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实现路径
(一)科学解析监狱的本质
明确和界定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必须首先科学解析监狱的本质内涵。多年来,在监狱理论界和实务领域之所以呈现出各不相同的观点和执行模式,其主要根源在于对监狱本质内涵的理解有所偏差。
一般来讲,监狱的本质包括一般性本质和特殊性本质。一般性本质是指监狱的最一般属性,它不受阶级形态和社会制度的左右,是任何一种监狱都具有的最基本的属性。监狱的一般性本质可以表述为:从政治属性来讲,监狱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是社会政治上层建筑的主要范畴,是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对敌对阶级和违反国家法律的社会阶层进行暴力制裁的场所。从法律属性来讲,监狱是对自由刑执行刑罚的场所,是对罪犯进行监禁和严格管束的严肃刑事执法机关。
监狱的特殊性本质因时代和特定社会阶段统治阶级的刑罚思想、执行理念和社会追求不同而有所区别,呈现出各不相同的监狱制度模式形态,如有的国家崇尚重刑主义,对罪犯以惩罚管制为主,强调对罪犯的严厉制裁和刑罚痛苦;有的国家崇尚轻刑主义,主张犯罪非犯罪人负全部责任,国家对犯罪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且重罚对遏制重新犯罪并非上策,因此,对罪犯的惩罚宜于轻缓化、人道化;有的国家强调在惩罚基础上因罪犯特殊性而决定是否采取矫正措施,这些国家注重对罪犯的区别对待,在刑罚措施上也严格区分,经过入监评估若认为该罪犯不可矫正,就会放弃矫正措施,投入高度警戒监狱强化刑罚惩罚,实施单纯监禁措施,若评估认为该罪犯可以矫正,则使用大量矫正措施进行矫正;有的国家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行刑理念和行刑模式,在刑罚惩罚的基础上注重对每一个罪犯的改造,并广泛运用思想教育、心理矫治、劳动改造、管理改造、亲情感化等手段进行全面改造,最大限度地将罪犯改造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二)构建“惩戒机构+特殊学校+矫正回归中心”的行刑模式
笔者认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应构建为“惩戒机构+特殊学校+矫正回归中心”的行刑模式,其主要理由是,我国的监狱一直坚持惩罚与改造并重、教育和劳动并举的行刑方针,注重对罪犯的本质改造,并将刑释人员的重新犯罪率作为检验监狱工作成效的“首要标准”。因此,中国监狱制度模式是典型的“改造刑”模式。也正是基于此,笔者提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应从“惩戒机构+特殊学校+矫正回归中心”的层面加以构建。
1.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应完整体现“惩戒机构”的本质属性
惩罚是中国监狱的重要职能,是监狱立足的根本和行刑基础,是监狱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犯罪与罪犯做斗争,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基石,也是监狱的天职和固有属性。不管何种形式的监狱,从其自然属性和天然属性来看,它首先是一个彻彻底底的惩戒机构,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构建也是如此。因此,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构建决不能淡化和削弱惩罚的职能,相反,根据近年来我国监狱惩罚职能发挥的总体状况和效能来看,加强和强化惩罚职能是当务之急。
当前加强和强化监狱惩罚职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大刑罚惩罚执行严肃性和公正性的力度。如加强对罪犯收监的规范性、流程性、公开性;规范罪犯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零容忍徇私舞弊、权钱交易行为;严格罪犯奖惩考核制度,强化狱务公开,让民警的行政考核权在阳光下运作;严格执行监狱法和监管法规政策,实现罪犯刑罚执行的平等性,决不允许有任何超越法律法规的“特殊罪犯”;严肃刑罚执行执法活动,严格执行监狱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和管束抗改罪犯,表彰和激励积极改造罪犯,抑恶扬善,弘扬正气,彰显刑罚执行的严肃性、神圣性和不可侵犯性。二是始终保障惩罚在监狱刑罚执行过程中得以贯彻和执行。惩罚作为监狱的基本职能,体现在监狱工作的方方面面,如对罪犯实施监禁,剥夺或限制人身自由及相关权利的行使;实行警戒看守及武警看押;实施监狱防控及预防突发事件;按照法律如实执行刑罚,防止任何逃避刑罚执行行为;严厉打击抗拒刑罚执行的罪犯,对破坏刑罚执行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实施强制性管理、劳动和教育等矫正措施;等等。构建现代监狱制度必须保障惩罚在监狱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并切实保障惩罚的基本职能在监狱中得以全面贯彻和落实。
