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会·和谐: 政治思想视野下的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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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是社会的基本问题,其他问题都是在这一问题基础上的深化、延伸或展开。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协调的好坏程度决定着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和谐程度及其发展的速度和质量。而这一关系协调的质量又和相关支撑理论的科学程度密切相关。正因为如此,中外古今思想家、政治家和学者等都试图消除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弥合二者的分歧,协调二者的关系,整合二者的力量,并因此形成了大量思潮、思想、理论和学说。但是遗憾的是,这一问题却是一个过去没有解决、现在正在解决、将来仍然需要不断解决的永恒的历史课题。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1]都是社会历史情势和时代发展需求的呼唤,都是旨在解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并企图使二者实现和谐,进而促使国家富强和社会稳定的意识形态、价值追求或实践策略。二者均包含着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和谐构建的观点、思想和理论。正如马克思(Karl Heinrich Marx)所言:“每个原理都有其出现的世纪。例如,权威原理出现在11世纪,个人主义原理出现在18世纪。”[2]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认识论和价值论中包含着对政治思想的元问题[3]的不同认识和理解,对人的本质和社会的本质以及个人和社会何为第一性、国家的本质和起源等问题有着不同的解释,甚至存在着根本的分歧。因此,自19世纪中期以来,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之间一直存在着争论、对立和对话,甚至形成了两大阵营[4]

“自由主义”(Liberalism)一词源于西班牙语“liberales”,并于19世纪初首先在西班牙作为自由党的名称而使用。始于17世纪的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是英国自由主义思想传统的具体表现,约翰·洛克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政治思想基础,而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伯纳德·曼德维尔(Bernard Mandeville)等则奠定了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理论基础。在自由主义的指引下,资本主义在实现社会财富迅速增长的同时,社会公共福利(相对于某些阶层而言)却没有随之改善甚至到了一定的历史时期却更为恶化,面对“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5]的现实状况,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承担着追问其存在的合理性限度,并且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解决的途径的历史角色。

19世纪80年代,密尔(John Stuart Mill)对自由主义思想传统进行了重大修正,其后的自由主义出现了新自由主义或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学意义上的)形式。它的巨大外推力可以说是社会主义运动所致,因为在那种社会阶级严重对立的社会情势下,不改良自由主义就意味着资本主义秩序的无法维续和资本主义社会的崩溃。因此,新自由主义实际上是以自由主义为本、社会主义为用的混合主义,杜威把它称为“新个人主义”,霍布豪斯(Leonard Trelawney Hobhouse)则称之为“自由的社会主义”。[6]为此,接受古典自由主义真传的新自由主义者(经济学意义上的)哈耶克(Friedrich August Hayek,又译海耶克)对密尔、霍布豪斯等新自由主义者大加批评。[7]

社会主义是试图对自由主义予以超越的思想体系和社会运动。二者各有其固守的堡垒,但其外延却在争论和对话中相互侵蚀。撇开新自由主义而论,哈耶克与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的自由主义理论就较其古典自由主义祖师大有改观,这种改良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回应社会主义批评并借鉴吸收社会主义理论以解决当时社会之政治、经济、文化矛盾的权宜之计。如今二者的论争还在继续,不过,世界和平大环境主题下二者的争论更理性化。

既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都是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核心问题,其理论要旨均为实现社会之和谐。既然如此,我们要追问,二者视域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到底怎样?为何二者会有论争?在剖析个人与社会关系分歧的基础上,我们所要解决的问题,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应该如何?对于以上问题,中外学界已经有了诸多不同视角的探讨。

第一节 当前相关研究及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一 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人的本质观的研究

国内学术界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有关人的本质观的研究主要有两种倾向,即中立性的研究和批评性的研究。持中立态度的如邓正来(2003)在研究哈耶克思想的基础上认为,哈耶克所理解的个人在性质上是社会动物或政治动物,其真个人主义“既是为了否定孤立个人决定社会存在的有效性,也是为了否定所谓前定的社会结构决定个人存在的有效性”。[8]在其论著《自由主义社会理论》(2003)及其论文《哈耶克方法论个人主义的研究》中,他也持类似观点。另外,罗云瀚在其论文《为自由主义辩护》(2005)中考察了哈耶克个人主义理论中的人的社会性特征。李义中也在考察格拉斯顿由托利主义转为自由主义的过程中探讨了整体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特征。[9]

国内有些学者明显倾向于对自由主义个人观的批评。例如,徐大同(2007)在分析马克思的人的本质观的基础上认为,社会是由共同的物质条件而互相联系起来的人群所组成的人类生活共同体,“‘人’是不能离群索居的,其本性必须过群体生活”[10]。另外,马德普(1997,2002,2005)讨论了自由主义非社会人的人的本质观及其困境,并指出它“不是把人看作社会的人,而是看作孤立的、抽象的和原子化的个人”。作者同时认为,人的本质是其社会性,因为社会是以物质生产为基础,并以满足人的需要为目的的交往共同体。[11]另外,刘达志(2006)的《论洛克自由主义政治伦理思想》、王颖(2001)的《论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形成》、卢少鹏(2003)的《抽象个人主义与〈论自由〉》以及张彭松和王雪冬(2006)的《个人主义及其文化困境》等论文也批评了自由主义原子化的个人观。

