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图书馆读者隐私权保护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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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读者隐私保护的基础理论

一、读者隐私保护的理论基础

为实现对读者隐私的有效保护,在构建完整的读者隐私保护体系和具体的法律法规及管理办法时,要充分理解读者隐私保护的本质内容,充分认识读者隐私保护的理论基础。现代图书馆保护读者隐私的理论基础主要建立在:一是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现代民主社会的价值取向;二是现代国家宪法中普遍确认并实行的保障公民表现自由的原则,三是现代社会普遍认可并尊重的公民“个人秘密权”。

1.现代人权观

保护用户个人信息,保障公民的隐私权,是对公民人权的一种尊重,也是民主社会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隐私权在人权宪章中的表述比较集中,主要是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二条中“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攻击。任何人均有权对这种干涉或者攻击获得法律保护”。在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七条、《儿童保护公约》第十六条中对相同的内容进行了再次表述。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中第八条规定:“(1)每个人都有权使其私人生活和家庭生活、其房屋和通讯受到尊重。(2)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并且,为了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国家的经济福利,为了防止无序或者犯罪,为了保护健康或者为了保护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所必须,公共权力机关不得干预这种权利的行使。”一系列的国际人权文件明确了隐私权是一项基本人权,被公认为是人权的重要组成,它包含着公民对个人自由的需求和珍视,是完整、健康人格的必备条件。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其核心价值在于维护人之为人的基本尊严;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害正是现代人权观的必然体现,是由人权的内在要求所直接推导出来的必然结果。在当前网络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带来巨大挑战的时期,基于现代人权观的理念,在管理手段和方法上应切实让个人隐私权完成从应有权利到法律权利再到实有权利的转变。

2.公民表现自由

一般认为,从现代国家宪法所保障的公民的表现自由权利出发,自然就可以引申出对公民“认知自由”(即认识和了解的自由)权利的保障。原因在于所谓“表现自由”,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必须和表现的接受者相联系,即包括表现者的自由和接受者的自由两个方面。如果排除了表现的接受者,排除了向他人传播这一前提,表现自由就变得毫无意义。所以,表现自由和认知自由被认为是具有“表里相应”、“二位一体”的关系。所谓“认知自由”,如果从表现的接受者的角度看,简单地说就是“读的自由,听的自由,看的自由”。因此,“读书自由”自然也就是“认知自由”的题中应有之义。图书馆是连接读者和图书馆资料的媒介,宪法保障表现自由原则在图书馆活动中的体现,就是对利用者认知自由的保障。

图书馆保障利用者的认知自由与为利用者保守秘密有什么内在的联系?在现实生活中,并不是任何人都不愿意公开自己的读书事实,但由于读书事实的积累便是读书倾向,读书倾向又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思想倾向、兴趣倾向,所以,不愿意公开自己读书事实的也大有人在。如果读者在图书馆的读书事实、利用事实很容易地就可以被第三者获悉,也就意味着读者的思想倾向、兴趣倾向很容易被第三者获悉。在这种情况下,有些读者出于种种顾虑,可能就不会通过图书馆利用自己真正想利用的资料了。如果出现这种结果,从本质上说,就是剥夺了利用者认知自由的权利。所以,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实际上是图书馆保障国民认知自由权利充分实现的措施之一。

3.个人秘密权

“个人秘密权”最早是在19世纪末由美国学者提出来的一种权利概念。初期,这一权利的内涵强调的是个人信息“个人独占”的权利。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事实证明这样的观念是“消极的、被动的”。因为在现代社会,完全的个人信息要想“个人独占”是不可能做到的。比如国家为提供社会福利就需要准确了解国民个人的生活实态,政府为打击犯罪就需要了解不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政府为实现有效管理就需要收集、加工国民的个人信息,等等。所以,20世纪中期以后,“个人秘密权”的权利内涵转向了强调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即“有关个人的什么信息、以什么目的、被谁所收集、怎样加以利用,个人有权完全清楚地了解”,“个人具有对个人信息流向外部的控制能力”。这被认为是一种具有积极、能动意义的“个人秘密权”观念。图书馆为利用者保守秘密,实际上就是排除了图书馆支配、控制利用者个人信息的权利,认可并尊重了个人信息由“个人控制”的原则。[31]

