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当代文学史料丛书·文学评奖史料卷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关于茅盾文学奖的“评选内情”

任东华

一、评奖程序是如何形成的?

2003年,“茅盾文学奖评奖委员会”终于推出了“评奖条例”的“修订稿”。经过一至五届的评选实践,“条例”不但在当代文学背景上形成了对茅盾“遗嘱”所期待的评选标准之体系化理解,而且还建立了规范并行之有效的评奖程序。就评奖的实际情况而言,尽管由于对评选结果不满而引发对评选标准及其具体操作的诸多非议,却基本认同了评选程序的可行性及其完善化努力。

从“条例”来看,茅盾文学奖的评选程序可分为5个步骤:一、由中国作协书记处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组成评委会。二、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征集作品。三、评奖办公室聘请熟悉长篇小说创作的若干评论家、作家和编辑家组成评选审读组,或由3名以上评委联合提名,为评委会提供备选篇目。四、评委会经过两轮无记名投票,以2/3以上票数决定获奖作品。五、颁奖。——这些程序是如何形成的,是否为集体智慧并经过大的改动,或者借鉴了其他评奖经验?在此,我们回到第一届的评选现场,从被遗失与湮没的历史雾霭中理清它们的来龙去脉。

1981年4月20日,中国作协召开主席团扩大会议,由张光年和巴金共同主持,通过了巴金为作协代理主席,成立茅盾文学奖金委员会,以作协主席团全体成员组成委员会,巴金为主任委员等议程,并听取了孔罗荪、冯牧、严辰关于中篇小说、报告文学、诗歌评奖工作汇报。茅盾文学奖评选程序正式启动。

作为第一届长篇小说评奖,无论是为纪念伟大先驱茅盾,还是就检阅新时期以来的文学成就而言,中国作协都极为看重。然而,文学评奖不仅需要态度与辛勤劳作,更需要评奖经验进行切实可行的操作,才能真正有效、公平、权威性地推出当之无愧的获奖作品,并能接受读者与历史的考验。好在从1978年起,《人民文学》就开始举办“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活动并确定了它的评选标准与评选办法。就评选标准而言,主张“凡从生活出发、符合六条政治标准,艺术上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不拘题材、风格,皆可推荐。提倡那些能够鼓舞群众为新时期总任务而奋斗的优秀作品”。而就评选办法而言,由于它的成功经验,则为后来的文学奖提供了可操作的、严格并规范的评选程序之基础与框架。

1978年第10、11、12期的《人民文学》所登载的“举办1978年全国优秀短篇小说评选启事”以及“仅供领导参考,不公开发表”的附件《初步设想》,鉴于以前文学工作的两种领导方式如行政方式和评论方式的缺陷,决定采取专家与群众相结合的办法。既热烈欢迎各条战线上的广大读者积极参加推荐优秀作品,也恳切希望各地文艺刊物、出版社、报纸文艺副刊协助介绍、推荐,最后,由《人民文学》编委会邀请作家、评论家组成评选委员会,在群众推荐的基础上,进行评选工作:首先,《人民文学》编辑部安排专人负责初选,提出初选篇目,交评委会审定;其次,评委会由《人民文学》邀请作家、评论家等5人组成(拟请茅盾、张光年同志主持)负责审定,选出当选的优秀作品。在最后评选时,评委会增加到9人,具体篇目是编辑部根据评委会的两次会议精神确定的。

