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语境下国家治理现代化拷辨[1]
李昌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界和实务界为此正在进行一场声势浩大的研讨与实践,甚至还成立了专门研究机构,如“国家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等。
检索汗牛充栋的相关文献资料,许多学者围绕“治理”概念进行了大量研究,提出了治理与统治、管理等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甚至认为“治理”概念来源于西方的“Governance”,以此体现出“治理”概念的提出优越于“统治”或“管理”等概念,从而证明一种治国进步。笔者以为,英文的“Governance”既可以翻译成“治理”,也可以翻译成“统治”或“管理”等,这取决于不同语境。从此视角来看,“Governance”如何翻译并不重要,进一步而言,“治理”“统治”或“管理”等概念并不重要,关键取决于其所生成的土壤及其制度构建。
笔者试图回答如下问题,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提出到底意义何在?如果对照一下新中国成立后提出的工业、农业、科技和国防的“四个现代化”,那么针对改革开放30多年来经济体制等领域改革的现实国情,“政治现代化”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或者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就是“政治现代化”的含蓄表达。虽然国家治理现代化可以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多维表达,但其关键在于政治现代化。当前的行政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等都是一种尝试与探索。其实,学界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法治思维或路径”或“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法治化”的探讨最终都指向政治现代化。
如果回避“政治现代化”而讨论“国家治理现代化”,或许是对党和政府政策的一种误读,甚至还可能徒增所谓中国特色的概念,其结果只能是舍本逐末,延误改革时机,最终将有可能又重新回到经济体制改革原点上。
由此决定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不仅是经济体制等领域的改革,而且还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这个问题其实又回到了改革开放初期邓小平所提出的观点。邓小平早就说过,“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2]。应当说,邓小平早就认识到中国问题的症结所在,但从他的诸多论述中可以推断,政治体制改革应当留给后人在条件成熟时解决。
在此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及为此而成立的“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以及明确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成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