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四位领导人思想的主要内容
1.毛泽东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1)查处大案要案,严厉惩肃贪腐。如何防治当官做老爷和以权谋私,历来是新兴政权面临的难题。1931年11月,在被选举为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主席后,毛泽东领导临时中央政府组建了从中央到地方的辖有“控告局”“突击队”“群众法庭”的各级工农监察部(后改名为工农监察委员会),以利于工农兵及一切劳苦大众开展对自己的政权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反对苏维埃政府中出现的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作风和贪污、腐化、变质、堕落、脱离群众等行为。1933年12月15日,毛泽东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的名义签署了《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训令,对惩处贪污浪费行为和经济渎职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依照这些规定,中央苏区查处了一系列大案要案,严惩了谢步升、左祥云、唐达仁、熊仙壁等典型贪腐分子。1933年8月29日,在《查田运动的初步总结》中,毛泽东主张在严惩贪污、浪费的同时,在监察机关工作中既要反对官僚主义和形式主义的错误、包庇贪污浪费者的错误,也要反对在惩治贪污浪费分子时采取简单化的处理。1934年1月,毛泽东在《对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总结了工农监察委员会成立以来的经验。在党内监察方面,1938年9月,中共中央六届六中全会决定在各解放区党委之下设立“监察委员会”,行使对中共各级党的机关,党的干部及党员的工作、财务、违纪等情况的监察职能。[1]据统计,“1939年至1940年,边区政府先后查出乡级干部贪污分子150名,区级以上的27名,逐个驱逐出政权机关,罪大恶极者绳之以法”[2]。惩肃贪腐行动方面,除从严从重处治了黄克功案之外,还从严从重惩处了肖玉壁贪腐案、刘震球贪腐案等。
(2)制定党纪政纪,把规则挺在前面。土地革命时期,毛泽东领导制定了《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关于检查苏维埃政府机关和地方武装中的阶级异己分子及贪污腐化动摇消极分子问题》《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等。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政府运作中,1942—1943年,毛泽东先后领导、制定、颁行了一系列的法律制度,有《陕甘宁边区简政实施纲要》《陕甘宁边区政纪总则草案》《陕甘宁边区各级政府干部管理暂行通则》《陕甘宁边区干部任免条例》《陕甘宁边区干部奖惩暂行条例》和《陕甘宁边区政务人员公约》《陕甘宁边区行政实施纲要》等。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制定了《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华北财政经济会议决议》《关于反贪污浪费的指示》。新中国成立后,1950—1952年,在毛泽东领导下先后制定、颁行的一系列法规和规章制度为行政监察实践提供了法制基础。其中,主要有《各级党委人民政府人民监察机关设置人民监察通讯员通则》《加强人民通讯员和人民检举接待室的指示》《关于在报纸刊物上展开批评与自我批评的决定》等规定;有《惩治贪污条例》《关于处理贪污、浪费及克服官僚主义错误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有《关于统一国家财政经济工作的决定》《关于实行国家现金管理规定》《财政部设置财政检查机构办法》《关于财经部门增加专司政治工作的副职的决定》《关于禁止机关部队从事商业经营的批示》《统一管理机关生产的决定》等财经管理制度;有《关于党政军群负责人视察、参观、休养、旅行时地方负责人不许接送、宴会和送礼的规定》《关于降低国家机关三级以上领导干部工资标准的决定》《关于不准请客送礼和停止新建招待所的通知》等制度。这些法规制度为开展行政监察以改造党和政府的“机关主义、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达到“精简、统一、效能、节约和反官僚主义”目的,提供了重要制度依据和保障。
(3)坚持“他律”“自律”结合的监督方法。“他律”方法指依据党纪国法通过监督监察惩处政府中出现的贪腐浪费行为和官僚主义现象,直接对政府公职人员产生震慑作用。毛泽东重视抓大案要案,新中国成立后在处决刘青山、张子善时,毛泽东说:“正因为他们俩人的地位高、功劳大,所以才要下决心处决他们,才可能挽救20个、200个、2000个、20000个犯有各种不同程度错误的干部……”“自律”方法指通过思想作风教育而产生的政府公务人员的“自监督”。毛泽东在革命和建设中都相当重视用“整风”“整党”的形式开展对党员干部的思想作风教育,用思想作风教育的手段克服主观主义、教条主义、宗派主义、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树立和强化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艰苦奋斗的作风、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等优良作风。“硬”以“他律”,“软”以“自律”,“硬”“软”结合,使党政干部克己奉公、清正廉洁。例如,在陕甘宁边区,参议会根据相关制度对边区政府及工作人员行使监察之权,监督边区政府及工作人员;同时,通过整风运动来清除全体党员的非无产阶级思想。
