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性与性别少数心理健康观念的演变
第一节 同性恋罪行化到正常化的过程
一 西方同性恋观念的演变
同性恋这一现象古已有之,贯穿于不同时期不同文化的历史进程中。作为历史上普遍存在的一种文化现象和行为模式,它在某些文化中曾享有很高的地位。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在古希腊文明中的情形,希腊人曾把同性恋视为“高等教育”的分支;而中国在两晋南北朝时期也曾在福建等地崇尚“男风”,同性恋现象尤其是男同性恋现象的盛行,可与古希腊时期相提并论。这些时期,人们所指称的同性恋行为单纯就是一种性活动,不涉及性倾向的定义和评判,“这种行为的意义只限于所做的事(doing),不涉及人的本质(being)”。(李银河,2003:133)此后,随着基督教的兴起,同性恋在西方才被认为是罪恶行为。在漫长的中世纪,欧洲的教会和一些国家制定了多种惩处同性恋的法律,其中包括长期监禁和苦役,甚至将同性恋用火刑、绞刑等方法处死。中国同性恋现象没有像欧洲那样大起大落,但受传统儒家思想的影响,同性恋行为也被认为是与传统道德相背离的不良现象,这对同性恋者的生存处境造成了不良影响。
18世纪起,人们开始更多地从医学的角度研究性方面的现象。随着科学特别是神经病学的发展,在18 世纪末和19世纪初,同性恋行为被病理化,那些有此类活动的人被当作越轨者、堕落者、倒错者。瑞士医生克洛德·弗朗索瓦·米基亚于1849年发表了有史以来第一篇关于“性变态”的文章,首次提出同性恋是一种先天的生理缺陷。此后,随着克拉夫特·埃宾所著的《性心理疾病》(1886)的出版,在第一部分“性倒错”中论述了同性恋。埃宾认为同性恋不是一种犯罪行为,而是精神疾病,应该以“咨询”代替监禁和惩罚。此书独树一帜地坚持道德中立的态度,在同性恋普遍被刑事化或受到道德谴责的当时使同性恋者免于牢狱之灾。
可以说,同性恋的病理化取代罪行化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是,另一方面,在人们开创性地从医学的视角观察和审视同性恋的时候,知识和权力就相应地介入到对同性恋的探讨之中,这意味着同性恋不再被单纯地视为一种存在方式。随着人们对医学的过度依赖,对同性恋的认知也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完全抹杀了同性恋存在方式的合理性。
1905年,精神分析学派的创始人、奥地利精神病医生、心理学家弗洛伊德在其《性欲三论》中指出,同性恋属于一种“性倒错(gender inversion)”,是性心理发展停滞。(孙振栋,2002:593)依据弗洛伊德的观点,同性恋仅为“变态”,而非“病态”,这冲击了同性恋为性病态的观点,为同性恋的非病化奠定了基础。
1933年霭理士写就《性心理学》一书,称同性恋为“性倒错”,认为“同性恋是先天性的,不属于疾病咨询的范畴”(Bynum, 2002),“首次在英语世界里提出了同性恋非罪非病的观点”。(二言,2004)此后,为同性恋非病化做出突出贡献的多数为性学家,他们摒弃了心理和精神病医生们关于同性恋是一种“疾病”以及需要“咨询”的观点,开始从科学的层面上普及关于同性恋的知识。
最典型的是美国性学家金赛(Kinsey)及其研究团队分别于1948年及1953年出版的《男性性行为研究》与《女性性行为研究》这两本书中,他们通过对几千名人员的调查,发现同性恋在人们的生活中普遍存在,其比率远比人们觉察到的要高。(Kinsey, 1948, 1953)1951年,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奇发表了《性行为模式》一书,通过对不同文化和动物性行为的研究,发现同性恋是一种普遍存在的性行为方式,证实了金赛的研究结果。(Ford, 1951)福特和比奇认为同性恋是一种和异性恋一样的正常性爱表达方式,他们还对精神病医生具有的干涉权力提出了质疑。1957年,美国心理学家艾弗伦·胡克博士通过对同性恋者和异性恋者的对比研究,发现同性恋行为主体的心理健康状态丝毫不亚于异性恋人群。她认为同性恋的“病态”是社会压制的结果,帮助他们的最好方法是宽容而非咨询。(Hooker, 1957)
金赛、福特、比奇以及胡克等人的调查数据和结果在挑战了同性恋病理化观念的同时,也极其严厉地质疑了精神病学的理论基础。“具有医科学历的法国思想家米歇尔·福柯在《疯癫与文明》一书中指出,医学赋予医生定义疾病的权力,精神病学家从自己所处的正常状态出发,将偏离这种状态的人定为患者;殊不知,常人世界从‘患者’看来也是偏离正常的。所谓‘正常’的标准是相对的,而不一定是对事实的客观反映。”(二言,2004)
此后,经过一系列运动和争论,到1973年,美国精神病学会(American Psychological Association,简称APA)经投票决定将同性恋从《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Diagnostic and 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简称DSM)中移除,并声明同性恋并不意味着判断力、稳定性、可信赖性或一般社会及职业能力的损害(Drescher, 2010);但仍保留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Ego Dystonic Homosexuality,即EDH)条款,将心理状态不佳的同性恋者视为医疗对象。(Spitzer, 1981)直至1987年,DSM-III-R中移除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条款,标志着美国精神病学会真正接受了同性恋非病化的主张。