二、读者隐私保护的可行性

1.隐私保护立法的加强

现代社会,法律对实现权利保护的作用已经众所周知。因为法律调整社会秩序的途径就在于,它是通过直接规范人的行为、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关系的法律秩序化,实际上就是通过法律来界定和实现主体的利益。我国虽没有制定专门的隐私权保护法,但近年来,尤其是21世纪以来,在已出台或正在酝酿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多涉及公民隐私保护内容,这为保守读者秘密奠定了良好的法律基础。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了中国政府1997年10月签署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将我国公民的文化权利置于国际平台,读者权利开始逐渐受到重视。2004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人权入宪”,此举有力地推动了图书馆读者的“自由获取信息的权利”、“平等权”、“尊严权”及“安全保障权”等权利的保障和实施。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将公民的隐私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其他人格权一并列举,这标志着我国从法律上正式确立了隐私权概念。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个人信息保护写入刑法,提供了现实中对侵犯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护了公民的隐私。同时,《公共图书馆法(征求意见稿)》、《民法(草案)》等都涵盖了隐私保护的内容,他们的颁布将更为直接地为读者隐私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

2.公民权利意识的提高

公民权利意识,是指人们对于一切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是人们对于实现其权利方式的选择,以及当其权利受到损害时,以何种手段予以补救的一种心理反映。[32]权利意识既包括公民对自己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的认知、理解和态度,也包括公民对他人权利的认知和尊重。

公民的权利意识是法治的社会基础,塑造现代权利意识是实现法治的必然要求。诚如德沃金指出:“法律帝国并非由疆界、权力或程序界定,而是由态度界定。”[33]我国公民权利意识是在改革开放中逐步形成并充分发展起来的,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推行和不断深入,社会政治、经济、文化都发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公民的各种权利逐步得到社会的肯定和重视。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同时,公民的民主意识、维权意识、法制意识随着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正在不断增强,公民学会了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近年来,人们保护隐私的意识再增强,因隐私权问题引起的诉讼增多,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如1999年,在湖南各界引起强烈反响的“湖南某外语外贸学院的男女学生因在宿舍同床过夜被学校开除而起诉学校侵犯其隐私权”;受社会普遍关注的“张萍诉新疆石河子市某医院允许实习生见习对其进行的下体检查精神损害赔偿案”;2008年被媒体炒得沸沸扬扬同时被社会各界关注的王菲因“人肉搜索”诉网站侵犯隐私权、名誉权案;等等。甚至老年人对侵犯自己隐私权利的行为也敢于诉诸法律。2005年,杭州的徐老太在某商场购买家具时,抽到了头等奖,没想到的是自己获奖的消息和姓名家庭住址竟被商场大肆宣传,徐老太将该商场因侵犯自己的隐私权而告上法庭。[34]

上述情况表明,当代中国公民对自己的权利和利益有了一定程度的感性认知,促使社会各界不断重视维护公民的人格和尊严,不断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这为维护读者的隐私权利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

3.读者权利研究的重视

图书馆权利的研究在我国21世纪初期引起了图书馆界的高度关注。在2004年中国图书馆学会年会上,图书馆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专业委员会主持的分会场的主题是“图书馆权利”,这是“图书馆权利”概念第一次出现在我国图书馆的学术研讨会中。2005年1月,中国图书馆学会首次新年峰会上引人注目地以“图书馆权利”作为首要议题,随即《图书馆建设》推出“走向权利时代”新栏目。2005年,程焕文的“图书馆权利研究”获国家社科项目立项,标志着图书馆权利或用户对于图书馆的权利这一命题已经堂而皇之地融入于中国图书馆学理论中。

