择一个买方的交易叫作拍卖,拍卖方式可使卖方的效益最大化。
2.3.3 招投标与询价
询价即询价采购,是采用询价、报价、签订合同程序,即采购方对三家以上的供货商就采购的标的物进行询价,对其报价经过比较后选择其中一家与其签订供货合同。采用询价采购方式需要注意:邀请报价的数量至少为三个;只允许供应商提供一个报价,每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只许提出一个报价,而且不许改变其报价,不得同某一供应商或承包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报价的提交形式可以采用电传或传真形式;报价的评审应按照买方公共或私营部门的良好惯例进行,采购合同一般授予符合采购实体需求的最低报价的供应商或承包商。
询价与招投标同是采购方式中的一种,与招投标相比,询价的优点在于无需采用复杂的招标程序,又可以保证价格有一定的竞争性,但是询价采购也存在诸多缺点:① 询价信息公开面较狭窄,局限在有限少数供应商,一般很少在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指定媒体上发布询价公告,满足于三家的最低要求,排外现象较严重;② 询价采购出现超范围适用,法律规定适用通用、价格变化小、市场货源充足的采购项目,实际工作中则是以采购项目的概算大小来决定是否采用询价方式;③ 询价过于倾向报价,忽视对供应商资格性审查和服务质量的考察;④ 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和随意性大;⑤ 询价采购的文件过于单薄,往往就是一张报价表,基本的合同条款也会被省略;⑥ 询价小组组成存在问题,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介入小组,专家数量和比例不足法定要求;⑦ 采购活动的后续工作比较薄弱。不搞询价采购活动记录,不是现场公布询价结果,询价方式随意性大。故询价采购的方式一般适用于采购建筑材料或价值较小的标准规格产品,或采购现成的并非按采购实体的特定规格特别制造或提供的货物或服务。
2.3.4 招投标与磋商
磋商,即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与招投标方式的主要区别是适用条件的不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上类型的采购适用于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