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沈桥林 刘媛媛[1]
【摘要】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社会正面临全面的变革。所有制结构的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市场经济的发展及其带来的政策性调整等因素引起了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本文从改革引发的社会结构变迁入手,进一步阐释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关键词】改革开放;社会结构;阶层结构变化;法治
埃利希说:“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于立法,不在于法律科学,也不在于司法判决,而在于社会本身。”[2]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它的变革与发展的动力在于社会内部的矛盾运动。法治是通过良好法律的合理运作实施社会控制的原理和制度。因此,法治是社会发展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与社会变迁有着紧密的联系。
一 社会结构变化与法治进程
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社会结构面临着转型,国家通过制定各种社会制度,试图摧毁封建基层社会结构,尤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创造的许多规章制度,都表明国家运用政治权力,试图改变人们的社会地位和生活方式,使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发生根本性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在制度逐个变迁过程中,社会结构发生了不可逆转的变动。“中国改革最具实质意义的在于它引发的是一场社会结构的变革。社会结构,按社会学家的理解,是指人们的社会地位及其社会关系的模式。从某种意义上说,社会结构是包容万物之桶。不能将社会结构变革仅仅归结到某一方面,它是综合性的、全面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都是组成社会结构的因素。也可以说,社会结构是它们赖以生存的根本。可以说,有什么样的社会结构,也就有什么样的政治、经济、法律和文化。”[3]
社会结构变迁意味着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改变,而人们相互之间关系从来都是法学所关心的重点所在。人的主体性状况、人所享有的权利状况,最终构成了人们相互之间关系的社会结构模式。在改革前的中国社会中,国家通过计划控制了几乎所有的社会资源,并通过计划制度进行分配,形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以各自的身份为坐标的身份社会。改革以来,随着各种制度的变革,市场化的推进,身份逐渐被契约所替代,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开始以契约为手段。这种社会资源占有、分配的变动不仅引发了中国社会成员间原有利益格局的重大调整,而且导致了整个社会结构的深刻变迁。
随着中国社会的经济形态从计划经济逐步转向市场经济,经济运行方式的根本转变对社会结构变化的影响日渐突出,逐步改变着社会生活的基本方式和内容,实现着对人的改造和重塑。现代意义的法治在中国的出现才具备了基础性条件。因此,中国法治进程的时间应当从改革开放以后开始计算。
二 社会结构变迁带来的社会阶层结构变化
作为一种社会分析框架的社会结构可以概括为:“由社会分化产生的地位和角色不同的群体在社会中所占据的位置状态,以及它们之间表现出来的交往模式,其中各个阶层在社会中的位置状态和阶层之间的关系模式就是社会阶层结构。”[4]“社会阶层的核心是社会资源和社会机会在不同社会群体中的分配方式或配置方式的差异。”[5]因此,社会阶层结构是社会结构中占主导性的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社会阶层结构由于受到社会生产方式的影响,相对处于比较稳定的状态。但在社会变革中,由于所有制结构、产业结构、分配方式、国家政策的调整和变化,使得社会阶层位置会处于变动之中。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的社会阶层结构正在趋向异质多元的现代型社会结构发展,逐渐从过去封闭、僵化、凝固的社会阶层结构向开放、流动、分化、重组的现代化社会阶层结构转变,具体表现在:原有的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的分化重组,知识分子阶层的分层和流动,各种新兴阶层出现和发展;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社会制度政策变化带来的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逐步摆脱了运用政治力量和意识形态力量抑制正常的社会成员分化,从原来以阶级划分社会群体初步转变为以阶层来划分;各阶层之间分化速度加剧,不同阶层之间在不断地分化重组,阶层位序在重新排列,中间阶层的比例在迅速扩大,中下层的规模在逐渐缩小,现代性的社会结构在不断分化与融合的彼此推进中日趋形成。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发生了全面分化,由此带来了社会阶层结构的重大变化。
三 社会阶层结构变化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影响
