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省管县体制研究:以浙江、宁夏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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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 宁夏

宁夏回族自治区从1994年开始实施分税制,先后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一是1994年分税制改革。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全区各地、市、县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并制定了配套的改革措施。二是1996年对分税制体制的调整。根据分税制体制运行两年中存在的问题,为了更好地调动自治区与市县两个积极性,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对自治区与市县部分税种的分享比例作了进一步的调整。三是2002年所得税改革。按照中央所得税分享改革要求,通过两年的时间,自治区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打破隶属关系,实行了中央、省、市县三级共享。四是2004年重新确定区属增值税企业户数。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自治区下文重新明确了31户区属增值税企业户数,对区属收入的范围和户数作了进一步明确,分税制体制进一步完善(财政部预算司,2006)。

表1-7 分税制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体制的收支范围划分表1-7中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仅指宁夏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内容,具体请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此后,宁夏省以下财政体制又经历了几次调整。

资料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编:《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表1-8 分税制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的基数与上解体制表1-8中的财政体制具体内容仅指宁夏在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的内容,具体请参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若干规定的通知》。此后,宁夏省以下财政体制又经历了几次调整。

资料来源:财政部预算司编:《中国省以下财政体制2006》,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7年版。

其中,银川市与石嘴山市,从1994年开始,停止执行总额递增分成办法,完全按新体制运行。对因分税制改革造成新体制下收入减少的部分,自治区将以1993年为基数,给予税收返还;银川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隆湖开发区等各类开发区,劳改劳教所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从1994年起停止执行,按新体制运行。

此外,宁夏回族自治区自2000年开始实行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2002年,在总结前几年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对原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进行了修订,制定了《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2006年对该办法又作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办法遵循稳定增长、综合调控、规范公平和增量调节四个原则,运用规范的公式化方式操作,以各地标准财政收支差额作为计算转移支付的依据。由于宁夏为少数民族自治区,不再单独设立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资金,将民族地区转移支付与一般性转移支付合并,统一设立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并统筹其他财力性补助资金,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财政部预算司,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