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在所有的法律部门里,国际刑法或许是发展最快、最具实践性的学科。“实践推动理论”,这句话用来概括国际刑法这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的演进发展,应当是最精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简称“一战”)结束之后的莱比锡审判,虽然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但毕竟首次明确了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个人的犯罪主体地位,开创了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先河。第二次世界大战(简称“二战”)结束之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确立了追究个人国际刑事责任的基本原则,颠覆了传统国际法关于国家责任、特权豁免、国际罪行等理论。冷战结束以后的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东帝汶特别法庭、塞拉利昂特别法庭、柬埔寨特别法庭等法庭的刑事审判活动,极大地丰富了国际社会惩治国际罪行的实践。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及其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更是标志着一个严格意义上的、“超国家”的国际刑法的真正诞生!
与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如火如荼、轰轰烈烈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际刑法理论却是一汪清水、波澜不惊,不仅对于国际刑事法院等制度创新未能及时跟进注脚,而且对于是否存在国际刑法、国际犯罪等基本理论问题仍然莫衷一是,观点林立。这种状况不仅严重阻滞了国际刑法理论的发展,而且也极大地妨碍了国际刑事司法实践的开展。
鉴于此,本书拟就国际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研究。与一般专著相比,本书的研究内容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基础性。本书研究的问题均是国际刑法领域最根本的问题,例如,关于国际刑法的学科之争、关于国际犯罪的定义之辨等。二是系统性。本书既研究国际刑法的实体问题,也研究国际刑法的程序问题;既包括国际刑法的理论问题,也包括国际刑法的实践问题,因而,基本涵括了国际刑法的所有理论体系。三是实践性。本书关于国际刑法理论的研究,注重结合实践,特别是有关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审判实践,“寓理于案”。
本书的体系和基本架构如下:
第一章为国际刑法的历史演进,主要阐述了国际刑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刑法的渊源和发展。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为了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和公共秩序,预防和制裁国际犯罪而制定的,由国际刑事法庭实施或者由国内刑事法庭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刑法的渊源主要有: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国内立法、国际刑法学者学说。
第二章为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主要有三个,即合法性原则、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合法性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实体方面相对应,保障人权原则与国际刑法的程序方面相对应,国际合作原则与国际刑法的合作方面相对应。
第三章为国际刑法的效力范围。国际刑法的效力,是指国际刑法适用的范围和方式,包括国际刑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和适用模式三个方面。在国际刑法的管辖原则中,普遍管辖原则具有特别重要的适用价值。
第四章为国际犯罪的概念和构成。所谓国际犯罪,是指违反国际条约法、习惯法或一般法律原则,严重危害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或公共秩序,应受刑事制裁的行为。根据国际犯罪的等级和严重性的不同,可以将其分为核心罪行和非核心罪行。核心罪行,是指国际社会普遍关注、震撼人类基本良知的罪行。核心罪行这一概念在国际刑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是国际刑法司法机构管辖的主要对象,也是国际刑法理论关注的重点。
第五章为国际刑法的核心罪名。本章着重阐述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四个核心罪名:灭绝种族罪、反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等,包括犯罪定义、构成要素、案例举要等。
第六章为国际刑事责任。国际刑事责任,是指特定的行为主体因实施了国际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为而应承担的强制性的惩罚后果和强烈的非难谴责。国际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有三种:个人、法人和国家。本章分别阐述了这三类主体承担国际刑事责任的法理基础和实现方式。
第七章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在追诉国际犯罪的司法过程中,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国际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是国际刑法得以适用的基本前提,也是预防和惩治国际犯罪的有效方法。为此,本章以较多的笔墨着重阐述了引渡这一最重要的刑事司法合作模式。同时,也探讨了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移管、承认和执行外国刑事判决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