1980年,受中国作协委托,《文艺报》举办“全国优秀中篇小说评选”活动,《文艺报》第11期刊发的《文艺报中篇小说奖启事》在借鉴短篇小说评选办法的基础上规定:(一)确定评奖时限和名额。(二)由国内文学团体(各地作协分会)、文学杂志社、出版社根据作品的社会实践推荐,而且一个单位推荐数量不得超过10部。(三)为有利于评奖的全面、公平、公正、公开,由《文艺报》聘请著名作家、评论家和著名编辑组成评奖委员会主持评奖工作。为搞好中篇小说评奖,《文艺报》决定在召开评奖委员会之前,聘请若干关注中篇小说创作和从事评论的人士进行初评工作并称之为“中篇小说读书会”。读书会18人来自全国各地的出版社、文学杂志社、报刊编辑部以及高校,于1981年2月12日起进行为期1个月与外界隔绝的全封闭式的集中阅读、讨论、研究,以“二为方向”“双百方针”为指导思想,推荐备选篇目。在此基础上,编辑部又举办了“中篇小说创作座谈会”,对它们进行讨论。进入终评时,评委会综合考虑初选名单在政治方面的可容纳性和艺术成就的高下优劣等因素,确定获奖名单。

两次成功的小说评奖特别是操作程序,再加上第四次文代会所提出的“评奖要群众、专家、领导三结合”方针,《文艺报》编辑部于1979年和1980年两次举办的“长篇小说读书会”,都为第一届茅盾文学奖积累了丰富的评选经验。1982年,中国作协委托“创研室”举办第一届茅盾文学奖的评选工作。在作协书记处的直接领导下,创研室主任谢永旺负责评奖的日常事务。与第二至第六届相比,第一届评奖并未形成明确的“条例”之类,评委会理所当地然认定马克思主义文艺观作为指导思想,并以“现实主义回归”作为具体的把握标准,张光年对评选要求则做了原则规范,即作品要“反映时代、创造典型、引人深思、感人肺腑”。在第一阶段(1981年4月至1982年2月),创作研究室要求各省市作协分会、出版社、大型文学期刊编辑部等共58个单位初步推荐符合评奖要求的长篇小说共143部作品。第二阶段(1982年3月至12月)办公室邀请各地有经验的评论工作者和文学编辑组成读书班,19位评论工作者于3月初至4月底发扬民主、认真评议,共推荐了18部作品供评委会参考。由于评奖委员、主席团成员大多年事已高,很多人明确表示既无精力大量阅读,又对近年的长篇小说创作不太熟悉,其中,艾青、冯至等还是诗人。所以,在评委会之外,又聘请陈企霞、韦君宜、孔罗荪、冯牧、谢永旺(非中国作协主席团成员)等5人组成评奖预选小组,负责审议读书班所推荐的18部作品。5月至11月,预选小组成员与作协副主席张光年讨论,向评委会工作汇报,听取委员们的指导意见并正式为之确定6部备选篇目。11月23日,张光年主持评委会,经过讨论,对预选小组所提出的候选篇目进行无记名投票并全票通过。12月15日,经过隆重的授奖大会之后,第一届茅盾文学奖评选终于结束。

从第一届的评奖过程来看,评选程序如组成评选机构、征集作品、聘请各地的专家举办“读书班”进行初选、由评委会对候选篇目进行终评以及授奖等等,都很好地参照了短篇小说和中篇小说的评选经验与“长篇小说读书会”的讨论模式,并且,它们都在第二至第六届评奖中得到切实地规范和遵循。当然,根据评委会的实际情况和长篇小说的文体特征,在读书班和评委会之间的“预选小组”则随着评奖制度的完善而未再设置。还值得一提的是,评委会主任巴金不但为评奖确定“少而精”“宁缺毋滥”等原则,他还和其他评委一起,阅读了所有的获奖作品并热情洋溢地为授奖大会写来书面发言《祝贺和希望》,无疑对第一届及后来评奖都起到强烈的精神感召作用。

第二届茅盾文学奖评选(1984年7月至1985年11月)基本遵循第一届的评奖办法并形成了一整套的方法、制度、原则、程序、规定,至1991年终于整理为《茅盾文学奖评奖办法》并获中国作协书记处通过。此处重点参考:刘锡诚:《在文坛边缘上——编辑手记》,河南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杨志今、刘新风主编:《新时期文坛风云录(1978 —1998)》(上下),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张光年:《文坛回春纪事》(上下),海天出版社1998年版。以及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在《文艺报》所公布的历届评奖简介;另外,笔者还先后访问过:雷达(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前主任,第四、第五届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副主任,第六届评奖办公室主任),谢永旺(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室第一任主任、第一届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主任),吴秉杰(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主任、第五届茅盾文学奖评委会委员),牛玉秋(中国作家协会创作研究部研究员、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等人,对他们不吝赐教表示衷心感谢。

