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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绪论

在经历了前现代的农业社会、现代的工业社会之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正在迈向后现代的文化社会。文化社会是在现代性推动下的物质现代性和文化现代性的协同发展和互动,其结果是实现国家经济结构转型和增长方式的改变。按照文化社会实现的要求,优化文化空间生产结构,合理开发和利用文化生产空间中的各种资本、资源和资产,提高它们在国内、国外两个文化市场的配置效率,强化文化空间生产优化收益的大量溢出,寻求一种积极的空间张力,以此来破解各国文化产业中各利益主体的协同发展难题,解决文化产业价值链延伸等问题,是由全球、国家和区域等不同空间范畴主导的谋取发展的新课题。

一 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的背景及意义

我国政府和企业深刻认识到文化资本空间结构的重要性,“跨界”一词在我国党的文件和政府文件中频频出现。首次将跨界融合的理念植入文化产业规划中的文件是《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随后的《文化部“十二五”时期文化产业倍增计划》,首次从文化产业主管部门的角度提出促进文化产业跨界融合。之后,在党的一系列文件和报告中都加强了文化产业跨界融合的具体措施,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文化与科技的融合,提高文化产业集约化水平;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金融资本、社会资本、文化资源相结合”,把文化与金融的融合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格局中。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相继推出了落实文化产业跨界融合的文件:2014年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深入推进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以文化金融合作激发文化创造活力;2014年《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将文化创意产业与实体产业的融合提高到“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的高度;2015年李克强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政府工作重点——“‘互联网’+行动计划”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从世界范围来看,曾经一度边缘化的文化相关产业逐渐成为产业经济的主角。文化要素在产业中的植入,不仅带动国家经济的增长,而且能彰显一个国家的政治与文化形象。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从2004—2013年实现全球文化贸易迅速增长,世界瞩目,特别是在2010年取代美国成为世界上第一大文化产品出口国,引领全球文化产品贸易,跻身世界文化产品生产和进口前20 强的国家。中国在世界文化产业中的地位,得益于国内文化产业的迅速发展。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6年全国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为30785 亿元,比上年增长13.0%(未扣除价格因素,下同),比同期GDP名义增速高4.4个百分点;占GDP的比重为4.14%,比上年提高0.17个百分点。中国如何继续领跑文化市场,调动各种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产业发展,实现文化产业资源要素的优化,促进中国经济转变发展方式,将成为未来中国文化和经济发展迫在眉睫的重要课题。

(一)民营文化资本跨界问题的提出

文化产业在中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逐年上升,孕育着无限可能性的文化产业市场吸引着更多资本的介入,其中民营资本正在成长为一支主要的力量。通过制度创新和管理创新,调动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促进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所有制中的跨界融合,优化文化产业各部类结构,推进民营资本在海内外文化贸易与服务的增长,是目前研究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这些内容归结起来就是如何促使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形成一个历时态与共时态的关联机制,更好地配置文化产业各种空间资源,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的自由程度上跨空间流动、在特定地域集聚,实现资本跨地域、跨所有者、跨行业的最佳组合,进而达到民营资本的空间收益最大化。这既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又是一个具有创新性、挑战性的文化产业管理的课题,其复杂性要求研究者必须采用一种历史的、具体的逻辑分析,否则就无法从现象探究实质。

坦率地讲,民营资本是中国创造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学词汇和经济形态。无论是在东方还是在西方,传统的经济学词典里很难找到对民营资本的准确解释。国外对于资本的区分常用国有(state owned)和非国有(non-state owned)的概念,而没有国有和民营的对比,这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成熟的国家中,企业经营的方式均是以市场为导向的,国家很少直接经营企业,也就无所谓民营资本的说法了。

纵观近代以来中国资本的发展史,民营资本在中国资本空间中的地位经历了缓慢发展、受排挤和受限制三个阶段后,正在进入与国有资本共同发展的新阶段,民营资本从过去的“辅助部分”逐步成为我国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营资本的历史演变,除了受到技术、社会等因素的影响外,体制环境的变化与民营资本的发展如影相随,起到主导性作用。换句话说,中国民营资本的活跃具有体制依赖性。随着中国经济和文化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作为推进中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民营资本在中国文化产业中的作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研究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首先要考虑它在中国资本格局中的演化规律,既要观照它的过去,也要立足于现实,更要面向未来。正如米尔斯所言:“如果我们想理解当代社会结构中的动态变化,就必须尽力洞察它的长期发展,并根据这些发展设问:这些趋势发生的机制是什么,该社会结构变迁的机制是什么?正是在诸如此类的问题中,我们才能深入涉及这些趋势。”[1]既要剖析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历时态变化如何推动民营资本进入与国有资本的竞合领域,又要研究在某一现实体制环境下民营资本在海内外文化产业市场上的运行状况。前者需要研究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中跨所有制的规律,后者则要立足当下、面向未来,提出民营资本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繁荣、提升中国文化产业海外影响力的路径。

(二)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研究的意义

近年来,文化产业中的跨界融合已经成为我国文化产业理论和实践的热门词汇。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跨界与融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思路、新做法和新问题,都促使理论研究者认真梳理和面对这个具有挑战性的课题。研究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跨界融合的路径以及管理创新,其理论意义在于突破以往学界就文化产业论文化产业的惯性思维,强调不断壮大的民营资本要素在国内和国际文化产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提出民营资本在文化国际化中的运行机制,丰富文化产业管理学的内涵。

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研究,有助于我们正确认识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跨界与融合中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而言,中国文化产业的制度创新之一就是突破所有制的规定性,积极引导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企业,形成多元资本公平竞争的格局。多元文化资本博弈可能与原有文化利益发生冲突,从而形成新的文化利益需求,新的文化利益需求又对建设文化中国提出新的诉求。

对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政府在文化产业管理中的角色转换,实现文化权力从文化集权向文化分权的转变。这是体现公民文化权力的重要举措,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文化权力,而是提升其文化权力的质量。

对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认识文化产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即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这是文化生产力全面提升质量、优化结构的转变,它有利于提升政府的文化执政能力,形成社会、民间和政府共同发展文化产业的新格局。

二 民营文化资本的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国内外尚无完整、系统的关于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跨界的理论体系,即使有这方面的成果,也散落于文化产业集聚、城市文化经济、区域文化经济学、经济地理与制度经济学等不同研究领域。笔者基于空间理论视角,较为系统地对文化产业跨界问题的研究文献进行梳理,理出研究脉络与发展走势,指出有价值的研究发展方向,为深化其研究奠定理论基础。

(一)跨界:基于空间经济学视角的框架

文化资本跨界研究的核心任务是研究在文化产业中如何调度不同空间主体与利益组织的发展冲突问题,形成一个历时与共时空间良好的关联机制,更好地合理配置文化资本跨界资源,促进文化生产各要素在更大的自由程度上跨空间流动和在特定地域集聚,实现文化资本跨地域、跨行业的最佳组合,进而达到探究空间收益最大化的内在联系条件与机理的目的。这是具有创新性、挑战性的文化产业经济管理研究。

