暨南大学法律评论(第四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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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研究

粤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比较研究

——以海关与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关的职权划分与衔接为中心

赵克祥 彭婧赵克祥,山东枣庄人,法学博士(民商法学),暨南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知识产权法;彭婧,广东梅州人,暨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本文为广东省知识产权局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粤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比较研究”的成果之一(项目编号:GDIP2011-C03)。

海关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特别是对国际贸易中涉及的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刑事犯罪的查处起到关键作用。然而,中国大陆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实践中,对于海关在知识产权民事侵权和犯罪的查处权限,海关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司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划分和分工协作等方面,都尚存在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广东是中国对外贸易大省,香港拥有世界著名的货物空港和海港,澳门的博彩业也面向世界,粤港澳三地存在密切的经贸关系,三地在互易或者作为他方货物中转地时,均会面临对著作权(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海关保护问题。广东作为中国的一个省,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制度层面,当然适用中国大陆的相关法律法规。下文关于“中国大陆”的论述,适用于“粤”的情况。然而,由于历史原因,三地分属不同的法律体系,所涉及海关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机制也存在非常大的不同。香港承继英美法系,澳门深受葡萄牙法律的影响,中国大陆则在大陆法系传统下有着自身特点。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中实现三地的立法和执法的协调,对于进一步发展三地的经贸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三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能进行比较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海关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及衔接,继而研究建立三地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协调机制的可能性。

一、粤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渊源

中国大陆目前有关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的直接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和《关于实施专利权海关保护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他相关法律依据包括《海关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国务院《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1995年中美知识产权协议以及《有效保护及实施知识产权的行动计划》和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相关规定。港澳方面,香港海关履行保护知识产权职责的主要依据包括香港法例第528章《版权条例》、第362章《商品说明条例》、第544章《防止盗用版权条例》及第60章《进出口条例》的规定,而澳门海关则依据包括第43/99/M号法令《著作权制度》、第51/99/M号法令《电脑程序、录音制品及录像制品》、第97/99/M号法令《工业产权法律制度》在内的相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行使保护知识产权职责。

除了上述国家或地区的实定法规定了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规范外,由于中国大陆和港澳同时是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的成员,因此亦受这些国际公约的约束。

二、粤港澳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权比较

(一)三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权的一般性论述

1.中国大陆海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职权

中国大陆海关直属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主要职责包括监管进出境的运输工具、货物、行李物品、邮递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费,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海关业务。大陆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进口和出口两个环节,而一般性的侵权行为及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则分别由工商总局等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和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下,征税仍然是海关工作的核心,知识产权保护只是其一项次要职能。根据修订后的《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中国大陆海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主要负查控职责,即侵权嫌疑货物、物品的查缉和现场监控。所采取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即依申请保护及依职权保护。

依申请的保护模式也称被动保护模式,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发现他人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其知识产权时,有权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提出申请,在提供相应担保之后,要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海关在扣留相关货物后,及时通知权利人和货物收、发货人。如果海关自扣留货物之日起20日内,收到人民法院就被扣留货物的财产保全或者诉前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裁定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海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执行;未收到的,海关应对所扣留的货物予以放行。

依职权的保护模式也称主动保护模式。备案是主动保护模式的前提,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向海关总署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并被审核批准后,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已备案的知识产权时,会通知权利人,权利人应在收到海关通知之日起3日内提交申请和担保,如果权利人未提交,海关将对有关货物予以放行。如果权利人提交,海关应扣留有关货物,并自扣留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有关货物没有侵权,海关将对其予以放行;不能认定货物是否侵权,海关将通知权利人。如果自扣留货物之日起50日内,海关未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将对有关货物予以放行;收到通知书的,海关将协助执行。此外,中国大陆知识产权海关保护还对专利权设立了反担保制度,无论是被动保护模式还是主动保护模式,涉嫌侵犯专利权的货物的收、发货人,如果认为其货物未侵犯他人专利权,在向海关提交与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可以要求海关对货物予以放行。

可见,中国大陆海关只负责进出口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相关规定并未述及海关在知识产权犯罪查处中的权限,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原则规定对于“进口或者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对于海关调查取证的权力,与刑事案件侦查机关、公诉机关的关系等问题,则语焉不详。