二、评选过程的“权力性”

尽管第一届评奖成型了比较规范的评选程序,但在具体的操作时,它会不会遭遇权力干预而发生偏差,会不会在利益驱动之下出现“暗箱行为”,会不会因偶然疏忽导致“遗珠之憾”?假若如此,茅盾文学奖又何来公正性呢?事实上,从第三届起,有关茅盾文学奖的争议已沸沸扬扬,在评委会构成、评选标准与文学史价值等若干个关键问题之外,评选过程也遭到广泛质疑:如任意改变评选时间,相关人士的幕后活动,评奖进程未及时公布以及结果出人意料等等。其中,质疑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权力性、偶然性与公正性。

权力性。任何文学评奖,首先都会遇到一个异常敏感的问题,即是否有权力干预?在大多数人看来,权力干预不仅会破坏游戏规则,使参与者无法公平竞争,而且还会摧毁整个社会对文学评奖的信心和热情,使文学评奖成为有计划的权力角逐和文化资源分配,不过是了无意义的闹剧而已,对真正的文学繁荣则无济于事。所以,面对号称“最高”的茅盾文学奖,他们期望在权力的真空中,实现纯粹的文学评奖。如果觉察到权力的威胁或评奖被非文学因素所左右时,他们会以“神圣”的名义挺身而出,甚至做出过度反应。如某些媒体曾耸人听闻地曝出“胡乔木力挺《将军吟》”, “中央某主要领导人称赞《沉重的翅膀》写得好,说这样的文学作品应该获奖”, “某作家用8万元买断茅盾文学奖,将竞争对手挤逐出局”等“评奖内幕”。它们不但曾煽起过不明真相的读者们的愤怒、批判和指责,而且也引起评奖办公室的严重关注并赶紧辟谣,称绝无此事,评奖是严肃、公平和负责的,也不可能存在所谓的“权力”现象,等等。

我们无须理会媒体此类夸张的或捕风捉影的广告宣传,但对评奖办公室申辩的“不存在权力现象”却值得认真辨析。美国政治学家丹尼斯·朗把权力概括为:作为个人具有的属性或品质,权力可能被视为人们追求的、甚至是人类奋斗的基本目标。最普通的用法是作为影响、控制、统治和支配的近似同义语。既然在一切大规模的复杂的“文明”社会里,权力在群体之间分配不均,这些社会的文化就会反映和体现这种不平等,用时髦的话来说,控制其他群体的某些群体的“霸权”一定会转译在他们的一切活动和表现方式之中,包括人类最杰出的创造物和占有物语言在内。[美]丹尼斯·朗:《权力论》,陆震纶、郑明哲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页。所以,福柯才断言权力是一种网络关系,无处不在。以这个角度来看茅盾文学奖,权力效应就显而易见的了。从权力“作为个人具有的属性或品质”而言,任何中国作家都可以通过自己的创作活动角逐茅盾文学奖,每个人的机会是均等的。从权力“作为影响、控制、统治和支配的近似同义语”而言,上述的媒体报道自然属于“无稽之谈”,不足与信。