然而,文化产业经济学中,学者们大多关注三个问题,即“What to produce?”“For whom to produce?”和“How to produce?”却忽略了另一个问题,即“Where to produce?”这是一个关乎文化生产活动的空间的问题。尽管不少学者意识到空间对于文化产业的重要性,但是却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缺少必要的研究方法而止步于对文化产业空间的简单描述上。空间经济学的出现为我们解决这第四个问题,即“在哪里生产”的问题提供了一个视角。

1999年,藤田昌久、保罗·克鲁格曼和安东尼·J.维纳伯尔斯合著的《空间经济学:城市、区域与国际贸易》一书奠定了空间经济学的基础,成为解释贸易自由化、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条件下生产要素自由流动与经济活动地方化特征的有效分析工具。空间经济学将“生产的空间区位”提炼为一个解释经济活动发生在何地或为什么在此地发生的经济增长命题,打通了文化产业集群、文化产业带与国际文化贸易之间分隔研究的边界,强调不同尺度的空间组织与利益主体在空间资源配置效率方面的重要性。

在以知识经济、信息经济为特征的当代,空间已经不仅仅是地理空间意义上的概念,文化、制度、技术、知识、政治、信息网络等元素也介入到空间的建构中,如陈秀山认为在考虑空间经济时,需要考虑以上元素在空间范围内的动态配置过程。[2]为此,基于广义意义上的空间经济学,根据文化产业资本不均衡分布的现实,本书设法建立一个既能突破文化产业集群和文化贸易理论束缚,又能兼容两者的整合框架,将民营文化资本的生产性区位化约为“跨界”这一概念,由此构造出中心—外围式的空间结构。需要注意的是,本书形成的地域维度(或可称为地理区间)、行业维度、制度维度的分析架构,分别对应着本书聚焦的研究对象——国际贸易跨界、版权跨界和所有制跨界。为此,围绕理论假设与理论形成,确立了初始命题、拓展性命题、深化性命题、整合性命题四个阶梯式推进的研究梳理架构,对已有的空间理论研究成果进行系统的梳理与简要的归类,形成一个理论形成、演化、深化、拓展与创新的脉络,并对可能掌握的文献进行初步的评论,进而明确其在本研究的位置,以及可能产生的理论创新价值。本研究建立了一个比较系统的文献综述的整体框架,旨在厘清凌乱的研究分析,整合分散的研究成果,为本研究提供一个基准点(见图0-1)。

(二)理论溯源:两种空间趋利理论

利益追逐是剖析人类经济社会发展最生动景象与内在联系、本质特征的研究视角,早被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等经典经济学家所认识。不同的组织和个人追逐不同的利益,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在内的多种利益分布在空间中。组织或个人通过不同层次的规则与约定,形成了利益共享空间占位,并以初始的空间利益占位为起点,拓展其在全球、国家、区域、组织、个体范围内的利益。根据主体属性,空间趋利理论可以分为私人趋利理论和公共趋利理论。

图0-1 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研究文献梳理的逻辑框架

私人趋利理论认为,在经济自由化活动制度供给充足的条件下,竞争机制对配置文化产业各种资源是极端重要的。该机制一方面加速了人类社会财富的积累;另一方面为了攫取物质财富,人类对自然资源将会过度开采和使用,强势资本会对发展收益分配产生过度主导,从而形成不可调和的利益冲突。公共趋利理论则认为,空间资源作为21世纪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稀缺性、战略性资源,特别是空间资源配置在文化产业集群与中心城市中呈现良性互动关系,导致报酬递增,空间受益由单纯的平面区位受益转向了立体层面的空间综合受益。但是由于公权配置公共资源缺乏强有力的不同空间组织与利益主体发展诉求磋商的机制,过度分散化决策与利益相关者非合作博弈将进入“囚徒困境”[3]

公共逐利机制与私人逐利机制经过对抗、冲突,转向融合、互动,即使“两个机制”出现功能的失效,借助志愿者力量——“第三方”力量,空间组织与利益主体通过自组织功能进行行为的矫正与纠偏。空间生产结构优化机制主要依靠制度创新(system innovation)、技术创新(technologi cal innovation)和文化创新(cultural innovation)加速其演化(evolution),反过来以强有力的创新充分体现空间生产结构优化问题。[4]

(三)制度创新:民营文化资本变迁

制度创新(institutional innovation)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社会条件下,通过创设激励人们行为的制度和规范从而促进社会持续发展和变革。诺斯将制度变迁定义为“制度创立与变更及随着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方式”。伴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改变以及人类知识、认知水平的提高,原有的社会制度将不再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在这种情况下,社会主体将能动地做出选择,推动某项具体的制度安排乃至整体社会制度结构发生变化。制度创新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新的制度安排如何产生,另一方面是新旧制度如何转轨。诺斯、奥尔森、舒尔茨、拉坦等国外学者将引发制度创新的原因归结为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技术的不断创新、利益集团间的博弈与经济增长。在渐进式创新和激进式创新两种制度创新方式中,众多学者认为我国制度创新为渐进式制度创新,是与我国经济发展存在着内在的联系的创新方式。[5]林毅夫进一步认为,经济转型都会促使经济制度结构改变,一般而言,与制度和产权相关的转型只可能是渐进性的而非激进性的,因此,解释中国制度转型与经济发展过程最为适用的理论框架是诱致性内生制度变迁理论。在我国,“民营资本”一词十分特殊,它不仅与我国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相关,更重要的是与人们对其所有制的认识相关。[6]因此,对于我国所有制改革变迁的梳理,则成为理解民营资本在中国资本空间地位的切入口。

(四)空间结构:民营文化资本的增值机制

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的空间结构,涉及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国内的文化产业集群及文化产业间的空间结构;二是文化产业结构产生的溢出效益,即文化产品的跨地区和跨国流动。由于尚未形成学理性较强的民营资本在文化产业的空间结构研究文献,而有限的文献掩藏在我国文化产业集群研究中,因此本书仅以我国文化产业的空间结构作为参照进行综述。

1.民营文化资本集群及国内跨界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制度的全面建立,我国东部民营资本发达的地区获得了明显的累积性优势,出现了民营文化产业集群。一方面,这些区域是外资进入中国的主要地区,“外资通过特殊的加工贸易和出口带动中国区域产业结构升级和贸易结构优化,尤其是对我国先行开放地区的产业链条与产业集群的发展发挥显著的推动作用。”[7]另一方面,这些区域在社队企业中生发出属于私人产权的企业制度和组织形式,相比由政府控制的企业产权方式,效率更高,促进了经济转型期中国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8]

