肯定性咨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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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性与性别少数扭转疗法评述

第一节 认识性与性别少数扭转疗法

一 扭转疗法在做什么

在将同性恋从精神疾病诊断手册中移除之前,临床文献中充斥着以改变同性恋性倾向为目标的行为矫正或厌恶调节方法。然而,由于一些伦理和法律方面的原因,这样的研究逐渐被中止了。但是,一些研究者和治疗师依然认为性倾向是可以被改变的,并且已经描述了一些被统称为“修复疗法”的技术,用于改变同性恋者的性倾向。(Nicolosi, 1991; Socarides & Kaufman, 1994)

“修复疗法”这一术语是由心理学家尼克罗西(Nicolosi)(1991,1993)提出的,他认为同性恋从来不是性倾向该有的状态,因此,对同性恋来访者的咨询过程应该是修复性的,帮助来访者“修复”其同性恋性倾向以达到一个更加适宜的性倾向状态。

修复疗法(reparative therapy)包括两种类型:扭转疗法(conversion therapy)和厌恶疗法(aversion therapy)。其他用于指称这种方法的名称还有性倾向重新定位疗法、转化疗法,以及“改变团体”等。(Steigerwald & Janson, 2003)

扭转疗法作为一种心理治疗方案,强调和关注的重点是性倾向的心理和情感方面,这种疗法试图通过将同性恋者转变成异性恋者来“治愈”同性恋者。扭转疗法治疗师认为来访者无意识的童年冲突是导致同性恋性倾向的根本原因,所以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师致力于使用不同的技术解决冲突。这种疗法包括很多技术,如祈祷、宗教扭转以及个体或团体咨询等。(Serovich et al, 2008)

相比之下,厌恶疗法与扭转疗法有相同的目标,但其包含的技术在性质上更注重通过行为改变来达到“治疗”目的。用于改变男女同性恋和双性恋(LGB)来访者性倾向的厌恶疗法技术包括电击疗法;手术干预,如脑叶手术、阉割和卵巢切除手术;荷尔蒙疗法,如使用类固醇和雄性激素;通过视觉刺激改变LGB达到性高潮的条件反应模式;等等。厌恶疗法有时同时使用这些技术中的几种来改变LGB的性倾向。很多厌恶疗法技术可以说是非常“残忍”的,不符合当前的很多学术委员会提出的可接受的科研实践标准,但至今仍然有一些治疗师会在实践中使用这些策略以达到改变来访者性倾向的目的。

扭转疗法更强调通过心理和情感方面的干预来改变性倾向,厌恶疗法强调行为方面的干预。目前的大部分国外文献多用扭转疗法来指称所有试图改变来访者性倾向的咨询方式,不管是偏重心理层面的还是偏重行为方面的,为了行文方便,本书也用“扭转疗法”指称一系列试图影响性吸引和性唤起改变的心理咨询方法。书中所使用的与性倾向重新定位相关的术语、疗法等,不管是偏重心理层面的还是偏重行为方面的,都将由“扭转疗法”来统称。

扭转治疗是一个治疗师宣称他们可以而且应该将同性恋者转变为异性恋者的过程。扭转疗法治疗师相信同性恋者是可以转变为异性恋者的,他们选择精神分析理论作为其实践的理论基础。对于扭转疗法治疗师来说,治疗成功的标志是来访者同性恋性行为的彻底根除;而在宗教式扭转疗法团体治疗中,“禁欲以及减少同性性行为被看作是治疗成功的标志”。(Haldeman, 1999)

扭转疗法刚提出来时,主要用于帮助男同性恋者改变其性倾向,这种疗法与精神分析学有紧密的理论联系。该疗法认为男同性恋者的男性气质在前俄狄浦斯危机期被破坏了,因此需要修复他们受伤的男性性别身份。(Nicolosi, 1991)前俄狄浦斯危机被认为是男孩的父亲对其疏远以及冷漠的直接结果,导致了男孩对其母亲象征性的依附,并最终发展成具有女性性别气质的性别身份。扭转疗法治疗师认为男性形成女性性别气质后,其被颠覆的男性气质就会通过同性恋性倾向“病理性”地表现出来。(Nicolosi, 1991)

