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和谐: 政治思想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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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理论分歧的起源和发展

自由主义是封建主义封建神学的否定物,为了解放封建皇权专制体制的社会背景下相对被忽略或不被重视的个人(其集体形式即构成阶层),作为封建主义对立面的自由主义突出和重视个人的价值,把人从神学框架和封建专制权力下解放出来,并为之提供理论论证。基于同样的理由,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的社会没有完全和充分地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却反而使人异化为物的奴隶和人的奴隶。因此,作为自由主义否定物而出现的社会主义要突出被自由主义忽视的社会价值。仍然是基于同样的缘由,社会主义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亦成为自由主义众矢之的。二者发展与共存的历史也即二者争论不休的历史,其理论分歧也即展现于争论之中。总体而言,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所要解决的问题都是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但由于其理论基点以及认识论和价值观的分歧却致使二者长期争论。这种争论和分歧从空想社会主义思想诞生以来就开始萌芽,到科学社会主义时期尖锐化,二者之间至今仍然争论不休。

第一节 自由主义的历史结果——社会主义对自由主义批评的起因

社会主义思想在16世纪初期就已经在资本主义自由竞争时的社会中萌芽。那时的人们已经开始怀疑在社会达尔文主义主导下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的自由体系的合理性,并开始了对这种竞争体系中的弱者的同情而试图探寻使之解放之路。不过,那时的社会主义是以空想形式表现出来的,当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矛盾亦没有达到对原社会秩序实行颠覆性变革的地步。随着资本主义在欧洲主要国家的发展,个人与社会的矛盾逐渐暴露并日益尖锐。19世纪40年代以后,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剩余价值学说加大了对资本主义社会中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剖的力度,其科学性亦在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中不断得到印证和呼应。1871年巴黎公社的诞生是资本主义社会关系中被异化的个人——无产阶级试图根本改变这一关系的第一次尝试。19世纪70年代末,欧美一些国家成立了社会主义政党组织,并于80年代末成立了第二国际。社会主义的蓬勃发展表明,资本主义社会个人与社会的矛盾越来越不可调和,社会主义理论也就“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一切阶级统治”。[1]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即揭示这种对立并试图改变它的理论体系。

一 异化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对立

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理论目的是要构建一个在法律框架之内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自由社会,然而,其结果并非如其所愿。为此,马克思提出了“异化劳动”概念,并指出人在理想状态的劳动中可以发展其能力,其个性也通过劳动产品具体化。但异化劳动条件下的劳动者与其劳动产品和劳动过程相脱离,劳动和劳动产品成为劳动者的异己物和对立物,于是,“人(工人)只在他的动物意义上感到他自己是自由的(吃、喝、生殖或最多是居住和衣着等);在人的意义上,除了动物感以外,他不再有自我感觉”。[2]正因为如此,异化劳动“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生产的对象,也就从人那里夺去了他的类生活,即他的现实的类对象性,把人对动物所具有的优点变成缺点”,其结果是人与他自己对立,“他也同他人相对立”[3]

上述异化状态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是自由状态。而马克思则认为,异化状态中对立的个人与社会关系是造成社会中部分人不自由的原因。因为在其中,一切提高社会劳动生产力的方法都是靠牺牲工人个人来实现的;一切发展生产的手段都转变为统治和剥削生产者的手段,都使工人畸形发展,成为局部的人,把工人贬低为机器的附属品,使工人受劳动的折磨,从而使劳动失去内容,并且随着科学作为独立的力量被并入劳动过程而使劳动过程的智力与工人相异化;这些手段使工人的劳动条件变得恶劣,使工人在劳动过程中屈服于最卑鄙的可恶的专制,把工人的生活时间转化为劳动时间,并且把工人的妻子儿女都抛到资本的札格纳特车轮下。[4]

这种对立已经不单单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它是作为“群”表现出来的、同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中的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之间的对立。两大阶级的矛盾和对立充分暴露了古典自由主义理论无法解决的悖论,即财富与贫困、资本所有者的自由与工人阶级的不自由并存的局面。

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集大成者亚当·斯密对这种矛盾也有深刻的认识。他指出,对劳动的丰厚酬劳是“不断增长的国民财富的自然象征”,贫苦劳动者的艰难生活则是“国家停滞的自然象征”,劳动者的饥饿是“国家迅速落后的自然象征”。[5]其《国富论》的根本宗旨似乎要探讨如何增加国民财富以保障哪怕最底层的劳动者能享受富裕之生活。然而他同时又认为,工人工资的提高不能大大超过维持其基本生活的程度,因为“最低工资是合乎普通的人性的”。[6]也许正由于此,才会出现资本主义生产力甚至在迅速增长的同时却没有带来劳动阶层状况的同步改善,甚至还进一步恶化的社会现实。如此一来,对立如何消失?

