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史料丛书·文学评奖史料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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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鲁迅文学奖

二 鲁迅文学奖

鲁迅文学奖评奖条例本文注为编者所加。编者收集到的正式公布的评奖条例有4版,其他3版为2004年版,2007年版,2010年版。

(2014年2月27日修订)

鲁迅文学奖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之一,旨在奖励优秀中篇小说、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的创作,奖励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中国文学事业的繁荣发展。2004年版和2007年版为:以中国新文化运动的伟大旗手鲁迅先生命名的鲁迅文学奖,……鼓励优秀外国文学作品的翻译,推动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繁荣与发展而设立的,是我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大奖之一。2010年版在前两版的基础上改动:……鼓励优秀中外文学作品的翻译,……是中国具有最高荣誉的文学奖项。

鲁迅文学奖由中国作家协会主办。

一、指导思想2004年版为:鲁迅文学奖评选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遵循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体现时代精神,坚持导向性、权威性、公正性,坚持少而精、宁缺毋滥的原则,评选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2007年版大体同2004年版,增加“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等文字。2010年版为:……提倡多样化,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评选原则,推出思想性、艺术性俱佳的优秀作品。

鲁迅文学奖评选,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全面贯彻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出体现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

二、奖项设置2014年起鲁迅文学奖评奖时间由3年改为4年,并规定每个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5部。

1.鲁迅文学奖每4年评选1次。

2.鲁迅文学奖设置如下奖项:中篇小说奖、短篇小说奖、报告文学奖、诗歌奖、散文杂文奖、文学理论评论奖、文学翻译奖。每个奖项获奖作品不超过5篇(部)。

三、评选范围

1.鲁迅文学奖评选体裁和门类包括:中篇小说、短篇小说(含小小说)、报告文学(含纪实文学、传记文学)、诗歌(含旧体诗词、散文诗)、散文杂文、文学理论评论、文学翻译。2014年版相比之前3版,对体裁的规定更具体而宽泛,短篇小说中包含了小小说,报告文学包含了纪实和传记文学,诗歌包含了旧体诗和散文诗。

2.参加鲁迅文学奖评选的作品,须于评选年限内由中国大陆地区经国家批准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和网站首次发表或出版,符合评选体裁、门类要求。2004年版,2007年版为:凡属评奖年度内在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2010年网络文学进入评选范围,其版本为:凡评奖年限内由国家批准出版发行的报纸、刊物、出版社发表和出版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中文作品,由国家批准拥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发表的上述文学体裁、门类的中文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单篇作品以首次发表的时间为准,书籍以版权页标明的第一次出版时间为准)。

3.中篇小说、短篇小说,以单篇形式参评;小小说、诗歌、散文杂文、文学翻译,以成书形式参评;报告文学、文学理论评论,以成书或单篇形式参评。结集作品,出版年月前四年内创作的内容须占全书字数1/3以上。不接受多人合集、个人多体裁合集、合译与重译作品参评。2007年版对结集出版的作品做了规定:以结集参评的作品,应在评奖年度内出版且出版年月前3年内的作品应占全书字数的2/3以上,方有参评资格。2010年版对结集出版的作品规定为:结集参评的作品,应在评奖年限内出版且其间创作的作品应占结集字数的1/3以上。不接受多人作品合集、选集参评。

4.用少数民族文字创作的作品,以汉语译本参评。

四、评选标准2004年版为:1.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所选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体现时代精神和历史发展趋势、反映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催人奋进、给人鼓舞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要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2.重视作品的艺术品位。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那些具有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为人民群众所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3.重视作品的社会影响力。各奖项评委会可根据本条例,结合该文学体裁门类的特点,听取读者意见,提出具体要求。2007年版相比2004年版基本无大变,不过在“应重点关注”的作品内涵中增加“弘扬民族精神”字样。2010年版改动为:……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对弘扬民族精神、体现时代精神,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并增加“中国风格”的字样。

坚持思想性与艺术性统一的原则,获奖作品应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世界和平、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和谐、人民幸福的思想和精神,有利于倡导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的思想和精神。对反映人民群众主体地位和现实生活,塑造社会主义新人形象,讲述中国故事,表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优秀作品,应重点关注。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重视作品的艺术品质。鼓励在继承中国优秀文学传统和借鉴外国优秀文化基础上的创新。尤其鼓励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富有艺术感染力的作品。

鼓励关注中国当代文学的理论评论作品。鼓励追求信、达、雅的翻译作品。

五、评选机构2004年版为:1.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评奖工作由按文学体裁、门类分别组成的各奖项评奖委员会承担。各评奖委员会下设该奖项的评奖办公室,处理评奖的具体工作。2.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由中国作家协会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人数以11人为宜。担任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者不应交叉。每一届评委应比上届更新1/2以上。京外评委应占评委总数的1/3以上。评委名单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报告主席团,同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备案。3.中国作协成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协调各奖项的评奖以及负责评奖结果的发布和颁奖大会的组织工作。4.各奖项评奖委员会组成后,须认真讨论评选标准,重申评奖纪律,统一思想,以确保评选工作的导向性、权威性与公正性。2007年版相比2004年版,提出“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 “评委一般不超过70岁”,其他无变。2010年版在前两版的基础上,新变化为:评委分为初选评委和终选评委,聘请的专家中增加编辑家,并规定:评委“一般要有副高以上职称”, “评委在同一奖项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1.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在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领导下进行,按奖项分别设立评奖委员会。