从第一至第六届的评奖实际而言,“权力”现象仍然存在,这主要体现为:一是提供创作保护。1963年,姚雪垠在困境中完成了《李自成》第一卷并在中国青年出版社正式出版,当“文革”开始,毛泽东便指示武汉市委,“对姚雪垠要予以保护”,让他把《李自成》写下去。1972年,姚雪垠直接上书毛泽东,并得到胡乔木和邓小平的鼎力相助,得以在乱世之中顺利创作第二卷并取得成功。魏敬民:《毛泽东与姚雪垠的<李自成>》, 《党史天地》2003年第1期。这是个特例,与《李自成》第二卷获奖有内在关联但并未直接影响茅盾文学奖的评选过程,可以说是“前权力效应”。二是直接干预茅盾文学奖的评选结果。1982年11月,茅盾文学奖评委会经过讨论,确定6部小说获奖之后,由于《湘江文艺》控告了莫应丰,张光年决定派党组副书记唐达成与党组成员谢永旺持中宣部介绍信征询湖南省委常委负责同志意见,问是否同意莫应丰获奖,后经胡乔木出面才得以解决。张光年:《文坛回春纪事》(下),海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404—405页。这种特殊境遇下的“权力干预”恰恰是为了维护茅盾文学奖的评选尊严。上述两种情况此后都没有并且也不可能再出现了。三是中国作协书记处聘请文学界有影响的作家、理论家、评论家和文学组织工作者出任评奖委员会委员,3名以上评委联合提名,可增添备选篇目,以及读书班与评委会的审美差异或者冲突,最终还得以评委会2/3以上票数为准,等等,都显出“权力”的强制性与支配性。不过,某位领导、某个机构、某些评委或“有关人士”以自己的意志指定获奖作品或取消获奖作品,从评选实践来看,陈建功等人认为这是不可能的,这也反映出权力的受限性。

茅盾文学奖为突出“直面现实,反映时代”的特色,从第三届起,评委会在读书班推荐的篇目之外所提名的《都市风流》《骚动之秋》《抉择》《英雄时代》都相继获奖,使主办者的意图得到成功贯彻。而不少确实优秀但未符合“条例”标准的作品意外落选,也应该属于权力的隐蔽推动,如有的评委就认为《许三观卖血记》即是如此,这样的作品即使没有获奖,它的价值也是不容否认的。

应当说,茅盾文学奖确是无法摆脱权力效应的。不过,保障每个作家、每部作品的被选权,反对个人、机构对评选过程的干预权,平等施予主流意志的影响权,这是茅盾文学奖对权力的基本要求,也可以说是保证茅盾文学奖的权威性、公正性与导向性的前提所在。

三、评选过程的“偶然性”

文学评选毕竟不是体育竞赛,它的评奖标准是十分复杂的,“思想与艺术完美统一”仅仅只是一个方面,整个评委会的审美趣味、主旋律的内在要求、文学潮流的影响与推动以及内涵丰富所可能引起的主题争议等等,都将潜在而有力地影响评奖进程与结果。何况,“完美统一”程度也并非可以精确地测量,不同艺术观点的人对同一部作品的判断甚至会有天渊之别。所以,任何文学评奖都充满着风险与诸多不确定的因素,茅盾文学奖也不例外。

在第五届茅盾文学奖评选结束之后,吴秉杰曾十分感慨地谈到,尽管评奖活动充满着规律性、权威性及公正性,但其中也处处难以避免偶然性。吴秉杰:《评奖的偶然性》, 《钟山》2001年第2期。检视第一至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这种偶然性恰恰导出了它的争议焦点——“遗珠之憾”与“一流平庸”的真相。在评奖中,除去若干作品在社会与经济效益、读者与专家反应以及“主流”的态度等都“好评如潮”并毫无悬念地摘冠之外,偶然性主要表现在这些方面:

一是有争议的作品获奖。从中外的文学经验来看,任何伟大的作品都在于它的内涵丰富,充满着巴赫金所说的复调效果、众声喧哗,能诱使读者从不同角度、不同时代、不同语境等对之深入并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它所引起的争议甚至潜在地实现着它的价值大小。相对茅盾文学奖而言,“争议”与复调并不构成评奖障碍,问题在于这种“争议”是否会触及当代文学的“政治”底线,而它的标准却又非一目了然,这就使某些文本的评选之途荆棘丛生。如《白鹿原》尽管被认为是评选年度之内最厚重的领衔之作并且无“方向”问题,但“性描写”与“国共之争无是非”等不当之处,仍使它命运难卜。胡平:《我所经历的第四届茅盾文学奖》, 《小说评论》1998年第1期。如果不是陈涌的权威评价与力荐,评委会在评选期间与作者沟通,人民文学出版社迅速出版修订本,作者承诺修改某些易让人误会的地方等等,也许《白鹿原》与茅盾文学奖就可能失之交臂。