(1)民营文化资本集群

国外对产业集群的研究积累了丰硕的成果。马歇尔发现产业集聚与外部规模经济关系密切,并从知识溢出、熟练劳动力市场的形成并与本地大市场相联系解释之。韦伯最早提出聚集经济,并引入“工业区位”这一概念,认为交通运输成本和劳动力成本是影响工业区位的主要变量。波特将企业战略与竞争环境、要素条件、需求条件、相关与支撑产业四个方面的产业集聚要素进行有机融合,构造出“钻石模型”,认为国家竞争优势产业是先在本土建立起“本垒”,从而向国际拓展。空间经济学家克鲁格曼对产业集聚成因作了这样的解释:假设存在着“垄断竞争”和“规模经济”的前提,利用由一般均衡的分析方法建立起来的“CP模型”(Core-Periphery Model),可以对经济活动进行区位或者空间分析。当贸易成本下降时,初始对称均衡的区域会在某一时间点突然发生变化,从而奠定了“工业核心区”和“农业边缘区”这一较为稳定的“核心—边缘”型空间结构。

国内对产业集群的研究是伴随着国外区域经济学和空间经济学引入而展开的,且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于制造业领域、生产性服务业领域。王辑慈认为中国产业集聚是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互动所导致的规模报酬递增结果。[9]曾菊新在我国首次提出“空间经济”概念,并指出“空间经济活动中客观存在着集聚,适度集聚能产生空间集聚效应”[10]。梁琦认为产业集聚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产业的区位、城市和区域。她认为“如果规模经济效益大于成本节约效应,制造业会区域集中而不是分散”[11]。刘友金从中小企业集群式创新角度研究了生成机制,即在产业集聚条件和竞争条件适度情况下,在创新要素和创新优势驱动中,交易费用节约、价值链共享、资产互补、知识外部性和规模经济形成互动机制。安虎森论证了产业集聚与外包、垂直联系的关系,指出了我国技术创新与产业集群升级的路径。此外,还有其他学者分别从专业化分工、创新网络、知识溢出、聚集经济、竞争力与经济增长等方面对产业集群进行分析。

除了关注产业资本要素集聚外,国外研究者对文化产业集群更关注促进文化产品生成的文化资源和知识产权对文化产业集群的影响,富集文化资源和知识产权资源的大城市因而进入研究者的视野。不仅如此,大城市还是具有技能的劳动力、信息以及知识等要素聚集的空间。围绕大城市,研究者展开了文化产业集群的研究,代表性的观点有:国际化都市与文化生产共生,它们可以促进文化产业集聚区的创意行为,[12]并对就业的贡献率很大;[13]本土文化产业集群与全球产业集群有强关联性;[14]在大城市中制度的设计和安排也是影响文化产业集群的变量,如洛伦佐∙米饶(Lorenzo Mizzau)和法布里齐奥∙蒙塔纳里(Fabrizio Montanari)就针对公共政策与音乐产业集群展开过研究;[15]玛丽·路易丝(Marie Louise)论证了文化企业兼并和收购行为受宏观经济和文化公司资本结构的影响。国外学者安东尼∙方(Anthony Y.H.Fung)等人发现了中国文化产业集群中经济利益、地区的政府势力和国家的软实力可能高于文化利益或地方利益。[16]

国内对于产业集群的研究集中在文化产业集群的形成机制、影响因素与发展模式三个方面。对于形成机制,分别有市场说、政府说和混合机制说三种观点。以胡惠林和吕挺琳为代表的学者认为集群形成的重要条件是文化经济活动的不可分性,市场力量是形成文化产业集群的主要推动力;顾江则认为政府主导作用是文化产业集群发展的主要因素;刘奕认为政府引导和市场诱致是促进文化产业集群形成的两种机制;周政、仇向洋等人认为促使文化产业集群形成的三种机制分别是政府引导、市场自发形成、政府引导和市场自发形成协同作用。对于影响因素,主要聚焦在外部经济、文化历史因素、人才队伍、市场、知识共享等几个方面,比如,顾江认为文化历史因素、经济结构、人才队伍、外部环境是主要变量;雷振宏和于鹏的研究则认为知识贡献、知识流动和溢出效应是影响文化产业集群升级的主要因素。关于发展模式,向勇提出形象、空间、意象三位一体的复合文化空间模式,陈少峰提出全产业模式,花建提出园区创新网络模式,谭丹提出蚁窝式和丛林式集群模式。

(2)民营文化资本国内跨界

文化产业内部的跨界,目前学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内容的跨界、技术手段的跨界和组织方式的跨界以及多要素的跨界等方面。

内容的跨界主要指在文化产业内部,文化产品的内容在各门类间进行优化重组,旨在通过延伸产业链来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和产品附加值,满足市场需求。这种跨界融合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同一内容融合于文化产业内的某一类型平台,以不同的渠道传播。例如,“澎湃新闻”是2014年上海报业集团改革后推出的新媒体平台,它融网页、WAP、APP客户端于一身,致力于聚合和生产优质时政思想类内容。[17]张先国在《以“新闻+服务”打开跨界融合的新兴市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媒体融合发展的实践与思考》一文中提出:“当今媒体融合已经脱离了以往依靠外部的力量使媒体结合成一个共同体的初级阶段,而迈向全方位融合阶段,其中一种融合便是渠道的融合,即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整合渠道资源实现内容共享。”[18]第二,同一文化内容向文化产业之外的产业延伸和渗透。比如通过引入“体验经济”概念,将文化旅游服务与传统种植业、制造业结合,形成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工业旅游等新兴旅游业态。[19]

技术手段的跨界是指传统文化产品生产的技术手段与以互联网为代表的新型技术手段进行的无边界、无障碍的信息传播、转换与修改,使传统的文化产品的内容与新媒体产品的内容融合为一体,区隔不再明显。文化产品生产技术上的融合直接导致了文化产品内容的交叉汇流,特别是“三网融合”更是对文化产业业态具有较大影响,此外各种移动设备将音视频、数据和语音通信服务融合,模糊了广播电视、互联网与电信业的界限。不少学者都提到技术的介入或者新型技术之间的融合,将导致文化产业发生重大变化,如文艳霞在《跨界融合:传统纸媒的电商之路》中谈到,在新媒体强势崛起和传统媒体主营业务增长乏力的背景下,纸媒进入电商行业跨界经营成为其自救和发展的突围方向之一。[20]张先国认为大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微博、微信等信息网络技术的融合,导致传媒业向现代信息服务业转化。[21]

组织方式的跨界有两层意义,第一层意义是指国内范围内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表现形式是打破所有制界限,国有和民营在文化产品生产中的组织方式实现了融合。早在199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就将部分现有的文化产业列入发展重点,如旅游业、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等咨询业)、信息业和各类技术服务业等,并提出要“积极推进集团化经营,打破部门、地区、行业和所有制界限,组建全国性和区域性第三产业企业集团”,同时提出“鼓励第三产业企业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应关停并转的工业企业,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部门、跨行业、跨地区兼并应关停并转的工业企业,在资产转让、债务清理、信贷和税收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最早将兼并作为加快调整当时文化类产业结构的一项重要措施。[22]张先国从媒体融合的角度说明组织的融合,应当是各媒体间人员、管理、文化的互相渗透、深度融合。[23]李凤亮和宗祖盼则指出国内文化企业资本的组织方式大致有控股合并(A+B=A+B)、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三种。[24]

