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儒家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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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情”—“理”的历史哲学形态

在个体精神生命的挺立和人类精神文明发展的历程中,“伦”之“理”何以维系?“道”之“德”何以养成?自从人类对伦理道德进行自觉反思和系统构建之初,便追寻伦理道德得以绵延存在的人性机制。西方哲人苏格拉底提出“美德即知识”的命题正式开启了西方道德哲学以理性为基础的理性传统,中国孔子以“仁”释“礼”、孟子提出“四心”说则系统地建构了中国以“情”为主、情理合一的情理传统。于是,在两种不同的传统之下,铸造了中西方截然不同的精神文明镜像,“西方哲学起自用心于‘自然’,其对象在外不在内。故‘对象’之意显明,而生命之为对象,则甚隐微而难明。用心于自然,故一方彰‘理智’之用,一方贞‘自然’之理(理型、秩序)。而生命之内润,则甚欠缺。故西方以智为领导原则,而中国则以仁为指导原则。见道德之实在,透精神之实体,必以‘仁’为首出,智隶属于仁而为其用”[1]。两种不同文明传统在各自的精神实体中并行发展,然而随着“世界历史”的到来,西方理性传统衍生的科学和民主两大现代理念开始冲击到整个世界,理性的主导地位不仅显现到近现代整个西方文明中,而且也从根本上冲击着中国的情理传统,于是,“理”的独霸成为现代社会的精神镜像。然而,“情”与“理”均为人性,在个体的精神生命以及人类整个精神文明史中,情感也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现代人在迷恋于理性的强大力量时,如何定位“情”“理”的关系,以滋养精神生命,不仅是前沿性的学术问题,更是关系到现代人精神生命养成的现实问题。本书正是从这个意义上,立足于中西方精神文明史,对“情”和“理”的关系进行历史哲学考察,以期为现代人遭遇的精神困境寻求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