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苑耕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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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略战争手段强迫他国签订的条约应视为无效

武装侵略的非法性和在侵略战争胁迫下签订的国际条约是否有效,是两个不同的,但有密切联系的问题。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关这两个问题的国际法规则是不尽相同的。

一 关于武装侵略的非法性问题

1.在20世纪以前,没有“侵略战争”这-概念,也不存在禁止战争的规则。尽管在历史上很早就有关于战争是否正义的讨论,但在传统国际法上并没有区分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合法战争和非法战争,而是一般地把战争看作是可用于解决国际争端,推行国家政策的合法手段,国家有诉诸战争的权利。

2.19世纪末叶,国际上开始有限制战争的要求。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通过《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公约》,在国际关系史上第一次对战争权利作了限制,要求缔约国尽量避免诉诸武力,尽力于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缔结的《国际联盟盟约》进一步限制了战争权,缔约各国承诺了不从事战争的义务。盟约第12条还规定,联盟会员国间发生争议,应将该争议提交仲裁或司法解决,在作出裁决或法庭判决后三个月届满前,不得从事战争。1928年的《关于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世称巴黎非战公约)在法律上正式禁止战争。在该公约中,各缔约国声明,在它们的相互关系中废弃战争作为实行国家政策的工具。他们还表示同意,互相之间发生的一切争端或冲突,只能用和平方法加以处理或解决。

3.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侵略战争被宣布为犯罪行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被确立为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1945年《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和1946年《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均把从事侵略战争视为国际犯罪,规定,凡计划、准备、发动或实施侵略战争都是“反和平罪”,应受到审判和惩罚。《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了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予遵行的原则,其中之一就是“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了这一原则。1974年,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侵略定义,指出,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即构成侵略;侵略是非法使用武力的最严重、最危险的形式,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

4.发生在20世纪以前的侵略战争的非法性,需作分析。一般认为,近代国际法起始于17世纪20年代格老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以及后来不久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公会(1643-1648年)及其通过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这一国际法是由欧洲国家创立的,在很长时期内,也是主要用于调整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在一些国际法书籍中,它被称为“欧洲的国际法”。在战争问题上,虽然也曾有学者谈论过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的区分,但是,当时欧洲的情况是“春秋无义战”,作为欧洲国家之间的游戏规则的传统的欧洲国际法,因此也就没有区分正义战争和不正义战争,合法战争和非法战争,而是一般地承认战争是一种处理国家之间争端的合法手段。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在欧洲国家间发生有战争关系,在欧洲国家和欧洲以外的国家间也发生有战争关系;而且在为数众多的欧洲国家与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之间发生的战争,几乎全都是在性质上与欧洲国家间的战争不同的侵略战争或殖民战争。显然,我们不能同意用调整欧洲国家之间关系的,没有正义战争与非正义战争区分的欧洲国际法来处理发生在欧洲国家和被他们侵略的非欧洲国家之间的战争问题;而应当从历史的真实出发,根据近代国际法从一开始就承认的国家主权原则,以及公正、正义等一般法律观念来看待发生在20世纪以前的侵略战争。据此,应当认为,它们都是非法的。

二 关于以侵略战争为手段强迫

他国签订的条约的无效问题在传统国际法中,对国家实施强迫和对参加缔约谈判的国家代表实施强迫,对于条约的成立和有效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对国家代表实施强迫,被认为是违反了缔约中的“自由同意”这一有效要件,因此,在此情况下缔结的条约自始就是无效的。而在禁止战争的国际法规则确立以前,战争被认为是解决国际争端的合法手段,因此,以战争手段强迫他国签订的条约一般被认为是有效的。然而,如上所述,这里所讲的传统国际法是指没有正义战争和非正义战争区分的国际法,对于这种国际法我们是不能接受的。实际上,在20世纪以前,包括本世纪前半叶,欧洲列强并没有把广大亚、非、拉国家作为与他们平等的国际法主体对待,我们也没有法律上的理由接受他们的国际法。

在战争被一般地禁止以后,有关的条约法规则已有了改变。1969年联合国主持下制定和通过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明文规定,无论是对参加缔约谈判的国家代表以威胁或使用武力施行强迫而缔结的条约,还是以威胁或使用武力对国家施行强迫而缔结的条约,都是无效的。因此,从我们对于传统国际法的观点出发或是根据现代国际法,以侵略战争手段强迫他国签订的条约,都是无效的。《南京条约》、《北京条约》、《展拓香港界址专条》都是英国用武力逼迫清朝政府签订的,应当认为是无效的。

(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信息专报》1997年5月12日)