二 竞争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对立

历史经验证明,竞争给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显见的积极效应,它为生产力的增长带来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对此,恩格斯也赞同黑格尔(Hegel,Georg Wilhelm Friedrich)的“恶是历史发展的动力借以表现出来的形式”的观点,并同时批评费尔巴哈(Ludwig Andreas Feuerbach)没有认识到“道德上的恶所起的历史作用”。[7]这里的“恶”正如亚当·斯密所论的“私人的利益”和曼德维尔所述的“私人的恶德”等。不过,马克思和恩格斯同时把竞争的消极面纳入其理论视野并发现了它是个人与社会对立的根源。

为了否证竞争的合理性,恩格斯否定了竞争性的人类自然状态说。他指出,古代氏族社会的人为了摆脱动物状态,需要“以群的联合力量和集体行动来弥补个体自卫能力的不足”。[8]因此,“社会本能是从猿进化到人的最重要的杠杆之一。最初的人想必是群居的”。[9]然而不幸的是,文明的不断发展却破坏了这种群居生活以及互助合作的关系,其结果是,“人们的最卑劣的冲动和情欲,并且以损害人们的其他一切秉赋为代价而使之变本加厉的办法来完成这些事情”[10]。于是,新的矛盾随着人类文明而产生,合作关系让位于竞争关系。[11]正因为如此,以生物达尔文主义为基础的“物竞天择,适者生存”学说的不科学性正在于它不过是历史之结果,而非社会之原态。

马克思则批评资本主义自由竞争和自由贸易的虚假性和欺骗性,认为它允许剥削制度和被剥削阶级的存在,并导致两个阶级的对立。它建立在资本压榨劳动的基础上,并以一部分人处于被强制的地位为代价。其结果导致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两重性,“贫困像财富那样大量产生”[12],同时也形成了两个利益直接对立的阶级——资本家阶级和工人阶级。在这种对立中,资本家主导,而劳动者却只能出卖劳动力。于是,工人阶级被不断牺牲,劳动力被无限度浪费。这种社会在马克思看来只不过是一个少数人剥削多数人的虚幻的共同体,李嘉图学说也因此“在考察资本主义生产时不注意‘人’,只看到生产力的发展,而不管这种发展以人和资本价值的多大牺牲为代价”。[13]

对于这种不平等,亚当·斯密毫不掩饰:“哪里有巨大的财产,哪里就有极大的不平等。因为有一个很富的人,起码就要有500个穷人。少数人的富裕意味着许多人的贫穷。”[14]在自由主义思想家看来,不平等是自由社会的自然结果,平等只意味着在平等对待每一个人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在宗教意义上也有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然而,马克思和恩格斯却看到,竞争中的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共同纽带松弛甚至消失,从而导致“人反对人,个人反对个人的普遍战争”,它虽然“看上去是个人独立性的充分发展”[15]以及个人追求自由的运动,但却使人原子化、对立甚至战争。例如,当时英国伦敦繁荣与辉煌景象的背后,人们却彼此熟视无睹、毫不相干,每个人在追逐其个人利益时显示出可怕的冷淡以及不近人情的孤僻。在这种孤僻和目光短浅的利己主义竞争规则的指导下,社会被“分散成各个分子,每一个分子都有自己的特殊生活原则,都有自己的特殊目的”[16]的一盘散沙的世界。由此而导致的一个自然结论就是,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社会战争宣告开始,每个人把他人仅仅视为工具,强者把弱者踏在脚下,一小撮强者——资本家垄断一切,而大批弱者——穷人则只能勉强活命。

恩格斯认为,导致这种结局的原因是英国社会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分裂和对立。他为此指出,18世纪的英国没有使特殊性与普遍性、个人与社会关系调和。在他们对普遍利益不抱希望而只追求个人特殊利益的情况下,英国的活动“是独立的、彼此并立的个人的活动,是无联系的原子的运动,这些原子很少作为一个整体共同行动,而且即使作为整体行动的时候也是从个人利益出发”。在这种普遍的整体被分裂为单一、社会被分裂为点状式个人的情况下,个人只是作为竞争的原子式个人而存在,人们的利益普遍表现为单向的对立状态并缺乏共识和统一。在自由主义个人至上的价值观的指导下,单个的个人利益成为道德制高点,它“必然会造成普遍的分散状态,必然会使人们只管自己,使人类彼此隔绝,变成一堆互相排斥的原子”并进而消灭“一切同业公会利益、民族利益以及一切特殊利益”。[17]而在恩格斯看来,自由主义主导的个人与社会普遍对立的秩序必须让位于合乎人性的、理性的秩序。

第二节 社会主义的理论和实践——自由主义对社会主义批评的缘由

总体说来,社会主义在20世纪以前处于弱势,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主要局限在理论领域,期间虽然有巴黎公社革命运动,但它终因没成气候而没有成为自由主义的众矢之的。随着20世纪初东方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的建立,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争论由理论领域进一步扩展到实践领域。在苏维埃政权刚刚建立的初期,社会主义政权的迫切任务是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当时采取的是对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实行民主以及对资产阶级和剥削阶级实行专政相结合的政体形式。要消灭阶级、剥削和压迫,就必须实行对压迫者压迫、对剥夺者剥夺的政策。而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是借助社会力量对个人自由的侵犯。另外,由于当时苏联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而实行了“战时共产主义”政策,这一政策成为20世纪自由主义批评的重笔。对此,社会主义者也进行了积极的正面回应。例如,列宁明确指出了该政策导致了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斯大林也明确指出该政策是国家处于非常状态的权宜之举。后来的“新经济政策”即为改其弊端之产物并显示出其合理性。