基于这样的假设,扭转疗法治疗师设计了他们独特的干预手段。比如说,一个男同性恋者走进扭转疗法治疗室,他会被告知要成为一个异性恋者,需要做到以下这些:

(1)参加体育运动;

(2)避免参加被认为是属于同性恋者的兴趣的活动,如去艺术馆,听歌剧、交响乐等;

(3)除非是为了约会,否则不要轻易接触女性,以免强化男同志身上的女性气质;

(4)增加与异性恋男性接触的时间,模仿异性恋男性走路、说话以及他们与其他异性恋男性互动的方式等;

(5)去教堂并加入一个男性小组;

(6)参加扭转疗法团体来讨论转变中的进步或倒退等;

(7)通过与女性调情以及约会,变得更加自信;

(8)开始异性恋约会;

(9)与异性性交;

(10)走进异性恋婚姻;

(11)抚育孩子。(Nicolosi, 1991; Socarides, 1978)

异性恋性倾向的咨询师可能会认为如果他们可以帮助一个年轻的男同性恋者变得举止更加阳刚的话,他就可以改变自己的性倾向,那么所有同性恋性倾向带给他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这样的咨询师貌似是在试着提供帮助,但这样的干预方式并没有研究依据;尽管有些咨询师觉得这样的干预方式是合适的,但并没有研究表明:(a)对同性恋者进行符合传统性别规范的行为举止的训练,就可以改变其性倾向;或者(b)同性恋性倾向就比异性恋性倾向更容易得到改变。(LeVay, 1996)

除了各种帮助男同性恋来访者修复其男性气质的做法,扭转疗法治疗师也发展出了帮助女同性恋来访者塑造其传统女性性别气质的“美丽疗法”。在这种疗法中,那些男性化的女同性恋者被“由专业人员设计出美丽的发型,教她们使用化妆品,以及穿着优雅的女性风格的衣服来使她们看到自己身体的魅力”。(Chuck, 2004)

在中国,虽然没有人明确使用“扭转疗法”这一措辞,但实际上长期针对同性恋者进行扭转治疗。心理咨询中的许多流派与方法,都曾被应用在同性恋的“改变”上,目的只有一个:让他们变成异性恋者。

二 扭转疗法的治疗效果

扭转疗法的实施本身,便是一个错误。到目前为止,没有可信服的证据显示这一疗法是有效的。一些关于它有效的证据,都是值得质疑的。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很多关于扭转疗法的研究都存在取样缺陷。大部分研究样本中只包含男同性恋者和男双性恋者,没有女同性恋者,导致研究样本的性别比失调。而且在样本中包括男双性恋者本身就会夸大“治疗”结果的成功率,因为异性对这些男性已经有一定程度的吸引力了。

第二,很多扭转疗法的研究没有客观测量转变的工具,最常用的是依靠来访者的自我报告来衡量转变的程度。然而,对同性恋者的污名以及偏见可能会迫使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错误地陈述他们的真实感受或行为,来取悦治疗师。

第三,扭转疗法很少有做后续研究来检验疗法的长期效果,特别是对于持续转变的检验。治疗师倾向于将一些外显的行为或活动看作是治疗成功的标志,比如与异性结婚,与异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呈现出符合传统性别规范的行为举止。但这些表面行为无法真的证明一个人性倾向的改变。

第四,一些扭转疗法的研究者声称他们的研究样本中的很多人一开始并没有想通过扭转疗法改变性倾向。治疗师在来访者并没有要求改变的情况下将改变其性倾向作为治疗目标,表明治疗师将自己的意愿强加给了来访者。这种行为本身就是偏见和不道德的,其“有效”的证据更是不能令人信服和采纳的。(Tozer & McClanahan, 1999)