二是未经读书班的作品获奖。指由3名评委联合提名的《第二个太阳》《骚动之秋》《抉择》《英雄时代》在第三至第六届茅盾文学奖的评选中绕过读书班直接进入终评并且获奖。从评委会所撰写的颁奖辞或具有这种性质的评论文章、评奖委员对评选过程的回顾以及评奖办公室对获奖作品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些作品在“思想与艺术”的统一方面还差强人意,甚至存在思想深刻但艺术粗糙的诟病,它们能够获奖,既在于茅盾文学奖的宗旨倡导“反映现实”,也在于尽管“条例”强调兼顾题材但不照顾题材,但属于重大题材与现实题材仍然使它们拥有评奖优势。显然,假若茅盾文学奖不提倡“时代性”,不讲究“多样化”,仅以思想与艺术的统一为准的话,很难说茅盾文学奖仍会如此呈现。从某种方面而言,茅盾文学奖存在题材的偶然性。

三是“优秀作品”意外落选。文学评奖是集体意志的产物,并非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所能左右;茅盾文学奖规定以2/3以上票数当选,更给某些“优秀”但尚未被正确评价的作品设置高不可攀的樊篱,所以,“遗珠”之“憾”与“痛”总是强烈地刺激着读者与社会。如张炜的《古船》,即使从今天苛刻的眼光看来,无论从内容深厚还是艺术精湛而言,它都无愧于同期的获奖作品,但在当时,就有不少评委批评它的“概念化”或者“观点问题”而导致落选。王蒙的《活动变人形》被普遍认为是“经过时间考验的优秀之作”,且在第四届评奖中被读书班慎重推荐,但终因一票之差而未进入终评。理由是某些评委认为评选年度以前发表或出版的作品参评将导致标准失措,也将会给年度以内的作品带来不对称竞争,尽管这种竞争符合“条例”精神,但评委们却认为应该修改这种规定。二月河的《雍正皇帝》尽管在“思想性、可读性、情节的曲折、细节的丰富、知识面的广阔等几乎所有方面要什么有什么”,但它在“古体诗词的运用和某些情节设计上的破绽”以及第二、三部的功力不逮,特别是遭遇《白门柳》的最强有力挑战,胡平:《我所经历的第四届茅盾文学奖》, 《小说评论》1998年第1期。所以抱憾而归。莫言的《檀香刑》则被认为宣扬暴力叙事而被评委会否决。如果我们以专业眼光来看,这些理由并不妨碍它们的文学史价值或地位,但评委会的审美选择却最终使它们与茅盾文学奖无缘。

四是非“主旋律写作”难以获奖。尽管一定时期的社会潮流、文学潮流、审美潮流对于评奖都会发生作用,并且处于“潮流”中的创作更易于被理解,甚至会占些便宜,“潮流”之外的作品,则要经受更为严格、挑剔的目光;吴秉杰:《评奖的偶然性》, 《钟山》2001年第2期。但从第一至第六届的评奖来看,情形并非如此。也可以说,茅盾文学奖没有如实反映近30年的文学发展。从“85后”所出现的新文学潮流如“新写实小说”“先锋文学”“个人化写作”等就完全被茅盾文学奖拒之门外。事实上,非“主旋律写作”即使“经受更为严格、挑剔的目光”仍然难以获奖,根源在于茅盾文学奖对史诗性、宏大叙事、现实主义手法以及正面价值等规范的坚守、所形成的美学原则,以之为参照对其他文学形式与创新的评价和诠新理念等,所以,这类作品即使被读书班看好,也会被评委会否决。如陈染的《私人生活》就被认为由于止于个人、身体的体验与悲欢,缺乏责任感与使命感,缺乏直面现实的勇气和底层关怀精神,缺乏自我反省意识,所以,与其说它因不够2/3以上的票数而被“偶然”掉了,不如说永远属于1/3以下票数的“必然”之内。

