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现代社会中,理性的滥觞,特别是经济理性、科技理性的共生互动在创造巨大物质财富的同时,情理相分的现代文明模式又使人类陷入“碎片化”的道德困境中。人作为有精神需求的生命存在,其本性在于对“同一性”的追求和获得。而人如何从个别性的存在成为“同一性”的生命存在,都必须依托人之精神结构中的三大精神因子:理性、情感和意志。由于意志缺乏相对的独立性,需要理性的引导,同时情感又与意志的功能相通,因此在道德哲学的人性基地中,“理”和“情”成为更具主导意义的精神因子,并成为人之“同一性”追求的主要精神动力。而对“理”与“情”以及二者关系的文化设计成为中西方文明的重要差异:西方形成了以理性为主的理性主义传统,而以儒家为代表的中国文化立足于中国血缘文化传统,形成了以“情”为主、情理合一的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展现出与西方文化样态相迥异的中国话语形态与中国精神。
“情”—“理”的精神形态。“同一性”是人类不同精神文明形态对人的本质问题的共同回答。人的同一性的追求需依托于人的精神结构中的三大精神因子,即理性、情感和意志,由于“意志”有待于理性的“绝对命令”,而情感直接具有意志的功能,所以在人的精神结构中,“情”和“理”成为更具主导意义的精神因子。西方文明起源于与血缘氏族制度的决裂,这种文明过渡方式直接决定了理性在其文明价值系统中的绝对意义。正因为理性的别异性特征及其绝对地位也导致了西方文明的主导价值观强调理性对情感的驾驭以至于否认情感的道德哲学功能,形成了情、理二分的伦理传统,以至于形成以理性主义为主导的理性主义和情感主义两大道德哲学形态。中国文明在建构社会秩序时首先是以血缘关系为社会的根本关系,进而又以血缘的绝对逻辑——“情感”为人的精神基础和精神动力,因此,“情”便基因性地渗透到中国文明中,“情”的哲学本性乃为合同性,这种本性不仅契合了中国血缘文化传统,而且还直接促生了“建立在生机主义基础上的和谐化辩证法”的中国哲学思维方式,以至于在中国文明的“精神”建构中,形成了以情为主、情理合一的情理主义伦理形态。先秦儒家的“伦理世界”“道德世界”以至伦理精神体系均以“情”为基础、情理统一为内在机制。正是在情理精神的支撑下,先秦儒家道德哲学所追求“身—家—国—天下”的伦理秩序才能彼此联系、相互贯通,从而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更重要的是,先秦儒家以“情”为基础的道德哲学不仅致力于实现“此世间”的“齐家、治国、平天下”,其更高追求是实现“天人合一”之乐,此种“乐”乃是实现道德自由或精神自由之后体验到的一种生命情感上的愉悦和满足。
先秦儒家情理主义传统的建构。儒家情理主义伦理精神作为中华民族的“文明形态”,其历史必然性始于中华民族由原始社会向文明社会转进的过程中,其关键性的元素就是文明社会保留了原始部落的血缘关系,血缘关系在中华文明中的特殊性进而决定了“情”的独特文明意义,先秦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传统之所以成为日后中国传统文化的主导文化形态正与其对“情”的文化设计相关。先秦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的创始人孔子有感于其所处的“礼崩乐坏”的时代危机,以“述而不作”“温故知新”的态度为传统与现代的结合架起一座桥梁,即通过“克己复礼为仁”的道德哲学论证不仅开创了儒家以“情”为主、情理交融的“仁学”思想,而且也奠定了中国情理主义传统的基调:通过“克己复礼”,使个别性、任意性的个体情感上升到具有伦理普遍性的血缘亲情、道德情感和伦理感,即“仁”之情;孔子以“情”开启“礼”的精神意义,使“礼”获得了新的生命和内涵,“礼”不再是冷冰冰的外在客观规则,而是被提升为以真情实感为内核的伦理实体和道德规范。继孔子之后,孟子从向内致思的途径使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得到深度发展,即他不仅创立系统的“五伦”思想,使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有了外在客观支撑,而且还把“情”提高到本体的高度,把向善之“情”作为人性的主要内容和道德哲学的精神基础,进而以此为人性基地德性论思想直接展现为以“情”为主的情理精神。孟子的此种道德论证方式和伦理思维方式不仅揭示了人性中的本然之情,而且在体现中国血缘文化特质的基础上,系统地构建了以“情”为本原、基础和主体以及情理交融的道德哲学体系,使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更为系统化和明晰化。荀子则以向外探寻的理路继承并发挥了孔子“尚情”道德哲学中“礼”的精神,突出了儒家道德哲学内涵的理性精神,因此,儒家道德哲学虽然以“情”为本,但是没有走向情感主义,这与荀子对“礼”之理性精神的发挥密不可分。
先秦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的“现代”问题。先秦儒家基于中华民族的血缘文化传统,形成了与中国传统社会由家及国、家国一体社会结构相匹配的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先秦儒家对“情—理”关系的独特文明设计涵育了与西方文明截然不同的“中国精神”:在“伦”之“理”与人之向善之“情”的相摩相荡中,形成了“伦理优先”传统;通过对“为仁由己,而由人乎哉”的主体性的挺立,形成了“仁且智”的德性品格,并以“乐”的情感体验和精神自由境界作为人的终极追求;对于注重人伦日用、追求人伦和谐的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来说,其在展现于成己成物过程中凝练出一系列既重视理性知识经验、又观照人性人情之需的实践智慧,即“势”的智慧、“权变”智慧、“推”的智慧。先秦儒家对情理合一的文明设计为现代社会遇化解情理相分的文明困境提供了重要理论资源。现代社会理性的独大特别是工具理性的滥觞,人类也随之陷入“碎片化”的道德困境中:自然情欲挣脱道德哲学的束缚而无限膨胀,伦理感的飘零成为现代中国人的伦理之痛。而中国传统文化中以“精神”为内核、以情理统一为人性基地的情理主义传统,为我们走出现代精神危机提供了富有建设意义的文化启迪。当然,先秦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毕竟是与传统社会相适应的伦理精神形态,其根本价值定位与现代社会的理性精神存在深度差异,同时,后现代伦理在对现代理性精神进行批判的同时,又不自觉与儒家情理精神形成某种价值共识:对“情”文化认同、整体主义的价值理性、基于“情理合一”的生态觉悟。当然,这种价值共识也并不意味着儒家情理精神与后现代伦理的完全一致,因为后现代伦理并未真正走出西方情理二分的“窠臼”。因此,先秦儒家情理精神要重获生命力,就必须对现代和后现代进行辩证超越和新的建构,即形成德性论与权利论的共生互动,“仁”也需进行由家族到社群的转变,并最终使“伦理”“道德”在“精神”中获得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