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公共产品的性质:共同福利
2.1.1 作为技术特征的非竞争性与非排他性
什么是公共产品?按照萨缪尔森(Samuelson,1954)在《公共支出的纯理论》中的定义,公共产品是“每个人对这种产品的消费,并不能减少任何他人也对于该产品的消费”,这里说的是公共产品不具备“排他性”。也就是说,一个集团的成员只要有一个人能够消费,就不能排斥其他成员消费。反过来说,能够排斥一个集团其他成员消费的社会产品就不是公共产品。
马斯格雷夫(M usgrave,1969)指出,公共产品在消费者之间没有“竞争性”。私人产品有这样的属性,人们可以用货币来竞争,没有支付货币的人不能获得私人产品。支付货币的人,必然遵循出价高的人首先竞得该私人产品的消费,出价低的人同样无法首先获得私人产品的消费权。而公共产品的消费并不依靠人们之间基于货币支付能力的竞争,即使没有货币支付能力的人也不应当被排斥在消费之外。
后来多数经济学教科书习惯于将消费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作为公共产品的两个本质特征。世界银行《1997年世界发展报告:变革世界中的政府》中也采用了这样的经典定义。
公共产品的经典定义方式,实际上是按照社会产品在供给上的技术特征,将公共产品与私人产品区分开来。区分的标准主要是市场能否实现有效供给,一般认为私人产品往往能够通过价格机制实现有效供给,而公共产品则不能。
2.1.2 有赖于集体行动的社会产品
按照经典定义,显然难以涵盖现实世界中出现的公共产品。比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等许多社会产品,从技术上看,既可以实现排他性消费,也可以实现竞争性消费,但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将其作为公共产品提供。为有效解释现实世界中的公共产品,常常需要对经典定义条件进行放宽。公共选择理论将所有采取集体行动的社会产品都作为公共产品,其基本逻辑只是为了突出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而将非排他性的原因解释为公共选择。从集体行动角度来解释非排他性,可以将现实世界中所有的公共产品都涵盖进来。
曼瑟尔·奥尔森(Mancur Olson,1965)认为,“任何物品,如果一个集团X1, …, Xi, …, Xn中的任何个人X i能够消费它,它就不能不被那一集团中的其他人消费。换句话说,那些没有购买任何公共或集体物品的人不能被排除在对这种物品的消费之外,而对于非集团物品是能够做到这一点的”。
加勒特·哈丁(Garrett Hardin,1968)提出的“公地的悲剧”,描述了公共产品常常低于均衡数量的状态:每个个体都从自己的利益出发,最大限度地使用公共资源,最终公共资源会遭到破坏,所有人的利益都受到破坏。正是由于“公地的悲剧”常常发生,才需要采取集体行动,提供公共产品而不是私人产品。
詹姆斯·M.布坎南(James McGill Buchanan,1976)在《民主财政论:财政制度和个人选择》中对公共产品采取了最宽泛的界定办法:“任何由集团或社会团体决定,为了任何原因,通过集体组织提供的物品或劳务,都被定义为公共的”。
休·史卓顿和莱昂内尔·奥查德(Hugh Stretton and Lionel Orchard,2000)在《公共物品、公共企业和公共选择——对政府功能的批评与反批评的理论纷争》中提出:公共物品是指所有那些其供给不是由个人的市场需求而是由集体的政治选择决定的物品。在这里,作者把任何由政府决定免费或以低费用供给其使用者的物品和服务,都看作是公共产品。他们列举了各类情况:技术上无法实现排他性消费或实现排他性消费成本比较高的产品,如国防、法律和秩序,灯塔、街道和街道照明等;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消费但习惯上很少向每一个使用者收费的产品,这类社会产品与一个国家的习俗和惯例有关,如公路、桥梁、天气预报、公共图书馆、国家公园;技术上可以实现排他性消费,也可以通过市场提供,但考虑到公平、正义的外部性而免费提供,如基础教育、基本医疗服务等。
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产品概念的扩展,便于研究政府在公共产品实际供给中所扮演的角色。沿着这条研究路径,主要的理论贡献是对公共产品供给机制的创新。哈罗德·德姆塞茨(Harold Demsetz, 1970)指出,如果存在排他性技术,私人企业能够有效地提供某些公共产品。埃莉诺·奥斯特罗姆(Elinor Ostrom,2000)将产品分为私益物品、收费物品、公共池塘物品和公益物品,并提出了多中心供给理论。这些理论创新成为各国公共产品供给模式选择的重要参考。
2.1.3 本质属性是共同福利
无论是经济学经典理论,还是公共选择理论,在其逻辑上都延续了经济学研究的“斯密传统”。也就是说,“看不见的手”有效的那部分社会产品是私人产品,“看不见的手”失灵的那部分社会产品都带有不同程度的公共产品特征。这一传统决定了其关注的重点仍在于公共产品供给的技术特征,而不是公共产品的需求层面。这些理论没有回答社会为什么需要公共产品的问题。
而要真正解释公共产品的本质,则必须从人的需要这一角度来理解。乔治·恩德勒(Georges Enderle,2002)在《面向行动的经济伦理学》中指出,“甚至可更广义地理解公共物品,即把它理解为社会和个人生活及追求经济活动的可能性的条件”。
本书认为,公共产品最本质的属性是共同福利属性。本书对公共产品概念的界定是:由于人的生存发展的共同福利所需要,没有政府参与无法实现有效供给的社会产品。在这里,福利可以划分为个人福利和社会福利:个人福利取决于个人收入,借助于市场交易过程,通过私人产品获得;共同福利借助集体行动得以满足,也就是说,通过公共产品获得。之所以说共同福利是公共产品最本质的属性,有如下几个理由。
理由之一:共同福利是本源意义上的属性。经济学经典概念中的公共产品,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对公共产品概念的扩展,都是基于技术特征上的描述,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征是社会福利属性所衍生出来的属性。如果不能有效地带来社会福利,对公共产品进行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界定是没有意义的。
理由之二:共同福利属性在许多时候不需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印证。例如,按照经典定义,食物是典型的私人产品,但是在大饥荒的时代,理智的政府都会选择将其作为公共产品提供,其主要的原因在于共同福利的要求。
理由之三:无论是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还是公共选择属性,都需要通过共同福利属性的检验。即便是一些社会产品具有很好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但由政府提供社会成本大于社会收益,这些社会产品也往往不被作为公共产品提供,主要原因是共同代价过高,对增加共同福利来说是不合算的。
理由之四:公共产品具有福利再分配的性质,通过共同福利的影响范围调节个人福利分配状态,增加社会总福利。由于不支付费用的人也不被排除在消费之外,公共产品往往带有“劫富济贫”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