近年来,图书馆界在理论研究和行业政策方面正努力正视和关注图书馆权利问题。程焕文、范并思、李国新、蒋永福、程亚男等知名专家以极大的热情宣扬图书馆权利思想,经过全体图书馆人的努力,图书馆界逐步确立了保障公民信息权利的现代图书馆服务宗旨,并在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准则中加以明确要求。如2002年11月15日,中国图书馆学会通过《中国图书馆员职业道德准则(试行)》,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作为图书馆员必须遵守的职业准则,第一次在图书馆界以宣言的形式提出对读者的权利的保护。2005年7月8日,“中国大学图书馆馆长论坛”原则通过并签署了《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其中提到,“图书馆是国家和政府为保障公民自由、平等地获取信息和知识而进行的制度安排。最大限度地满足每一位公民(读者)对信息和知识的需求,是图书馆义不容辞的责任”。[35]2008年10月,中国图书馆学会发布《图书馆服务宣言》。该宣言确立了“对社会普遍开放、平等服务、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并明确提出“图书馆向读者提供平等服务”、“以实现和保障公民的基本阅读权利为天职”、“在服务与管理中体现人文关怀”。[36]这些都标志着我们正在进入一个权利时代。

4.图书馆管理观念的更新

图书馆界提倡“以人为本”,即图书馆的一切工作都以读者为中心,围绕着读者开展。虽然在 1931年,印度图书馆之父阮冈纳赞以他远见卓识的思想提出了“图书馆学五定律”,即“书是为用的,每个读者有其书,每本书有其读者,节省读者时间,图书馆是生长着的有机体”。阮氏五定律突出强调了“读者至上,服务第一”的办馆理念。但我国长期以来受“重藏轻用”观念的束缚,传统的图书馆管理理念强调对图书馆物的管理,馆员多以管理者自居、以行政管理的方式开展工作,在很大程度上漠视读者利益,损害了读者的权利,不利于图书馆的和谐,阻碍图书馆事业的发展。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它体现了新时代,国家对人性、人道的尊重,也表明了国家的治国理念已经向确立人的地位、尊重人的价值观念进行转变,不仅如此,“以人为本”也成为当代社会人权发展的根基。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修订)》规定:“高等学校图书馆应以读者第一、服务育人为宗旨,健全服务体系,做好服务工作。”这实际就明确提出了高校图书馆“以人为本”、“读者第一,服务育人”的服务新理念。在这个新理念的指导下,高校图书馆各方面工作都发生了很大的转变。尤其近年来,随着图书馆人文、法治理念的增强和知识管理思想的引入,图书馆的人本管理逐渐被人们重视起来并付诸实践。如,杭州市图书馆从2003年起就开始实行对所有读者免费开放,包括乞丐和拾荒者,图书馆对这些特殊读者的唯一要求,就是把手洗干净再阅读。又如,越来越多的图书馆对读者逾期归还的图书不再采取收取“罚款”、“滞纳金”等经济处罚措施,而是采取了“学习相关制度并通过测试”、“一定时间内停止借阅权利”的更为人性化的处理手段。[37]

“以人为本”管理理念的实施将使图书馆深入考虑,设计更好更全面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以保护读者的各种权利,为读者隐私权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

