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年美国纵横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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戈尔赢了选票,但布什赢了选举

2000年11月7日星期二,美国人按州投票选举总统。11月8日凌晨佛罗里达州,简称佛州,选举部门报告:在佛州近600万张选票中,共和党候选人布什(George W. Bush)超过民主党候选人戈尔(Al Gore)1784票。由于票差小于选票的0.5%,投票机自动重新计票。布什的领先票数随后减少到大约300票。佛州的选举法允许候选人要求手工点算投票机算作作废的票。戈尔因此要求在佛州传统上投民主党的四个县手工点票。佛州投票是通过在候选人的名字上用投票机打一个孔。手工点票就是人工决定几千张不合格选票的归宿。这些不合格票有的仅有孔口凹陷,有的有不止一个凹坑,或者有纸屑悬挂在孔口。在那些日子里,全国甚至全世界的注意力都集中在凹坑应该多深,悬挂有多少就应该算一票;如果投票有两个凹坑,哪一个应该算数。双方雇用的律师针锋相对每票必争。每张选票都在灯下审查,重新审查以后由双方一致同意裁决投票人的真实意向。不管手工点票的结果是怎样的,一个结论却是非常清楚的。不管如何点,戈尔和布什之间的选票差距最多只会是几百票。

就在同一时刻,全国选举计票表明戈尔得到了至少50 999 897或48.4%的选票,而布什只得到50 456 002或47.9%的选票。换句话说,在全国的民主选举中,戈尔赢了布什50多万票。但根据美国的选举法,赢得总统选举的只能是赢得全国选举人票数最多的候选人(自1963年以来为270票,关于这样做的原因,我将在后面章节解释)。选举人票是每个州在总统选举中所贡献的票数。美国各州的选举人票数并不完全是由一个州的选民人数决定的,一些小的州会贡献与它的人口不对应的更多选举人票从而使总统可能被全国的少数选民选出。根据选举人票计票,如果布什在佛州赢,他将有273名选举人票,从而赢得全国总统选举;否则,他将失去选举。

12月上旬,当一些手工点票的县察觉到在佛州宪法规定的12月12日的计票日期之前是无法完成点票时,它们向法院起诉要求延长计票期限。共和党则指出:仅在几个民主党选择的县手工点票是不公平的,同时计票终止日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截止期。最终,戈尔上诉佛州最高法院。佛州最高法院判决即使超过了截止期,手工点票也可以继续。布什则上诉美国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将此案退回佛州最高法院,命令其撤销早先的判决;并列举了州最高法院违反联邦和州宪法的几个实例:例如,只在四个县并用不同的标准重新手工点票是违反宪法有关公平的规则的。12月8日,佛州最高法院以4比3的票数,裁决佛州所有的县必须重新手工点计超过70 000张有争议的选票。上诉,反上诉,再上诉,12月9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批准了布什的紧急上诉,否决佛州最高法院重新手工点票的裁决,停止了没有完成的重新点票。五位法官认定在佛州宪法规定的12月12日给出选举结果的最后日期之前,佛州并没有足够的时间制定出统一的标准并遵循这一标准手工点完所有有争议的选票,因此应该停止。佛州选举结果得以维持,布什以在佛州大约500票的优势赢得总统选举。尘埃落定后,最令我惊讶的是所有人的反应。在最高法院裁决之前,人们反复争论每一个点票程序和起诉中的细节。但是当5位最高法院法官作出最终裁决后,所有争吵立即停止。戈尔公开声明,他个人虽不同意最高法院的决定,但尊重法院的裁决,接受选举结果。人们冷静地承认了最高法院的裁决,布什成为美国第四十三任总统,一段传奇就此结束。

我们都知道,民主选举的原则是一人一票,得多数票的候选人赢。选举的目的是知道多数选民的意向。对于坚持民主原则的人来说,戈尔应该已经赢了,因为他赢得了民主选举中最重要的东西:多数票。但宪法规定赢家只能是得到多数选举人票的候选人,即使这个多数将由最多不过几百张需要旁人帮忙辨认“意向”的选票决定。同时,在双方围绕点票的争论中,焦点都是集中在法律或者规则上,并没有人提及“民主原则”。最后的焦点是计票日期,虽然这个计票日期与下一年1月20日总统的就职日期还是有些时日的。但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坚持这个法定的日子比知道多数选民的意向更重要,因为前者是法定的。换句话说,重要的是不折不扣的依法行事。更重要的是,在美国,最高法院是法律的最终解释者;最高法院怎么说,大家就得怎么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