2.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应完整体现“特殊学校”的本质属性
改造是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核心职能,也是应该全力做好的一项最重要工作。要想做好改造工作,笔者认为应将监狱建设成为一所特殊学校,按照教育教学模式深化开展各项改造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5+1+1”教育改造模式的基本要求,科学整合每周1天的课堂教学日和每周4个晚上的教学时间,按照学校的办学模式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在教学计划中妥善安排思想教育、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心理矫治、监区文化等教学内容,并实行每年2~3个学期制,每学期按照循序渐进原则合理编排一些课程,罪犯根据不同改造要求明确其必学课程,并实行学分达标制,以此来规范罪犯教育改造工作,使其逐渐实现规范化、课堂化、系统化。
按照特殊学校模式系统开展改造活动,要求做到思想认识统一,组织机构健全,组织协调顺畅,教师队伍多元,教学活动有序,考核验收规范,教学效果与改造奖惩挂钩。将改造纳入特殊学校办学模式,可以进一步强化监狱的改造职能和改造属性,使改造工作找到科学的依托载体和实现渠道,改变多年来监狱改造工作零碎零散和缺乏系统化与科学设计的弊端,使监狱改造工作真正走上正规化之路。
3.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应完整体现“矫正回归中心”的本质属性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构建,不仅应着眼于罪犯监狱服刑期间,还应进一步“向外延伸”,在罪犯刑满释放后依然配合社会综治部门做好后续帮教工作。基于此,笔者认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应完整体现矫正回归中心的本质属性。
在监狱建设矫正回归中心,既是全面科学检测和巩固罪犯改造成果的需要,也是监狱参与罪犯刑释安置和社会帮教,落实监狱工作“首要标准”的需要,监狱在罪犯惩罚改造和刑释安置帮教中都是责无旁贷的,要大力破除“罪犯一旦刑释与监狱无关”的狭隘思想,构建监狱融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大格局的现代监狱制度模式。
建设监狱矫正回归中心,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全力做好罪犯出监教育工作。罪犯出监教育应重点做好改造质量评估、补课教育、出监指导、社会心理和社会适应教育、出狱后相关政策教育等内容,目的是使罪犯巩固现有改造成果,以良好的精神状态融入社会中去。二是依托出监教育做好罪犯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罪犯在监狱服刑的整个过程中,劳动改造一直贯穿始终,同时也使罪犯学到了从事劳动改造的岗位技能,但这些技能对于罪犯融入社会安身立命往往还较为欠缺,仍然需要围绕出监教育广泛开展一些能够被相关企业认可的实用技能培训,或者与相关用人单位合作培训,为用人单位录用具有职业技能的罪犯奠定基础。三是做好罪犯刑释后的后续帮教工作。罪犯刑满出监,并不意味着监狱工作任务的结束,监狱应继续做好罪犯刑释后的后续帮教工作。监狱除应长期建立每名刑释罪犯的个人档案外,还应定期,如每年对本监狱刑释人员进行跟踪调查和社会帮教,了解刑释人员回归社会后的表现,从而检验监狱教育改造成效,及时发现监狱改造中存在的问题,对有重要影响的重新犯罪刑释人员进行全面认真剖析,找出与监狱惩罚改造的相关因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防患未然。对于在跟踪调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狱应主动与当地综合治理部门,特别是当地司法所进行联系和汇报,对刑释人员切实存在的现实问题和困难协助司法所做好相关工作。四是做好监狱与社会的信息联网工作。监狱与罪犯所在地的社会综合治理部门,特别是司法所应想方设法开展信息联网或信息共享工作,罪犯出监时,监狱应把罪犯改造质量评估意见书、罪犯刑释后重新犯罪风险评估报告、罪犯服刑档案副本等资料移交给罪犯刑释后所在地区综治部门,当地综治部门亦应经常将罪犯刑释后的各种主要信息及时提供给监狱,使双方形成信息互动和信息共享的现代信息网络格局。