(4)注重体制机制探索,致力全方位监察。在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毛泽东不仅重视行政监察机关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而且还重视政权机关、党的监察机关、人民群众、民主党派、舆论等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毛泽东将这几种监察方式结合起来,形成了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全过程立体的监察。在陕甘宁边区政府,毛泽东领导中国共产党在边区实行“三三制”,将很大一部分民主人士吸纳到政府工作管理中来,同时也注意听取民主党派或民主人士的意见,如毛泽东就采纳了李鼎铭先生“精兵简政”的意见。对于民主人士和民主党派的监督,毛泽东认为“共产党员只有对党外人士实行民主合作的义务,而无排斥别人、垄断一切的权利”,因为“国事是国家的公事,不是一党一派的私事”[3]。1945年民主人士黄炎培曾向毛泽东问及如何摆脱历史“周期律”,毛泽东回答:“共产党人已经找到能跳出这周期律的新路,就是民主;只有让人民起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948年9月,根据《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九条的规定,华北人民政府成立了华北人民监察院(存在时间是1948年9月—1949年10月),行使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监察职权。《华北人民政府组织大纲》第九条,规定了华北人民监察院的人员组成、任务及职权,如人员组成方面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为行政监察机关,设人民监察委员会,以院长及华北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之人民监察委员五人至九人组织之”;规定华北人民监察院的任务是“检查、检举并决议处分各级行政人员、司法人员、公营企业人员之违法失职、贪污浪费及其他违反政策、损害人民利益之行为,并接受人民对上述人员之控诉”。[4]监察机关从过去的参议会中独立出来,专职行使对政府及工作人员的监察职能。1949年9月29日,第一届政协全体会议通过了《共同纲领》。其中,第十九条规定在县市以上的各级人民政府内,设人民监察机关,以监察各级国家机关和各种公务人员是否履行其职责,并纠举其中之违法失职的机关和人员。人民和人民团体有权向人民监察机关或人民司法机关控告任何国家机关和任何公务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按照《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组织通则》,建立了各级人民监察委员会。1952年12月,为了便利对财经系统的公务人员实施监察,政务院在全国财经系统设置了监察室。1954年,根据《国务院组织法》,政务院、政务院人民监察委员会分别改称为国务院、国务院监察部。1955年11月2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批准了《监察部组织简则》,简则详细规定了监察部的任务、职权、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内部领导关系等。毛泽东还相当重视报纸杂志等舆论工具在监督政府及其公务人员中的作用。1953年,毛泽东强调“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使这三种不良现象在人民群众面前无所遁形,以收到“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效果。[5]
2.邓小平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新中国的发展历程足以说明权力过分集中、缺少制约监督的严重后果。邓小平反复强调腐败的危害性、反腐斗争的长期性和极端重要性,认为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在其许多论著中,他提出要完善法制以消除集权现象、健全民主以加强权力监督等措施规制领导人的权力,结合现实国情构建了我国权力制约监督体系和机制:
(1)改革党和国家领导制度,避免领导人权力过分集中。邓小平1980年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明确提出“权力不宜过分集中”的观点。在他看来,权力过分集中是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总病根,危害很大。制约领导人的权力,关键是要靠改革、靠制度和靠法制。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在总结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的教训时认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6]
(2)干部的权力必须接受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和制约。1956年,邓小平就明确指出:“我们需要实行党的内部的监督,也需要来自人民群众和党外人士对于我们党的组织和党员的监督。”1957年,他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明确提出“我们党是执政党……如果我们不接受监督,不注意扩大党和国家的民主生活,就一定会脱离群众、犯大错误。”[7]20世纪80年代,针对当时一些领导干部搞特权和违法乱纪等问题,邓小平指出,要着力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体制。要“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8]。“越是高级干部,越是名人,他们的违法事件越要抓紧查处,因为这些人影响大,犯罪危害大。抓住典型,处理了,效果也大。”[9]邓小平告诫全党,干部要自觉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包括党内监督、民主党派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要用手中的权力真正为人民服务。
