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生人成:荀子工夫论的旨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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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生

今之论者习以“天人相分”标识荀子天人观,稽诸《荀子》本文,此说不为无据。初读《荀子·天论》,我们所得到的主观印象也大抵如是。在《天论》中,荀子于天人之分际甚为着意,反复申论,不以辞费为嫌。如其开篇所言:

天行有常,不为尧存,不为桀亡。应之以治则吉,应之以乱则凶。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故水旱不能使之饥,寒暑不能使之疾,祅怪不能使之凶。本荒而用侈,则天不能使之富;养略而动罕,则天不能使之全;倍道而妄行,则天不能使之吉。故水旱未至而饥,寒暑未薄而疾,祅怪未至而凶。受时与治世同,而殃祸与治世异,不可以怨天,其道然也。故明于天人之分,则可谓至人矣。(《天论》)

照现代的哲学眼光看,荀子的天人之分是一种典型的自在与自为的二分法。一边是“天行有常”的自然界,一边是“制天命而用之”(《天论》)的人。在这里,天不再是一种神秘的人格性存在,而是一种遵循固有之规律(“常”)运行的自然存在。而人之作为一种自为性的存在,则有其自身的主体性——自作主宰、自我成就,如荀子所言:“强本而节用,则天不能贫;养备而动时,则天不能病;修道而不贰,则天不能祸。”质言之,天不会,也无法以“奖善罚恶”方式介入人的生活(“不为尧存,不为桀亡”)。显见,这一讲法否定了神秘主义的天命论,将人从委身天命的原始宗教世界观中解脱出来,在哲学上为人的主体性争得了合法性,充分彰显了荀子哲学的人文主义精神。在这个意义上,项退结先生将荀子天人观称之为“人本中心的宇宙观”[11],实有所得。即使论者以笛卡尔主义诠释荀子天人观,亦不为无见。然而,这并非荀子天人观思想的全部,更不是其理论旨趣之所在。若一味偏执于此,则所见适足以成为所蔽。

前文论及,荀子论天人之际,初不限于《天论》一篇,所中心关切者亦不仅仅在于为人的主体性张目,更在于如何在大化流行之中安顿人的存在与价值,如何为人间秩序(作为人道的礼)提供一种形上根据。在此意义上,荀子的天人观展开为一种本体宇宙论(Onto-cosmology)。如荀子所言:

水火有气而无生,草木有生而无知,禽兽有知而无义。人,有气、有生、有知,亦且有义,故最为天下贵也。(《王制》)

显见,这一宇宙论建立在气的观念之上,以气的屈伸、聚散来解释天地万物的生成、变化和消亡,故而可以称之为气本宇宙论(Qi-based Cosmology)。[12]关于万物具体如何化生,荀子则另有解释:“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荀子·礼论》)。天地本是中国古人对宇宙的基本设准,《周易》云:“天施地生”(《益·彖》),“天地交而万物通也”(《泰·彖》),“天地感而万物化生”(《咸·彖》),凡此等等,亦以此故。阴阳则是一切事物所共具的两种最基本的性质,是一个表性质的概念而非实体性的概念,“阴阳接”自然是阴气与阳气相接。须知古人言阴阳,犹之言乾坤、刚柔,皆以虚词做实词用,是故《周易》有“阴阳交感,乾坤翕辟”之互文。同是解释万物化生,荀子讲“阴阳接而变化起”,《周易》则以“柔上而刚下,二气感应以相与”(《咸·彖》)为说,所谓“大哉乾元,万物资始”(《乾·彖》),“至哉坤元,万物资生”(《坤·彖》)。凡此等等,其义一也。明乎此,则知在此一通过“天地”(合而万物生)、“阴阳”(接而变化起)解释万物化生的模式之中所蕴含的实体性基质依然是“气”——“合”“接”“生”“起”,种种变化皆通过气而得以实现和展开——并非在气本论之外另一种不同的解释模式。在此意义上,《王制》《礼论》此两段文字对参,更有助于我们对荀子的宇宙论思想做整体性的了解和把握。

不过,笔者在此的聚焦点并不在于气本宇宙论的运行机理,而在于这一宇宙论在哲学上的解释意义。照前引《王制》篇的讲法,自水火、草木、禽兽,以至于人,不同层次之间,每一类存在都具有自己特殊的规定性(/气—/气—生—/气—生—知—)。然而,若“自其同者而观之”(庄子语),如此种种类之间的区别则又是相对的、有限的,因为一切存在都根源于气,出自“气”之变化、流行——“通天下一气尔!”(《庄子·至乐》)相较于此一本体意义上的同质同源,相对性的区别尽管不容抹杀,毕竟不免于等而次之。由是,我们看到,在自在与自为的分际之外,天人之间又呈现出一种连续性的关联,而这种连续性的存有论基础就在于形上本体层面的气本论。申言之,在自在—自为的架构之下,天者,自在,以自然秩序为限;人者,自为,寻求一种合乎价值理念的规范性秩序。由此,人与天之间构成一种二元对待的关系。然而,在气本的存有论基础之上,人与自然物同源于气,天的概念已不再限于狭义上的用法,仅仅以纯粹自然意义上的自在存在为限,而可以转而指称气之变化流行的全体大用。在这种转换了的宇宙论的视野之下,天人关系亦不再是纯粹的二元对待。质言之,天,天也;人,亦天也。与一切自在物一样,人自身亦不过气的流行变化之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如此,人之于天,更多地是一种部分与整体、因子与系统之间的关系,又如何是笛卡尔主义的主客二元结构所能范围的?

整体而言,荀子气本宇宙论的展开,颇有与西哲黑格尔(G.W.F.Hegel,1770—1831)所谓辩证法(Dialectic)之说相合之处。太初,如同一切自在存在,人亦出自气之大化流行。在此意义上,天人之间自然是合一的。然而这只是自在意义上的合一,是之谓“正”。其次,与一切自在物不同,人毕竟是自为的存在。唯此一自为性只有通过人自身的主体性活动才能得以实现,职是之故,原初自在意义上的天人合一关系不得不发生断裂——天人之分。不如此,则人的主体性无以张扬,人的尊严亦无以确证,此之谓“反”。复次,人的主体性不仅仅相对于自然物而言,在传统儒家修身哲学的语境之下,更是相对于主体自身而言的。在修身实践的过程中,人意识到自身存在的有限性,并力图克服这一有限性,实现对自身的内在超越。而这一超越在形上层面的实现,就是人与作为大化流行之全体大用的天重新融合为一,进而成为一种具有宇宙意义的(Homo-cosmologic)存在,最终实现人的生命在形上层面的安顿,此之谓“合”。不消说,这并非是对天人之分的简单否定,而是将天人之分作为一个特定的环节包含在自身之中。它也并没有消解人(相对于自在物)的主体性,毋宁说它在更高的意义上肯定了人(相对于主体自身)的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