国外也有大量有关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人的本质观的研究文献。例如,萨拜因(George Holland Sabine,1986)考察了自由主义由古典向现代的转型与马克思和恩格斯(Friedrich Von Engels)的辩证唯物主义理论。在论述人的问题时,他指出,一方面,个人有他的私人生活和独立意识;另一方面,个人也是种族的一员,并与他人有相同的人类本性。正因为把公民们维系在一起的亲密联系的破坏才使个人成为一个个孤立的人,从而把人的特殊性和其普遍性隔离了开来。因此,政治思想的任务就是使二者重新统一起来,“把它们纳入一个共通的价值图式之中:一个是个人的概念,所谓个人就是人类的一个单位,他有他纯属个人的和私人的生活;一个是普遍性的概念,这指的是全世界的人类,人类中所有的人所具有的共同人性”[12]。格雷(John Gray,1963)也在反对自由主义自然状态理论的基础上论证了人的社会本质。他指出,“社会是人类的自然状态”[13],人类与生俱来就有和别人联合的愿望,缺乏社会生活的人将与动物无异。对于人的社会本质问题,赫勒(Agnes Heller,1990)也指出,“在人类‘迄今为止的历史’中,每个人都是一个阶级单元,即是说,每个人只有具备阶级可能性、阶级价值和阶级倾向,并赋予他们以相互关联的形式,才是人性的代表”。[14]正是其角色和属性使个人具有社会性,参与共同体的人即具社会属性的个体人。在共同体中,每个个体都可以找到其特定地位,个人的属性也就由其规定,日常生活也即“那些同时使社会再生产成为可能的个体再生产要素的集合”。[15]在其中,个人不单作为单独的个体而生活,他们同时也为其所属的群体而生活。另外,他反对个人主义把个人与社会对立起来,反对自我实现和自我完成才构成其类本质,反对自我是其个人的绝对君主的观点。他把自由主义偏爱其个人价值领域的日常生活称之为“异化的日常生活”。赫勒的理论目的是要扬弃并超越这种生活,实现一种“非异化的日常生活”,即一种“‘为我们的’领域”的生活。他认为,这种“为我们存在”[16]的日常生活才是有意义的生活,因为它存在于各主体间的领域中,它是社会生活而非纯粹的个人生活,在其中,每个人不是自我封闭的、独立的存在,而是相互联系、相互帮助的主体,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也就实现于这种相互关系之中。

另外,J.P.迈克尔(Michael J.Piore,1995)在揭示个人主义的局限时指出,社会如果要良性发展就不应该追求个人主义;[17]保罗·霍普(Paul Hopper,2003)在反对原子化的个人行为模式的基础上,提倡复兴地方社群和社群生活;[18]迈克尔·弗利登(Michael Freeden,1978)提倡重视国家和社群,并认为个人、公民、社会责任应实现有机结合;[19]布莱恩·莫里斯(Brain Morris,1991)考察了冯特(Wilhelm Maximilian Wundt)的社会人的个人观:“要理解人类精神的发展,就必须考察人类的文化和历史”;[20]阿巴拉斯特(Antony Albalaster,2004)认为个人主义具有反社会性或非社会性特征;[21]拉吉罗(Guido de Ruggiero,2001)论证了人类活动的群居性而非孤立性;[22]桑德尔(Michael J.Sandel,2001)对自由主义“原子人”的个人观进行了批判,认为这种自我观“排除了我们可以称之为自我理解的‘主体间的’或‘主体内的’形式的可能性,排除了构想并不假定其预先给定的边界这样一种主体的方式。”而他的自我观则反对先验的个体化自我,反对把“我”描述为一个单一的个体人。[23]另外,弗洛姆(Erich Fromm,1991,又译弗罗姆)考察了马克思的人的“类特性”本质。[24]

二 对个人主义的研究

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是自由主义的核心认识论和价值观的具体表现,有些论著也将它译作个体主义,很多文献研究个人主义或个体主义实际上是在研究自由主义。因此,所谓对“新旧个人主义”的分析和研究也即对不同时代、不同类型的自由主义之差异的研究。国内外对个人主义的研究主要持三种态度:批评、辩护和价值中立。

总体说来,国内对个人主义的态度经历了一个由全盘否定到理性审视的发展过程。全盘否定的倾向主要集中在20世纪60年代前后,当时把个人主义或自由主义与自私自利的利己主义画等号,把它们视为百祸之根、万恶之源。其代表作有陈其五(1958)的《彻底抛弃资产阶级个人主义》、尚学(1960)的《彻底破除资产阶级个人主义思想》、矫孟山(1958)的《反对个人主义》、魏钦公(1958)的《论个人主义》、戈枫(1958)的《为什么个人主义必须搞臭》等。而中国青年出版社的论文集(1958)《个人主义有没有积极作用?》和《批判个人主义》则集中力量对个人主义进行了批判。其后,国内学术界主要从维护社会主义秩序的角度对个人主义进行了更为理性的审视和批判,代表著作有夏伟东(1990)的《论个人与社会》;代表论文有谢玉久(2006)的《旗帜鲜明地反对极端个人主义》、宫敬才(2000)的《个人主义经济价值观批判》、朱丽丽(2005)的《浅谈美国价值观念中的个人主义》、刘永佶(2001)的《社会主义是劳动者个人主义的否定与实现》、陈尧(2004)的《拥占性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民主》、夏伟东和杨宗元(2006)的《西方学者对个人主义的沉重反思》、刘保民(2004)的《从“个人主义者”到“整体主义者”》、张磊和林泰(2000)的《对个人主义的历史思考》、刘继同(2004)的《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之争》、郝清杰(2004)的《理解个人主义要正本清源》等。

国外学者对个人主义的批评也如汗牛充栋。代表性的成果如下:鲍曼(Zygmunt Bauman,2005)批评个人主义导致公共利益被忽视,并使真正获得自由的为少数人。[25]华勒斯坦(Immanuel Wallerstein,2002)等从历史考察中论证了个人主义为社会带来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对立,以及为美国带来的繁荣时期的半奴役半自由状态;在此基础上,他认为个人主义时代是一个必须结束的时代。[26]葛兰西(Antonio Gramsci,1990)也对个人主义问题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个人主义”问题是关于每个历史时期对于个人在世界以及在历史生活中的地位所采取的态度问题,它起源于中世纪(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文化革命,通过这一革命,把人从神和教会的统治下解放了出来。但他同时也指出了个人主义的困境所在:“在今天已变成反历史的那种形式的‘个人主义’是表现在个人占有财富中的,而财富的生产则逐渐被社会化了。”[27]另外,凯克斯(John Kekes,2003)分析了自由主义个人价值观的内在矛盾,[28]而熊彼特(J.A.Joseph Alois Schumpeter)和卢克斯(Steven Lukes,2000,2001)则在对个人主义批评的同时明确表达了对社会主义的信心:“‘社会主义将把人类从灾难中解救出来’是一个经得起考验的推理”[29];“大多数个人主义学说都诉诸个人主义的核心价值观念。……严肃对待这些价值观念也要求我们摒弃大多数的个人主义学说。……实现个人主义价值观念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一种社会主义的人道形式。”[30]

