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监察体制机制研究
按照《辞海》中的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机制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体系、制度、方法、形式等的总称;“机制”原指机器的构造和运作原理,借指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和相互关系,泛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分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讲到体制与机制,学界大多提及的是:(1)组织架构、权力配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2)执行机构、执行程序、规则与标准;(3)监督保障体系与制度(法治)建设。
监察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在指导德国共产党工作时、在评论“权力分立与制衡”主张时、在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教训时,都重视了权力监督制度。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中,特别注重了工农检察院的改革和国家层面的民主监督。自中共十八大以来,中共中央从制定中央八项规定,修订《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出台《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和《关于防止干部“带病提拔”的意见》……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自律规范,由“廉洁从政”扩展到“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等方面;把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6类;强化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在推荐、考察、识别、使用干部中的把关责任,致力于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责要问责,违法要追究;在监督体系上,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2014年6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对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进行具体部署;第十八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要求:“深入推进地市级纪委清理议事协调机构,重点研究探索县及县以下纪检机构职能定位、工作方式和作风转变问题,通过组织制度创新,把更多力量集中到主业上。”所有这些,为全面从严治党理政提供了制度支撑和实践载体。
监察体制机制应当有系统的变革。这一部分,立足当前纪检、监察工作实际合署运作情形,借鉴系统权变理论及其分析模型,检视当前监察体制和机制中存在的问题,系统探讨健全监察体制机制的思路、目标;以机制设计理论为视角,从信息效率和激励相容两个维度来探讨健全我国反腐败惩戒机制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和长效机制;以监察的三类模式为样本,对其监察体制、法制背景以及行政监察的职能、权限、程序、监察的方式方法等进行比较,进而找出异同和阐释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