2.香港与澳门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权

香港海关根据香港法例第342章《香港海关条例》成立,职责非常广泛,包括:①对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管制,实施《进出口条例》;②对应课税品的管理,确保税收;③对海洛因等危险药品的查禁;④保护版权,执行《版权条例》;⑤为保障消费者的正当利益,执行《商品说明条例》,揭发、遏止冒牌及有虚假商品说明的货物、物品;⑥对特殊物品如不良刊物、危险品、濒危动植物、抗生素、储备物品、农用杀虫剂、药剂及毒药和枪械等的管制等。其中,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是香港海关的重要职责。香港海关的知识产权执法权力及领域远远超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海关,不仅负责在口岸及出入境层面堵截侵权货物,还负责境内刑事调查,并有权调查与互联网有关的侵权行为。

与香港海关的职能定位相仿,澳门海关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第11/2001号法律《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海关》设立,职责包括:①预防、打击和遏止关务欺诈行为;②预防和遏止不法贩运活动;③配合对外贸易活动的监管工作,并为发展对外贸易活动作出贡献,以维护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国际上的信誉;④根据法例,确保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澳门海关是知识产权的执法部门,主要负责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行预防、打击及遏止不法行为的所需活动,对有关侵犯受知识产权法例保护标的的犯罪活动进行刑事侦查及采取行动,以及对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及科处行政处罚。

可见,香港和澳门对于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角色地位,以及海关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机关之间的权力划分和职能衔接,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定位和安排,与大陆海关有所不同。比如香港海关不但负责进出境环节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境内的生产、销售等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还负责香港境内所有的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包括互联网上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在零售及生产等环节的打击盗版工作等。澳门海关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职能也较大陆海关为广,并实现了同经济局知识产权厅职能的有效衔接。

(二)三地海关知识产权保护职权的比较

通过上述论述,可以看出中国大陆与港澳三地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职能方面存在以下诸多不同:

(1)对于香港、澳门海关而言,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主要或基本职能之一,而对于中国大陆海关而言,虽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日益凸现,但是目前仍被定位为海关的一项非传统职能。

中国大陆与香港、澳门三地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最大的区别在于,后两者是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主要执法机构,对整个管辖区域进行“片状”保护,且具有较高的主动性;中国大陆海关在知识产权案件中起辅助作用,且局限于关境上的“线状”保护,在执法上也较为被动,大多数案件为依权利人申请而进行保护。

(2)在执法领域方面,香港、澳门海关不仅对知识产权实施边境保护,而且其执法权力还延伸到其境内生产、销售等上游环节,而中国大陆海关仅在进出口环节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3)香港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负有刑事侦查及检控(刑事起诉权)的职责,澳门海关负有刑事侦查职责,并在侦查完结后将相关案卷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根据材料决定是否起诉。中国大陆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主要职责则是侵权货物查控及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却不具有知识产权犯罪案件的刑事侦查权及检控权。

(4)虽然香港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拥有刑事侦查权和刑事检控权,但香港海关无权对涉案货物作出处理,也无权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只能根据法庭的判决对货物进行处理,以及由法庭决定是否对当事人量刑及如何量刑。澳门海关对构成犯罪的,协助刑事警察及检察院进行检控活动,对不构成犯罪的启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调查,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同时有权对扣押的侵权物品进行销毁处理。中国大陆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拥有的是调查权和行政处罚权,并可以自行作出没收涉案货物、对当事人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但无刑事起诉权。

(5)在海关保护的程序启动方面,根据中国大陆《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权利人发现侵权货物即将进出境时,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的海关提交书面申请。海关“依职权”需要扣留货物时,通知权利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请,即转为“依申请”的程序。

与中国大陆有所不同的是,香港的权利持有人的申请应向高等法院而不是海关当局提出。根据香港《知识产权条例》,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有合理理由怀疑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口时,可向香港高等法院申请扣押令。权利持有人可以单方面申请,但须事先通知海关总监。申请须采用法院规则订明的格式,并须有权利持有人的誓章即宣誓书支持。