五是外界对评奖的干预。这是特指《将军吟》的获奖。假若没有张光年、唐达成、谢永旺等人的据理力争与捍卫真理的勇气,没有胡乔木的秉公而论,没有新时期的思想解放运动,《将军吟》能否顺利获奖则难以预料。

六是荣誉奖的设置。第三届茅盾文学奖在5部获奖作品之外,又评选了2部荣誉奖:《浴血罗霄》与《金瓯缺》。将军萧克创作《浴血罗霄》近半个世纪,“文革”时期又遭受过手稿遗失的挫折,但他矢志不渝,终于把它写成、出版并引起了强烈反响。在评委会看来,花费作者一生心血的《金瓯缺》并不逊于《李自成》,但在茅盾文学奖进行第一至第二届评选时,《金瓯缺》并未完成,且情节还未充分展开。当1988年进行第三届评选时,《金瓯缺》第1—4册已全部出齐且足有实力问奖,但徐兴业已经逝世。由于茅盾文学奖只奖励在世作家,为鼓励这种执着于文学事业的献身精神并避免“遗珠之憾”,所以,评委会决定授予其荣誉奖。

哲学上认为偶然性与必然性是相互关联的,以上所述,也仅仅只是评奖偶然性的突出方面,并且,有些偶然情形也不可能再次出现,如上述的外界干预和荣誉奖的设置。但新的偶然情况仍会层出不穷,评奖就是要把偶然性限制在允许的范围与程度之内,使它不至于影响与冲击由必然性所确定的评奖之公正性。

四、评选过程的“公正性”

其实,在我们的讨论中,已经涉及茅盾文学奖的公正性问题。任何文学奖都是逐步完善的,茅盾文学奖的评选程序从第一届成形到第二至第六届规律化,评选时间与进程的相对调整,并非暗箱操作,实是因评奖经验及主办者的人事变动造成的,与评奖的公正性并无技术关联。权力性与偶然性可能会对评选过程有所影响,但无法根本改变评奖局面;并且,正是在公正性的基础上,权力性与偶然性才显示出它们对评奖的存在意义。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评委会负责人陈建功在回答有关记者质疑《檀香刑》的落选问题时说,“我们的评委都非常权威,评审过程也是非常严格的。必须得票数超过2/3的作品方能获奖。虽然每届可以有5部作品获奖,但如果只有4部作品令人满意,我们就评4部,宁缺毋滥,茅盾奖永不会贬值。”陈建功:《茅盾文学奖永不会贬值》, 《天府早报·文娱新闻》2005年7月27日(b03版)。

相对于当代文学而言,茅盾文学奖的公正性还被认为体现在:

一是评选对象的广泛性。“条例”规定,凡评选年度内在我国大陆地区公开发表与出版的由中国籍作家创作的,能体现长篇小说艺术构思与创作要求,字数13万以上的作品,均可参评。其中,由于茅盾文学奖的社会主义性质,“大陆地区”主要体现出党对文学的领导。“公开发表与出版”则不包括通过互联网、内部杂志、非法刊物或者以私人名义等发表、出版的作品。“中国籍”则面向港澳台以及旅居海外但积极投身于当代中国文学发展与繁荣的中国作家。每届评选,评奖办公室向中国作协各团体会员单位、全国各有关出版单位和大型文艺杂志社征集参评作品,根据它们的推荐名单,评选年度内的优秀小说,不论何种潮流、风格、手法等,都难以遗漏。即使对茅盾文学奖持批判态度者,也承认这种“征集”方式在目前是适当的,具有广泛的代表性;读书班“慎重推荐”的备选篇目,则真正呈现了当代文学的“高峰走势”。为避免“遗珠之憾”, “条例”还规定了评选年度以前的“优秀之作”也可推荐参评,用少数民族语言创作的长篇小说以出版的汉译本参评,这都说明了茅盾文学奖的评选资格是广泛的、文学化的和全国性的。

