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学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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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社会实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吗?

通常被人们不假思索地视作是“理所当然”的世界的“社会实在”(social reality)究竟是外部固有的客观实在,还是主观建构的产物,关于这一问题的思考主要是在现象学社会学的传统下展开的。胡塞尔的现象学集中考察人类感知和理解现实的方式。舒茨的现象学社会学由此进一步考察个体怎样理解关于社会世界的感觉材料,怎样将这些材料作为社会现象归入不同的范畴,进而分析这些范畴是否以及如何被社会成员所共享。1967年,舒茨的学生彼得·伯格与合作者卢克曼出版了《现实的社会建构》(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1967)一书,援用舒茨的理论,着力探讨被视为“知识”的一切事物变成现实的过程。他们所说的“知识”,就是普通行动者看作理所当然的现实,而不仅仅是科学家或学者正式的思想。换言之,他们试图探讨构成社会公认的日常生活知识的“常识世界”或“理所当然的模式”被建构起来的方式。伯格和卢克曼认为,人们参与现实,解释现实,并建构现实,在这种建构过程中,主观过程得以客观化。该主观过程的起点是在一个假设的初始情境下,某个行动开始在互动中成为习惯,从而使得这个行动者和其他行动者注意到该行动具有可重复的、有规律的特征,即互动者能够把行动以及他们假设赋予行动的动机加以类型化,当这种类型被第三方感知为现实的时候,这种类型就成为“社会实在”(比如,“无产阶级”、“资产阶级”作为“社会实在”就是在劳资双方的互动中将双方那些习惯化的行为、观念类型化、范畴化的产物——当然,在这种类型化的过程中必然会抹杀同一类型内部的差别,如同一阶级内部在民族、性别等方面的差别),进而形成相互类型化的制度世界,制度就是在过去和当下的人类互动中产生的类型化行为的重复模式(比如模式化的劳资关系),它们构成了普通行动者们理所当然的现实。伯格和卢克曼在指出“社会实在”是“社会建构”的产物的同时,也指出个体与构成人们之理所当然的现实的制度之间的关系的辩证性。他们用三句话来概括这种辩证关系:“社会是人的一种产品。社会是一种客观的现实。人是一种社会性产品。”Berger and Luckmann. The Social Construction of Reality, London:Allen Lane,1967, p.79.

伯格和卢克曼的社会建构论从过程、动态的角度而不是凝固、一成不变的角度看待所谓“社会实在”。即使不能完全同意他们把“社会实在”看作是人们经过特定的社会过程人为建构出来的观点,但注意到所谓“社会实在”实际上具有“社会建构性”对于洞悉某些范畴或问题(如阶级、性别、民族、公民,乃至“性工作者”、“生态问题”、“代沟”等等)何以成为具有社会意义的范畴和问题,是有意义的,有帮助的。而且,“社会实在”既然能够“建构”,也便能够“解构”,由此,社会建构论在某种意义上也就具有突破“现实”的解放功能。

如上所述,社会建构论延续的是现象学社会学的思想路径。但更宽泛地说,在社会学思维中,社会建构论的思想路径与韦伯的理解社会学、米德的符号互动论、福柯的权力知识分析以及越轨社会学中的标签理论,乃至话语分析等等,都是声气相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