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 “情”—“理”的精神形态
第一章 “情”—“理”的道德哲学形态
人类精神文明的发端肇始于人的主体性的挺立,并从“精神”的层面探讨人的本质属性,以超越性、理想性的方式得出结论:追求人与实体的统一乃为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属性。这种本质属性在现实的人类精神世界和精神文明中凝结为伦理和道德。伦理的本性是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存在,道德作为实践精神,其本性是个体或道德主体对“伦”之“理”的认同和自觉维系,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于是,在人类精神文明史中,人的“同一性”追求又实现于伦理道德的辩证统一中。人何以通过主体性的挺立而实现“同一性”追求?其答案在于人的“精神”能力。“精神”的哲学本质是理性、情感、意志的抽象同一,其哲学功能就是在人的主体能动性的发挥中实现个体与实体、伦理与道德的辩证统一。具体而言,理性发挥自身的别异性使人从与实体的直接同一中挺立出来,并意识到人作为“个体”的存在,并基于一种致力于普遍性的抽象构建“道德同一性”,对个体在反思中回归到伦理实体中提供价值导向。当然,由理性建构的“道德同一性”还处于意识的层面,属于理论理性,并且由于理性是基于个体反思而建构道德同一性,其又潜藏着解构同一性的危险。由于人类对同一性的追求实现于实践中,因此,人的同一性追求获得现实性,由意识到实践,还需要发挥“情”的合同本性,消解“理”的别异性引发的解构“同一性”的风险,并成为个体与实体相统一的重要精神动力。也正因为如此,情感、理性、意志三者当中的任何一个精神因子单独成为伦理道德的人性基地和机制,并且三者的有机统一构成了伦理道德的“精神”本性。然而,在人类现实生活中,“情”和“理”虽同属于“精神”因子,但是由于二者截然不同甚至相反的哲学本性,在现实的人类精神史中又处于紧张甚至是分裂中,于是,在人类的整部精神发展史中,又呈现为西方情理相分的理性主义、情感主义两大道德哲学形态,以及中国以“情”为主、情理合一的情理主义道德哲学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