(三)全面实施和开展监狱警戒分类工作
构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必须全面实施和开展监狱警戒分类工作。监狱按照戒备等级实施警戒分类,是世界上许多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我国监狱多年来没有实行严格的警戒分类制度,但监狱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程度日渐提高,对监狱实施警戒分类制度提出迫切要求。近年来,我国一些监狱已按照高度、中度、低度戒备等级进行分类改革尝试,并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为我国全面开展监狱警戒分类工作奠定了基础和前提。
实施监狱警戒分类制度,不仅能够促进监狱刑罚执行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而且有利于对不同类型戒备等级监狱进行研究,从而科学确定监狱建筑标准、监禁戒备模式、警力资源配置、管理教育措施与方法等内容,使监狱的行刑效率更高,行刑资源更合理,行刑成本更经济。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监狱全面开展警戒分类工作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建立省市自治区罪犯入监新收分流中心
监狱警戒分类制度是建立在严格的罪犯入监评估基础之上的,因此,实施警戒分类制度的前提是必须建立省市自治区罪犯入监新收分流中心。目前,我国部分省市自治区已建立起该监狱机构,如上海、新疆、安徽等省份建立了新收犯监狱,但全国绝大多数省份均没有专门的新收犯监狱。新收犯监狱的主要目的是对新收罪犯进行系统的入监评估、入监教育和新收分流等工作。罪犯的入监评估应从个案情况调查、犯罪原因分析、生理病理分析、犯罪手段及犯罪后果、心理精神分析与测量、人格分析与测量、人身危险性分析与测量等方面进行系统分析与测量,最终得出每名罪犯的入监评估报告,结合考虑罪犯的刑期、犯罪危害性及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最后确定罪犯的警戒分类等级,并由该新收分流中心将罪犯送至不同警戒等级监狱服刑,同时向相关监狱送交罪犯入监评估报告和个案矫正意见书。
2.以省市自治区为单元构筑高度、中度、低度不同警戒等级类型监狱或监区
各省市自治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若干所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监狱建筑标准参照司法部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省市自治区在综合考虑本地押犯数量、监狱布局及分流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科学制定监狱警戒分类的科学规划,尤其是高度警戒监狱的布局应分地区设置,不宜集中连片建制。在现有相对规范的监狱还可优先创建或改建高度戒备监区,以减少罪犯戒备等级分流中的种种不安全因素。
3.探索不同戒备等级监狱不同的行刑模式
不同警戒等级的监狱应有不同的管理教育模式,在体制机制、惩戒措施、警力配置、等级评估、升降办法与程序、处遇管理、教育矫治措施等方面都应有明显的区别,从而形成高度警戒、中度警戒和低度警戒相互区别、特色鲜明的行刑模式。
4.实施罪犯不同戒备等级监狱动态升降机制
监狱警戒分类制度的精髓是要体现区别对待,创建出科学合理的行刑模式,严格规范不同等级监狱的罪犯准入、准出机制,使不同戒备等级监狱形成一种标准明确、管理有序、评估及时、升降自如的行刑格局,不同戒备等级的监狱随时随地对每名罪犯在该等级中的行为表现及服刑状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定期开展罪犯升降级活动,使表现好的罪犯升到更低警戒的监狱中,使表现差的罪犯升入到更高警戒级别的监狱中,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激励罪犯由高警戒度监狱及时向低警戒度监狱动态调整。
5.不断总结,努力克服监狱警戒分类制度的消极效应