组织方式的跨界的第二层含义是指从国际范围内看,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的表现形式是通过国内外两个文化市场,实现文化产业资源的配置在全球范围的重组。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技术促使大型文化集团掀起跨地区连锁经营和兼并浪潮。比如美国迪士尼乐园在全球拓展业务,我国互联网巨头并购大战正酣;再如美国好莱坞影片为打入中国市场频频增加“中国元素”,降低了文化及相关产品或服务进入中国市场的文化折扣。[25]

内容、平台、技术、产品等多个核心要素不断地排列组合,加剧了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代表性的多要素跨界融合例子有:腾讯的“用户平台+内容”、苹果的“应用平台+产品”、华强与水晶石的“硬件技术+文化内容”。李凤亮、宗祖盼认为,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的升级,国家统计局所界定的“文化及相关产业”的分类,即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的界限正变得原来越模糊。他们还以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为例加以说明。这个在21世纪初我国投影设备制造的领航者,按照产业分类应属于文化产业的相关层,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其从设备制造商向服务提供商、内容生产商华丽转身,形成了一个庞大的产业链,跨越了核心层、外围层和相关层。尤其当文化、科技、金融三者将触角伸向对方领域,“文化+科技+金融”“科技+内容+金融”的模式能够催生大量有交叉融合性质的新兴业态,它们既卖产品,又卖专利技术,既提供平台,又提供内容和服务。[26]

文化产业内部的跨界的动力,大多数学者认为是文化产业的自身动力和科技发展的外部动力形成的合力。就内在动力而言,有学者认为,文化创意产业的特质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文化产业不可避免要进行跨界融合,厉无畏的观点就具有代表性。“创意产业的根本观念是通过‘跨界’促成跨行跨领域的重组与合作,是一个全新的产业概念。”[27]胡彬也认为,创意产业只有在一定的文化背景下,才能通过重塑传统产业结构实现价值,大力推动以信息和网络技术为主的技术创新,有助于产业间的跨界融合。[28]

至于外部动力,科学技术的发展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动力源。正是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文化产业中的部分行业已经开始逐渐突破传统的限制,将产业功能延伸至其他产业中,促进其他产业与文化产业中创意的融合,为文化产业中的创意价值链整合创造了条件。蔡雯、高福安撰文指出,由于科技的快速发展,使得我们被媒介融合所包围,未来的发展趋势是融合与合作,这是任何机构和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29]胡正荣、柯妍也发现,由技术推进的融合导致媒体、传播产品和市场的区隔变得模糊。[30]张铮、熊澄宇也发现媒介技术存在着相互依存性,媒体人将媒介技术和媒介形态或者功能有效整合为一体,促使他们的工作方式的转变,实现媒体机构的经营跨界。[31]

还有部分学者注意到中国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的一个外部动力是市场。如刘玉珠指出:“文化产业和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动力是市场。当前,在发展过程中,市场需求、消费需求、企业需求、资本需求、跨界需求都推动着文化产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32]

还有学者注意到商业模式的创新也是导致跨界融合的动力之一。“商业模式创新作为一种新的创新形态,其重要性不亚于技术创新对文化产业业态的影响。当技术不再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时,决定企业成败最重要的因素往往是它的商业模式。”[33]

2.民营文化资本的国际跨界

瑞典经济学家俄林(Bertil Ohlin)以《区际贸易与国际贸易》一书首次突破古典经济家关于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有区别的铁律,认为它们并无实质上的区别,仅仅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地区是进行贸易的最基本的单位,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生产要素禀赋,区际贸易就是在这种基础上展开的。以克鲁格曼、布兰德、斯宾塞、内文、菲利普斯利为代表的空间经济学者在俄林研究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了国际贸易理论,认为产业和企业在某一地域的集中,从而产生集聚经济,这是企业之所以能够走向世界的驱动力之一。英国经济学家邓宁则从企业的角度发现,当企业同时具备所有权优势、内部化优势和某一东道国区位优势时,就具备了对外直接投资的充分必要条件,因而对外直接投资就成为企业的最佳选择。中国的众多外向型企业的经验也印证了这一点。[34]在诸多影响企业出口的因素中,出口企业集聚溢出效应不容忽视。格林威(Greenaway)、尼勒(Kneller)和克雷瑞斯(Clerides)等人的研究发现,行业内或是行业间的企业集聚均会对企业出口可能性有所贡献,从而证实了出口溢出效应是由地方性经济和城市化经济引发的。[35]潘峰华等人与邱斌等人的研究也发现中国存在着产业集聚所导致的出口溢出效应的证据。[36]对于文化产业集群的溢出效益研究,国内学者还未提高到国际文化与服务贸易的层面,有限的研究集中在国内文化产业集群的知识溢出效益,[37]而对文化贸易的研究集中在“文化走出去”主题上,研究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对中国文化“走出去”的研究应政府相关决策而生,主要围绕文化“走出去”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探讨,旨在提高人们对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重要性的认识。如骆玉安的观点就比较有代表性,他认为,在重要战略机遇期内,中国文化“走出去”的战略的实施途径有对外文化宣传、交流和贸易,这些途径有助于增强中国国家文化产业竞争力,提升文化软实力。黄向阳认为,中国文化与西方文化中的历史基础、政治基础和价值基础不同,这种差异化恰恰为中国文化“走出去”提供了可能。然而,目前中国存在着对中国文化“走出去”的艰巨性心理准备不足、对前景的预测过于乐观等问题。

其二,针对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实践层面存在的主要问题展开探讨,代表性的观点有:中国还未建立起有效的国际文化贸易体系或确立国家文化贸易战略,未培育出能够“走出去”参与国际竞争的大型跨国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群;[38]文化产业人才不足、资金投入不足制约着文化企业发展和文化产品的出口。此外,文化生产方式与文化传播方式还受到相对落后的组织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的制约;我国在进行国际交流方面不注重内外有别;[39]文化创新力薄弱,文化体制改革滞后,制约着中国文化走出去;[40]文化产品结构存在问题,文化服务类项目出口依然是薄弱环节。[41]因此,只有推动文化体制和机制创新,才能将文化产业纳入国家整体发展战略,引导文化产业在国内的增长,最终参与国际文化产业竞争。[42]虽然诸多研究者已经意识到文化产品是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主要依托对象,文化产业不应该作为一种纯粹的事业来经营,它是一个充分国际化的产业,只有在对外和对内两个全方位开放的环境中,充分整合社会的参与意愿,动员民营资本和民间力量,实施国有文化资产重组和扩张,才能迎来中国对外文化事业的繁荣。遗憾的是,描述性研究居多,深层分析极少,一厢情愿的主观性认识居多,学科交叉融合缺乏,研究取向上也存在一定的非理性。尽管有的学者意识到文化产业是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依托对象,也注意到资本要素在文化“走出去”战略中的价值,但是对于中国不断发展壮大的民营资本在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中的地位和作用认识不够清晰,更谈不上深度的探究。