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由主义者对社会主义实践批评的有效性是有限的。因为其一,他们所批评的有些社会主义政策是在社会主义非常时期所实施的政策,而在其后的社会主义实践中对之进行了修正(虽然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对自由主义批评的回应)。其二,本书在后文中也会提出并具体分析一个问题,即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之间的距离问题。社会主义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论是一种系统理论,但它的实施会受到其内外因的影响,也需要具备一系列的条件。因此,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之间也往往出现一定的距离。我们看到,自由主义者对社会主义的批评主要集中在社会主义实践领域,比如对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以及基于社会正义基础上的“福利国家”或“集权主义”等。较言之,他们对社会主义理论领域的批评则较少(比如辩证的认识论)[18]。正因为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是分别属于两个领域的问题,对此的分析和探讨也应该区别对待。

一 有关社会主义国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实践失误

20世纪的苏联成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榜样,同时也成为自由主义批评的靶子,而其被唾最狠的则是“斯大林主义”。本书把苏联该时期的社会主义实践称为社会主义的“非常态实践”。值得注意的是,此时社会主义受到的自由主义批评正如社会主义对自由资本主义后阶段的批评一样,社会权力集中在少数人甚至个别人之手,社会中出现了一部分人强制另一部分人的不平等状态。正因为如此,它导致了自由主义者以及当时持不同政见者对它的猛烈抨击。

例如,有学者指出,1937年到1938年间,在当时的苏共党内,“斯大林领导和指挥的内务人民委员会,对参加过反对派的人以及同反对派持不同政见的人并不加以区别,而是有组织有计划地去消灭布尔什维克党的基本干部队伍”。[19]“从1936年到1939年大清洗中,被捕的人数为500万,其中被处决的有40到50万人。”[20]在社会方面,斯大林在集体化和工业化时期把富农及其家庭成员运往人烟稀少的乌拉尔、西伯利亚、哈萨克斯坦和苏联欧洲部分的东北地区。后来由于自然环境的恶劣,有些村庄的人“一个接一个地死亡,起初是小孩和老人,后来是中年人。……全村安静了——全死光了”。[21]在少数民族政策方面,由于实行大规模强制迁移的政策,“被强制迁移的不合斯大林心意的民族的总人数已超过了五百万人。由于押解途中的恶劣条件、缺少医疗照顾和由于传染病,死去的有几十万人。还有几十万人,在战争条件下,在人烟稀少和无人住过的哈萨克斯坦、中亚细亚和西伯利亚,死于冻饿和疾病。”[22]对于斯大林主义所造成的危害,别洛策尔科夫斯基总结道:“这一制度至少带来了三千五百万人的牺牲!在这里不仅包括被处决和折磨致死的人,也包括在可怕的斯大林监狱和集中营里关押了二十年以上的人;不仅包括按‘第五十八项’镇压的‘人民敌人’(共一千九百万人),而且也包括按其他条款被判刑的人和在恐怖运动中死亡的人,即包括从消灭富农运动到赫鲁晓夫(Никита Сергеевич Хрущёв)时代受迫害的‘游手好闲者’。”[23]而别洛策尔科夫斯基则对它所造成的社会危害评论道:“从古至今,还没有哪一个暴君,能够用其臣民和他最痛恨的敌人的头颅堆起如此巨大的枯骨白堆。”[24]

对于该时期社会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麦德维杰夫(Roy Medvedev)表现出了一定的担忧甚至怀疑和否定:“真正的社会主义不仅必须改变他们同机器的关系,而且必须改变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正如过去最优秀的人物所设想的那样,社会主义应该是极人道的社会制度,它是为人们,为劳动者的幸福而建立的。”[25]他因此得出结论:斯大林主义是假社会主义,因为它破坏了社会主义社会的人道主义和人性原则。对此,藤井一行也指出,斯大林主义时期是社会主义非常态的畸形发展,因为“今天苏联的社会自由已经不能称作是社会主义的自由了,它甚至倒退到连资本主义自由都不如的地步。因此,在探讨社会主义与自由的关系时,以苏联今天的自由情况作为根据是极不恰当的”。[26]对此,哈耶克借助马克斯·伊斯门的话把斯大林主义称之为“超法西斯主义”,认为它“与法西斯主义相比,不是更好,而是更坏、更残酷无情、野蛮、不公正、不道德、反民主、无可救药”。[27]我国学者对此段时期也有较多的研究成果,比如,有学者指出,20世纪50年代以前的苏联哲学明显地忽视人的问题的研究,“在斯大林时代,苏联发表的有关人和人道主义的论文总共才7篇”。[28]这一现状直到20世纪“60年代后期才真正开始转变,由全盘否定、冷漠、忽视,转向比较认真地进行专门的研究,并逐渐形成热潮”。[29]

斯大林主义时期的社会政治实践被自由主义批评为极权主义或专制主义,社会主义阵营甚至也与之划清界限或分裂。不过同样值得反思的是,也许正是由于对斯大林主义矫枉过正式的反思而造成的对个人分歧和特殊性的过分强调,才导致苏联社会主义国家历史的终结。同时必须指出的是,特殊历史情境下的社会主义实践应与常态历史情境下的社会主义实践区别分析。另外,就斯大林而言,他的有关著作和言论也具有鲜明的辩证色彩,对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也有很多精辟的论述,而知识界着力批评的则主要是他的实践而非其理论阐述。因此,我们对此应该分而论之。同时必须指出的是,有些有关斯大林的研究成果(特别是当时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的研究成果)有片面扩大其负面影响而忽视其正面因素的倾向。