相反,一些研究者通过访问那些经历过扭转疗法的同性恋者或双性恋者,总结出了扭转疗法可能产生的很多消极后果。比如希德罗(Shidlo)以及施罗德(Schroeder)(2002)注意到很多经历过扭转疗法的个体会遭遇诸如抑郁、自杀意念和行为、社会及人际交往障碍、社会支持的丧失、精神伤害等形式的心理创伤。霍尔德曼(Haldeman)(2002)也指出了扭转疗法典型的消极后果,包括慢性抑郁、自卑、人际关系障碍和性功能障碍等,并认为无论是厌恶疗法还是扭转疗法,作为一种性倾向重新定位取向的干预方法,都有贬低同性恋和双性恋的存在价值的嫌疑。

笔者从1993年就开始做关于同性恋的调查,曾拜访过很多的心理门诊,包括心理咨询机构,也包括安定医院。当时整个社会几乎都认为同性恋是变态,是疾病,是需要治疗的。所以在当时也曾经见识到了各种各样的治疗同性恋的手段,包括臭名昭著的厌恶疗法。当时接触的心理医生,他们都声称自己能够“治愈”同性恋者,有一位著名的心理医生说,他“治好”了500个同性恋,这都是10多年前的事情了。几年前笔者参加过一个同性恋者的聚会,在那次会上,有一个同性恋者对笔者说:“我就是被某某治好的那500个里面的一个。”这让笔者很吃惊。

这个同性恋者进一步告诉笔者:“十多年前我也很小,我的爸爸妈妈整天带着我去看那个老医生,老头子整天在我耳边叨叨‘你应该喜欢女孩,怎么能够喜欢男孩?’我实在太烦了,我就告诉他们说好了好了,我不再喜欢男人了,我已经喜欢女人了,然后他们就说终于治好了。”当然我们没有证据说那位心理医生所治好的500个同性恋者全都是这样的,但是我们可以看到,那些试图“治疗”、改变同性恋者性倾向的努力在许多时候是无效的。

三 扭转疗法的违反伦理性

有研究者指出,扭转疗法是不合适的,有伦理问题且是不负专业责任的。“在实践中使用类似于这样的治疗方法是有伦理问题的,因为这种方法的提出并非基于实证方法论,而是基于错误以及值得怀疑的假说;这种方法融合着社会偏见,会给来访者造成伤害”。(Schreier, 1998)

扭转疗法的倡导者还违背了咨询关系中一些最基本的价值观和伦理原则。这些违背伦理的观点和做法包括:

第一,服务。服务的核心价值观以及相应的伦理原则要求执业者在“个人利益之上为他人提供服务”(NASW, 1999),所以当扭转疗法的使用者不征求来访者的意见而提供这样的服务的时候,就违背了这一原则。另外,一些心理工作者在咨询中只关注来访者是同性恋这一事实,把他们的性倾向作为主要问题来提出或讨论。相反,尊重服务的价值观,就意味着咨询师应该识别性倾向在个人生活中的不同角色,并且应该就某一问题提出多样并且适合的干预选择。(Hess & Hess, 1998)还有一些咨询师,他们很难做到将个人态度与职业工作分离开来。而如果这样的咨询师对同性恋充斥着偏见的话,就很有可能在咨询中强行改变LGB来访者的同性恋性倾向。这显然是咨询师将自己的利益置于来访者的利益之上,有违相关的服务伦理守则。