二是评选标准的方向性与原则化。综观世界任何有影响的文学评奖,关于如何确定评选标准是个难题。既要遵循设置者的意愿,又要应对文学不断地变革并体现出自己的独特性。标准过严,让文本削足适履无疑会使文学奖先在拒斥大批优秀之作,也会自毁它的权威性;标准过宽,也将使文学评奖失去准则,在鱼龙混杂之中使严肃的评奖活动变成沽名钓誉之举。茅盾文学奖为避免这种双重困境,既强调评奖总的方向,即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关于文学的两个关键问题“写什么”和“怎么写”,则把标准原则化,由干预变为引导,“弘扬主旋律”并反映现实,或有利于倡导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民族团结、社会进步、人民幸福;用诚实劳动争取美好生活等思想和精神;在文学层面上,茅盾文学奖对它们完全放开,主张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兼顾题材、主题、风格的多样化。所以,在倾向性与宽容方面,茅盾文学奖的评选标准对所有被征集的作品而言,都是一视同仁的。

三是读书班、评委会的公正无私。胡平在回顾第四届茅盾文学奖评选时,曾充满感情地说:“读书班是一个十分公正而富于责任感的班子,所有来自各地的评论家竟然无一沾染社会上的庸俗作风,不考虑任何人情因素,力求把集体认为最好的作品篇目贡献给评委,以保持文学的纯洁性和评论工作的尊严。”胡平:《我所经历的第四届茅盾文学奖》, 《小说评论》1998年第1期。就笔者所采访的其他评委会、读书班成员如谢永旺、雷达、吴秉杰、牛玉秋等人来看,他们也认为事实基本如此。这既与他们的品格、知识分子的素养与良知及其对文学的虔诚有关,也在于“条例”规定了严格的“评奖纪律”:如实行评委名单以及评委会评语公开制度;评委会委员、初选审读组成员以及评奖办公室成员,一律不得参与任何有可能影响评选结果的不正当活动,杜绝行贿受贿和人情请托等不正之风;实行回避制度。他们不以个人好恶来决定某部作品是否当选,而是遵循读书班、评委会的集体决议;他们也不为社会舆论所左右,而是遵循文学的审美精神与个人独立的趣味、观念。所以,尽管茅盾文学奖总被批判有“遗珠”之嫌,但结果及经过“两级会选”所确定的30部以内的作品,确实可成为读书班、评委会公正无私的见证。

四是评选结果被普遍认为代表了同等条件创作的最高水平。应该承认,尽管评选标准为茅盾文学奖树立了“公正”的标高,但作为评选标准的实践者——评委会所形成的评奖理念才真正决定着“公正”的实现程度。从新时期文学还处在“现实主义回归”阶段来看,第一、第二届茅盾文学奖名副其实地代表了新时期文学的最高水平。但从第三至第六届来看,审美多元化已在强有力地冲击着现实主义的“一体化”格局,但评委会却始终固守着现实主义理念,所以陈晓明、洪治纲等人尖锐地指出,茅盾文学奖已非当代文学的“存在真相”,而仅仅只是现实主义的“一家之言”,因此存在着很大的局限性,如在审美观念上缺乏必要的艺术宽容,尤其是对各种新型审美范式没有给予公正的评定;在价值判断上缺乏对文本自身艺术质地的关注,尤其是对各种先锋文本的探索意义没有给予合理的认同;在审美内蕴上缺乏对人性的深刻提示,尤其是对一些表现人们在现代生活中种种情状和心理的作品没有给予充分重视——守旧的姿态使其无法保持真正的客观与公正。陈晓明:《请慎重对待第五届“茅盾文学奖”》, 《科学时报》1999年11月27日。洪治纲:《无边的质疑——关于历届“茅盾文学奖”的二十二个设问和一个设想》, 《当代作家评论》1999年第5期。不过,茅盾文学奖的评委们也认为,即使从现实主义出发,茅盾文学奖仍代表同等条件下创作的“最优秀”,如每一届的获奖作品,就是同类题材被普遍认可的“上上之选”,而现实主义文学在当前的总体创作中仍是成就最大的。因此,即使从这种“有限”的“评选空间”来看,评委会仍然是“公正”的。