二 西方福利国家——社会正义与个人自由之争

20世纪,自由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批评的另一个重点是西方福利国家的社会主义实践。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历史发展进程来看,19世纪主要是社会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世纪,因为那时的世界是资本的世界、资产阶级作为统治者的世界。而20世纪则主要是自由主义批评社会主义的世纪,因为世界历史的发展似乎朝着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变化。首先,20世纪上半期世界社会主义的风起云涌使自由主义者极度恐慌并导致世界两大格局和两大阵营形成。其次,西方为了解决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的经济危机而借鉴社会主义所形成的福利国家制度激起了自由主义者的极力反对。这一争论我们可以把它称之为社会正义之争和个人自由之争或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之争。

为此,爱因·兰德(Ayn Rand,又译安·兰德)对社会主义取向的福利政策颇有微词,她从哲学视野的角度批评1960年美国民主党的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在一部分人个人权利的丧失或被剥夺的基础上:“如果一些人天然有权享受他人劳动的产品,那就意味着生产这些产品的人被剥夺了享受这些产品的权利,他们的劳动也就成了奴隶劳动。”[30]在她看来,这种建立在对他人权利侵害基础上的权利不应该成为权利,因为权利只意味着通过自己的努力获得实现的条件而不是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占有。这里二者争论的焦点在于,社会主义要为弱者创造条件,当他们失去了实现其自由的手段时,国家和社会就要对其实施必要的干预。而这一点恰恰是自由主义者所反对的,因为他们认为这会对社会中的另一部分人构成不必要的强制,形成不平等。

除了兰德以外,从经济学角度反对福利制度并同时论证个人自由的两个典型代表是哈耶克和弗里德曼。

哈耶克批评福利制度不是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基础上的“平等对待人”的制度,而是“使人变得平等”的制度,它进而使社会蜕变为一个不自由的社会。哈耶克指出,因为“人们事实上是不平等的或不相同的,所以我们才能够平等地对待他们”。[31]如果所有的人在天赋和倾向方面都完全相同,那么就必须通过第三者——国家或政府的力量来区别对待他们。正因为人们不是平等的或相同的,人们在社会分工中才不需由某种组织化的意志来强迫分工。因此,在哈耶克看来,“平等待人”这一概念是自由社会的前提,而“使人平等”的平均主义式的福利制度却意味着奴役。因此,只有按照相同的方式适用于所有人的形式平等的一般规则行事,才能使每个人在社会中找到其合适的位置。他为此指出,其“真个人主义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平均主义”,“除了以平等的方式对待人们以外,我们实在没有理由采取任何其他方法把人们变得平等”。[32]因此,这种平等规则反对以任何强制性的特权对任何不以平等适用于一切人的规则为基础的权利提供任何保护,反对政府以任何权力限制有能力的人或有运气的人去达致他们有可能达致的任何成就,反对任何人或群体出于正义感或妒忌心理来决定另一个人所应当具有的地位。在这里,哈耶克的主旨是免除社会对个人所加以的不必要的限制,并给个人以充分的自由发展空间。换言之,他认为只有一个自由的社会才能为个人的自由发展创造条件,只有这样的社会才比个人更伟大,才值得个人尊敬。如果社会受到控制或指导的话,社会的发展就会受到控制或指导它的个人的心智所具有的力量的限制。由于个人的旨趣和需要是多种多样的,如此限制既是很难实现的,也是不合理的。哈耶克认为,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中,一旦人们认为政府应当对某些特定群体的地位或生活状况承担责任,那么这种控制活动就必然会被政府扩展到社会的其他领域,并用以满足大众的欲求和偏见。在这样的制度框架下,竞争市场将消失,自由制度将不复存在。

哈耶克把人人平等的福利制度视为不同人之差异而存在的制度。他认为,不论环境如何重要,但是“人人生而不同”却是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即使所有人都在极为相似的环境中长大,个人差异也不会因此而减小。因此,“人人生而平等”的说法是与事实相悖的。从这一现实出发,给予人们平等待遇的必然结果就一定是他们在实际地位上的不平等。这样,将他们置于平等地位的唯一方法就只能是给他们以差别待遇。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与物质的平等不仅不同,而且还彼此相冲突;我们只能实现其中的一种平等,而不能同时兼得二者”。[33]因为自由所要求的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必然会导向物质方面的不平等,国家的强制实施只能运用在平等地对待其人民方面。相反,不允许把力图使人们平等化的欲望视为国家可以行使更大的歧视性的强制力量的合理依据。因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所反对的并非法律上和道德上的平等,而反对的是一切将经由主观思考而选定的分配模式强加给社会的企图,因为“平均主义要求无异,都与自由不相容”。[34]哈耶克为此指出,一个社会中的个人地位如果是根据他与人们有关道德品行的观念的相符程度而加以确定的话,这个社会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因为人们在社会中是由于履行义务而不是获得成功而取得报酬,而且每个人的一举一动都受到其他人所认为他应当如何行事的观念所指导,个人也就因此而被免除了自行决定的责任和风险。哈耶克同时指出,因为任何人的知识都不足以指导所有人的行动,任何人因此也就没有能力根据他人的品行对其所有的努力给出报酬。因为个人努力的结果是不可预见的,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措施必然会导致结果的不平等,由预见而形成的收入分配是否公平或正义的问题也就失去了意义。而在分配正义的原则指导下,权力机构将决定个人应当做的事情及其行事方式,而这是与自由原则不相容的。

