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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合同准据法
匈牙利1979年《国际私法法令》第30条第1款规定,除非双方当事人有协议或该法令另有规定,合同的准据法适用于债务关系的所有方面,特别是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形式有效要件等。有的国家甚至规定合同只受准据法支配,如1939年《泰国国际私法》第13条第2款就规定“契约方式,依支配该契约效力的法律”。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有关不动产合同,有些国家法律规定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对形式的要求。
总而言之,对于合同的形式要件,当今国际私法立法与学说的主要倾向是主张采用多种连接因素并力求使合同在形式上有效来选择准据法。这种趋势同样见于合同成立的法律选择方法。这也是保障交易安全与稳定合同秩序所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