对个人主义研究的另一种态度是为其辩护或作肯定性评价。例如,国内学者启良(2003)认为,“社会只有以个体为本位,以个人主义作为思考一切政治问题的前提,才有可能防范和遏制利己主义的膨胀”。[31]另外,袁彦(2001)的《哈耶克个人主义哲学释义》、易军(2006)的《个人主义方法论与私法》、宋清华(2003)的《个人主义探源》、韦森(2003)的《个人主义与社群主义》、宫敬才(2004)的《经济个人主义与达尔文生物学进化论》、李其荣(2005)的《个人主义与自我驱动》等论文都对个人主义颇有赞词。国外为个人主义辩护的文献颇丰。例如,查尔斯·R.麦肯(Charles R.McCann,Jr.,2004)反对把自由主义的个人观等同于原子论,因为“人不是一种孤立的、过着令人讨厌的、野兽般及短命的生活的生物,他的动机取决于他所生活地的社会秩序”。[32]霍尔姆斯(2002)指出,个人主义不必然反社会,对它否认共同利益的指控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没有根据的,因其原初契约就断定自由主义的个人的原子性是错误的,它倡导的个人独立也与原子化无关,总之,“自由主义者是个人主义者,但是他们不是过分的个人主义者”。[33]

研究个人主义的第三种态度是价值中立,学者们对其保持价值中立的客观分析而不对之予以优劣定性。对此,顾肃(2003)指出:“自由主义理论的出发点是个人主义的。这里的个人主义是中性的,并不包含价值判断。”[34]宫敬才(2004)也提出:“在我们对个人主义道德作实事求是的梳理之时,应持辩证和客观的态度。……既不要因人废言式地一概否定其中的合理性因素,也不要失去批判意识和自我立场的一味接纳和狂吞。”[35]国外学者科林·伯德(Colin Bird,1999)试图探索一种“超脱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架构的思路”[36];路易·迪蒙(Louis Dumont,2003)在区分整体主义社会学和个体主义社会学的基础上提出“入世的个体”和“出世的个体”的概念。[37]持类似观点的还有李强(1998)的《自由主义》、丛日云(1996)的《西方政治文化传统》。另外,朱庆育(2001)的《个人主义思想的古希腊渊源》、李小芬(2003)的《20世纪以前美国个人主义的历史演变》、张锐和高兆明(2003)的《个人主义方法的重新审视》、刘继同(2005)的《个人主义与市场经济》、邹广文和赵浩(1999)的《个人主义与西方文化传统》、李文斌(2001)的《西方个人主义价值观研究》、朱平(1999)的《美国个人主义析论》等论文都对个人主义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三 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研究

国内学界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研究大多持辩证态度。例如,丛日云(2001,2003)首先揭示了自由主义的非辩证观点,即个人是国家的基础、个人是本原和终极目的。在此基础上,他指出,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是既有归属性又有相斥性,既有合群性又有独立性的对立统一。[38]吴春华(2004)在比较传统自由主义和现代自由主义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基础上指出,现代自由主义更利于促进个人发展和社会进步,因为它强调二者的结合。[39]常士訚(2006)对比了传统自由主义者和少数族群思想家对个人权利和集体权利的关系的认识。他指出,在传统自由主义者看来,个人先于共同体而存在,集体是个人的集合,权利只属于个人,集体是没有权利的虚幻物。而少数族群思想家则认为,作为一种社会制度的个人权利并非个人与生俱来的拥有物,它也不先于社会而存在。个人拥有权利不仅意味着他可以自由地作出什么,而且意味着他隶属于某一个共同体,该共同体是个人权利的源泉;否则,个人权利将得不到保障。因此,共同体并非自由主义者所构想的虚幻的集体,而是具有集体权利的共同体。[40]

黄伟合(2005)的《英国近代自由主义研究》对密尔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予以了较高评价,认为它试图调和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佟德志(2007)剖析了杜威新自由主义政治思想架构中的新个人观,认为这种新个人观在批评旧个人主义所造成的文化分裂和社会道德危机的基础上,改造了那种绝对的、孤立的个人,将个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密切地联系在一起。它摆脱了旧个人主义孤立地认识个人的偏见,而更多地从共同生活的角度认识个人;摆脱了旧个人主义从自我出发认识个人的传统观念,而试图从社会的角度出发找到一条“个性回归”之路,使个人与个人之间在关系共同体中消除对抗,实现合作。[41]周少来(2004)也指出,个人与社会在存在论上是同时共存的,在空间上是相依共存的,在价值论上是不可分离的,“个人是根本,社会也重要,极端的个人主义或极端的社群主义都是危险的”。[42]再者,秦立彦(1998)的《面对国家的个人》在对比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方法论的基础上,既反对彻底的整体主义,也反对极端的个人主义;陈泽环(2004)的《个人自由和社会义务》同时反对极端社会本位和极端个人本位;远志明和薛德震(1985)的《社会与人》强调个人与社会的统一。国内也有较多论文对个人与社会关系持辩证态度,如管汉晖(2001)的《论托克维尔的自由主义思想》、沈斐(2004)的《个人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曹骏扬(2005)的《在“个人本位”与“社会本位”间探索“第三条道路”》、杨南丽(2004)的《杜威的新个人主义述评》、莫志宏(2003)的《从占有性个人主义到兼容性个人主义》、朱静(2001)的《马克思的个人概念及其与个人主义的分野》等。

另外,许华在其博士论文《马克思社会和谐思想研究》(2011)中详细论述了马克思的个人与社会统一的思想、人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统一的思想和个人与社会和谐的目标——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等。作者系统分析了马克思的社会和谐思想中所包含的如下思想内涵:个人与社会相互创造、相互依赖的现实性;个人与社会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合理性;人与社会发展的一致性;人的和谐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的一致性;人与社会和谐的终极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董美在其硕士论文《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研究》(2007)中指出,马克思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基础性地位,因为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是社会存在的本体基础;也强调个人对于社会的依赖性。总体来说,马克思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主要包括:人是社会关系的人格化和社会的运动是人本身不停顿的运动过程这两方面的内容。作者还指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依存、相互制约、辩证发展的关系;个人与社会是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关系;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是问题的实质和焦点。在《当代中国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伦理分析》(2007)中,齐小军指出,马克思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伦理范式属于和谐共生伦理范式,这种范式的基本特点是在个人与社会关系上坚持以两者和谐相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为最高善恶价值评判尺度的理论模型,其典型代表人物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作者进一步指出,马克思主义和谐共生伦理范式的基本内容是,个人与社会在本质上是相互依存、互为前提的有机统一体,个人和社会在价值次序方面不分先后。马克思主义和谐共生伦理范式的思想渊源于马克思主义对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伦理思想范式的超越。