必须指出的是,哈耶克反对平均主义式的分配正义,但是并不反对对弱者的救济,并认为现代社会理所当然地必须为失业者或因年龄及身体状况而无法被雇佣的穷人提供某种救济。但在这一过程中,要避免给社会造成不必要的干预和限制。例如,哈耶克指出,自由主义在历史上很长一段时期里一直坚决反对工会,但是20世纪却在许多方面赋予工会不受一般法律约束的豁免权,他认为这实际上是使暴力、强制和恐吓等手段获得了其合法性。因此,“如果说恢复自由经济还有一点希望的话,那么如何才能从法律上和事实上对工会所拥有的那些权力施以适当限制的问题,便是我们必须加以关注的所有问题当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35]其中最典型的就是税收的重负。例如累进所得税,哈耶克认为,这就是为了极端平均主义目的而实施的税制,它造成了两个最为严重的后果:其一是使成功者实际上不可能通过积聚财富而在社会中崛起,社会流动于是处于停滞状态;其二是扼杀了自由社会中拥有独立资产的业主的创造精神,而这些业主在维护言论自由以及捍卫不受政府控制的独立领域起着关键作用。另外,现代继承税和遗产税的滥用也损害了人们的自由。

现代政府都对贫困者、时运不济者和残疾者进行了救济,并对健康卫生等问题予以关注,这些服务也应当随着财富的普遍增长而增加。社会为那些无力照顾自己的人所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维系生计的标准也将逐步提高,政府可能以极其有益而不造成任何损害的方式来推进或领导这些活动。也的确存在着一些只有通过集体行动才能满足的公共需求,在满足公共需求的同时也不会限制个人自由。事实上是否如此?哈耶克为此区别了有限保障和绝对保障这两个概念。他指出,前者即所有人都能获得的、不涉及特权问题的保障,它帮助人们抵御严重的物质贫困,对所有人提供一定的最低限度的生计保障;而后者却是不可能被所有人获得的保障,它确使某人或某些人获得一定生活水平,是通过对某一人或某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与另一人或另一群体所享有的生活水平进行比较来决定的。前者对个人自由不会造成妨碍,因为它是适合于所有人的;而后者则意味着“政府的强制性权力可以被用来确使特定的人得到特定的东西,就这一点而言,它要求对不同的人给予一种差别待遇或不平等待遇,而这与自由社会是不相容合的”。[36]哈耶克认为,这种旨在达致社会正义并变成以收入再分配者的福利国家必将退回到社会主义的老路上去,并具有社会主义的强制性和专断性。在他看来,要维续自由社会的基本原则,就要严格阻止一切强制性权力的使用,只能实施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一般性抽象规则,因为当政府拥有提供某些服务的排他性权力的时候,政府就必定会对个人施以强制,自由就会受到严重威胁。

哈耶克因此认为,为救济贫困而设计的制度性安排是一种绝大多数能够自力谋生的人都能同意的给予那些无法生存的人以救济的再分配,它所维护的是一种非人格的调整方法,从而使人们能够自行选择自己的职业,而建立在社会正义原则基础上的再分配则是一种多数因为少数拥有更多财富而从少数那儿取走其部分收入的再分配,它将使人们不得不根据当局的指令去行事。例如,向高收入者课征的高额累进税制严格限制了那些在经济上最具成就的人士有可能赚得的收入。它是与“同工同酬”这一唯一得到普遍公认的经济公正原则相抵触的。在这种税制下,一个工作非常努力的人比一个懒惰的人付出了更大的努力却可能比后者获益更少,因此,一个人的服务越是为消费者所珍视,他也就越可能不会作出更进一步的努力。为此,哈耶克对于任何人的工作都不值每年10000英镑的收入,贫困状态下的绝大多数人每周所赚的钱不到6英镑,而年薪值得超过2000英镑者只能是极个别非常特殊的人士的说法提出了质疑。他认为,任何个人一年努力的社会价值都不能超过10000英镑(28000美元)的论辩是毫无依据的情绪和偏见,因为“个人行动的价值,能够而且有时候确实应当数倍于那种价值,在一项行动所花费的时间与社会从此行动中所获致的利益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37]因此,原本旨在减少不平等现象的累进税制事实上却致使不平等现象长期存在,致使个人升入富有者阶层的机会变得越来越少。而所得税却阻碍高收入者去积累新的资本,同时也阻碍了那些新兴公司积累资本。因此,它不仅不会使经济发展,却会使经济越来越趋于僵化。