社会阶层分化作为社会转型产生的重要社会现象,是现代化进程的必然产物。其存在和发展具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性对社会的发展必然产生一定的积极影响。在相当长的时间里,中国法治进程的动力来自于政治高层的主观设计,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建构模式。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社会阶层结构的变化使得中国法治进程在依靠政府推动的同时,也逐渐地寻找到了自身发展所必需的社会原动力。可以说,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为法治建设提供“生长点”。
(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多元利益的存在与冲突,构成法治生成的原动力
改革开放前,我国的社会群体是以阶级来划分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阶级为表征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分化。由于社会群体在社会资源的分配关系中存在差异,从而形成不同层次的社会关系,以阶层划分社会群体取代了以阶级来划分。这种区分弱化了社会群体相互之间剥削与斗争的含义,强化了社会成员演进的层次化规律。从本质上说,阶级关系是社会群体之间的生存关系,主要是社会群体之间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阶层关系则是社会群体之间的地位与利益差别关系,主要是反映社会群体之间的等级层次关系。以阶级为主体的政治关系意味着大规模的阶级冲突、阶级斗争以及社会的持续性震荡,以阶层为主体的政治关系则更多地意味着阶层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
社会阶层分化使社会结构趋向于丰富和多样,必然会形成社会群体价值观念和利益多元化的格局。阶层分化过程实质上是一个利益分化过程。由于社会总体资源的有限性,导致了社会成员在获取自身利益时不可避免地与其他成员发生多样性的冲突;由于社会成员在谋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又是以同其他成员发生必要的联系与合作为基础的,因而在争取自身利益的同时,又必须对其他成员的利益给予必要的关注和照顾。多元利益和多元利益主体的冲突、互动和整合,要求形成原生性的秩序规则。法治的形成过程实质上就是对这种原生性规则秩序给予权威性确认和整合的过程。因此,多元利益的存在与冲突,构成了法治生成的原动力。
(二)多元社会权力主体结构的形成,是实现法治的基础性因素
1.社会各阶层的政治影响力的上升,形成多元社会权力主体
社会阶层分化、重组,使得我国社会阶层结构不再是“两个阶级,一个阶层”,而是在原有结构的基础上分化出来的多层次结构。各阶层的经济地位虽然有所不同,但总体上看都处于上升期。这些新分化出来的社会阶层由于阶层队伍的不断壮大,政治实力、经济实力、文化实力的增强,社会地位也日渐上升,他们具备了同社会政治对话的“资本”,分享社会政治权力的要求随之产生。当他们开始介入社会政治权力的运行,意味着社会权力主体多样化的格局的形成。多元的权力主体意味着对权力分解和制约,各社会阶层和社会成员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一定程度上消解了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强力,使社会秩序保持在动态的平衡之中。
2.社会中间阶层的发展壮大,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结构的变迁逐步显示出社会中间阶层成形的征兆,但是尚未形成一定的规模,在社会分层结构中所占比例不大。中国加入WTO以后,受经济层面和政策制度层面的影响,中间阶层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亚里士多德认为:“凡是中产阶级很发达的地方,均倾向于建立民主的法治的政府形式;只要中产阶级足够强大、足够兴旺、足够有教养,他们就会成为建设法治和民主的核心力量。”[6]现阶段我国发展壮大起来的中间阶层虽不能与亚里士多德所说的中产阶级等同,但是他们同样对民主法治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我国,中间阶层的表述一般是指社会分层结构中居于中间等级或中间层次的社会群体。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社会中间阶层由过去的与计划资源相对接近的群体逐渐转化为与市场资源、受教育程度相关的群体,经理人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和办事人员阶层逐步成长为中间阶层。他们与传统的社会阶级阶层相比,具有更强的公民意识,对于矛盾的处理,更倾向于通过法律和制度的途径解决。因此,中国社会阶层结构变化中逐步发展成长起来的中间阶层,成为推动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
3.社会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
在现代社会结构中,利益关系是多元化的,个体的力量又是相对软弱的。于是力量薄弱的公民联合起来,组成一些自治性、社会性和开放性的社会团体,去抗衡专权和暴政以及监督权力。它们独立于政府、政党和国家制度之外,要求政府尽量少干预而维护其自治权,扼制国家权力职能和范围的扩张;另外,它们通过提出自己的要求并试图对国家权力或国家政策施加一定的影响。在不断的争斗和妥协过程中,社会成员必然排斥权力的单一性和专断独占性,从而孕育一种民主的、自由、理性的社会精神,客观上也要求维护法治的绝对权威来保障既存的社会权力主体的多元化。社会组织发展能够有效保护少数人权、抑制等级体系和权力支配的互控机制,有利于实现对权力的约束和监督。孟德斯鸠曾经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7]
(三)从身份结构向契约结构转变,为法律意识的形成奠定基础