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监狱警戒分类制度也是一样,如果在实施中不能做到严格科学规范的话,极有可能产生一系列消极效应,如把刑期较长、人身危险性大、难改造人员集中到高度警戒监狱,若不能建立严格惩戒机制、安全防范机制、警力保障机制和高效运作机制则有可能爆发监狱严重危机事件;又如,设立低警戒度监狱模式,如不能建立科学准确的罪犯等级评估机制和升降机制,就可能使一些罪犯有空可钻,通过各种不良手段达到在低戒备度监狱服刑的目的;还如,实施了警戒分类制度,若高戒备度监狱警力配备不足或专业化程度不高,就可能使高戒备度监狱成为单纯监禁的场所,民警成为简单的“看守”,忽视或削弱监狱的教育矫治功能,等等。因此,及早预见和前瞻警戒分类中可能产生的消极效应,不断总结实践中的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和探索科学的监狱警戒分类制度在当前显得极为重要。
(四)实现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实现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是构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题中应有之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进行司法体制改革,而警察队伍改革也是其中的重要内容。监狱人民警察作为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改革也必须纳入国家司法体制改革的大的系列之中。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文中指出:“要推进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完善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进一步提升司法队伍职业化水平。”由此可见,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建设已势在必行。
1.健全和提高监狱民警的准入资质与专业化水平
由于监狱民警的工作性质兼具法律执行和教育矫治等属性,建议将监狱民警的准入资质标准提高为本科学历以上,并须经过警察院校不少于1年的专业培训后方能正式被录用为监狱人民警察,且监狱应先确定招录岗位,然后再根据招录岗位确定招录条件和专业要求,防止粗放型、经验型招录新民警。
2.对现有监狱民警队伍进行专业化分类
首先根据国家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将监狱民警队伍划分为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两大类,然后再将警员职务序列细分为日常管理警员系列和行政管理警员系列;将警务技术职务序列细分为劳动改造执法、罪犯教育矫正、罪犯刑罚执行与管理等三个专业技术系列,然后按照各自不同专业性质采取与该职务系列相适应的管理办法和奖惩机制,从而初步实现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和职业化。
3.强化监狱民警队伍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制度保障
监狱民警队伍的专业化与职业化要想得以顺畅开展和产生实效,必须构建完整的保障体系,如理念适应与更新、各类职务系列民警队伍的选拔条件与动态调整机制、警务技术职务系列职称评定办法与晋升程序、不同职务系列民警队伍的评价标准、薪酬标准和奖惩机制、各类职务系列民警队伍的职业荣誉与社会保障等。
(五)构建有益于监狱深化发展和形成良性循环的体制机制
构建有益于监狱深化发展和形成良性循环的体制机制,是实现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根本保障。笔者认为,当前,从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本质需要来看,亟须构建以下体制机制。
1.建立特殊罪犯异地关押改造机制
这里所讲的特殊罪犯是指副厅级以上(含副厅)职务罪犯、在国内产生重大影响的知名罪犯和重大涉黑涉恶罪犯等。建立特殊罪犯异地关押改造机制在当前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比如,以贪官为首的厅级罪犯,被捕前往往在本省(市、自治区)、本地有深厚背景,且人际关系相当复杂,若放在本省、本地监狱改造,很难做到公平公正执法,而如果借鉴人民法院异地审判模式,采取对这类罪犯异地关押改造模式,或者集中到司法部燕城监狱关押改造,很多矛盾和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或得到较好遏制,这从一定程度上是用体制机制来遏制人为可能产生的司法腐败和执法不公问题。
2.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的全方位监督制约机制