其三,针对中国文化“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进行对策性研究。代表性的观点为:培养跨文化传播人才,使之成为中国文化对外交流的载体;[43]在支持文化产品出口方面,上级行政部门要简化出口手续,放宽审批权,鼓励多种文化力量按照国际惯例开展文化贸易;[44]借鉴类似经贸合作区、工业园的成功模式,直接在海外建立文化产业基地;[45]在传媒行业要做强具有国际传播力的传媒实体,向全球传播中华文化的普世价值。[46]具体到文化产业的某些行业,比如出版业,可以实施“三步走”的国际合作战略:一是“借船出海”,实现产品走出去;二是“造船出海”,实现实体走出去;三是“买船出海”,实现资本走出去。[47]上述对策研究的不足之处是对策过于宏观,缺乏充分联系实际的针对性;由于对资本要素在文化“走出去”战略的作用缺乏深度认识,因此,在战略具体实施上存在着过度依赖政府的思想,对资本要素,特别是民营资本参与国际文化产品和服务竞争方面的对策性研究几近空白。

上述关于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相关研究,尽管比较杂乱,但是都将成为本书的研究基础。鉴于运用空间理论,特别是空间经济学理论考察中国民营资本在国内外两个文化市场联动运行机制的研究目前还没有,而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文化全球化的现实则要求我们既要关注国内市场,还要关注国际市场,更重要的是关注这两个市场的联动关系,空间经济学正好为对该问题进行整合性的研究提供了路径。

三 民营文化资本相关概念解析

(一)民营资本与民营经济

虽然笼统地讲,民营资本包括个体、私营、合伙私营、乡镇、集体、股份私营(联合)、混合型集团股份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有的资产,但是要厘清民营资本的内涵,还得从其产生的来源——民营经济上寻找答案。

民营经济从字面上可以理解为一种与国有经济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经济形式。目前学界存在着三种对民营经济的定义。第一种定义是以公有制为参照框架,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非公有制经济,即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具体而言就是狭义上的民营经济是由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和集体经济三部分组成的。第二种定义是从经营的角度,以政府和国家为参照,将民营经济定义为非政府非国家控股的民营经济,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的非国有控股企业,这是一种广义上的民营经济的定义。第三种定义是把国有经济形式以外的其他经济形式都算作民营经济,这也是一个广义的定义,包括集体、个体、私营、联营、非国有控股、三资企业等。陈明淑和王元京曾结合我国历史和现状评述上述三种定义,他们认为第一种定义的范围过小,第三种定义则范围过广,只有第二种定义相对现实和客观地反映了大众对民营经济的理解。[48]本书所出现的民营经济是第二种定义支持下的民营经济。

换句话讲,中国民营资本得以存在的参照物是国有资本。民营资本是以增值为目的的、在民间积累而成的资本,非国有或非政府所有,外商投资资本不包括其中。民营资本从一般意义上讲包括两层含义,第一层是民有,第二层是民营。这两层决定了民营资本是由民间行使所有权和占有权构成的。

如果民有资本由国家经营,则被称作民有国营资本或国营化资本。因此,我国全民所有资本就是这类资本,因为该资本由国家或政府行使运营权,负责保值、增值。同理,国营资本也可分为国有国营和国有民营资本两种形态,后者也可称为民营化资本。

本书所讨论的民营资本是严格意义上的“民有民营资本”,即所有权与占有权,包括各种运营权利统一的民营资本形态。

(二)民营资本与国有资本

民营资本是与国有资本相对应的,而非与私营资本相对应的资本形态。换句话说,民营资本中的“民”是与国有资本中的“国”相对而言,而非与公私之“公”相对而言的。“民营”是与“国有”相对应的两个并列互补概念。因而,民营资本与国营资本也是两种相互平等的、相互依存、互为补充的资本形态,共同构成国民经济或一国的“国家资本”。民营资本在意义层面上与国营资本形态一样,具有双重含义。第一重含义是所有权和运营权相结合的民有民营资本;第二重含义是单纯运营权上与民有资本相对应的“民营资本”,即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非统一的形式,如国有民营资本,亦称其为民营化资本。狭义上看,民有资本也有民有民营和民有国营之别。

(三)民营资本与公有制经济

有人认为,新中国的土地上曾消灭过民营资本,改革开放就是重新发现和发展民营资本的历程,是“私有化”的过程。这种认识不准确是因为未将我国民有民营和民有国营这两种形态与西方资本主义私人资本相区别,将所有制、所有权和产权(经济所有权)混为一谈。事实上,私有制和公有制属于所有制范畴,企业产权组织和制度本身并不能完全反映所有制性质。中国民营资本还采取特殊的社会组织形态,即社会化的、集中的组织形态,即前文已经讨论过的民有国营资本。它的所有者是全体人民,而非国家或政府。国家或政府只是全民所有资本的资产管理者、经营者,是全民资产的代理人、受托人,行使着民有资本运营权的各项权力,掌握着实际的产权,即通过国有企业形成和体现的民有资本,即民有国营资本。

由于资本运营制度和资本管理方式的不足,致使上述国营资本与真正意义上的国有资本相联系,从而造成了两者合一和职能不分,导致国家政府部门职能的错位,具体表现在“政资不分”“政经不分”“政企不分”。此外,也致使政府出现了“越位”和“缺位”并存的窘境。这就是要实现国有资本与全民所有资产的真正分离,最终使政府职能转变,实现政企分开的原因。传统意义上的公有制经济包含三大块:一是原本意义上的国有资本,二是全民资本,三是集体所有资本。后两者是中国民有资本的特殊形态,即中国的民有资本。因此,全民所有资本采取了民有国营的经济形式,集体所有资本采取的则是民有民营的经济形式。

(四)民营资本与私有制经济

中国民营资本是由私营经济、个体经济的企业资产组成的,很容易让人将民营经济与个体、私营经济画等号——民营资本就是指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的企业资产,这种观点形成有历史背景。在改革开放初期,个体、私营经济复兴之时,“民营经济”一词被用来指代个体、私营经济,尤其是私营经济,以此来规避制度和政策风险,回避姓“资”姓“社”、属“公”属“私”的问题,因为个体经济不存在剥削,而私营经济存在雇佣剥削关系。在实践中,人们常采用挂集体、乡镇企业牌子的做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而理论上则把民营经济或民营资本这一不相称的概念冠在私营经济这个子属概念的头上。

