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 宁夏
1980—1993年的分灶吃饭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对市县的财政体制经历了两轮较大调整(参见表1-4)。
表1-4 分灶吃饭时期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体制的变革(1980—1993年)
① 收入范围划分:市、县固定收入,包括所属企业收入、农牧业税、盐税、工商所得税和其他收入;工商税作为自治区和市、县的调剂收入。支出范围划分:市、县财政支出,包括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费,市、县企业新产品试制费,支援农村人民公社支出,抚恤和社会救济费,国家预算内统筹基建投资,自治区自筹基建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其他支出。“五小”企业技术改造补助和流动资金等均不列入市、县支出预算基数,由自治区专项划拨。
② 银川、石嘴山、吴忠、青铜峡、灵武等5市、县支出大于固定收入,以工商税调剂,市、县调剂留成比例:银川37.8%,石嘴山35.9%,吴忠64.8%,青铜峡65.1%,灵武80.3%。其余15个地县均系支大于收,实行定额补助,当年定额补助8300万元。
③ 1982年,中央将借款改为调减支出基数后,自治区对部分市、县的支出基数、调剂收入分成比例和定额补助进行了相应调整。1984年的留成比例调整为:银川45.2%,石嘴山34.6%,青铜峡40%,灵武74.2%。吴忠因烟酒税上划中央,调减收入基数,改为定额补助。
资料来源:宁夏通志编纂委员会:《宁夏通志十》(财税金融卷),方志出版社2009年版。
收入范围划分:市、县级固定收入,有集体企业所得税,市、县级企业调节税,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资源税,供销社和中外合营企业工商税,农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城市房地产税,屠宰税,集市交易税,契税,税款滞纳金,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市、县级其他收入。支出范围划分:仍按隶属关系,包括地方自筹基建投资、支援农业文出、城市维护费、农业水利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文教科学卫生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和其他支出。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由自治区专项拨款。
1980年,中央在核定宁夏收支基数的基础上,确定定额补助,并给以每年递增10%的特殊照顾。分灶吃饭时期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体制也开始了对县市的政府间财政分权,只是力度稍弱。1986年,吴忠、灵武、平罗、青铜峡、贺兰等5县市提前实现收大于支,改变了财政补贴县面貌。从1988年起,中央为解决暂时的财政困难,取消对宁夏的定额补助递增10%的照顾。这使宁夏地方财政收支矛盾变得突出起来,地方财政连续出现赤字。从1991年起,在中央补助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宁夏的地方财政收入实现了连续增长,特别是1993年增长较快(杨国林,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