5.隐私保护技术的进步

网络如同一把双刃剑,在给用户利用图书馆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使得用户隐私受到侵犯的可能性大大提高。一般而言,图书馆不会有意地将用户的隐私泄露出去,许多隐私的泄露是在图书馆、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的,或者是图书馆网站受到他人的非法攻击,存储在服务器中的个人信息被查看、篡改、窃取、传播;或者用户在利用图书馆设备、信息资源时将有关信息暴露给其他人。这些问题都可以通过不断进步的隐私保护技术来解决或遏制。图书馆信息化系统的网络安全防范手段包括:中心机房采用防火墙、网络采用一体化防病毒体系、公用计算机采用PWB,K-Meleon专用图书馆浏览器、主要服务网站采用P3P技术。[38]数据分析中实现数据保密的方法主要有:基于启发式的隐私保护技术、基于密码学的隐私保护技术、基于重构的隐私保护技术。数据库常用的隐私保护技术有:数据加密、用户认证、访问控制和推理控制等。数据挖掘中数据预处理隐私保护技术有应用随机响应技术、基于阻塞的技术、单个数据交换和属性变换技术等。基于中间代理的隐私保护匿名技术主要有基于代理服务器的匿名技术、基于路由的匿名技术、基于洋葱路由的匿名技术。用户自我保护隐私可采取的技术有个人防火墙、数据加密和Cookies管理器。同时,基于P2P和语义Web的隐私保护技术正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可以预计将在隐私保护方面起到显著的效果。

三、读者隐私保护的意义

马海群教授指出:“科技进步既要不断改善人们的物质社会条件,也要使社会成员生活安宁,心情愉快。如果信息网络的发展,导致社会成员因担心个人隐私的泄露而惶惶不可终日,这种发展是有缺陷的。”[39]因此,保护读者隐私无论对于维护读者本人权利还是对于图书馆事业的发展都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1.体现对读者权益的认同和尊重

读者是图书馆事业的主体,为读者服务是图书馆的天职,这一理念为世界各国图书馆所确认并写进国际文献中。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公共图书馆宣言》公开宣告:“公共图书馆的大门应向社会上一切成员自由平等地开放”、“公共图书馆是人的思想与观念的记录和他的创造性想象得以为一切人自由使用的一种方式”。图书馆公认的价值准则是以人为中心,为社会所有成员服务,促进人的全面发展,让所有人能够更好地生活,这也是图书馆存在和发展的终极目标,保护读者权益就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应有举措。

我国图书馆在长期的发展中并没有将读者的权利明确地规定下来,所实行的规章制度往往以方便管理、规范读者行为为主,造成读者权益得不到应有的认识和尊重。隐私权作为读者权益重要的一部分,保护个人隐私也是对人性自由和尊严的尊重,是一项基本的社会伦理要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一个重要标志;保护个人隐私有利于在整个社会和图书馆中树立读者权益意识,有利于建立图书馆与读者平等信任的和谐关系,拉近馆员与读者的心灵距离,从而在一个相互尊重的环境中,促使更多的人愿意进入图书馆。

2.维护读者的合法权益

从表面上看,读者的个人信息似乎不像银行储户、医院病人的秘密那么重要,但也不是一件无足轻重的事情。正如伦敦大学研究移动多媒体安全的研究员伊思·布朗分析说:我并不为我所购买的东西感到难为情,但是这件事所暗含的本质是,它不仅仅是每天的购物信息,他们可以知道你最近5年来所购买的一切东西,从购买的东西可以了解一切,而且了解程度之深令人震惊。[40]通过图书馆咨询服务、个性化信息服务、借阅服务等收集读者个人信息、兴趣爱好与学术需求信息,将这些零散、不成系统的信息进行全面分析,可以了解该读者的研究方向、研究思路和最新研究成果,这些信息一旦外泄,也就意味着有人可能利用读者的研究基础开展同类研究,给先行者造成物质、时间、精神上的损害。另外,当今信息社会使得个人信息的资源性日益彰显,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一些违法者很可能采取各种手段非法获取读者个人信息,并肆意滥用、买卖牟利,从而严重妨碍读者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学习。

在读者权益日益受到重视的情形下,图书馆在开展信息服务时,应该将如何维护读者的权益放在首要位置加以考虑与解决,保护读者对其隐私信息所享有的权利,确保图书馆合法利用读者个人信息开展各项服务,由此塑造图书馆“维护读者权益,保守读者秘密”的良好社会形象。