人们对民营资本的理解与私营经济的释义有关。有一种传统观点认为民营资本范畴是跨所有制经济和企业的资产形态,它包括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乡镇、集体经济等的资产范围。从资本形态分析,这一认识基本正确,只是未包含全民所有资产部分;但从资本社会组织形态看,却带有传统思维的路径依存和所有制观念的刚性束缚。事实上,民营资本不是跨所有制的,而是跨所有权的。从产权的角度看,它们只是不同的产权组织形式,即个体资本形态、企业组织形态、股份合作形态等的区别。另一种传统观点则认为,民营资本只是经营权形式和意义上的,它们不涉及所有制和所有权。后一种观点在我国比较流行,其目的和出发点在于试图彻底绕过所有制框架,将民营资本的所有权内容排斥在外,也就同时否认了民有民营资本作为民营资本概念的核心要义,这样民营资本就转化成了一个纯经营权范畴。

上述两种观点显然没有与民营资本的理论概念相吻合,也不符合现实实践发展的要求。民营资本的所指应是民有民营资本,从广义上讲,也包括民营化资本。个体、私营经济,以及乡镇、集体企业与其自身的企业资产也都属于民营资本的范畴。我国个体、私营经济所有的资本,生长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土壤,是劳动者个人所有的资本,在本质上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私人资本。但是正是由于其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大环境下成长的私有资本,使它陷入两难境地:以个体、私营资本为主体的民营资本既不能与国有资本相比,处在不公平的、“非国民”待遇的地位,也不能与外资相比,亦有不公平的“非公民”之分,外商投资者所能享受的优惠政策,民营资本一概不能享受,这种两难处境导致民营资本发展艰难。当然私营企业自身产权结构单一,所有权与占有权、经营权集于一身,生产劳动资料与生活资料合一,不尊重劳动力资本地位而存在一定的劳资矛盾,都是私营企业产权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个体、私营企业必须首先进行产权制度的社会化改造,尊重劳动力资本的地位,实现从个人企业向组织企业的跨越,从家族式企业向股份制企业转变,由传统企业向现代企业转化,最终成为中国民营资本的合格成员之一。

(五)民营文化资本

甄别民营资本与国营资本、公有制经济、私有制经济的区别,旨在厘清民营资本的概念。如果说以上内容是从经济的角度上谈的,那么现在转入另一个视角,即文化的视角,界定本书的关键概念“民营文化资本”。

迈克尔·费尔班克斯曾给文化资本下定义为“不仅指文化的有形表现,如音乐、语言和礼仪传统,而且指与创新有关联的态度和价值观”。类似的表达还有马克斯·韦伯的“文化财富”、阿瑟·刘易斯的“文化资本”、格雷夫的“文化信念”(cultural beliefs),科尔曼的“社会资本”[49]。不过,对“文化资本”作出最为经典描述的当属法国社会学家布尔迪厄,在《资本的形式》一文中,他提出了文化资本是与经济资本和社会资本并列的一种资本基本形态。[50]其中经济资本是对经济资源(钱、财物)的拥有;社会资本是指“拥有相识和认可等多少有些制度性关系的坚固网络,这些实际或潜在资源的总和”;文化资本是指人们所掌握的知识、技能和教育,帮助人们获得较高的社会地位。文化资本与经济资本同样可以作为资本进行投资并取得相应回报。文化资本有三种存在形式,第一种是身体化的存在方式,它体现在人们的性情倾向中;第二种存在方式是客观化的形态,存在于诸如典籍等文化产品中;第三种存在方式是制度化的形态,体现在诸如教育的资格认定等特定的制度安排上。布尔迪厄采用了“文化资本”这一概念,是为了说明不同社会经济出身的学生在学业成就方面存在着差异,他试图说明由于文化资本在不同社会阶层分配不均等,来自不同社会阶层的学生在学术市场上所获得的利润(即学业成就)也是不均等的。他还发现,在资本的积累上,文化资本比经济资本更顽固,一个人拥有的文化资本越多,就越容易越快速地积累和更新文化资本。

与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不完全相同的是,本书所指的文化资本是含有经济意味的“文化资本”和免除强烈国家意识形态“文化资本”。就前者而言,经济意味的“文化资本”,指的是“文化产业资本”,民营文化资本是指投入文化产业的民营资本,它是一种产业资本。当然,布尔迪厄在分析文化资本时,其中一个目的是阐释文化资本对文化有效需求的作用。布尔迪厄的“文化资本”超越了对文化的狭隘理解,将一种带有全新面貌和内涵的文化概念带入了人们的物质生活中,纳入日常衣食住行中,去掉了人们赋予文化的“非功利”和“神圣”的光环。在这点意义上,它与本书所界定的“文化资本”有相同之处,因为在民营文化产业中,存在着空间生产结构的经济社会资源的记忆与复制的发展要素,这些资源是一种隐形的资源,不像一个文本那样容易获得,它可能存在于从事某种转化工作的人的头脑之中,或者内嵌于一个特定的组织环境中。此外,此类资源的流动则被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网络或社会关系之中,也正因为如此,此类资源是不容易获得的。[51]但是此类资源是文化产业特殊的空间资源禀赋条件,决定着文化产业空间资源初始结构分布与空间生产结构演化的差异性,它既传承历史文化的时空因子,又包容当代思想文化思潮的共时要素,本书将其称为文化资源资本。

就后者而言,主要将民营文化资本与它的参照资本进行比对,民营文化资本更接近布尔迪厄意义上的文化资本。相对于国家文化资本,民营文化资本有其独特之处。在国家文化交流和贸易的多年实践中,我国民营文化企业开始积累文化资本,并扮演着促进文化“走出去”的角色。民营文化资本在国际市场上的流动,遵循市场和文化双重逻辑。在这两条逻辑的支配下,可以避免打上显而易见的国家意识形态的烙印。相比国家文化资本,由民营文化资本运作的文化交流活动和文化商贸活动,更容易被世界各国人民容纳和接受。因此,各国都在巧妙地利用民营文化资本,比如好莱坞的影片,凭借其先进的影视传播技术和成熟的电影市场营销经验,向全世界传播美国的价值观和文化理念。再如德国的歌德学院,虽然背后有政府支撑,但是在文化传播活动中,尽量采取民间基金的形式,避免国家间的意识形态冲突。民营文化资本也如同布尔迪厄所言的“文化资本”,具有累积性和承继性的特点。累积性指民营文化资本是通过相互交流和实践所积累起来的,占有特定的文化资本(如华谊占据影视行业,万达占据院线资源,华策占据电视业等),并具有相对稳定的态势,表现于文化产业实践中,对其他民营文化企业的成长起至关重要的指引、促进或阻碍作用;承继性是指文化产品的内容在流通和传播中,其所传达的主流价值观和态度,使得民营文化企业在文化内容的创作方面得到熏陶和潜移默化的承继,进而化约为民营文化企业参与国内外文化产业竞争的资格。我们将此类资本称为象征符号资本。

根据上述分析,本书将民营文化资本归为四个层次:文化产业资本是文化资本的第一层次,这个层次上的文化资本与平常意义上的资本的内涵是一致的,即具有经济价值和财产价值的生产要素。在资本的循环运动中,依次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形式,接着又放弃这些形式,并在每一种形式中完成着相应职能。产业资本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资本,因此,产业资本必然打上逐利性的烙印。