改革开放以前,中国是一个典型的身份社会,受传统封建等级身份关系的影响,加之当时的社会制度进一步强化了身份制度。甚至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身份制度是与生俱来的,并非社会成员自身的选择。不仅如此,社会成员也很少有机会和途径来改变在社会中的本来的身份定位。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多种所有制经济的共同发展,原来的身份制度逐步被打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契约化的开始。国家和农民之间的关系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身份关系,而是现代意义上的契约关系。除了农村出现的这种身份制的变化,对于城市里体制内的群体而言,企业与工人之间的关系由原来的依附关系向合同关系转变。随着改革的深化,身份关系逐渐从许多领域消退,被契约关系取而代之。历史学派的代表梅因说过:“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为止,是一个身份向契约的运动。”[8]虽然在一定时期内,身份制的影响还将存在,但由身份结构向契约结构的转变是社会发展不可逆转的必然结果。契约意味着权利义务关系由实体法律规范来确立。契约通过规范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改变了上层对下层的权力支配关系。契约不仅意味着交易,更是一种精神和意识。平等、自由、合意既是契约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时也是法律意识的重要体现。随着身份制的逐渐被打破,阶层间和阶层内部的关系开始向流动化、松散化发展,促使社会成员不再较多地依赖于身份保护或部门保护,更多地依靠法律来保护自己和自己的权益。
(四)思想观念的改变,推动了民主政治的发展,为法治提供了必要的前提
1.原有社会阶层意识观念发生变化,阶层主体意识增强
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随着社会阶层分化,人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社会阶层的分化引起原有的意识、观念的分化、解体。这种分化、解体主要表现在原有的干部阶层主导政治的主体意识和统揽政治权力的观念开始减弱,传统的工人阶层由于经济、社会地位的下降,工人阶级领导一切的观念开始淡化,新的产业工人阶层争取政治权利的意识和观念在逐步增强。
由于新的社会阶层的成员在社会职业、经济状况、文化状况等方面具有相似性、相近性或同一性,他们在意识、态度和价值观念方面易于连在一起。这些共同的基础,促进了他们在意识上、观念上的同一化,而这种同一化势必引起他们对原有意识和观念的“疏远”,形成新的观念、意识。当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参与社会博弈时,必然带来阶层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的强化。
2.农民阶层的分化,使非民主、非法治的社会根基开始走向瓦解
建立在小农经济基础上的中国传统的乡土社会,以礼俗宗法为底蕴,对于政治上的影响主要表现为行政权力支配社会,导致农民自发产生的政治倾向不是自治和民主,而是对威权的迷信。因此,在传统的乡土社会中对人治情有独钟,因而没有民主法治产生的现实土壤。改革开放以后,伴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瓦解,在农村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此农民开始有了独立的自主经营权,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利益主体;由于户籍制度的逐渐松动,大批的农民从农业生产中脱离出来,向城市流动,从事服务业、建筑业和工业等产业;乡镇企业兴起后,一部分农民脱离了土地到乡镇企业就职。由此农民阶层出现了内部分化。从农民中分化出来的新阶层,传统意识观念也随之发生变化,更迫切地要求表达自己的意愿,保护和争取自身的权利。可以说,农民阶级的分化一定程度上动摇了传统社会的专制和顽固势力赖以生存的根基,加强了民主法治生长的社会基础。
3.利益表达和公众参与,促进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和市场体系的不断形成和完善,社会阶层结构的转换在利益分化方面表现为从一元化向多元化演变。有利益分化就必然有利益表达的欲求。阶层利益的多元化促使公民的民主、法制意识的增强,社会个体自主意识的复苏。同时,由于社会资源的稀缺性,以及政治本身所具有的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功能,社会各阶层的逐步成长、成熟,特别是在社会阶层结构分化中出现的新兴阶层,他们不仅要求通过合理的利益表达来维护自身的利益,同时随着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地位的提高,必然会增加对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的参与热情。公众参与作为利益表达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所在,也是实现公民权利的基本途径。一方面公众参与使各个利益阶层充分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同时有利于决策者能够倾听公众意见,使国家政策更加科学化、民主化,符合公众的利益;另一方面公众参与能够防止公权力的滥用,实现对公共权力的制约。因此,公共参与有利于促进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良性互动。从这个意义上说,基于市场经济的生产方式而产生和发展起来的社会利益阶层是推动当代中国从人治型社会向法治型社会转变的重要因素。
(五)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积极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
