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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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研究背景

在传统媒体时代,一般来说,自然人不主动泄露自己的隐私信息,即便是隐私被不恰当的公开,由于传播的低效率,以及诸多把关人的存在,隐私信息也不易被多数人获得,个人受到侵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也就并不显著。然而,随着新技术尤其是以计算机技术为基础的信息技术、监听监视技术、远距离照相摄影技术的日新月异的发展,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遇到了新的挑战,特别是互联网空间的出现,使得网络用户的隐私权保护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代。

一、网络环境下侵犯公民隐私现象趋于严重

互联网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人类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的界限,使作为隐私权屏障的时间、空间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意义,对数百年来人类形成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它使社会和公众的全部活动一览无遗,使文明的人类面临着一种被剥夺的赤裸的感觉。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最大特征是:影响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例如,2008年的香港和2012年的台湾“艳照门”事件,通过网络这一载体,网民迅速下载、复制、传播视频和图片,速度和规模惊人,几乎无法阻止。

网络不仅可以使人们方便地查询和自由使用网上所有的资料,它还可以跟踪、记录和存储每个人在网上的各种活动。网络隐私信息,一般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网络用户在享受网上服务时,所登记的姓名、家庭住址等身份识别信息;二是个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资料,包括信用卡、银行卡、网上炒股、网游账号密码等等;[1]三是个人的电子邮箱地址、上网活动踪迹及活动内容等信息。透过信用卡使用记录,可了解一个人的财产、消费偏好和信贷状况;借助上网记录,可了解一个人的浏览习惯和工作内容。网络的公开性很容易使人们的隐私暴露于天下。而网络的不安全性,使得个人信息很容易遭受到非法的收集、储存、传播、截取、篡改和利用;网络色情、网络垃圾、网络病毒、网络黑客、网络诈骗、网络盗窃等也可能随时随地地闯入个人的计算机,对人们的家庭及个人生活的安宁及隐私带来消极的影响。

这一切都说明,在人们张开双臂迎接网络时代,享受它给人类带来的诸多方便的同时,也必须面对它给个人隐私权带来的前所未有的冲击和挑战。正如西哲所言:一切社会进步都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它总是右手扔给人类一束金羊毛,左手又悄悄拿走一点人类原来拥有的东西。[2]

二、网络环境下侵犯公民隐私的手段多样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体不同,侵权的方式也不尽相同,以下就是几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常见表现形式:

1.个人的侵权表现。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传播或转让他人的隐私;未经授权截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未经授权打开他人的电子邮箱或进入私人网上信息领域收集、窃取他人信息资料。

2.网络经营者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经营者把用户的电子邮件转移或关闭,造成用户邮件内容丢失,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泄露;未经用户许可,以不合理的用途或目的保存或收集用户个人信息;对他人发表在网站上的较明显的公开宣扬他人隐私的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任其扩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删除或屏蔽;未经调查核实或用户许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披露错误信息;未经用户许可,不合理地利用用户信息或超出许可范围滥用用户信息,将通过合法途径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中介机构、广告公司、经销商等用来谋利,造成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公开或传播。

3.商业公司的侵权表现。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商业公司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s工具,浏览、定时跟踪、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下载、复制用户网上活动的内容,收集用户个人信息资料,建立用户信息资料库,并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资料转让、出卖给其他公司以谋利,或是用于其他商业目的。

4.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表现。个别软硬件厂商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专门设计了用于收集用户信息资料的功能,致使用户隐私权受到不法侵害。如英特尔公司就曾经在其处理器中植入“安全序号”,监视用户之间的往来信息,使计算机用户的私人信息受到不适当的跟踪、监视。

5.其他形式的侵权表现。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通过网络管理中心监视或窃听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或其他上网信息,一定程度上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造成了侵害。[3]

三、网络环境下读者隐私保护问题不容忽视

传统服务模式下,读者的隐私保护范围主要是读者留在图书馆纸质材料上的信息,如索书条、借阅证、咨询单等,传播范围和个人信息都有限。伴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目前,图书馆信息服务已从原有基于印本型文献的场地服务转变为基于数字资源的网络服务。图书馆网络服务由于其所处环境的虚拟性,使其对读者个人信息的依赖性远远高于传统服务,收集读者信息的范围也极为广泛,不仅包括读者的身份识别信息,还包括读者的背景信息及其他信息,同时,图书馆对于读者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分析处理、利用、传播等方式也发生了一系列变化。笔者在互联网上访问图书馆网站时,经常发现读者咨询的问题、违规使用电子资源的处罚或读者的借阅信息在网上公开时,未屏蔽掉读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