五是对“生命创作”的尊重与褒扬。从《李自成》《平凡的世界》《白门柳》《张居正》《无字》等几乎熔铸着写作者一生心血和精力的作品来看,茅盾文学奖如胡平等论者所言,尊重那些不慕虚荣、不事浮华、兢兢业业、保持知识分子的良知和对世界的热爱,以创作为生命或用生命进行创作的作家,他(她)们在艺术上精益求精,在处世态度上宠辱不惊,潜心创作并坚决抵制浮躁、投机取巧与急功近利等不良作风。从对创作劳动的褒扬而言,茅盾文学奖是公正的。

茅盾文学奖并非绝对公正,其实,这对于任何事物也是不可能的。雷达曾经说过,评奖只能是平衡的结果,每个评委的欣赏口味不同,艺术观和价值观各异,找出一部能够受所有人完全肯定的作品是不可能的。因此,在细节与局部难以避免的权力性与偶然性以及整体与宏观上的公正性是不可分的,这才是茅盾文学奖的真相。呈现出它们互相纠缠的全貌,正是为了力避茅盾文学奖的人为失误,并以最大的公正程度树立起茅盾文学的导向、权威和典范的形象及效应。

五、反思与期待

经过六届评选,茅盾文学奖已在评选程序的规范化和评选过程的公开化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然而,与第一、二届相比,所引起的争议也越来越多并损害着它的权威性。症结在于:评奖程序的科学化要求、潜在地崇尚现实主义的评奖理念与当代文学的审美观念多元化、创新机制及全球体验之复杂性的错位。面对如此困窘,许多有识之士认为,茅盾文学奖今后突围与发展的关键在于:一是评选还应该增加透明度,保证最大限度的公开、公正、公平,坚决杜绝走后门、请客送礼以及托关系等不正之风。顾骧:《茅盾文学奖应增加透明度》, 《钱江晚报》2004年10月14日。一是要转换并拓展评奖理念,第六届茅盾文学奖评奖办公室主任雷达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处在一个文化多元的时代,权威的消解是必然的,它会时时受到质疑,受到挑战。因此,茅盾文学奖只能在历史中生存,在面对历史的挑战中生存,在顺应历史的潮流中生存。时代在变,审美观念在变,评奖的标准就必然要发生变化。《雷达答记者问:追问评奖:是你自己没有权威,还是别人不信你》, 《今日名流》2001年第2期。我们还可以对许多成功转型的世界文学奖进行借鉴。如西班牙的塞万提斯奖原来只针对国内文学,影响力弱且被其他的文学奖挤兑得濒临取缔,后来举办者把它面向西班牙语文学并相应地改革了它的评奖机制,现在,它已成为西班牙语最高的文学大奖。当然,无原则地改革茅盾文学奖,既不现实也没必要,回到茅盾文学奖的“标准”现场,评委会对“标准”的具体操作,至少应该在“现实主义”之外,也同样尊重并实践其他的潮流、主题、风格;是否可以考虑增设国外、汉语奖项等等,因为它们将深化并继续完善茅盾文学奖的评选机制和评选过程,也将有力地促进茅盾文学奖的世界化。我们期待着,评委会会在恪尽职守同时又与时俱变,通过茅盾文学奖托起当代文学奋进腾飞的翅膀。

(原载《粤海风》2006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