国外也有很多学者在研究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观时持辩证的态度。苏联著作(1984)《马克思和恩格斯论个人与社会》的编著者就是如此,他们在分析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的基础上认为,一方面,“个人并不是只以自己的法则而孤立自治的单位,而是一社会存在,因此,他的解放只有建立在大众的基础上”;另一方面,只有在“每个个人是自由的时候,社会才可以说是自由的”。[43]另外,伯里(John Bagnell Bury,1999)讨论了思想自由与社会限制之间的辩证关系,并反对天赋权利概念和个人主义学说。[44]而狄金森(G.Lowes Dickinson,2006)则反对学界对希腊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一般判断,即整体主义论。他据此认为,希腊社会中的个人在为社会作贡献时,个人也实现于其中。[45]斯金纳(Quentin Skinner,2003)在剖析自由主义消极自由的负面影响的基础上,倡导人们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结合起来,一方面尊重人权并保障私域;另一方面积极参与公共事务。[46]格雷(2002)则从普遍主义与多元价值的角度剖析了自由主义的内在矛盾,并提出以多元主义解决不可通约的价值冲突,使“有着彼此冲突的价值观念与利益的个体和社群可以和谐共存”。[47]斯皮罗(Melford.E.Spiro,1999)论证了个人与社会系统之间相互影响和制约的关系。[48]贝拉(Bellah,Robert N.,1992)等在看到美国个人主义使个人与社会分离时提倡二者的结合。[49]有些国外学者在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时则要么倾向于社会,如拉尔夫·林顿(Ralph Linton,2007)的《人格的文化背景》、罗伯特·F.墨菲(Murbhy,Robert F.,1991)的《文化与社会人类学引论》;要么倾向于个人,如威尔逊(Edward O.Wilson,2001)的《论人性》。

四 对马克思主义有关人的主体性的研究

国内外学者对马克思主义的人的主体性问题有一定的研究。例如,安启念(1990)在其《苏联哲学70年》一书中认为,苏联学术界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明显忽视了人的问题的研究;50年代抛弃了斯大林30年代提出的教条后也没有对认识主体的作用以应有的重视;60年代才开始重视人的问题的研究;70年代以后的研究开始繁荣。作者认为,历史唯物论应充分体现人的因素,因为人既是社会主义建设的目的,又是社会主义建设的动力。另外,席文启(2002)在《历史与个人》中考察了马克思主义的个人观,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普通个人和历史个人的不同作用;杨同斌(2002)的论文《马克思关于个人自主性的思想与当代自由主义》分析了马克思学说对人的主体性的强调: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每个人的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人的历史活动目的是追求个人的高度发展,使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成为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

五 有待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通过对已掌握的文献资料的分析,目前国内外有关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研究大多持辩证立场,只有少部分或偏向于社会主义,或偏向于自由主义。辩证的研究指出了个人与社会并非简单对立而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分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各自的利弊及其实践过程中可能走向的误区,而偏向二者之一的研究文献所占比例不大。现有研究多数持辩证认识的现状是当前国内外有关该论题研究的积极面。不过,国内外目前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研究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前国内外学者对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研究多一般性的描述和判断,具体而深入地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对比分析研究则较少,因此,目前的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

其次,当前对该领域相关的社会主义思想家的研究大多集中在马克思,少有对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的研究,而对于其他社会主义流派,如民主社会主义和西方马克思主义以及马克思主义内部的一些持不同观点者的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思想的研究则成果罕见。其实,后者的思想中有关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和论证也有深邃和全面之处,且其基本理论观点也与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基本观点并不矛盾。

再次,当前对该领域的研究只是零星的研究。这表现为:其一,对二者关系的探讨主要散见于文献的某一部分、某一章节或某一篇文章之中。其二,目前对该论题的探讨主要集中于研究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或个人主义与整体主义)的个人与社会(或人与社会)的关系,并且大多是大略从本体论、认识论、价值论或方法论等某一方面进行的各别研究,其系统性和综合性有待加强。另外,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置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思潮的理论视野中进行对比研究的硕士论文、博士论文和专著尚未查到。[50]德国学者麦克司·比尔(Max Beer)早在1922年就著有《社会主义和社会斗争通史》一书,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8年将1929年原书第六版译成《社会主义通史》。比尔主要论述的是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中的重要人物和重要事件,但没有对社会主义流派进行划分和归类。国内专门论述世界社会主义流派的代表性研究学者主要有王伟光和徐觉哉。王伟光主编的《社会主义通史》(八卷本,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中,论及空想社会主义、列宁主义、实践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民族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等思想流派,同时讨论了与马克思、恩格斯同时代的名人,如李普克内西(Wilhelm Martin Philipp Christian Ludwig Liebknecht)、倍倍尔(Bebel,August)、拉法格(Paul Lafargue)、考茨基(Karl Johann Kautsky)、普列汉诺夫(Plekhanov)等的社会主义思想。比较而言,徐觉哉所著《社会主义流派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中,将世界社会主义发展史中的社会主义流派进行了深入系统的分析和分类,分为空想社会主义、封建社会主义、基督教社会主义、工场社会主义、农民社会主义、无政府社会主义、真正的社会主义、科学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讲坛社会主义、费边社会主义、议会社会主义、工团社会主义、伦理社会主义、行会社会主义、整体社会主义、总体性社会主义、托派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主义、自治社会主义、职能社会主义、基金社会主义、欧洲共产主义、生态社会主义、市场社会主义等25个社会主义流派。上述有关社会主义论著中,对社会主义的基本内涵和理论特征等进行了专门讨论。但是,以上成果没有对社会主义的“元问题”——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进行专门讨论,也未见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理论进行对比研究。

最后,当前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作为两种思想派别来研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文献大多囿于个人主义、集体主义、整体主义的视角。实际上,从理论所涵盖的视域范围来说,自由主义是大于个人主义的。同理,社会主义与集体主义或整体主义是有区别的,不是同义语。[51]因此,把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的认识置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视野中进行考察,有利于我们更清楚、更全面地了解二者的理论特征及其分歧。