近年来,伴随着图书馆网络服务的不断深入发展,已有不少图书馆管理者和学者认识到当前图书馆网络服务中没有给予用户隐私问题应有的重视,并积极呼吁加强该方面的研究与实践。秦珂、王蕾认为:隐私权是继版权之后,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必须处理好的另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4]2010年,李国新教授呼吁“把读者个人信息保护提上图书馆管理日程”;[5]2007年,图书馆界的权威组织OCLC发布了《网络世界的分享、隐私权和信任:给OCLC成员的报告》,报告指出,所有参与调查的国家及其图书馆都一致认同图书馆在网络环境下保护用户信息隐私是十分必要的。[6]

四、我国读者隐私保护措施亟待完善

读者的隐私权在发达国家不仅得到法律的保护,而且图书馆界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我国学者陈嘉慧于2006年4月对美国50个州以及哥伦比亚特区的州立公共图书馆共51所图书馆的网站进行了调查。其中39所图书馆在其网站上有明确的隐私保护制度发布,占调查研究对象的76.47%,制度的内容非常全面,包括读者信息收集的内容和目的、公开读者信息的条件、Cookies的使用说明、读者信息的查阅和修改、读者最终的选择权等方方面面。[7]近邻日本在几乎所有的图书馆网站上、所有的图书馆内都可以见到在业务活动中保护读者个人信息的具体措施或规则。[8]而我国内地虽然在2002年通过的《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提出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但此后,中国图书馆学会并未出台相应的具体制度和规范文件对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进行指导和约束。笔者对我国图书馆读者隐私保护现状的调查发现:制定了独立的隐私声明或较为具体的隐私条款的有8所图书馆,占被调查的154所图书馆总数的5.3%;图书馆很少对读者和馆员进行隐私保护知识的培训;读者和馆员对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相当薄弱,实践中很少采取隐私保护措施。

总而言之,当前国内读者隐私保护问题尚未引起图书馆界乃至社会各界应有的重视。随着我国有关隐私保护的立法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全社会隐私保护意识的不断加强,读者隐私保护问题将会在图书馆的服务工作中越来越受重视。因此,加强该领域的理论研究,并在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是非常有必要的。

五、读者隐私权保护是图书馆权利研究的继续推进

图书馆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平等、自由及合理利用图书馆的权利。[9]图书馆权利理论是西方图书馆学的核心命题和重要基石之一,它奠定了图书馆普遍服务、均等服务和人性服务的基础。

图书馆权利研究在21世纪初期引起了我国图书馆界的高度关注。2000年始,李国新在考察日本图书馆的基础上,全面阐述了“图书馆自由”概念的内涵及其思想来源。2004年的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上,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持的分会场的主题是“图书馆权利”,这是“图书馆权利”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图书馆的学术研讨会中。2005年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首次新年峰会上引人注目地将“图书馆权利”议题作为首要议题,随即《图书馆建设》推出“走向权利时代”新栏目,程焕文的“图书馆权利研究”获国家社科项目立项,他们标志着图书馆权利或用户对于图书馆权利这一命题已经堂而皇之地扎根于中国图书馆学的理论中。近年来,程焕文、范并思、李国新、蒋永福、程亚男等知名专家以极大的热情宣扬图书馆权利思想,图书馆界无论在理论研究上还是在工作实践中都在努力正视和关注图书馆权利问题。“平等利用信息资源是用户的基本权利”、“自由利用信息资源是用户的基本权利”和“免费服务是自由平等利用的保障”等图书馆权利理念不断深入人心并付诸实践。

作为图书馆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读者隐私权虽然尚未得到图书馆界应有的重视,但该领域预计将是学者重点研究、探讨的方向,以推动图书馆权利研究的进一步深化。对此,2012年叶继元在《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学科未来五年重点研究领域与选题》一文中提出要“加强信息资源消费中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法律问题研究”。[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