(6)在具体扣留程序方面,根据中国大陆的《海关保护条例》,决定扣留货物的机关不是法院而是海关,海关一旦决定扣留嫌疑货物,则应制作海关扣留凭单,送达收货人或发货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而根据香港的《知识产权条例》,对于申请人按申请程序提出的申请,高等法院确信有表面证据充分证明嫌疑物品是侵权物品,便可作出命令,指示总监或经授权的官员采取合理的措施,于该物品进口时或进口后检获或扣押该物品。申请人收到高等法院的扣留令后须立即将该扣留令的副本一份送交海关总监。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利益,高等法院可规定权利持有人提供保证或任何相等的担保,其款额应足以保障输入者及对被扣留物品享有权益的任何其他人,包括该物品的收货人及拥有人,在该项扣留如属错误或该物品如依法须发还输入者时,可免受可能的损害。

另外,在扣留程序的具体执行方面,中国大陆的扣留决定由嫌疑货物进出口岸所在地的海关出具海关扣留凭单,故在作出决定后立即自动执行。香港的扣留令的签发和执行分属香港高等法院和香港海关管辖,故香港法律专门规定了扣留令的执行程序,于香港《知识产权条例》“扣留令的强制执行”一节中作出规定。

(7)就扣留措施的法律属性而言,中国大陆的措施属具体行政行为,而香港的做法则类似于中国大陆的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向高等法院申请扣留令成功后,须在获得扣留通知后六日内提起侵权诉讼(特殊情况可由高等法院决定延长)。否则,被扣物品须发还。就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而言,香港海关仅仅是根据扣留令协助权利持有人(申请人)扣留物品,其余如认定是否侵权则是高等法院的权力,而中国大陆的海关则行使积极而广泛的权力。

三、中国大陆与港澳海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能划分及衔接

(一)中国大陆与港澳海关和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权划分及协调

不同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中国大陆知识产权保护实行的是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双轨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之一。众所周知,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利,属于私权的范畴,私权受到侵害时,其救济方法即请求法院判令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这是受害人最直接的也是最后的选择。而行政机关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有无必要,以及在满足什么条件下、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解决,这些问题在理论上并未能得到彻底厘清。中国大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以及《专利法》第五十七条分别规定了版权局、工商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侵权案件的查处权限。可见,中国大陆知识产权保护具有主管部门较多、分工较细,工商部门、公安部门、版权主管部门、专利主管部门等都负责相应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部门之间的职能范围有所重叠的特点。

相较之下,同为行政机关,中国大陆法律并未赋予海关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直接进行类似于司法裁判权的侵权行为性质认定甚至民事损害赔偿调解的权力。虽然目前无论是学界还是实务界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行政、司法双轨制存有争议,但这从某种意义上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于海关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职能,特别是其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作用,存在认识不足的问题。尽管如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中国大陆海关同其他知识产权保护行政机关之间仍然存在一定的职责分工及较为密切的合作关系。从大的方面说,海关主要负责边境线上的知识产权侵权监控,而工商总局、知识产权局和版权局等主要负责境内的侵权案件,管辖区域有所区分,分工较为明确。海关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的协调主要体现在案件信息的共享及办案程序的衔接方面。

以中国大陆海关与工商总局在商标执法领域已构建的执法合作机制为例,可以看出部门间的分工与合作关系。海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法的过程中,如获知涉嫌商标侵权的货物或者当事人等情报线索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相互通报。海关在执法过程中,掌握的有关违法企业或者个人在境内进行生产、销售活动中,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等线索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通报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件中,发现涉及商品进出口的,应及时将有关案件线索通报给海关。双方还可请求对方提供相关已结案的被行政处罚的企业名单或者其他有助于对方进行情报分析和案件深挖的案件信息以协助侦查。同时,双方还探索建立相关数据共享机制,提供知识产权执法协助,组织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专项行动。如广东海关与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了知识产权保护联络员制度,对查处的有关商标侵权案件及时通报信息,省工商局向海关提供广东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全国重点保护商标名录,海关按照有关条例加强对此类商标的进出境保护,双方互相通报查处的侵权案件情况,各自从源头和关境上堵截和打击商标侵权假冒行为。

如上文所述,由于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香港、澳门海关拥有较中国大陆海关更为宽泛的权力,特别是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中国大陆刑事侦查机关甚至检察机关的职权,因此其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之间的关系就呈现出不同的样态,比如香港的知识产权署主要负责知识产权的授权与注册,澳门经济局下辖知识产权厅亦大致相同,两者并不具有中国大陆工商管理局和知识产权局所具有的相关知识产权保护职能及行政处罚权力。因此,下面重点探讨三地海关同侦查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及相互衔接问题。