第二节 本书的研究视角及逻辑结构

虽然国内外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研究已经有了较多的研究成果,但是,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学说有关该论题进行深入的对比研究,特别是就个人、社会及其二者关系的视角进行研究的专著还未见。本书的首要工作即对此进行较为系统和全面的梳理。其次,本书将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置于两大学说的政治思想视野中,用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对之进行对比性考察。以前的研究成果大多从社会学、人类学、文化学、经济学或思想教育学等研究角度来考察二者的关系,运用政治学视角的研究多见于对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个人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再次,本书重点考察二者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分歧和价值取向分歧两方面,该论域在前人的文献中多属零星的研究。就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取向而言,它以对其关系的认识为基础,而这两点也是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对国家或政府等其他问题认识的基石。因此,对这两方面的深入考察将为更清晰地了解两大思潮的理论底蕴奠定基础。另外,本书以系统论和社会系统论为分析工具,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进行分析和判断,与系统中的要素与要素、要素与整体的关系相对应,社会系统的基本关系即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团体、团体与团体、个人与国家的关系。

因为本书要建立在对比性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再加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在对个人与社会的认识和价值取向方面有着根本的分歧,本书的最大难点就是对二者的理论观点进行分析和甄别,特别是在对二者有关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取向的分析和甄别方面,因为这还涉及道德应然性的问题,其难度比分析和鉴别二者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分歧大得多。

本书的第二个难点是对个人和社会的内涵与外延的界定问题。在后文将会讨论到,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思想家都对人和社会的本质进行了探讨。在对二者进行分析和对比的基础上,“个人”是处于社会关系中的个体人。社会是人们在各种各样的关系的基础上组织而成的系统,在其中,每个个人及其关系组织都对系统有所贡献,但他们同时也有其各自的目的。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既包括个人与他人的关系,也包括个人与社区、团体、国家的关系,同时还包括个人与社会进步和国家发展的关系。因此,个人与社会不是分立的平行关系或排斥关系,而是部分与整体、要素与要素、要素与系统的关系,社会并非个人的简单相加,社会利益并非个人利益的总和。由此而推,个人的贡献和成就也就不仅仅是个人的成就,因为其中蕴藏着社会因素。正因为如此,“作为自由主义核心的个人概念也远远没有被人们毫无疑义地普遍接受”,因此,“西方的个人主义远没有表达人类的共同经验。就整个世界而言,人们大可将其视为各种文化中的歧出”。[52]

本书的第三个难点是如何处理本书所涉的社会主义流派之间的关系。根据本书的分析,西方马克思主义者、民主社会主义者以及布哈林(Nikolai Ivanovich Bukharin)、考茨基和伯恩施坦(Eduard Bernstein)等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也非常深刻和缜密。为了使本书的论述方便起见,同时也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53],本书的处理方法是,把马克思、恩格斯、列宁(Vladimir Ilyich Lenin)和斯大林(Josef Stalin)等科学社会主义者之外的思想家与他们区别开来,其他人或归于某派,或直呼其名。对于自由主义,本书主要把观点有明显分歧的古典自由主义以及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纳入研究视野。另外,本书所述“社会主义”并不专门论及“空想社会主义”,因为其一,它离我们所要论述的时代相隔较远;其二,那时的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分歧尚不十分明显。

本书的另一个难题就是是否把中国社会主义列入考察的范围。对此,本书不打算系统论述。原因是,中国社会主义理论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与马克思主义一脉相承,如若考察难免重复甚多。然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不把中国社会主义理论纳入其中都没有充分的理由。因为其一,我们所建设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其二,中国正蒸蒸日上,并日益被世界所看好。特别是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和经济危机以后,中国经济的平稳运行以及在应对危机的过程中的出色表现更增强了中国政治界和学术界的信心,并引起国外学者对中国研究的兴趣。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本书将在适当章节稍微展开探讨。

作为思想、理论和运动出现于世界历史舞台的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都是试图达致个人与个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和谐与有序。但二者却各有一套规范个人与社会关系的理念和模式,争论和分歧也正源于此。

其实,二者争论的诸多论域在字面上是同一的,只不过二者所坚持的立场以及所服务的对象不同,所采取的机制不同而导致分歧、对立甚至冲突。但是,有时似乎是冲突而其实并非如此,因为他们看似在争论,其实都没有正面进攻和防守。例如,对于人的社会性问题,社会主义者始终坚持人的社会性本质不动摇,并批评自由主义原子人的个人观。对此,在斯密、李嘉图、边沁(Jeremy Bentham)、曼德维尔等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以及20世纪的新自由主义者哈耶克和弗里德曼那里,他们也论述了经济领域中以及社会关系中的非原子化的个人状态。另外,自由主义者对自愿结社情有独钟,这从某种意义上也回应了对其原子人观的批评。因此,自由主义在某种意义上并非抹杀人的社会性,而是要为个人争取“空间”。不过问题在于,他们的争取往往矫枉过正。同时,自由主义者的平等观也只有在“主体间”才能存在,因为单个的个人根本不会产生这些诉求。但是,其个人主义认识论和个人本位价值观却使这种“主体间”特征弱化甚至消失。不过,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抽象原子人、无差别的人性、个人和自由价值普适化的理论预设以及在竞争和独立基础上形成的原子个人关系的批评,是合理的。

二者在某些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甚至是本质性的、不可通约的分歧。首先,社会主义坚持辩证的认识论和价值观,并把该方法应用于认识和解决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之中。他们在考察个人与社会关系时,既看到社会环境对个人的塑造作用,也看到个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即“环境创造人和人创造环境的统一”。基于此认识,在对个人与社会的价值取向方面,社会主义者也坚持个人与社会的统一。而自由主义的认识论和价值观则不同:在认识方面,强调个人和个性对社会历史的创造作用并否认社会的反作用;在价值观方面,认定个人和个人利益为终极价值而否认集体权利,否认社会的实体性和社会价值的存在。这些问题是二者理论的基点,也是二者争论的焦点,在理论上必须予以厘清、分析和甄别。本书力图对比二者的分歧,在客观分析的基础上,挖掘二者的优势及其缺陷。并运用现代系统理论[54]探讨马克思主义个人与社会关系观之系统性思维特征以及社会系统中“应然”的个人与社会关系。