3.营造和谐、平等、信任的氛围

尊重读者的隐私权就是尊重读者的人格尊严,就是建立图书馆与读者平等、信任的和谐关系,拉近馆员与读者的心灵距离,使读者更信任图书馆,从而营造一个高尚、文明的馆内氛围,使读者能在这里安全、舒畅、自由地阅读学习。同时,这也是一种社会文明的展示,因为图书馆是公民的终身学校,是一个国家文明程度的标志,图书馆也是文化信息源,每日每时都在以自己特有的文化辐射去塑造人群、塑造社会,和谐的图书馆与读者关系,本身即是展示一种高尚的精神文明,它的示范、教育和塑造作用是无法估量的,对社会文明和进步所起到的作用也是巨大的。

4.保证图书馆社会功能的发挥

图书馆是人类的知识宝库,是信息的汇集地,而读者隐私保护则是促进知识、信息有效传播和利用的必要条件。当前,信息技术在图书馆的广泛应用极大地改变了图书馆的运作机制和服务模式,通过网络,图书馆可以提供更个性化的服务,用户也能更便捷、全面地享受图书馆服务,但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使得用户隐私问题进一步凸显。如何在充分利用网络的强大功能提高图书馆服务质量的同时,又能消除技术应用所带来的隐私侵犯隐患和行为,是图书馆迟早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41]例如,个性化服务的开展为图书馆变传统的“人找信息”的服务模式为“信息找人,按需服务”,可满足用户“快、广、精、准”的信息获取需求,促进用户对信息的有效利用。如果图书馆在开展这项服务时对所涉及的用户个人信息保护不力,造成了个人信息的泄露,用户就会远离这项服务。因此,通过确立图书馆用户隐私保护的地位和措施,提出一套有效的保护用户隐私的策略是充分发挥图书馆社会功能的重要保证。

5.树立图书馆良好的社会窗口形象

无论古今中外,人类的社会活动都是在法律的规范下有序运作,任何单位、个人都不能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绝不能容许随心所欲地侵犯人权。图书馆作为社会的窗口,保护读者隐私权这一事实本身即表明图书馆是守法的典范。图书馆的一切活动都是在法律规范下进行的,也由此塑造着依法治馆的良好形象,这对于提高馆员素质、提高图书馆社会地位、效益与影响有重要意义。相反,如果因为图书馆的原因,造成用户隐私权受到威胁甚至被侵害,用户就会感到人格受损,就会对图书馆产生不安全、不放心,甚至防范、敌视的心理,从而放弃对图书馆的利用。得不到用户信任、被冷落的图书馆,社会价值将大打折扣,将无法履行应有的社会职责。美国著名图书馆学家谢拉曾指出,当图书馆不能完成社会交给它的既定任务和特殊使命时,社会就一定会将它抛弃。[42]

6.促进国际合作交流

隐私权保护受民族习惯、社会生活水平、法系与法律文化传统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各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政策存在很大差异,如果没有国家和地区间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协调,将会阻碍跨国界的数据流动。对此,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等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政府都希望通过对话,来增进对彼此隐私权政策的理解,并且已经取得了重要成果。当前,图书馆以网络为生存空间,信息传递具有跨时空、跨地域、开放利用和共享的特点,如果不能保护用户隐私,就有可能失去国际信誉,损害整个图书馆界以致国家的形象,并且会丢掉在国际隐私权保护立法中的发言权,在全球化信息、文化的交流中被边缘化。[43]

总之,图书馆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窗口,图书馆尊重读者的隐私权本身即是展示一种精神文明,它的示范、教育作用是无法估量的,对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起着巨大的促进作用。


[1] 郝建国、杨惠龙:《出版与出版读者》,《编辑之友》1999年第6期。

[2] 刘久昌:《读者工作》,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1年版,第14页。

[3] 丁永玲、詹德优:《虚拟参考咨询隐私问题的研究》,《图书馆杂志》2005年第8期。

[4] 李国新:《一个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国际性观念:为利用者保守秘密——以考察分析日本的情况为例》,《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年第4期。

[5] 刘金玲、彭颖、宋洵:《现代图书馆用户隐私权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现代情报》2007年第10期。

