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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国家社会性范畴解析
在学术范畴的层面上解析国家社会性,在马克思国家社会性思想研究中仍是一项未完成的课题。何谓国家社会性?学者们通常在使用“国家社会性”时乐此不疲,对它加以深究者却鲜有其人。“国家社会性”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合成词。“‘社会性’概念是我们频繁使用但又缺乏深入理论分析的一个概念”[1],社会性表征着人与社会的同一性,指人们在相互交往和协作中生成的社会属性,人们的各种社会关系是其现实形态。至于“国家”,定义一个完全为人所普遍接受的国家概念或许很困难,但把国家诠释为民族国家内部合法地强制性地行使最高权威的政治机构,即一种强调国家的政权和暴力属性的政治意义上的国家(英文“state”),却是现代政治理论研究中的通论。 “国家社会性”范畴以对“社会性”和“国家”概念的辨识为基础,然而问题却未如此简单。成长于国内学术界的国家社会性范畴,同政府公共性、国家公共性和国家中立性等相近概念的内涵是交织、融合的,这就说明了不能单在一个庸常的意义上(国家的职能,更具体地说是国家的社会公共职能)来感知国家社会性。把国家判为现实社会的经验性的世俗工具,使得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分析框架内,以诉诸国家权力活动的历史去求证国家社会性成为可能。与国家社会性分庭抗礼的范畴是国家阶级性和国家自主性,因此也有必要在“国家三性论”的演绎视域中深化对这一范畴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