在一个多样性的、多元化的、开放式的世界中,缺失争论不正常,无序争论不足取,有序的、理性的争论和对话有利于社会、国家和世界的和谐。19世纪和20世纪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争论导致了一个多世纪社会主义运动的蓬勃发展以及20世纪后半段社会主义的曲折发展。最后,“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西方福利运动的兴起、“新自由主义”和“新个人主义”的出现以及社会主义国家的改革。弗里德曼和哈耶克明确承认适用于社会所有人的最低社会保障制度也是对古典自由主义的扬弃、对社会主义理论的吸收以及对新时代的适应。[55]很多东西方国家所采取的混合经济形式正是从实践上对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综合的结果。如今,二者的争论更具理性,二者的分歧有缩小的趋势。

总体说来,导致二者争论的原因较少来自理论领域,大多来自各自的实践。例如,自由主义个人目的和自私原则所导致的社会不平等和不自由状态、个人与个人对立、个人与社会对立的孤独原子人状态以及对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忽视是社会主义批评的重墨。而社会主义的计划经济、公有制经济和集权主义使个人个性和自由的式微则是自由主义批评的重点。

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对个人与社会的不同价值取向也是二者争论的焦点。社会主义坚持个人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论,而自由主义则一贯坚持个人本位的价值观。然而,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实践似乎在否认自由主义的个人本位论。例如,在美国历史中,在国家利益和国家安全面临威胁时,毫无例外地出现了在国家利益面前个人利益让位的现象。本书将在此基础上力图证明,“社会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在此基础上,本书将进一步证明自由主义个人价值本位的理论缺陷及其现实的不可行性,并进一步探讨社会的系统性特征和社会系统中应然的个人与社会关系。

本书对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论述进行尽可能系统和详尽的梳理,重点选取17世纪末到20世纪社会主义与自由主义代表性人物的文献进行分析梳理和研究。19世纪中叶到19世纪末社会主义思想家以马克思和恩格斯为代表。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以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吉米·边沁、伯纳德·曼德维尔等为代表。20世纪主要考察保守自由主义者、科学社会主义者、民主社会主义者、西方马克思主义者的代表人物的文献。另外,新自由主义者(政治学意义上的)、社群主义者和共和主义者的相关文献也将用于作为自由主义的对立面进一步分析。另外,正如列宁曾经强调的那样,“在分析任何一个社会问题时,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绝对要求,就是要把问题提到一定的历史范围之内;此外,如果谈到某一国家(例如,谈到这个国家的民族纲领),那就要估计到在同一历史时代这个国家不同于其他各国的具体特点”。[56]本书的论述和论证过程即力图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放到其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情境中去考察和分析。这样,可以避免抽象的假想、臆断和假设,可以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有一个更为清晰和客观的认识。马克思和恩格斯是这一方法论的典型代表,他们明确承认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历史性和发展性。[57]概言之,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历史是一个二者相争、相斗、相对立的历史,同时也是相互吸收和借鉴的历史,20世纪末期以来二者的社会和政治实践已经为此提供了例证。在本书的主体部分,第二章、第三章将对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分歧进行比较分析,对二者理论与实践之间的分歧进行对比,对二者历史与现实的发展趋势进行考察。本书的分析和探讨建立在比较的基础上,结论也将主要由此得出。

另外,本书将以系统方法渗透到各个篇章(特别是最后一章)的理论分析之中。现代系统论认为,系统中的要素与要素之间、要素与整体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是普遍联系的非孤立的存在,系统整体具有其单个要素所不具有的性质,系统整体并非其要素的简单相加。系统方法克服了原子论方法研究问题时把事物分解成若干部分进行碎片式的个别分析,从整体中抽象出最简单的元素进行分析,然后再以部分的性质去说明复杂事物性质的单项因果决定论方法的缺点。原子论的分析方法不能客观地、如实地说明事物的整体性,不能反映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和相互作用,它只适应于认识和分析较为简单的事物,而不能胜任对复杂事物和问题特别是对社会和世界的研究。系统论方法综合了整体论从整体上看问题的方法以及原子论深入分析问题的方法的优势,它可以克服二者各自的片面性,把二者整合为部分与整体、分析与综合相结合的方法。基于系统论的分析,把社会视为系统已经成为学界的共识。美国管理学家巴纳德(Chester I.Barnard)是社会系统学派的代表人物,他把系统论与社会学理论相结合,并认为任何组织都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因此,社会即各种系统的集合。我国科学家钱学森把社会系统划分为社会经济系统、社会政治系统和社会意识系统三个组成部分。本书亦认为,社会具有系统的基本特征,并指出系统方法对研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意义。在此基础上,本书以社会系统论为分析工具,把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观点置于系统论的视角下进行考察,并认为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是去系统性思维的,而社会主义(特别是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则具有系统性思维特征。本书发现,自由主义者批评社会主义的重中之重是社会主义国家的非常态实践,而社会主义者对自由主义的批评同样主要集中在其极端形式,即利己主义或自由放任主义上。有趣的是,二者各自所批评的对象都破坏了社会系统的基本平衡。

本书选取两大政治思潮作为考察对象,以政治思想为视角,以二者对个人、社会及其二者关系的理论和观点作为考察重点。本书在对该论题进行探讨时,坚持线和面的统一:在线上,考察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发展变化;在面上,对二者有关个人、社会及其二者关系的论点进行对比研究。在此基础上,本书将分两阶段(20世纪前和20世纪)剖析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两大思潮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的基本观点,主要从二者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分歧和价值取向分歧两方面进行探讨。其中也包括二者对个人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以及对个人与社会何为第一性何为第二性、何为本何为末、何为手段何为目的的价值取向问题。本书将在启示和结论部分进一步分析二者的理论得失,运用现代系统理论对二者进一步考察,并论证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系统性思维特征,以及自由主义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系统性思维特征,在此基础上,探讨社会系统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问题。

