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辽金元地方建制
(1)辽五京制
契丹为游牧部族,本无地方建制。建国后,在潢水(西拉木伦)之北设立上京,府名临潢(今内蒙古巴林左旗),命名后唐的幽州为南京,渤海辽阳为东京,云州为西京,府名大同,后又以大定府为新京(今内蒙古宁城西),号中京。五京设留守司,并分别设五道(或称路)管理地方。道设有都总管府掌军,处置使司掌宪,转运使司(或盐铁使司、户部使司、度支使司、计使司)掌财。
五京又分两种类型,一种为契丹区域,一种为汉人渤海区域。上京、中京为契丹各部,道下设部,委节度使管理,所谓节度使实际为各部首领,与汉族节度使迥异。节度使之下有详隐、石烈(相当于县)、弥里(相当于乡)。南京和西京则沿用汉族旧制,道下设州县,委节度、刺史、县令、县丞管理。
辽征服奚族后,在奚族旧地设立奚王府,奚王之下有宰相、常衮,分五部而治。征服渤海后,设立东丹国,以辽长子为王,沿用渤海国旧制进行管理。
另外,辽国的地方建制中有投下军州。所谓投下军州,是战争掠夺过程中形成的领主制统治区域,以契丹贵族为领主,奴役所掠人户。投下军州的军事权归朝廷,而行政权归领主。
(2)金地方建制
金的地方建制,是辽制和宋制的混合体。金依宋制设路,有五京路和十四总管府共十九路。五京路设留守司,长官为留守和副留守,另有按察司掌管刑狱纠察。其他十四路则设兵马都总管府掌管军政,长官为都总管,下有同知都总管、副都总管、总管判官等。另有转运司主财,按察司主宪。而路与府合一,留守或路总管兼任府尹,同知都总管兼任同知府尹,副都总管兼任少尹,府事实际上主要由同知和少尹主管。惟府判官与路判官分设,留守司则另设留守判官,由府判官和留守判官掌管民政。每路又设转运司和提刑司,转运使主财政民政,提刑使主刑狱纠察,基本与宋制相同。后提刑司改为按察司。泰和八年(1208年),归并转运司和按察司,由按察使兼任转运使,按察副使兼任同知转运使,佥按察司事兼任转运副使。
金国在路下设府、州。不兼总管的府称为散府,与州相同。州分三级,为节镇州、防御州、刺史州,其长官分别为节度使、防御使、刺史。节度使例兼观察使。中都和五京还另设有警巡院。府州之下为县,县分赤、次赤(剧)、次剧、上、中、下各等,设县令、县丞、主簿、县尉。赤县设尉四人,中县以下不设丞,下县不设尉。州县以下则有镇、城、堡、寨等建制,亦有知镇、知城、知堡、知寨理其事。金国有着军民合一的传统,即使在推行汉制后,府州以上,依然军民合治。只有在县一级,才只管民政不理军事。
在金国的地方建制中,真正有重大作用的是军政合一性质的猛安谋克。所谓谋克,即百夫长;所谓猛安,即千夫长。其下属部族成员亦兵亦民,在金国的立国和扩张中起了极大作用。金熙宗改制时,在女真地区保留猛安谋克旧制,猛安隶属于各路总管府。
(3)元地方建制
元代在地方上的最大建树,就是建立行省制度。金有行尚书省,但属于军事需要的临时建置。忽必烈建立元朝后,以中书省分驻地方,成为固定设置的地方政区。大都周围直属中央中书省,称为腹里。腹里相当于今天河北、山东、山西、河南北部、内蒙古中部和东部,腹里之外,共有十一行省,即河南、江浙、江西、湖广、陕西、四川、辽阳、甘肃、云南、岭北、征东。各行省设有行中书省主管政务,“凡钱粮、兵甲、屯种、漕运,军国重事,无不领之。”[99]行省的长官为丞相,而丞相人选多为王子,一般不授。如果设丞相,则以平章政事、左右丞、参知政事为辅贰。丞相缺,则以平章政事为最高长官,丞、参为辅贰。下仿中书省之制设有郎中、员外郎等职。有的行省还设有儒学提举司、都转运使司、茶盐转运司、盐课提举司、市舶提举司等机构。
元代还有分省之设。分省低于行省,隶属于中书省或行省,其长官多由中书省或行省长官兼任。元代共置过十一分省。
行省之下,按道分设宣慰司,上承行省,下领诸路。长官为宣慰使,下有同知、副使、经历、都事等。有些宣慰司,并不归行省,而是归中央直接管辖。如吐蕃地区的宣慰司,即直属宣政院。即使行省之下的宣慰司,名义上也属宣政院统辖。除宣慰司外,在边远地区,还有招讨司、安抚司、宣抚司等设置,其中多是少数民族部族所在,往往以其首领世袭使职。
路与散府在元代为行省之下的一级地方政府,路设总管府,元代共有一百八十五路。十万户以上为上路,十万户以下为下路。路的总管蒙汉各一,蒙古总管即达鲁花赤,汉人总管即以总管名之。下设有同知、治中、判官、推官、经历、知事、照磨、译史、通事等官,分曹办事。元有三十三散府,或隶属于行省,或直属于中书省。府设府尹或知府,蒙汉分设,蒙尹即达鲁花赤,下设有同知、判官、推官、知事、提控案牍等。路和散府还设有学校、司狱司、织染局、东造局、录事司等机构。
元代除有相当于路的散府外,还有相当于州的属府,隶属于各路。元代有三百五十九州,州分上中下三等,分两类,一类为散州,一类为属州。散州直属于行省,属州则隶属于路、府、州。州有尹,蒙汉分设,蒙尹即达鲁花赤。下设有同知、推官、判官、知事、提控案牍等官,多少不等。
县为基层政权,元代有一千一百二十七县,县有尹(达鲁花赤),下设有丞、主簿、尉、典史、巡检等官。巡检司一般设于市镇关隘,以巡查治安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