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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承租人与供货人
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是指在融资租赁中享有对租赁物占有、使用的权利,并支付租金的一方当事人。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并无特殊规定,任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成为融资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的资格。但《国际融资租赁公约》第1条第4款规定,租赁物用于个人、家人和家庭使用的,不应认定为融资租赁的承租人。这是因为融资租赁租金是由租赁物的使用所创造的价值偿付,所以个人使用不属于融资租赁的范围。
《国际租赁示范法(草案)》第2条规定,供货人是指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从其处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或者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的人。该规定扩大了供货人的范围,不仅是供货合同的出卖人,也包括只取得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权,而供货人保留租赁物的所有权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