2.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聘请作家、理论评论家、编辑家、翻译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担任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委员。委员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3.鲁迅文学奖各奖项评奖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确定。

4.设立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事务性工作。

六、评奖程序2004年版评奖程序为:1.参评作品征集。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由中国作协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以及全国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和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作品。2.推荐备选作品。各奖项评奖办公室报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审读小组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京外人士应占1/3以上。审读小组在广泛阅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供评委会审读备选的篇目。经由3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外,增添备选篇目。3.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获得不少于评委会总数2/3票数的作品,方可当选。4.评委会的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出版、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其责任编辑颁发证书。2007年版在“增添备选篇目”增加了“获得评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条件,其他与2004年版同。2010年版在前两版的基础上新规定:1.参评作品在媒体上公示15天。2.终评评委增补作品:各奖项提名增补的作品不得超过2篇(部),并须在全体终评委员审读过作品后获得2/3以上终评委员同意。3.进入终评的作品均要在媒体上公示30天。  2004年版评奖程序为:1.参评作品征集。经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后,由中国作协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解放军总政宣传部艺术局以及全国省级以上出版单位和文艺杂志社发出作品征集通知,请他们在规定期限内向评奖办公室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参评作品。2.推荐备选作品。各奖项评奖办公室报请中国作协书记处批准,聘请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审读小组。审读小组的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京外人士应占1/3以上。审读小组在广泛阅读、认真讨论的基础上,对参评作品进行筛选,提出适当数量的作品,作为供评委会审读备选的篇目。经由3名以上评委联名提议,亦可在审读小组推荐的篇目外,增添备选篇目。3.投票产生各奖项的获奖作品。评委会在认真阅读全部备选篇目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与讨论,最后投票产生获奖作品。投票采用无记名方式进行。获得不少于评委会总数2/3票数的作品,方可当选。4.评委会的评选结果报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由中国作协统一发布。对获奖者,颁发奖牌和奖金;对出版、刊登获奖作品的出版社、杂志社及其责任编辑颁发证书。2007年版在“增添备选篇目”增加了“获得评奖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的条件,其他与2004年版同。2010年版在前两版的基础上新规定:1.参评作品在媒体上公示15天。2.终评评委增补作品:各奖项提名增补的作品不得超过2篇(部),并须在全体终评委员审读过作品后获得2/3以上终评委员同意。3.进入终评的作品均要在媒体上公示30天。

1.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制订评奖工作细则,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批准后实行。

2.鲁迅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发布公告,向中国作家协会各团体会员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艺术局及有关出版社、报刊社、有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的网站征集参评作品。

3.申报参评的作品,经评奖办公室审核后公示。如发现不符合参评条件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4.各评奖委员会委员阅读本体裁或门类的参评作品。

5.各评奖委员会分别举行会议。在认真讨论的基础上,经逐轮投票,产生不超过10篇(部)提名作品。

6.提名作品公示,广泛听取社会意见。

7.各评奖委员会经充分讨论,投票以不少于2/3票数产生获奖作品。

8.实行实名投票。产生获奖作品的实名投票情况与评奖结果一并公布。

9.产生提名作品和获奖作品的投票由国家法定公证处公证。

10.评选结果经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审定后统一发布,举行颁奖活动,宣布获奖作品评语,向获奖者颁发证书、奖牌和奖金。向获奖作品的责任编辑颁发证书。

七、评奖纪律2004年版为:1.确保评奖的权威性与公正性。鲁迅文学奖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要坚持评奖标准,实行评委名单公开、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2.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乱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委会、审读小组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一旦发现此种行为,有关评委或工作人员的资格将被取消,有关参评作品的资格也将取消。3.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若有作品参评,或与参评作家作品有较为密切的关系(如系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等),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加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2007年版相比2004年版,在回避制度上,有字面上的变化:有作品参评的评委会成员,或系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参评作者的亲属、参评作品推荐单位的负责人等一切有可能影响评奖公正的人员,必须回避。若发现有隐瞒者,取消评委资格,并不得再参加鲁迅文学奖评奖工作。其余无变。2010年版增加“设立纪律检查组。纪律检查组对评奖工作进行全程监督”一条

1.杜绝行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评奖委员会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不得有任何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行为。如发现此种行为,有关人员的工作资格和有关作品的参评资格均予取消。

2.参评者及其亲属、参评作品的责任编辑及其亲属等直接关系人,不得担任各评奖委员会委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参评作品发表和出版单位的负责人、参评作品的特约编辑、参评作品所在丛书的主编,不得担任该作品参评奖项的评奖委员会委员。

3.设立纪律监察组,监督评奖工作。

八、评奖经费2004、2007、2010年版均为“鲁迅文学奖评选活动经费由国家拨款及接收社会赞助等方式解决”。

鲁迅文学奖评奖经费由中国作家协会负责。

九、本条例由中国作家协会书记处制订、解释

(转中国作家网http://www.chinawriter.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