(二)中国大陆与港澳海关和侦查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能划分及衔接

1.中国大陆海关与侦查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能划分及衔接

中国大陆适应TRIPS要求,赋予国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国家司法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的职能,其中公安机关承担侦查职责。在知识产权保护司法领域,海关与公安机关已初步建立起协调及合作机制,制定了较合理的衔接程序。其中,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以下简称经侦局)和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负责全国范围内公安机关和海关联系配合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并每年定期召开一次联席会议。

目前,中国大陆已实现海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请求海关协查案件的双向通畅。海关在执法过程中,如发现重大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海关在向公安机关通报犯罪案件线索时,发现当事人可能转移侵权嫌疑货物或物品,或有其他必须当场处理的情形时,可以依照《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扣留有关货物和物品。发现当事人可能逃逸的,应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对海关通报的侵权嫌疑货物或者物品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海关书面通报后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对海关通报的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并书面通知海关。对于海关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侦查。对公安机关决定对当事人进行立案侦查的,海关应当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立案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移交有关货物或者物品。公安机关经过侦查,认为当事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向海关退还有关货物或者物品。若公安机关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对当事人立案侦查或10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的,海关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出口侵权货物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由此可见,在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中,中国大陆海关主要通过对进出口货物的查缉,为公安机关提供案件线索并移送相关材料,由公安机关负责后续的立案及侦查,海关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协助,二者分工较为明确,衔接程序也较为完善。

2.香港海关与侦查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能划分及衔接

香港海关负责对侵犯版权及商标的活动执行刑事制裁。专利案件属民事案件,由当事人自行起诉,香港海关对专利没有执法任务,但是对于版权侵权和商标假冒案件,香港海关有对刑事犯罪进行调查、拘捕、检控等权力。

香港海关建立了一支强大的执法队伍,约有400名海关人员专门负责打击知识产权侵权的工作。另外,还单独成立了一个情报局,配备200名官员,承担情报支持职能。海关特遣队亦参与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不法行为,主要负责集中扫荡市场上盗版光盘的零售行为。对案件的深入调查,则由版权及商标调查科负责。如香港海关官员有正当理由怀疑违法行为已经成立,有权没收或者查封货物;如果有正当理由怀疑某货物与违法或将构成的违法行为有关,则有权进入和搜查任何经营场所;只要有地方法官签发的搜查令,或者海关关长有合理理由相信如果不立即对场所进行搜查,侵权货物将会被转移的,香港海关官员也有权对居所进行搜查。

除了市场和出入境的侦查外,网上侦查也属于香港海关的执法领域。香港海关成立了两支反互联网盗版队,以打击网上侵权活动。香港海关还成立了电脑法证所,就侵权案件数码证据的收集、保存、分析及于法庭呈示证物等工作提供专业支援。该法证所已获颁发“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证书”ISO 9001和“国际资讯安全管理系统证书”ISO 27001。可见,香港海关兼有中国大陆公安部门和海关的双重职能,负责香港全境版权和商标犯罪案件的侦查。

虽然香港警务人员在进行执法行动中也有权检获侵权盗版货品,但他们不是打击盗版的主力,主要的执法队伍仍是香港海关。警务人员如在履行职务时发现嫌疑侵权货品,可行使权力拘捕侵权者和扣押该货品,然后把个案转介香港海关,以便海关跟进调查和提出检控。

3.澳门海关与侦查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能划分及衔接

澳门海关是查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的主要部门,而澳门经济局只负责处理有关专利权的行政手续。根据澳门第21/2001号行政法规,澳门海关下设知识产权庭,由庭长及30名人员组成,分为两个处:知识产权监检处和知识产权技术处。其中,前者主要负责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进行预防、打击及遏止不法行为所需的活动,并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工商业活动进行监管;后者主要负责研究及厘定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政策,综合处理为订出关于预防、打击及遏止违反知识产权制度的行为的措施所必需的数据及资料,并根据澳门关检处、海岛关检处及知识产权监检处对违反关于对外贸易及知识产权的规定所作的笔录,就有关处罚程序进行调查。在知识产权范围内,海关的权限包括监察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制造的产品的生产程序、工商业活动和工商业场所以及根据关于保护知识产权的法例科处处罚。在澳门司法实践中,一旦海关发现有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就会展开相应的刑事侦查活动,在侦查完结之后将相关案卷移送检察院。