本书第一章考察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理论分歧的起源和发展。20世纪以前,主要是社会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理论基础及其指导下的资本主义社会现实。到了20世纪,由于社会主义由理论成为现实,社会主义运动风起云涌,批评的主要对象于是由自由主义转变为社会主义(包括科学社会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等社会主义流派)。社会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主要原因是它所主导下的社会现实中的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对立,而自由主义对社会主义的批评则主要集中在其社会主义实践中的集权主义或全权政府对个人自由的妨碍方面(同样也是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对立)。二者的共存史既是二者的争论史,同时也是二者的互鉴史。

本书第二章和第三章主要从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对个人、社会及其二者关系的认识分歧和价值取向分歧两方面进行对比研究。第二章着力分析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分歧。其中,马克思和恩格斯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的认识分歧主要包括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分歧以及对个人与社会主客体关系的认识分歧两个方面;20世纪社会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的认识分歧主要体现在二者对人的本质的认识、对社会的认识以及对人的个性的认识等方面。第三章主要分析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对个人与社会的不同价值取向。在马克思和恩格斯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那里,主要体现在个人与社会价值的辩证统一论和个人价值本位论的分歧上。20世纪社会主义和保守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取向没变:社会主义坚持社会价值优先,同时重视个人价值的实现;保守自由主义也仍然固守其古典自由主义的个人价值本位传统。

基于以上分析,本书第四章将得出一些启示,并作出一些结论性的判断。自由主义对个人与社会的认识是不全面、不科学、去系统性思维的,它没有展示个人与社会关系的全貌。因此,其个人价值本位观也不能自发导致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其现实困境也源于此。但它并非一无是处,其几百年的历史进程在一定历史范围内很大程度上推动了西方社会发展的事实说明其合理性的客观存在。较言之,社会主义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剖更为科学、客观和全面,其理论具有系统性思维特征。在其价值观指导下,可以更好地实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和谐与共存。但是,其理论中也有一些易致实践失误之处,以至于社会主义实践中容易导致对理论的偏离。最后,本书把二者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认识分歧和价值分歧纳入社会系统论的视角下进行考察,指出系统思维方法对研究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价值,并得出自由主义的去系统性思维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科学社会主义的系统性思维的个人与社会关系观的结论。

基于马克思主义系统论的分析,社会系统中的个人与社会是相互联系和制约的关系,一方面,个人是社会发展的力量源泉;另一方面,社会是个人发展的必要条件。处理二者关系的总则应是,坚持“社会优先,兼顾个人”的原则。这里的“社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从“物”意义上理解的社会整体生产力发展、财富增长、福利水平与进步水平和综合实力等;二是从“人”的意义上理解的以“国家”为基本存在载体的人的集合。第一种意义上的社会主要指的是人的发展手段、发展条件和生活方式、生活质量;第二种意义上的社会是人的发展。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是离不开人的。从这两层意义上理解的“社会优先,兼顾个人”所体现的是一般与个别、普遍与特殊、个体与整体、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国家的统一。在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应当促进理论与实践的统一,促进知行的统一,在对立中统一不断促进个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1]本书所讨论的“自由主义”的一般含义意指从约翰·洛克(John Locke)和亚当·斯密(Adam Smith)等开创的古典自由主义(Classical liberalism,或称原教旨自由主义Fundamentalist liberalism)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意义上的Neoliberalism,或曰保守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这一一脉相承的自由主义流派,其他自由主义流派作为和该流派相对应的内容来进行比较研究;“社会主义”主要包括科学社会主义和民主社会主义、西方马克思主义等,并以探讨和完善科学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理论框架下的个人与社会关系为目的。我们认为,一般意义上的“自由主义”即“个人主义”。原因有二:其一,从国内外学界对二者的研究成果来看,其基本主题和理念没有本质区别。例如,约翰·杜威(John Dewey)所区别的“新旧个人主义”实则为“新旧自由主义”。其二,自由主义的核心价值主体和唯一价值主体即“个人”,在其认识论和价值论中,认识、判断和选择的主体只有个人,在价值追求中只有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甚至有些自由主义思想家认为,“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中的“个人”二字都是多余的,因为根本不存在“集体自由”和“集体权利”。

[2]马克思:《哲学的贫困》,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607页。

[3]政治哲学的元问题中,个人与社会(自然社会)或国家(政治社会)的关系问题是根本的元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决定了一个国家(社会)的本质、基本职能及其运行的基本机制,是国家制度和社会基本规范的基础。

[4]随着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苏联的建立,围绕着不同社会形态、国家建构和国家理论之争而逐渐形成了两大阵营,即社会主义阵营和资本主义阵营。这两大阵营的意识形态基础和理论支撑就是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

[5]马克思还借用《评论家季刊》中托·约·邓宁的话:“一旦有适当的利润,资本就胆大起来。如果有10%的利润,它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能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动乱和纷争。走私和贩卖奴隶就是证明。”马克思:《资本论》第一卷,载《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871页。

[6]霍布豪斯试图实现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的联姻,他想构建一种综合二者的新主义。他认为,国家应该具有社会主义和自由主义双重特征。参见[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18、83页。

[7]哈耶克批评当时的美国社会主义者盗用“自由主义”之名并与社会党结盟,批评他们是“双料自由党人”,并因此给人以社会主义信仰者的印象。为此,哈耶克批评霍布豪斯的“自由主义”的实质是“社会主义”,而其后作《社会公正原理》则是其社会主义者的佐证。参见[英]F.A.海耶克《不幸的观念——社会主义的谬误》,刘戟锋等译,东方出版社1991年版,第156—157页。

[8][英]哈耶克:《个人主义与经济秩序》,邓正来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44页。

[9]李义中:《从托利主义到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78、80、214页。

[10]徐大同:《政治学学科发展史略——兼论中西传统政治学的分歧》,《政治学研究》2007年第7期。但是,在分析自由主义的特点时,作者的态度是鲜明的:“在商品经济基础上形成的观念也包括有一些消极因素。如个人至上、金钱万能、‘大鱼吃小鱼’、损人利己、尔虞我诈,等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固然也难完全避免,但是,只要我们注意用社会主义原则来制约,这些消极因素是可以得到克服的。”参见徐大同《文踪史迹:徐大同八秩文存》,天津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42页。

[11]马德普:《普遍主义的贫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研究》,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2年,第39页;马德普:《普遍主义的贫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批判》,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99页;马德普:《社会主义基本价值论》,中央编译出版社1997年版,第6页。

[12][美]乔治·霍兰·萨拜因:《政治学说史》(上册),盛葵阳等译,商务印书馆1986年版,第180页。

[13][英]约翰·格雷:《人类幸福论》,张草纫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页。

[14][匈]阿格妮丝·赫勒:《日常生活》,衣俊卿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31—32页。

[15]同上书,第31—32、33页。

[16]同上书,第103、290页。

[17]Michael J.Piore,Beyond Individualism,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5,pp.1,7.