在反对分配正义方面,弗里德曼的观点也具有代表性。弗里德曼的基本观点是,由于人是天生不平等的、有差异的,他们的旨趣和偏好也是有差异的,在这一基础上所形成的结果的不平等也是自然形成的而不是人为选择的结果,因此,这种不平等是合理的。相反,人为地使这些不平等变成平等是不可取的。为此,弗里德曼反对莎娜·亚历山大(Shana Alexander)在《新闻周刊》中的“享用食物、衣服、住房以及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是一项基本人权”[38]的声明,并指出如果这是指每个人都应该自由地使用他的个人才能,并通过直接生产或者与他人自愿合作的方式来获得食物、衣服和住房以及医疗保健等服务,这是符合自愿合作的自由社会的本质的。但是如果这要建立在使一部分人承担提供食物的义务的基础上,那么承担义务的人就成为受保障的人的奴隶,这是与自由社会不相容的。当这种目标由公平取代了自由的时候,所有的自由都受到威胁。

弗里德曼为此也批评传统的机会均等的观念会造成结果均等。他指出“实实在在的机会均等——即所谓‘同等’——是不可能的”。[39]因为不同的孩子有天生素质和体格的不同,而不同孩子的父母对他们的幸福的关心程度不同,不同的孩子所遇到的机会也不同。因此,他们不是天生就享有同等的机会,人们也无法使他们的机会等同。而机会平等的真正含义则是“前程为人才开放。任何专制障碍都无法阻止人们达到与其才能相称的、而且其品质引导他们去谋求的地位。出身、民族、肤色、信仰、性别或任何其他无关的特性都不决定对一个人开放的机会,只有他的才能决定他所得到的机会。”[40]这实际上是人身平等的扩展,就是法律面前的人人平等。而机会均等的意义正在于,人们的出生和文化素质是不同的,他们都希望能够从事不同的职业。因此,它是与自由并不抵触的,并且是自由的重要组成部分。否定机会均等就等于为一些人的利益而牺牲另一些人的自由。在这里,社会主义者正是看到了个人由于其出身而导致的出生的机会不平等,进而导致才能和机会的不平等以及最终导致结果的不平等。他们提出公有制以及课税等政策来为个人提供较为公平的机会。但是,对于为不同的个人提供不同的机会而非为每个人提供一样的机会这一点,二者是一致的。因此,弗里德曼对社会主义者的“结果均等”的指责是不符合实际的。因为不管在哪一社会主义流派看来,他们都是反对平均主义的。为此,弗里德曼指出:“在某些知识分子中,结果均等成了宗教信条:大家应当同时停止竞赛。正象《艾丽丝漫游记》中的渡渡所说:‘人人获胜,都该得奖。’”[41]他同时指出,平等也不能解释为等同,因此,不能不问年龄、性别或身体素质而使得人人都分得同样份额的食品或衣服,如果人们的所得依靠的是公平而不是他们所生产的东西的话,决定谁当医生、谁当律师、谁捡垃圾、谁扫街的只有强力。弗里德曼指出,政府援助穷人可以有两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我们90%的人都赞同自己纳税来帮助处于底层的10%的人。第二种形式是,80%的人投票赞成让处于最上层的10%的人纳税来帮助处于最底层的10%的人。”[42]其中第二种形式在弗里德曼看来是追求结果均等的形式,是与自由对立的。

另外,弗里德曼也试图从现实当中的结果不可能平等为其理论辩护。他借用别人的话指出,像苏联、中国和柬埔寨“即便采取恐怖手段,也不曾使结果均等。在上述的每个国家中,无论拿什么标准来衡量,都存在着广泛的不平等,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不仅在权力上,而且在物质生活上都不平等”。[43]而西方有的国家也采取了类似的措施,但同样没有达到其目标却同时侵害了个人自由。因此,弗里德曼指出,对所有人公平分配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就意味着要对音乐才能差的青年予以最大量的音乐训练以弥补他们的天分不足,而对于那些音乐天赋很高的青年却要剥夺他们受良好音乐训练的机会,在个人天资继承的其他方面也是如此。例如在英国,二战以来国内政策也为结果均等所左右,但财富被广泛地重新分配的结果却是造成新的不公平,产生了新的特权阶级,例如端“铁饭碗”的官僚、工会头头、新的百万富翁等。他认为,平等运动在英国失败的根本原因在于它违背了人类的基本天性,即每个人都会为改善其自身及其子孙后代的境况作出一贯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努力。当法律妨碍了他们去追求自己的价值时,他们就会想办法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或者最后离开这个国家。因此,是平等运动把一些有才能的、训练有素的、生气勃勃的公民赶出了英国,并使英国几十年的经济增长大大地落后于欧洲邻国及其美国、日本和其他国家。在美国,促进平等的措施也没有达到预期目标,却造成了财富以非平等的方式再分配,以及犯罪率上升、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下降的结果。