(3)依法依纪防范和惩治权力腐败。邓小平指出,改革开放中要依法依纪查处、惩治腐败,并强调“纠正不正之风、打击犯罪活动中属于法律范围的问题,要用法律来解决,由党直接管不合适”[10]。在他看来,一是要抓好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包括理想教育、法纪教育和艰苦奋斗的教育;二是要高度重视腐败的危害的同时依靠群众依靠法制反腐防腐惩腐,并常抓不懈,但不要搞大规模的运动式反腐。
3.江泽民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1989年6月至2002年11月,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对新形势下监察工作的不断深入思考和实践,注重党风建设(1989年6月至1992年9月)、注重纪检监察体制机制协同(1992年9月至1997年9月)和注重标本兼治(1997年9月至2002年11月),推动着我国监察思想的发展。
(1)基本主张。江泽民主张,第一,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不搞政治运动,要靠制度反腐、靠立法反腐、靠群众反腐,靠舆论反腐。第二,领导干部要发挥好领头羊的作用,身先士卒,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做好表率。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要触犯党纪国法,都要依法受到惩处和制裁,绝不姑息、绝不纵容、绝不手软。第四,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加大惩治腐败力度的同时大力加强反腐倡廉思想教育。
(2)工作思路。第一,反腐倡廉建设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党的建设密切地结合起来,贯穿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各方面建设的始末。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第二,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江泽民指出要“从严治党,建立健全一套拒腐防变的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党内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11]。第三,积极创新各种体制机制,有效防止权力的滥用。反腐败工作方针要坚持综合治理、坚持标本兼治,同时加大治标和治本的力度。第四,加强党的思想政治建设,加强根本宗旨教育和党风党纪教育。第五,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级党委、各个部门各负其责,接受党委的统一领导,纪检部门进行组织和协调,依靠人民群众的参与和监督。第六,党员领导干部要自觉接受各民主党派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第七,抓行政项目审批制、人事制度、财政制度等几个重点领域的改革和监督。
4.胡锦涛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期间,形成了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在任期间,胡锦涛认为,我国现阶段存在的腐败现象,是在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的条件下产生的,制度不完善、管理有漏洞是腐败滋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必须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坚持通过深化改革加强制度建设,努力解决导致腐败滋生的深层次问题,做到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要针对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领域和环节,站在国家治理的高度深入推进干部人事制度、行政审批体制、财政体制、金融体制、投资体制、司法体制等改革,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体制机制漏洞。依据中纪委的报告中的总结,胡锦涛权力监督思想的主要内容如下:
(1)方针和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
(2)工作思路。强调要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努力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推进反腐倡廉理念思路、体制机制、工作内容、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3)任务部署。强调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抓好领导干部教育、监督和廉洁自律,抓好大案要案查处,抓好纠正损害群众利益不正之风,抓好反腐倡廉工作体制机制创新。他明确提出“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明确要求国家政权“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提出“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形成拒腐防变教育长效机制、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明确主张“以党风建设带动政风和社会风气的好转”,促进领导干部须恪尽职守、审慎用权,努力做到公共权力“权为民所赋,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4)组织领导。强调坚持党的领导是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担负起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