1992年,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将同性恋剔除出疾病分类,以类似于“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条款代替了原有的疾病诊断标准,标志着同性恋非病化及正常性受到了国际医学界的承认。1999年,美国心理学会、精神病学会和澳大利亚心理学会发表强烈措辞,反对“咨询”同性恋。
二 中国同性恋去病化历程
1997年,我国《刑法》废除了流氓罪,被认为标志着中国同性恋的非罪化。
在非罪化的同时,中国的同性恋非病理化历程也在逐步推进中。1996年9月,中华精神科学会设立《中国精神疾病诊断标准第三版》(CCMD-3)工作组,重新修改制定中国精神疾病分类与诊断标准,计划通过几年时间,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并尽可能与国际标准接轨的中国标准。随后,中华精神科学会常委会在2000年年底通过了这个新的标准,并于2001年4 月正式出版了CCMD-3。新标准不再将同性恋划入病态。虽然CCMD-3对同性恋的去污名化并不是彻底的,但这毕竟是同性恋去病理化工作进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之一,也被认为是中国向国际标准接轨的重要表示。
根据CCMD-3对于同性恋的记述,其中对“性指向障碍”的解释是:性指向障碍指起源于各种性发育和性定向的障碍。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但某些人的性发育和性定向可伴发心理障碍,如个人不希望如此或犹豫不决,为此感到焦虑、抑郁,及内心痛苦,有的试图寻求咨询加以改变。这是CCMD-3纳入同性恋和双性恋的主要原因。对“同性恋”的诊断标准是:“1.符合性指向障碍的定义。2.在正常生活条件下,从少年时期就开始对同性成员持续表示性爱倾向,包括思想、情感,及性爱行为。3.对异性虽然可以有正常的性行为,但性爱倾向明显减弱或缺乏,因此难以建立和维持与异性成员的家庭关系。”
CCMD-3与CCMD-2的区别是,性指向(这里包含同性恋和双性恋)“从性爱本身来说,不一定异常”,表示同性恋或双性恋作为整体概念并不异常。CCMD-3中的“同性恋”疾病单位只包含了“自我不和谐”的同性恋,不包括“自我和谐”的同性恋。换句话说,只有那些自我感觉不好的同性恋者才将继续被视为医疗对象。如果同性恋者自我感觉良好或者不希望改变性倾向,那么他/她就不能被视为异常。
可见,CCMD-3仍没有达到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或者美国精神病学会的目前标准(即1986年后完全剔除同性恋)。但是,无论这一表述还有多少不尽人意之处,在当时仍然是重要的进步。1994年CCMD-2的修订稿CCMD-2-R中对“同性恋”和“性变态”定义将所有的同性恋者均包括在性变态中,这表示同性恋是异常的,是病态化的。由此看来,CCMD-3在同性恋去病理化的纠正工作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CCMD-3中关于“病与非病”的分类为心理咨询的诊断提供了权威依据。标准化修订对于咨询师面对同性恋来访者时的咨询,具有重要意义,它使得咨询师在接待同性恋来访者时有一个较为正确的评估与鉴定标准。但是在临床实践中,虽然有了CCMD-3关于同性恋的新界定,一些精神科医生的观念并没有得到改变。另外,由于社会文化的影响,社会大众对同性恋所存在的偏见也没有明显的减少。(方刚,2012:155—168)观念不改,CCMD改变没有实质性的作用。从同性恋诊断标准的删除到公众真正的接纳,这中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社会、学界以及同性恋者自身都应该继续为之发挥出自己的作用和贡献。
三 同性恋运动与同性恋去病化
无论是在西方还是中国,关于同性恋心理健康演变的历史总是伴随着很多具有历史影响意义的事件逐步推进的。这其中,同性恋组织的出现和同性恋运动的发展对于促进人们改变对同性恋、同性恋心理健康以及同性恋心理咨询的观念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对于同性恋的去病理化历程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里卡塔在20世纪80年代初撰写了《同性恋权利运动》一文,文中回顾了以欧洲为源头的美国同性恋权利运动史,将其概括为8个阶段:①从1908年至1945年,在这一时期,只有零散的个人的尝试,试图为同性恋和同性恋者的权利作辩护;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数年间,这是城市男同性恋“少数派群体意识”的觉醒时期;③1950年至1952年,同性恋者寻找身份认同的时期;④1952年至1953年,同性恋者对自己长期受到不公正待遇的愤慨爆发出来的时期;⑤1953年至1960年,同性恋运动加强信息交流、注重教育领域的时期;⑥1960年至1968年,将民权运动引向同性恋运动的时期;⑦1969年,开始出现大规模同性恋运动的时期;⑧1973年至1979年,同性恋运动与政府通过正式渠道对话的时期。整个70年代以同性恋运动的联合与成功意识告终。(转引自李银河,1998:372)