在此基础上,自由主义者坚持认为,任何个人不能把他自己的选择强加给他人。这样,在每个个人都独立自主进行选择的前提下,每个人都承受自己所做选择的机会成本。因此,不能让一个人为别人所得到的东西付出代价,同时也不能让别人为这个人所得到的东西付出代价。总之,只有个人能思考和选择,而集体则不能。他人也不能替代自己进行选择。因此,自由主义者是坚决反对集体主义的。这样,“无支配”原则[44]也就是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一个原则,也即个人所选择的结果不是一个“被支配的”选择方案,不是一个在一系列相互排斥的选择方案中比任何其他选择方案都差的选择方案。对于个人来说,使一个人选取一个他本来可以不选取的被支配的选择方案既损害了他的利益,又侵犯了他的选择自由。因此,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无支配”原则就成为一条不言自明的原则,而正是这一原则,使得自由主义者对于家长作风一贯地强烈抵制。另外,“‘无支配’原则不仅谴责某甲为某乙的利益而替某乙作出选择,而且同样严厉地谴责以任何其它理由,包括再分配的目标,以及关于目标和利益的完整主义观点等,把被支配的选择方案强加于人”。[45]福利政策对于自由主义者来说就是使个人处于被支配的地位之下,就是侵犯到了个人自由。自由主义者一般拒绝再分配政策,认为它与“无支配”原则相矛盾。另外,他们认为再分配中的失者是不情愿有所失的。因此,再分配的实际结局是帕累托较差而不是价值中立,这就违反了自由主义者所坚持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哈耶克和弗里德曼反对福利政策的根本原因是他们认为这些政策对社会造成了不必要的强制,并使个人自由——消极自由受到了侵犯。

就美国来说,罗斯福(Franklin Delano Roosevelt)新政使美国社会福利制度逐步完善,美国工人阶级与中、下层民众的处境与地位明显改善。与此相对应的是,1929年到1941年,占美国家庭总数5%的最富有者的个人收入从国民总收入的30%下降到24%;到1962年,这一比例继续下降至19.6%。[46]其他福利国家也有类似的情况,为此对富人征收的个人累积税最高时竟达98%。这种福利制度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是“压榨成功人士”的“暴政”。为此,一些自由人士家里禁止使用“罗斯福”这个词而用“那个人”代之,罗斯福在他们眼里是一个压制个人自由的“独裁者”。[47]

很显然,自由主义者的批评是颇为激进的。社会主义社会并非他们所批评的平等主义或平均主义的福利(顶峰时期的福利国家除外)社会。马克思就曾经指出,平均主义“是一种决不能实现的妄想”。他认为,“要求工资平等”的平均主义是“根本错误”的“虚妄和肤浅的激进主义的产物”,[48]在雇佣劳动制度基础上要求平等或公平的报酬犹如在奴隶制基础上要求自由一样荒谬。因为不同质量的劳动力的生产费用不同,不同生产部门所用劳动力的价值各不相同,因为在雇佣劳动制度基础上的不同类的劳动力有不同的价值,而生产它们需要有不同的劳动量,所以它们在劳动市场上就有不同的价格。列宁和斯大林也明确反对平均主义的公社制度,他们都赞成个人与社会相结合的经济组织形式——劳动组合。在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等看来,平等的核心内涵并非平均主义的结果平等,而是消灭剥削和阶级差别。

第三节 争论与借鉴的二重奏

自由主义的目的是为了构建一个自由而平等的社会,但其历史结果却是一个在社会主义者看来不自由、不平等的世界。社会主义诞生于自由主义历史结果的基础上,哺育它的土壤正是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是为了医治自由主义所造成的不自由和不平等的秩序而开出的药方,它力图构建一个真正自由、平等和正义的社会。[49]然而,社会主义的实践失误却成为自由主义者批评的把柄,其现实困境也迫使社会主义者反思其理论与实践。在你来我往的争论交锋和分歧中,自由主义者和社会主义者都在进行反思。随着世界两极格局的解体和“冷战”的结束,以及世界总体秩序和平与发展的主题出现,二者的争论渐趋平和,相互包容、影响和吸收的倾向更浓。自由主义表现出兼顾社会的倾向,社会主义也更加重视人的问题。另外,随着世界开放性程度的日益增强,知识界和思想界日益呈现出一片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各种形式的自由主义、社会主义以及其他思想派别争奇斗艳的局面。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学说来说,它们实现了相互嫁接,形成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但是很显然,如果将二者比作两棵大树的话,其躯干却依然特色鲜明。

正因为自由主义在与社会主义争论和碰撞的过程中不断吸取社会主义的“营养”,自由主义思想界呈现出一派“鱼龙混杂”的局面。例如,新自由主义(政治学意义上的)者自称自由主义者,但在某些自由主义者(例如哈耶克,新自由主义经济学者)眼中,他们却是假自由主义者。新自由主义(政治学意义上的)确实相对于古典自由主义有某些重大分歧,它更接近于社会主义而非自由主义。因此,本书中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即古典自由主义和现代保守自由主义(或曰新保守主义或经济学意义上的新自由主义),在论述自由主义之理论困境部分,将把新自由主义(政治学意义上的)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来考察。


[1]马克思:《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26页。对此,钱满素也归纳了伊曼努尔·华勒斯坦对自由主义的批评:“不平等,两极分化;不民主,少数精英统治;持续的资本积累,追逐利益,助长个人的自私自利。”参见钱满素《美国自由主义的历史变迁》,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年版,第187页。与自由主义理论家的理论预设背道而驰的是,“自由社会”发展的结果却是个人行为的日益非理性化并向极端发展。无论古典自由主义者还是当代保守自由主义者都不非议这种自发秩序的结果,而社会主义者却认为这是必须改变的不合理现实。

[2]Marx and Engels,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84,p.85.