文化资源资本是文化资本的第二层次,它是经过长期文化生产实践积累起来的、具有人文价值和传统价值的资源。民营文化资源可以分为三类,分别是区域历史文化资源、本土文化资源和嵌入性文化资源等。所谓历史文化资源是指历史古迹、历史传说、历史人文故里、古籍史料等能够参与要素配置的软资源。所谓本土文化资源是指具有鲜明地域特点,并能够对要素配置产生积极影响的地域文化。所谓嵌入性文化资源是指可以改变本土文化并对要素配置产生一定作用的外来文化。文化资源可以为文化产业带来扩散性、传导性与递增性效益。文化资源资本在形成中,将文化内化于民间物理形体、民间手工技艺中,其审美价值通过接受者体悟获得,并且民营文化资源资本与民间的历史传统息息相关,使其具有累积性的特征。文化资源资本处在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网络中,既可以直接转化成社会资本,也可以借助社会资本,扩大经济资本。

文化资产资本是文化资本的第三层次,主要指知识产权资产。因为文化产业是内容产业,而内容产业主要运营对象是知识产权资产,它是无形文化资产,包括诸如商标、专利、版权、设计等知识产权以及品牌、声誉、商业秘密等,它是企业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竞争的核心要素。此类资产资本具有可切分、组合和衍生等特征,此外部分知识产权可以多次开发和利用,在运营中提升其价值。因此,知识产权自身基本的特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具有流动性,二是在流动中实现价值增值。

文化象征资本是文化资本的第四层次,是特权、名声、神圣性或荣誉的累积程度,建立在知识、认知和认可的评价基础上。[52]它连接着上述三个层次的资本,因为上述三种资本形式均可以象征资本的形式表达。相比其他资本,象征资本可以独立存在,而其他资本形式则需要相互依存。此外,一旦呈现为象征资本,资本的再生产和流动能力就会增强,生产和定义出新的资本形式。象征资本所具有的上述两个特点,决定了它对其他资本形式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文化产业是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相结合的统一体,上述文化资本的四个层面会在文化产品的生产中嵌入其中。根据对产业属性和文化属性的贡献,可以将文化资本的四个层面置于如下坐标系进行区隔。文化产业资本的产业属性高,但是文化属性低;文化资产资本属于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双高”的资本,文化资源资本则属于文化属性和产业属性“双低”的资本,文化象征资本的产业属性较低,但是文化属性较高(见图0-2)。

图0-2 民营文化资本四个层次的区隔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一)研究思路

本书按照理论分析(theoreti cal analysis)—实证研究(empiri cal study)—案例探讨(case study)—管理设计(administration design)的技术路线(technology road-map)展开,针对民营文化资本在国内外市场的空间配置这一主题,研究民营文化资本通过所有制跨界、版权跨界和区位跨界获得空间收益最大化的内在联系与特定规律,着力解决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的影响要素、跨界的推动力、跨界的进路等问题,最后在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给出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管理方面的建议(见图0-3)。

图0-3 研究思路

(二)研究方法

知识生产模式正在由“模式一”向“模式二”转型,即由纯粹的科学知识的生产转向针对某个具体的应用目标的生产。“模式二”的知识生产独立于任何事先准备好的知识体系,具有明显的跨学科特征和自我反省的机能。[53]

作为文化与产业结合的文化产业,对其的研究需要协同多学科的学术资源,这是因为跨学科的研究有助于建立一个发展的、独特的研究框架。发展性框架可以引导问题解决,独特性框架有助于我们在特定的应用情境中生成独特的理论结构、研究方法和实践模式。个人或心理学维度、知识或科学哲学维度、共同体或社会维度三个维度是英国科学家齐曼(J.M.Ziman)提出的科学研究的维度,这三者的相互作用导致科学研究呈现复杂景观。[54]文化产业研究是由人文学科与社会学科交叉而形成的跨学科、复杂性的研究,与美学、经济学、管理学、艺术学、社会学和人类学等学科都有密切的关系。“跨学科研究根据视角的不同,可概要地分为方法交叉、理论借鉴、问题拉动与文化交融四个大的层次。”跨学科表现为研究方法、知识层次、问题综合与文化渗透的互动,“通常表现为新兴学科向已成熟学科的求借和靠近,或成熟学科向新兴学科的渗透与扩张”。文化产业研究要有跨学科的学术视野、开放包容的研究心态,不断吸纳相关学科的研究方法和理论成果。[55]

除此之外,文化产业研究还是一种整合性研究。由于文化产业活动具有社会性和连续性,需要以整合性思维观照文化资助体系、文化生产体系和文化评价体系,符合文化产业活动的本体特征。[56]

本书是综合性研究成果,涉及多种研究方法。对民营文化资本跨界全局现状的把握,以及对民营文化资本跨界各方面的深入研究,都离不开对已有文献的研读,需要采用文献研究方法。针对民营文化资本的历史地位和民营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历程的考察,以及对民营文化资本的优势分析,主要采用历史分析、案例研究方法。对民营文化资本跨界的 PEST 分析,主要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及系统要素集成方法。分析民营文化资本跨界进路,主要采用历史分析与逻辑(理论)分析的集成方法。民营文化资本宏观管理、中观管理和微观管理,主要结合政策分析方法与个案研究方法。


[1][美]米尔斯:《社会学的想象力》,陈强、张永强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163页。

[2]参见陈秀山、李逸飞、左言庆《论狭义与广义的空间经济学》,《区域经济评论》2015年第4期。

[3]囚徒困境(prisoner’s dilemma):两个被捕的囚徒展开的一种特殊博弈,说明即使合作对双方都有利时,保持合作也是困难的。详见[美]曼昆《经济学原理》,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4]参见李清均《空间生产结构优化问题研究》,经济管理出版社2011年版,第3页。

[5]参见D.H.Perkins,“Reforming China’s Economic System”,Management World,Vol.26,No.2,1988;J.L.Lin,Lessons of China’s Transition from a Planned Economy to aMarket Economy,The Chinese University of Hong Kong Press,1996;J.Mcmillan and B.Naughton,“How to Reform a Planned Economy:Lessons from China”,Oxford Review of Economic Policy,Vol.8,No.1,1992。

[6]参见张筱《制度环境——民营企业家资本与企业战略选择》,硕士学位论文,华南理工大学,2014年。

[7]张炜:《FDI对中国制度变迁的影响机制分析》,博士学位论文,南开大学,2013年。

[8]参见钱滔《地方政府、制度变迁与民营经济发展——比较历史制度分析的视角》,博士学位论文,浙江大学,2005年。

[9]参见王辑慈等《创新的空间——企业集群与区域发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70 页。

[10]曾菊新:《空间经济:系统与结构》,武汉出版社1996年版,第24页。

[11]梁琦:《产业集聚论》,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25页。

[12]参见A.J.Scott,“Capitalism and Urbanization in a New Key?The Cognitive-cultural Dimension”,Social Forces,Vol.85,No.4,2007;K.Bassett,R.Griffiths and I.Smith,“Cultural Industries,Cultural Clusters and The City:the Example of Natural History Film-making in Bristol”,Geoforum,Vol.33,No.2,2002。