大规模的同性恋解放运动是以1969年6月29日发生在纽约格林威治村石墙(Stonewall)酒吧中的警察与同性恋者的冲突为起点,随后爆发了人数达400万的大规模游行示威,轰轰烈烈的同性恋争取权利的运动由此拉开序幕。每年“石墙暴动”纪念日前后,美国的同性恋者都会举行规模宏大的纪念、游行活动。
在同性恋解放运动之前,美国的同性恋者只能通过地下网络联系;而现在,大多数美国城市都有了同性恋社区,尽管大多数的同性恋者并不在同性恋社区中生活,而继续在普通人当中生活。这些同性恋社区就像在实践福柯的理论—去“成为同性恋者”。
席卷西方的同性恋运动的结果是,到20世纪后期,一些工业化国家,首先是北欧国家设立了惩处针对同性恋者的歧视行为、保护同性恋者一般权利的法律。至20世纪末,首先是丹麦、挪威、瑞典、荷兰诸国,继而德国、法国、比利时等国通过了给予同性恋者与异性恋者各种平等权利或接近平等权利的法律。最有代表意义的是通过“同性伴侣法”或“同性婚姻法”,承认同性恋者的结合可以享有异性婚姻同样的权利,包括给予对愿意结合成配偶的同性伴侣与异性婚姻相同的社会福利、保险、财产继承权利。
与西方国家相比,中国的文化土壤中没有极端的保守派,又没有极端的激进分子。我们国家既看不到同性恋者因为性倾向而被殴打致死,也看不到同性恋大游行,所以,在我国,同性恋运动的发展和同性恋组织的成长是一个悄无声息的过程。从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随着国内外各种思潮的出现,中国的同性恋者权益运动和组织也逐渐发展和形成。而今,在一些大中城市,已经成立了很多同性恋社区,还出现了同性恋酒吧等同志娱乐场所,方便同性恋者交流和成长;再加上互联网的发展,网上的同志论坛和社区也如雨后春笋般进入人们的视野中。
中国的同性恋运动与同性恋去病理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CCMD-3针对同性恋条例的修订工作从一开始就遇到了重重阻力,甚至工作组中的一些专家曾决定放弃对其进行修订,而正是由于当时国内同性恋群体及组织在幕后的积极参与、努力配合,最终推动了该修订工作得以实现。在对参与了这一修订工作的北京回龙观医院刘华清教授的口述史访谈中,刘华清回忆说(方刚,2012:159—160):
在这个制定过程当中,其中有同性恋者这一块的研究工作。同性恋者是精神科的疾病还是他/她作为正常人的一个选择,在当时国内外都有一些争议。当时这项任务是分给另外一所非常著名的大学的附属医院来做,这个教授是老教授了,他说同性恋不要研究了,就是性心理障碍。他对这个研究是不感兴趣的。
(当时)好多人,就是说同性恋的人群、同性恋的一些组织者、民间的组织就通过电子邮件、通过信、电话找到我,说:你在北京,正好我们这一群人也在北京,可以接受你的访谈,也可以接受你量表的筛查和测量,我们自愿帮你做这个工作,在社区在酒吧在家里都可以做。正好这个老师不做了,北京的同性恋人群也出动了也跟我主动联系,(所以)我们这个工作就拿下来了。
通过刘华清的叙述,可以清楚地看到当时国内一些同性恋的组织、民间的组织已经开始为同性恋去病理化的工作奔走呼吁。他们通过自身的努力,主动联系研究人员,帮助研究人员得到更加全面、准确的资料。也正是由于同性恋者的主动参与,使得刘华清等工作组成员有机会去接触更多的同性恋者,为研究提供了更丰富的案例,从而有机会帮助公众和专业人士正确认识同性恋者。
同性恋的人群他们主动地邀请我参与到他们的社区里,参与到他们的活动里面,家庭聚会当中,我和郭大夫也去过他们几次的聚会,包括小型的聚会、大型的聚会。当时做测查工具量表的这个使用方面,他们也给予很大的帮助,他们愿意去做,愿意帮助我们,他们也愿意去证明自己不是心理障碍的患者,这样对我们的工作提供很大的方便。是很有意义的。
而且他们同性恋这个人群和社区也让我很感动,比如很晚了,他们开车送我回家。因为他们都晚上10点以后活动,活动到凌晨两三点。因为我愿意和他们做朋友,取得信任,他们这群人有一部分人经济状况很好,提供交通工具给我,送我回家。然后帮我联系到更多的(受访者),(我们)就是滚雪球地采访他们。
在当年,同性恋社群如此积极、明朗地与精神科医生的接触,对于让后者了解自身,为族群去污名化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可以说,同性恋者联合起来争取自己权利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推动主流社会变革对同性恋心理和精神健康状况的观点的过程。当越来越多的同性恋者出现在大众视野中的时候,人们会发现“同性恋”这一性倾向本身并不是病,有病的是社会的异性恋霸权主义,是人们多元文化意识和包容思想的缺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