[3]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页。

[4]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743页。

[5][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谢祖钧等译,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8页。

[6]同上书,第55页。

[7]恩格斯:《路德维希·费尔巴哈和德国古典哲学的终结》,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91页。

[8]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

[9]恩格斯:《致彼·拉·拉辅罗夫》,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4页。

[10]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196页。

[11]亚当·斯密即认为,任何商业部门或劳动分工只要“竞争越自由、越普遍,就总是会越加对公众有利”。参见[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杨敬年译,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28页。

[12]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15页。

[13]马克思:《资本论》(第3卷),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7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288页。

[14][英]亚当·斯密:《国富论——国民财富的性质和起因的研究》,谢祖钧等译,中南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55—456页。

[15]Marx and Engels,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84,pp.109,110.

[16]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304页。

[17]恩格斯:《英国状况:十八世纪》,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92、94、95页。另外,约翰·格雷也指出了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中原子化个人之间冷酷无情的关系:“使用资本方面的利益的竞争,本身就已足够使人们消除一切善良的感情,使人们的性格变得比野兽更坏,使人们变成最无情的生物。……人就成了人们普遍的敌人;人的本性叫他要爱人,现在却只有让别人倒下去,他才能得到胜利。一个人的毁灭成了另一个人的幸福。因此在人的心中就产生了妒忌、憎恶、怨恨、私仇,以及对别人的不幸漠不关心的感情。”参见[英]约翰·格雷《人类幸福论》,张草纫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46页。

[18]其实,在列宁和斯大林的经济理论中,他们自己就积极扬弃了“战时共产主义经济”和公社经济,因为这种经济体制无法保证个人与社会的利益平衡。关于这种平衡,辩证法的创始人黑格尔在对特殊性与普遍性统一的论述中就已经阐明。后来的马克思主义者进一步把黑格尔的理论完善、深化和扩展。另外,对于专政问题,藤井一行也曾经指出,当时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明确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并非必然要伴随着这种剥夺,它是在人民的自由和权利受到旧政权无理侵犯的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措施。参见[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大洪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3页。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指出:“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47页。再者,从问题的另一方面来说,一个社会的良性运转不能像自由主义思想家所说的那样完全否认专政存在的价值。否则,社会早晚会蜕变为自由放任的战争状态,如此的社会离解体也就不远了。因为某些行为对国家和社会可能是纯破坏性的。

[19][苏]罗·亚·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斯大林主义的起源及其后果》(上),赵洵等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303页。

[20]刘应杰:《斯大林之谜》,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84页。

[21][苏]罗·亚·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斯大林主义的起源及其后果》(上),赵洵等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69页。

[22][苏]罗·亚·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斯大林主义的起源及其后果》(下),赵洵等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842页。

[23][苏]瓦吉姆·弗拉基米罗维奇·别洛策尔科夫斯基:《自由、权力和所有权》,林英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18页。

[24][苏]罗伊·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续篇》,李援朝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64—165页。

[25][苏]罗·亚·麦德维杰夫:《让历史来审判——斯大林主义的起源及其后果》(下),赵洵等译,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938页。

[26][日]藤井一行:《社会主义与自由》,大洪译,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84页。

[27][英]哈耶克:《通往奴役之路》,王明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2页。

[28]安启念:《苏联哲学70年》,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219页。

[29]马积华:《前苏联社会哲学若干问题透视(1980—1989)》,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3年版,第77页。

[30][美]爱因·兰德:《新个体主义伦理观——爱因·兰德文选》,秦裕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3年版,第92页。

[31][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2页。

[32]同上书,第41页。

[33][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上),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04页。

[34]同上书,第105页。

[35][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71页。

[36][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2页。

[37][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下),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8页。

[38][美]米尔顿·弗里德曼:《弗里德曼文萃》(上),胡雪峰等译,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39][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自由选择——个人声明》,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35页。

[40]同上。

[41]同上书,第137页。

[42][美]米尔顿·弗里德曼等:《自由选择——个人声明》,胡骑等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42页。

[43]同上书,第139页。

[44][英]安东尼·德·雅赛(Jasay,A.D.):《重申自由主义:选择、契约、协议》,陈茅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9页。

[45]同上书,第83页。

[46]Herman P.Miller,Income Distribu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Washington D.C.:U.S.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1966.p.21.

[47][英]泰勒(David Taylor):《富兰克林·罗斯福》,何卓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48]马克思:《工资、价格和利润》,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56页。

[49]不过,在自由主义者看来,这种被社会主义者所批评的不自由、不平等的社会却是一个真正自由和平等的社会。因为他们理论视野中的自由和平等的内涵与社会主义者所理解的内涵不同,二者甚至存在着根本的分歧。比如,社会主义者批评资本主义社会中的无产阶级没有自由,而这在自由主义者看来却是正常的,因为在自由竞争的秩序中,百万富翁也许一夜之间会成为无产者。同理,社会主义者认为,被剥夺剩余价值的工人阶级是不自由的,因此,这一部分价值必须返回归工人阶级所有。而自由主义者却从来不承认剩余价值和剥削的存在,因为他们认为,只要工人有不同的雇主可以选择、雇主有不同的工人可以选择,则二者都是自由的。在平等方面,自由主义者只承认上帝面前的人人平等,以及法律面前的平等适用于每个人的机会平等,其他意义上的力图使人变得平等的结果在哈耶克等自由主义者看来都是不可取的,因为那会使某些人成为他人的手段并因此使他们处于被强制状态,因为人人只有平等追求幸福的权利而没有以他人之失为代价来获得幸福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