现代监狱制度模式必须既要保障监狱独立执行刑罚,又要保障公平公正执行刑罚,防止出现“执法腐败”。当前,人民群众对监狱的微词和批评也主要体现在执法腐败方面,如违法违规办理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对司法改革,全力遏制司法腐败,包括罪犯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的执法腐败做出重大改革决定。监狱机关应全面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精神,按照国家总体改革部署,在防止执法腐败上彻底进行改革与完善。笔者认为,遏制监狱执法腐败除了进一步深化细化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外,关键是切实加强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环节的全方位监督,使之真正做到不能腐、不敢腐,一旦腐即能得到监督控制的良性局面。要做到对监狱刑罚执行的全方位监督,必须强化驻监检察的专门性监督、法院的裁定审查性监督、罪犯及亲属的举报性监督、监狱上级部门及本单位的纪检监察监督、媒体的舆论监督及广大民警及人民群众的日常监督等,并使各种监督成为切实发挥作用的实体性监督。同时应进一步加大监狱对外开放力度,定期允许社会各界人士来监狱参观考察和实时实地监督。
3.构建监企良性运行的合作共赢机制
随着监狱体制改革的深入,监狱与监狱企业已经形成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良性发展格局。监狱作为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履行对罪犯的惩罚改造职能;监狱企业作为依法履行监狱生产职能的特殊国有企业,是为罪犯劳动改造提供改造场所和生产载体的机构。监狱和监狱企业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双方共同服务于罪犯的惩罚与改造工作。但在工作运行方面,双方又必须界定职责、厘清权利义务关系,既不能相互完全独立、相互排斥,又不能职责不分、明分暗不分,变换所谓的运作方式。
笔者认为,在当前形势下,监狱与监狱企业在机构、人员、资产、财务和隶属关系上应适度分开,但在运作方式、业务往来和利益分配上应加以法律规范或制度约束,既要反对将监狱企业作为监狱的附属企业或随意支配的下属单位,又要防止在工作和利益上的纯而又纯,使罪犯变成监狱企业的“廉价打工者”,使民警成为监狱企业组织罪犯劳动的纯粹管理者,而应在奖惩机制与利益保障上有所体现和加强,特别是对罪犯的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障等方面应加大力度,切实使参加劳动的罪犯得到合理合法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权益,从而构建起监企良性运行的合作共赢体制机制格局,这应该成为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重要内涵。
4.建立与强化罪犯违规惩戒和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是一种严格执行监狱惩罚与改造职能的监狱模式,是能够完整体现监狱尊严和威严,且又对罪犯广泛体现人文关怀的监狱模式,同时也是彰显监狱执行刑罚正义,保障执法民警合法权益,对服刑中违法违规罪犯进行有效惩戒和教化的文明监狱模式。因此,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的实现必须建立与强化罪犯违规惩戒和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
建立与强化罪犯违规惩戒和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在当前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一些监狱罪犯普遍滋生了“过度维权”现象,在服刑中,过分强调服刑权利,而不愿履行服刑义务,动辄认为执法民警不讲人权,侵犯罪犯合法权益,甚至出现公然挑衅民警、辱骂民警甚至殴打民警现象,致使部分民警对罪犯的违规抗改行为不敢管、不愿管,出现严重妥协执法现象,也使监狱及其民警的执法形象和执法尊严受到严重挑战。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重要的原因是我国尚未真正建立起罪犯违规惩戒机制和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机制,尤其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民警惩戒和教化的实施办法与执行细则。