[18]Paul Hopper,Rebuilding Communities in an Age of Individualism,Burlington:Ashgate Publishing Limited,Hampshire,Ashgate Publishing Company,2003,pp.1,168.

[19]Michael Freeden,The New Liberalism...An Ideology of Social Reform,Oxford:Clarendon Press,1978,pp.15,24.

[20]在此基础上,冯特批评英国和美国的理论心理学忽视了人的社会性和历史经验传承性,并因此只关注孤立的、无历史的个人心理(see Brain Morris,Western Conceptions of the Individual,New York/Oxford:Berg Publishers Limited,1991,p.159)。

[21][英]安东尼·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53、54、61页。

[22][意]圭多·德·拉吉罗:《欧洲自由主义史》,杨军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0页。

[23][美]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译林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24][德]埃·弗洛姆:《马克思论人》,陈世夫等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76页。

[25][英]泽格蒙特·鲍曼:《自由》,杨光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6、10(导言)、61页。

[26][美]伊曼努尔·华勒斯坦:《自由主义的终结》,郝名玮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13、198页。

[27][意]葛兰西:《实践哲学》,徐崇温译,重庆出版社1990年版,第46页。

[28][美]约翰·凯克斯:《反对自由主义》,应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78页。

[29][美]J.A.熊彼特:《从马克思到凯恩斯》,韩宏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30][英]史蒂文·卢克斯:《个人主义》,阎克文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2页。

[31]启良:《西方自由主义传统:西方反自由至新自由主义学说追索》,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52页。

[32]Charles R.McCann,Jr.,Individualism and the Social Order...The Social Element in Liberal Thought,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2004,the Front Page.

[33][美]霍尔姆斯:《反自由主义剖析》,曦中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31页。

[34]顾肃:《自由主义基本理念》,中央编译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35]宫敬才:《经济个人主义的哲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0页。

[36]Colin Bird,The Myth of Liberal Individuali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9.p.2.

[37][法]路易·迪蒙:《论个体主义——对现代意识形态的人类学观点》,古方译,世纪出版集团、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38]丛日云:《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博士学位论文,天津师范大学,2001年,第26—27页;丛日云:《在上帝与凯撒之间:基督教二元政治观与近代自由主义》,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84页。

[39]吴春华:《当代西方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6—108页。

[40]常士訚:《西方多元文化主义争论、内在逻辑及其局限》,载《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1期。

[41]佟德志:《杜威新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基本架构》,载《天津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4期。

[42]周少来:《人性、政治与制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43]Marx and Engels,The Individual and Society,Moscow:Progress Publishers,1984,pp.17,320.

[44][英]J.B.伯里:《思想自由史》,宋桂煌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3页。

[45][英]狄金森:《希腊的生活观》,彭基相译,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193页。

[46][英]昆廷·斯金纳:《自由主义之前的自由》,李宏图译,上海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47页。对此,贡斯当在斯金纳之前近200年(1819—1997)就发表了同样的观点,他指出了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相当于当代人所说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各自的弊端并倡导二者的结合。参见[法]邦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等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44—46页。

[47][英]约翰·格雷:《自由主义的两张面孔》,顾爱华等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108页。

[48][美]M.E.斯皮罗:《文化与人性》,徐俊等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年版,第150页。

[49][美]罗伯特·贝拉等:《美国透视——个人主义的困境》,张来举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179、181页。

[50]国内外有关个人与社会关系的专著主要是从其他学科的角度进行的非对比性研究。国内有:李春秋的《个人与社会公德》(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张秋生等的《社会你我他——个人与社会的探索》(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王俊秀的《监控社会与个人隐私》(天津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夏伟东的《论个人与社会》(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李光远的《劳动者个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王长有等的《知识·经济·生存:知识经济中的社会与个人》(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1998年版)、胡一民的《个人权利与社会意识》(民族出版社1998年版)等。

[51]“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概念是学者用于研究而创之词汇。马克思对比过“虚幻的共同体”和“真实的共同体”,也下过“个人只有在集体中才有自由”(因为只有借助于集体的力量才能使个人摆脱其所处的虚幻共同体力量的强制)的判断。另外,马克思主义者是辩证论者,因此,认为“集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等同于社会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甚至认为它湮没个人的命题是对社会主义理论的误读和误判。再者,多数学者论域中的“整体主义”指古希腊社会中的个人与社会关系,即便如此,根据丛日云的研究,在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中,其整体主义也只是一种“被稀释的整体主义”。

[52][英]阿巴拉斯特:《西方自由主义的兴衰》,曹海军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第9页。

[53]对它们的定性分析并非本书的重点和意旨所在。比如布哈林和考茨基,他们是社会主义思想史中的代表人物,其思想也较为复杂。目前学术界对他们是否属于科学社会主义流派存有争议。但是,在他们的理论中,对个人与社会关系的解剖和分析却颇为深刻和细腻,而且从其立场和观点来看,与马克思和恩格斯等科学社会主义者的观点并不矛盾。鉴于此,如不考察他们的理论,则本书的科学性是值得怀疑的。但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本书对二者直呼其名。

[54]在后文中将会谈到,现代系统论以及社会系统论的理论渊源均来自于马克思。本书运用系统论的观点来观察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并把社会视为一系统。

[55]超出这一保障的制度在自由主义者看来是要侵犯个人自由的制度,因为这意味着将某些人的劳动成果划归他人所有。如果这样,个人将成为别人实现其目的的手段而不成为目的。因为这种福利不是平等适用于所有人的,它将使某些人获得特权地位并同时使另一些人——那些通过其知识或劳动而获得较多财产的人处于被奴役状态。

[56]列宁:《论民族自决权》,载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列宁专题文集·论马克思主义》,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第302页。

[57]1890年恩格斯在《致奥·伯尼克》中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恩格斯:《致奥·伯尼克》,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93页。同样的内容参见《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下),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48页;《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