第二,社会正义。社会正义是社会工作专业领域最重要的核心价值之一,该价值从这一领域兴起之初就存在了,与该价值相应的伦理原则指出“社会工作者应该挑战社会不公正”(NASW, 1999),这条伦理原则也适用于心理咨询师接待LGB来访者的过程中。而扭转疗法治疗师显然违背了这一伦理原则,因为他们不仅没有挑战社会不公,甚至还迫使来访者做出改变来与主流社会规范和期望相一致。咨询师仅是提出自己能治疗性倾向问题的说法本身就是一种偏见。在关于同性恋的问题上,尊重社会正义的价值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主流社会的异性恋主义带给同性恋者大量的歧视和不公正。挑战社会不公应该是咨询师的工作中自然而然的一部分。为了能更有效地为这一群体服务,咨询师需要仔细检验在自己的生活中,异性恋主义是如何导致自己忽视了对同性恋者的压迫以及同性恋者的挣扎的。很多同性恋者生活在一个充斥着压迫的环境中,维护社会正义的价值意味着同性恋者经历的很多问题都源于其所生活的社会环境。我们仍然生活在一个同性恋者不得不去争取他们在很多领域的基本权利的社会中,这些领域包括养育、就业、婚姻等。咨询师不能忽视同性恋恐惧症以及异性恋主义对个体所产生的巨大影响。而扭转疗法的实践者倾向于从同性恋来访者内部来探索其要咨询的问题的缘由(Schreier, 1998),而不去考虑来访者体验的各种社会压力。在这样做的过程中,临床人员强化了上述的恐同,而且还继续在其来访者的生活中延续了社会不公的生活经历。

第三,个体尊严和价值。咨询师应该重视人的价值和尊严,应该尊重个体与生俱来的尊严和价值。咨询师必须要意识到恐同和异性恋主义对同性恋来访者的自尊和自我价值的影响。至关重要的是,咨询师应该了解,一个人的性倾向困惑可能会影响其生活中的很多重要决定。(Hess & Hess, 1998)相反,扭转疗法治疗师将同性恋者视为需要被修复的。这种疗法的实施者没有将同性恋者看做一个个体的人,所以他们没有尊重这些来访者,而是侵犯了他们的价值和尊严。当恐同和异性恋主义占领了治疗的中心时,扭转疗法的实施者就会将同性恋当成是病态的和有瑕疵的。这样的态度造成了一个观点,那就是同性恋性倾向是次于异性恋性倾向的,是需要被停止或去除的。(Tozer & McClanahan, 1999)

第四,人际关系的重要性。咨询师需要强调人际关系,即良好的平等的咨访关系的重要性。扭转疗法对这一伦理的违背体现在,治疗师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力,以一个“专家”的身份操控那些想要改变自己的性倾向的同性恋者。扭转疗法建立在认为实施者是专家,而来访者个体应该去做任何他们被要求做的事的基础上。(Yarhouse, 1998)与这个立场相反,好的咨访关系应该保证尊重和承认来访者是他们自己生活中的专家;咨询师需要将其自身的很多偏见和有色眼镜放在一边,这些偏见会影响咨询师对来访者的了解。事实上,当扭转疗法的实施者没能将他们的来访者看作是其自己生活的专家,并忽视了他们关于自己生活的叙述时,就失去了人际关系的重要性。扭转疗法拒绝承认人是可以在一个开放的、培育的以及支持的专业关系结构中得到发展的。(Hess & Hess, 1998)扭转疗法治疗师的这种拒绝违背了咨询工作的核心伦理。而失去这种培育的、支持的关系,来访者的自尊和自我价值感会受到严重的损害并带来严重的后果。(Drescher, 1998)扭转疗法除了试图改变来访者的性倾向外,基本不会给予他们培育的、支持的环境。

第五,诚信。诚信是扭转疗法违背的第五个伦理原则。扭转疗法治疗师缺乏诚信体现在他们承诺同性恋来访者可以助其转变为异性恋者,但同样是这些治疗师,他们不会告知来访者目前只有很少的,而且是不可靠的证据表明扭转疗法是有效的(Halpert, 2000),以及只有很少的相关研究做了长期的后续调查。(Schreier, 1998)另外,很多扭转疗法的治疗师会为LGB来访者提供关于同性恋的错误信息,比如将所有的同性恋者都刻画成是不快乐的、悲惨的以及绝望的;欺骗来访者说同性恋性倾向是错误的,同性恋者都不会过上幸福的生活,同性恋性倾向是可以改变的;等等。扭转疗法治疗师的这些做法都有违诚信的伦理原则,会强化很多LGB来访者已经内化的同性恋消极信息。