建立与强化罪犯违规惩戒和监狱民警执法权益保障的工作机制,需要做好以下几点:一是从国家层面进行立法或出台实施细则;二是强化监狱的惩罚改造职能,弘扬监狱的威严、神圣和不可侵犯性;三是加大对违规抗改罪犯的惩处力度,使其受到震慑和应有的制裁;四是大力宣传监狱民警执法的神圣性和庄重性,教育民警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做到公平公正,又要不畏强暴、不畏艰难险阻,有理有力有节地与违规抗改罪犯作斗争。
5.构建提升监狱智能引领与凝练监狱文化品质的工作机制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集中了现代化文明监狱和智能化管理监狱的各种优势,是一种既饱含现代科学技术丰硕成果,又继承和传习中国各种优秀文化内核的内涵丰富、博大精深的监狱模式。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要求积极构建提升监狱智能引领的工作机制。当今社会是信息化社会和大数据时代,要求监狱方方面面都要渗透信息化、数字化和智能化,要用监狱物联网与社会网络信息一体化思维指导和引领监狱工作,在高起点、高传输性、高联动性等方面下功夫,真正实现现代监狱智能管理、智能分析、智能控制、智能发展的基本目标。构建提升监狱智能引领的工作机制,一是要求各级监狱机关要转变观念,改变传统行为方式,用大数据时代的现代思维指导和引领监狱工作;二是新建监狱或老监狱改造升级都要把监狱物联网的思维和技术运用其中,使智能化现代文明监狱成为未来监狱建设和发展的方向。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要求积极构建凝练监狱文化品质的工作机制。监狱是孕育文化、产生文化、发展文化、引领文化的场所。监狱是社会文明的窗口和展示社会文化风范的阵地。因此,监狱应该成为最富有文化和社会文明的特殊场所,中国现代监狱首先应该是各种优秀文化集大成者的文化监狱;其次是真善美与假恶丑文化交织和相互较量的净化社会文化的监狱;再次是孕育和催生新型文化,引领社会积极风尚,代表社会前进发展文化的文明监狱。
构建凝练监狱文化品质的工作机制,首先,监狱管理者应该具有先进的文化理念、文化修养和文化品位;其次,监狱要善于长期培育和建设监狱文化,并使之习惯化和制度化;再次,监狱要经常对培育和积淀的监狱文化进行梳理、提炼和升华,并形成具有本监狱特色的“文化节”和文化成果;第四,监狱要善于根据形势发展和社会变迁不断创新与拓展文化,促使监狱文化长盛不衰、生生不息、源远流长。
6.构建监狱与社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体制机制
中国现代监狱制度模式要求监狱是一个全面开放的系统,除涉及监狱机密和影响监狱安全的因素之外,监狱与社会要形成相融相生的开放格局。彻底摒弃长期以来形成的自我封闭、孤立无援、单打独斗的不利局面。现代监狱制度模式要体现社会性、开放性和一体性,建设与社会零距离的紧密型的现代监管改造场所。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构建监狱与社会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工作联动的体制机制。
首先,监狱与社会要构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1)监狱与社会信息互通。要使监狱全面融入社会大系统中,从社会获取信息资源与丰富营养,及时运用与转化到监狱惩罚改造罪犯工作中去。(2)监狱与政法系统信息互通。监狱与监狱,监狱与省级监狱管理机关,监狱与司法部监狱管理机关,监狱与地方、省级、中央政法系统都应形成信息网络大系统,全面实现政法信息和行刑资源的互通与共享。(3)监狱与国际信息互通。积极拓展监狱与世界发达国家司法信息联网工作,拓展国际视野,汲取世界先进行刑文化,促进监狱实现国际化、全球化。
其次,监狱与社会要构建工作联动的体制机制。具体措施有:(1)监狱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参与惩罚与改造工作。现代监狱制度模式是广泛吸纳社会资源、包融社会资源的新型监狱模式,除狭义刑罚执行和必须由监狱民警独立执法的工作内容外,涉及罪犯管理、生活卫生、医疗、教育、劳动、心理矫治、监狱文化等多个领域的内容都可借助社会力量参与,形成监狱和社会共同承担惩罚改造任务的新型格局。(2)监狱要积极参与罪犯刑释后的帮教和监督管理工作。监狱要积极发挥自身优势,配合社会综治部门,尤其是罪犯刑释后的司法所开展一些特长性工作,共同促进刑释人员顺利融入社会、立足社会、服务社会。(3)监狱要与相关政法部门,如当地公安、法院、检察院、司法局、国家安全等部门形成密切联系,做到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参与、工作联动,形成合力。(4)监狱要借助上级管理部门的优势条件积极与国外相关监狱进行交流和联动。如建立国际友好结对型监狱、定期进行交流互访和学术研讨、互派部分优秀监狱警察挂职锻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