[6] 张法等:《网络环境下图书馆隐私侵权风险及对策研究》,《新世纪图书馆》2010年第1期。

[7] 鲁黎明:《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图书馆》2005年第6期。

[8] 王文娜:《数字图书馆电子商务信息服务中的用户隐私保护研究》,《数字图书馆技术论坛》2008年第1期。

[9] [德]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权利的科学》,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91年版,第39页。

[10] 杨军:《论读者权利》,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5页。

[11] 杜靖华:《读者权利的界限和平等原则——兼论读者权利的法律性》,《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年第2期。

[12] 艾家凤:《论读者权利的法定性及读者理念的更新》,《铜陵学院学报》2005年第3期。

[13] 孟敏:《信息时代图书馆读者权利》,《浙江高校图书情报工作》2006年第2期。

[14] 杨军:《论读者权利》,苏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18页。

[15] 陆宝益等:《网络信息咨询服务中的读者私密保护》,《图书与情报》2002年第1期。

[16] 舒子谦:《保守读者秘密与自助检索:基于维护读者主体地位的思考》,《铜仁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

[17] 许维娜:《中美图书馆用户隐私权保护比较研究》,《新世纪图书馆》2009年第2期。

[18] 鲁黎明:《提高隐私保护意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图书馆》2005年第6期。

[19] 罗冰眉:《论读者隐私权及其保护》,《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年第1期。

[20] 罗曼:《论图书馆用户的隐私保护》,《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1期。

[21] 赵培云:《拉夫堡大学图书馆隐私问题调查与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图书馆杂志》2008年第7期。

[22] 秦珂、王蕾:《隐私权保护:数字图书馆建设的重要法律问题》,《图书馆学刊》2002年第6期。

[23] 许春漫:《试论数字图书馆个性化服务中的个人信息保护》,《图书情报工作》2008年第3期。

[24] 林敏:《试论图书馆网站的隐私权政策》,《情报资料工作》2007年第2期。

[25] 胡建淼、岑剑梅:《公共摄像监视与公民隐私权保护》,《法学》2008年第6期。

[26] 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群众出版社2004年版,第267页。

[27] 《偷拍女士裙底春光无罪 华盛顿公共场所无隐私权》,《青年参考》2002年10月5日。

[28] 周倩:《论公共场所隐私权的保护》,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年,第5—6页。

[29] 程燎原、王人博:《权利及其救济》,山东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192页。

[30] 胡建淼、蒋红珍:《论最小侵害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适用》,《法学家》2006年第3期。

[31] 李国新:《一个现代图书馆服务的国际性观念:为利用者保守秘密——以考察分析日本的情况为例》,《大学图书馆学报》2000年第4期。

[32] 《公民权利意识觉醒的历史胎动》(http://news.liao1.com/epaper/hscb/html/2009-09/29/content_129953.htm)。

[33] [美]德沃金:《法律帝国》,李长青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67页。

[34] 《杭州首次“商场侵犯消费者隐私权案”将起诉》(http://news.qq.com/a/20051031/001656.htm)。

[35] 《图书馆合作与信息资源共享武汉宣言》,《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6期。

[36] 《中国图书馆学会·图书馆服务宣言》,《中国图书馆学报》2008年第6期。

[37] 《中山大学医学图书馆常见问题·借阅服务》(http://library.sysu.edu.cn/c/portal/layout?p_l_id=PUB.1001.175#10)。

[38] L Cranor et al,“The Platform for Privacy Preferences 1.0(P3P 1.0)Specification”,W3C Recommendation,2002.

[39] 马海群:《信息法学》,转引自张秀兰《网络隐私权保护研究》,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页。

[40] 罗冰眉:《论读者隐私权及其保护》,《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2006年第1期。

[41] 罗曼:《论图书馆用户的隐私保护》,《大学图书馆学报》2005年第1期。

[42] 林敏:《试论图书馆网站的隐私权政策》,《情报资料工作》2007年第2期。

[43] 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