第六,能力。能力的伦理原则要求咨询师应该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工作,并且要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以及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在目前的知识和研究都表明改变同性恋者的性倾向就算不是不可能也是非常困难的情况下,扭转疗法治疗师还继续使用这种疗法的技术作为改变性倾向的方法之一,就违反了这一原则。而当很多相关的专业协会都已经宣称某一种疗法是无效的以及有害的时候,要符合资格地实践这种疗法就是不可能的。尽管扭转疗法治疗师辩称这种疗法有效,但目前几乎没有严谨的、科学的数据支持这种疗法的有效性,以及使用这种疗法实现长期转变的可能性。所以,咨询师要符合接待同性恋来访者的资格,只有“通过熟练掌握同性恋相关的知识,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自己的恐同、对同性恋的刻板印象以及个人信念和偏见对咨询过程的影响”来实现。(Hess & Hess, 1998)事实是很多扭转疗法治疗师都缺乏这种知识库和相关意识,也就不具备接待LGB来访者的专业能力。

此外,非常值得我们注意的一点是,有很多青少年同性恋者,在告诉家人其同性恋性倾向后,父母会强行带他们去进行扭转治疗。然而,咨询师仅凭未成年同性恋者父母的意愿,通过各种扭转疗法技术手段迫使其改变性倾向的过程,也是一种有违伦理的做法,有美国学者认为这样的过程甚至“涉嫌虐待儿童的罪名”。(Hicks, 2000)

扭转治疗“将社会的一致性置于个人需要之上,也可以进一步被定义为是一种专制的治疗方法”。(Drescher,1999)由于一些所谓的“科学”以及宗教和政治意识形态持续将同性恋看作是精神病理性的以及不道德的行为,而不是将其视为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所以同性恋依旧遭到刑事的、精神的以及心理的各种书写和编纂。(Robinson, 2000)

事实上,扭转疗法治疗师长期以来不公正地将同性恋看作是一种病态及可治愈的心理疾病,他们仅依赖自己不科学的甚至是有害的个人信念和情绪,而不是通过专业性强的研究来看待同性恋和扭转疗法;而且各种以改变同性恋性倾向为目标的疗法都有一个共同的基础,那就是认为同性性吸引和性行为反映了一种个体发展过程中的暂时的、非理想的状态,而这种状态是可以改变的。扭转疗法治疗师认为性倾向是个体选择的结果,是由个体意志控制的,因而需要经受主流道德评价的考验。(Stein, 1996)可见,那些支持扭转疗法的论断本身并不是以事实为依据的,而是以主流价值观为基础,所以得出的结论自然也是错误的。

扭转疗法治疗师从一个坚决的机械论的角度来实施各种以改变同性恋性倾向为目标的疗法。他们认为只有异性恋性倾向可以作为性行为和性别身份的推力,因为两种相对的力量(比如异性恋与同性恋、白种人与黑种人、男性与女性、中产阶级与工薪阶层)是不可能同时且平等地在同一个时空中存在的。这是一种异性恋主义以及社会精英霸权主义思想,是将性道德凌驾于性人权之上的不合理做法。而扭转疗法所谓的修复“男性气质”及“女性气质”,以使LGB个体转变为异性恋者的过程,是一个充斥着父权思想以及强化父权制社会男尊女卑的性别等级秩序的过程。扭转疗法治疗师基于对性别以及性倾向的刻板印象与二元划分,打着科学的幌子,以主流社会的道德观审视边缘群体,本质上是在侵犯性少数群体的权利和利益。

目前已经有很多专业组织和机构禁止相关的执业者在实践中使用任何形式的扭转疗法改变LGB来访者的性倾向,但目前还是有一些心理健康专业人员(主要是心理学家、社会工作者、心理健康辅导师和牧师等)在为其来访者提供扭转疗法,以改变LGB来访者的性倾向。此外还有一些牧师从宗教的角度提出“前同性恋”(ex-gay)的概念,为那些希望改变自己同性恋性倾向的个人提供个体或团体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