1.市民社会的形成,公民权利意识的增强,为法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多元利益分化导致了社会分层的出现,社会资源占有呈现分散化、
分布多元化的特点,加之社会权力主体的多元化,使国家权力开始缩减,逐步形成“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推动了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使市民社会逐步形成,公民权利意识日渐增强,基本权利成为现代市民社会的组织原则。市民社会作为一种社会现象,虽然在不同国家和历史背景下,其含义构成、性质有所不同,但也有其共同特性。一般来说,市民社会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契约关系为中轴,以新生和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为前提”[9]。法治的产生与运行就是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基础和核心。因此,市民社会多元权利的实现,为法治奠定了重要的基础。
2.市民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为中国法治进程指明了方向和发展目标
秩序与正义是法律所关注的两个基本价值。秩序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模式,既体现为人的生存状态,也体现为社会的结构性安排。它所关心的是一个群体或政治社会是否采纳某些规则与行为标准,并通过此将社会生活纳入某些模式或结构。人们试图过一种秩序生活,法律为人们选择的秩序生活提供了保障。
市民社会所自发形成的原生性规则秩序是法治秩序得以确立的现实基础;以自由理性精神为内核的公民意识,为法治秩序提供了内在驱动和有力支撑。市民社会的存在和发展需要通过法律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各项活动的有序进行提供规则的指导和保障,为社会的资源配置创造自由、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因此,市场经济和市民社会的发展,积极地推动了中国实体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在实体正义得到基本保证的前提下,又对程序正义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本文有理由认为,中国市民社会的发展,客观上要求程序正义和司法公正,为现有体制带来的良性压力,成为今日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根本动力。也正因为如此,司法公正和程序正义成为中国法治进程的必要环节。换言之,如果没有市民社会的发展所展示的社会前进的目标,中国的法治进程将失去前进的方向和发展的目标。
随着中国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程序正义精神的进一步弘扬,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强化,中国的市民社会必将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与此同时,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将迈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四 结语
百年中国法治变革是世界范围内法治现代化进程影响的结果,更是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结果。随着改革进程的不断深化,在市场经济的推动下,中国市民社会走向成熟,法律必将成全社会自觉的信仰。那时,基于这种信仰而产生的巨大社会凝聚力,将成为中国法治进程最主要的驱动力,中国法治进程将得到全社会更广泛的关注和支持。
[1]沈桥林,男,江西师范大学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法制与社会。刘媛媛,女,江西师范大学2012级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研究生。
[2][美]弗里德曼:《法律制度》,李琼英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32页。
[3]张树义:《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析——以行政法学背景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页。
[4]肖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阶层结构变迁及其对政治发展的影响研究》,硕士学位论文,西北师范大学,2009年,第11页。
[5]郑杭生:《我国社会阶层结构新变化的几个问题》,《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7期。
[6][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颜一、秦典华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7][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8][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97页。
[9]王耀海:《初论市民社会与中国法治建设的展望》,硕士学位论文,中国政法大学,2004年,第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