除海关负有查处职责外,澳门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288条还规定:“如某一当局或当局之人员目睹任何本法规所指之违法行为,应制作或命令制作有关实况笔录,并将之送交经济司。如怀疑有人实施犯罪,则仅将实况笔录在5日内送交检察院。”根据这一规定,澳门任何一个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负有在发现工业产权违法犯罪行为时,即时制作笔录,并将该实况笔录送交经济司或检察院的职责。并且,对于可能触犯刑律的行为,还必须将实况笔录在很短的规定时限内送交有权机关。这种将行政机关的监督权作为法定职责明确写入法律的做法,加大了行政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监督的责任感和监督力度,也为有权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处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除此之外,澳门还赋予刑事警察机关较大的监察权。根据其工业产权法律制度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澳门刑事警察机关必须依职权采取适当的监察及防范措施,而不论侦查是否已展开。这就是说,针对某一可能的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不论其是否已触犯刑律,也不论是否已对其进行立案侦查,刑事警察机关都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行为进行监察及防范。刑事警察机关的事前监察和防范对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但尚不严重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能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的防治。

尽管澳门相关法律赋予行政管理机关及刑事警察机关对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一定的监察权,但这些机关都未设置专门的执法队伍,仅是对海关职能的辅助与补充。澳门海关与香港海关一样,身兼中国大陆公安部门和海关的双重职能,是知识产权案件中最重要的侦查机关。

四、中国大陆与港澳海关和检察、审判机关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职能划分与衔接

(一)海关与检察机关的职能划分与衔接

如前所述,在知识产权案件中,中国大陆海关承担着货物查控及协助侦查职能,与其对接的部门主要为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完毕后,按一般刑事诉讼程序将材料移送给检察院,由检察院负责起诉。中国大陆海关与检察院较少存在直接的协调与衔接。

香港海关的职责范围则远超中国大陆海关。根据香港相关规定,香港海关不仅负责调查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的活动,还负责后续的检控活动。若该案件较为严重,则由律政司代香港海关提出检控。

澳门海关与香港海关一样承担知识产权案件的侦查职能,但不具备检控职能。澳门海关在相应的刑事侦查完结之后,必须将相关案卷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在收到海关所移送的有关案件后,根据是否需要采取进一步的侦查措施,决定是以简易诉讼程序立即将案件移送法院进行审判,还是以普通诉讼程序继续进行侦查,直到最后作出将案件归档还是起诉的决定。澳门与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有关的刑事侦查的领导权属于检察院,所有刑事案件都要送交检察院处理。

(二)海关与法院的职能划分及衔接

中国大陆海关与法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内的衔接,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诉讼程序中的协作与配合上,包括以下支持与协助:一是海关根据法院需要协助调取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证据;二是海关根据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协助扣押有关侵权嫌疑货物;三是海关根据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判决处理有关侵权货物。

香港海关与法院的职能划分主要体现在香港法院对海关侦查行为的制约,以及在诉讼程序中海关与法院的协作上。如海关人员在进入及搜查住宅楼宇,或对物品进行扣押时,若无海关总监的特别授权,则应向法院申请相关令状。再如当知识产权权利人按申请程序提出扣押申请,高等法院确信有表面证据充分证明嫌疑物品是侵权物品时,便可作出命令,指示总监或经授权的官员采取合理的措施,于该物品进口时或进口后检获或扣押该物品。申请人收到高等法院的扣留令后须立即将该扣留令的副本一份送交海关总监。海关在收到该扣留令后,须在该货物进出口时进行查控。

五、中国大陆与港澳海关建立联合执法机制的困境(代结论)

从本文对中国大陆与港、澳三地海关保护知识产权职能的比较中,不难看出,由于三地海关所承担的职能不同,在各自行政体系中有着不同的定位,以及同各自侦查、检察和审判机构的关系不同,造成了三地海关在处理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很难建立某种联合执法机制,而只能在各自法域里适用当地的相关法律规定,即使存在不正式的联动磋商的可能性,但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联合执法效率低下的问题。如何求同存异,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以有力促进三地的贸易往来,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具有非常重大的实践意义。对于此问题的解决路径,留待今后进一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