[13]参见D.Power,“‘Cultural Industries’in Sweden:An Assessment of Their Place in the Swedish Economy”,Economic Geography,Vol.78,No.2,2002。

[14]参见C.Chaminade,“Cultural Clusters,Global-lo cal Linkages and Spillovers:Theoreti cal and Empiri cal Insights from an Exploratory Study of Toronto’s Film Cluster”,Indusrty Innovation,Vol.14,No.4,2007。

[15]参见F.Montanari and L.Mizzau,“The Influence of Embeddedness and Social Mechanisms on Organizational Performance in the Music Industry:The Case of Mes cal Music”,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ArtsManagement,Vol.10,No.1,2007。

[16]参见A.Y.H.Fung and J.N.Erni,“Cultural Clusters and Cultural Industries in China”,Inter-Asia Cultural Studies,Vol.14,No.4,2013。

[17]参见喻国明、李慧娟《大数据时代传媒业的转型进路——试析定制内容、众包生产与跨界融合的实践模式》,《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4年第12期。

[18]张先国:《以“新闻+服务”打开跨界融合的新兴市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媒体融合发展的实践与思考》,《新闻与写作》2014年第10期。

[19]参见李凤亮、宗祖盼《跨界融合:文化产业的创新发展之路》,《天津社会科学》2015年第3期。

[20]参见文艳霞《跨界融合:传统纸媒的电商之路》,《出版发行研究》2015年第1期。

[21]参见张先国《以“新闻+服务”打开跨界融合的新兴市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媒体融合发展的实践与思考》,《新闻与写作》2014年第10期。

[22]李思屈:《中国文化产业政策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8页。

[23]参见张先国《以“新闻+服务”打开跨界融合的新兴市场——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媒体融合发展的实践与思考》,《新闻与写作》2014年第10期。

[24]参见李凤亮、宗祖盼《科技背景下文化产业业态裂变与跨界融合》,《学术研究》2015年第1期。

[25]“文化折扣”又称“文化贴现”,是指因文化背景差异,国际市场中的文化产品不被其他地区受众认同或理解而导致其价值减少的现象。

[26]参见李凤亮、宗祖盼《科技背景下文化产业业态裂变与跨界融合》,《学术研究》2015年第1期。

[27]厉无畏:《创意产业导论》,学林出版社2006年版,第56—70页。

[28]参见胡彬《创意产业价值创造的内在机理与政策导向》,《中国工业经济》2007年第5期。

[29]参见蔡雯、黄金《规制变革:媒介融合发展的必要前提——对世界多国媒介管理现状的比较与思考》,《国际新闻界》2007年第3期;高福安、刘荣、刘亮《网络与通信技术对公共文化服务的影响》,《现代传播·中国传媒大学学报》2012年第6期。

[30]参见胡正荣、柯妍《媒介融合背景下的电视新媒体所有权变化及其对文化创意产业的启示》,《电视研究》2010年第6期。

[31]参见张铮、熊澄宇《媒介整合的未来——以电子出版为例》,《河南社会科学》2007年第4期。

[32]刘玉珠:《文化产业的跨界融合》,《中国广播》2014年第6期。

[33]李凤亮、宗祖盼:《科技背景下文化产业业态裂变与跨界融合》,《学术研究》2015年第1期。

[34]参见贺灿飞、魏后凯《新贸易理论与外商在华制造企业的出口决定》,《管理世界》2014年第1期;刘志彪、张杰《从融入全球价值链到构建国家价值链:中国产业升级的战略思考》,《学术月刊》2009年第9期;易靖韬、傅佳莎《企业生产率与出口:浙江省企业层面的证据》,《世界经济》2011年第5期;宣烨、宣思源《产业集聚、技术创新途径与高新技术企业出口的实证研究》,《国际贸易问题》2012年第5期。

[35]参见S.K.Clerides,S.Lach and J.R.Tybout,“Is Learning by Exporting Important?Micro-Dynamic Evidence from Colombia,Mexico,and Morocco”,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Vol.113,No.3,1998;D.Greenaway and R.Kneller,“Firm Heterogeneity,Exporting and 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Economic Journal,Vol.117,No.517,2007;D.Greenaway and R.Kneller,“Exporting,Productivity and Agglomeration”,European Economic Review,Vol.52,No.5,2008;D.Greenaway,N.Sousa and K.Wakelin,“Do Domestic Firms Learn to Export from Multinationals?European Journal of Politi cal Economy,Vol.20,No.4,2004。”

[36]参见潘峰华《经济全球化和中国制造业空间格局演变——基于企业行为的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北京大学,2011年;赵婷、金祥荣《出口集聚之溢出效应研究——基于中国企业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浙江社会科学》2011年第6期;邱斌、周荣军《集聚与企业的出口决定——基于中国制造业企业层面数据的实证分析》,《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6期。

[37]参见潘瑾等《创意产业集群的知识溢出探析》,《科学管理研究》2007年第4 期;陈清华《文化创意产业知识溢出效应研究》,《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5期。

[38]参见朱春阳《中国文化“走出去”为何困难重重?——以文化产业国际贸易政策为视角的考察》,《中国文化产业评论》2012年第2期。

[39]参见陶国相《科学发展观与新时期文化建设》,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54—158页。

[40]参见陈正良《中国“软实力”发展战略研究》,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132页。

[41]参见殷凤《中国服务贸易比较优势测度及其稳定性分析》,《财贸经济》2010年第6期。

[42]参见迟莹、齐晓安《发达国家文化产业“走出去”模式及启示》,《税务与经济》2014年第6期。

[43]参见马相武《2007:中国文化走出去》,《艺术评论》2007年第1期。

[44]参见胡惠林《文化产业发展与国家安全》,广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4页。

[45]参见蔡尚伟、王理《开启中国文化产业国际化时代》,《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期。

[46]参见陈忱主编《中国民族文化产业的现状与未来:走出去战略》,国际文化出版社2006年版,第96页。

[47]参见黄志坚等《创新文化走出去的模式》,《时事报告》2010年第2期。

[48]参见陈明淑、王元京《民营经济:发展的新机制、新动力和新机遇》,云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23页。

[49]哈佛大学社会学家科尔曼把所有可以给人们带来好处的社会结构统称为“社会资本”。

[50]参见[法]布尔迪厄《资本的形式》,薛晓源、曹荣湘主编《全球化与文化资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页。

[51]参见[英]迈克尔·吉本斯等《知识生产的新模式:当代社会科学与研究的动力学》,陈洪捷、沈文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52]参见向勇《文化产业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70页。

[53]参见彭锋《文化产业与模式二知识》,《新美术》2013年第11期。

[54]参见[英]约翰·齐曼《元科学导论》,刘珺珺、张平等译,湖南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

[55]参见向勇《文化产业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

[56]参见向勇《文化产业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