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健康行为的改变
行为改变是一个异常复杂的过程。只有在充分理解行为改变过程的基础之上,我们才可能使用正确的行为改变技术或设计相应的干预策略,以最终实现行为改变。前期研究结果证实,干预对行为改变的影响作用并不尽如人意。要最大限度增强干预的有效性,则需要对行为改变有一个基于理论的理解。理论在其中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1)为干预明确和定位行为改变的前因(antecedents)以及引发行为改变的决定因素(causal determinants),为行为改变技术的选择、精练和量身定制提供指导;(2)证实行为改变机制的可验证性,为如何发挥干预的有效性获取更加深入的理解;(3)为如何实现不同人群、不同行为和不同环境下的行为改变积累知识。
1.3.1 健康行为改变的相关理论
经Davis及其同事的研究发现,有关行为改变的理论有82种之多。这其中有我们耳熟能详的健康信念模型、保护动机理论(the Protection Motivation Theory)、自我决意理论(Self-determination Theory)、自我效能理论(Self-efficacy Theory)、合理行为/计划行为理论和阶段变化模型等。也有至今没有引起学者关注,并进一步进行相关研究的理论(见表1-2)。其中,最广受关注的理论或模型依次分别为:阶段变化模型、计划行为理论、社会认知理论、信息-动机-行为技能模型(Information-Motivation-Behavioral Skills Model)、自我决意理论、健康行为过程模式(Health Action Process Approach)和社会学习理论。
表1-2 有关行为和行为改变的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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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自Davis, R., Campbell, R., Hildon, Z., et al. Theories of behavior and behavior change across the social and behavioral sciences: A scoping review[J]. Health Psychology Review,2015,9(3):323-344.
1.3.2 健康行为改变的相关技术
从广义上讲,基于心理学的原理、原则和方法,来实现促使行为改变的技术,都可以被称为行为改变技术。它不仅可用于对不良适应行为的矫正,也可用于良好行为的塑造和促进。目前有关于行为改变的技术和方法众多,从文献中有据可查的技术或方法就超过200种。其中,有大家熟悉的、基于行为主义的行为改变技术,例如强化和刺激控制。根据行为主义的观点,个体习得或维持的行为都是强化的结果。强化是建立在操作性条件作用基础之上的,包括有正强化(positive reinforcement)、负强化(negative reinforcement)、惩罚(punishment)、消退(extinction)、差别强化(differential reinforcement)和塑造(shaping)等几种基本方法。
认知行为改变技术也是行为改变技术和方法中影响最大的技术之一。它是通过改变思维、信念和行为的方法来改变不良认知的技术,是认知理论和行为理论的整合。具有代表性的认知行为改变技术有艾利斯的合理情绪行为疗法(Rational Emotive Behavioral Therapy),贝克的认知疗法(Cognitive Therapy)和梅肯鲍姆的认知行为矫正技术(Cognitive Behavior Modification)等。
由于方法众多,行为改变技术在使用过程中也存在:(1)名称不统一;(2)同一名称方法,使用不同行为改变技术;(3)定义模糊、不统一,以至于影响研究的重复性和可验证性;(4)系统分散、不明确,以至于产生事倍功半的效果等问题。学者就如何对行为改变技术和方法进行有效分类进行了大量研究。近期Michie及其同事,基于德尔菲法对93种行为改变技术进行分层分类后,将其聚类为以下16类(见表1-3)。
表1-3 行为改变技术分层聚类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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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参考自Michie, S., Richardson, M., Johnston, M., Abraham, C.C., Francis, J., Hardeman, C.W., Eccles, M.P., Cane, J., & Wood, C.E. The behavior change technique taxonomy(v1)of 93 hierarchically clustered techniques: Building an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for the reporting of behavior change interventions[J]. Annual of Behavioral Medicine,2013,46:81-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